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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探索

2013-10-08李东明

广州体育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体校竞技运动员

李东明

(珠海市体育运动学校,广东珠海 519000)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包括国家投入、体育行政管理、三级训练、运动员文化教育、竞赛等多种成分,国家体育总局及各地体育部门以“体教结合”形式来改革运动员文化教育体制。北京奥运光环下的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系在“后奥运年代”仍面临招生难、出路难、经费困难的生存危机[1][2],体制改革要么局限于体育系统内部的保守改良,要么否认举国体制优势,主张效仿外国,走完全“学校化”、“俱乐部化”等不切合中国国情的“激进”道路。因此,对历经30多年改革开放浪潮洗礼而又沿袭了半个多世纪的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改革进行深入探讨便显得尤为急迫和重要。

1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

1.1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的历史沿革

20世纪50年代我国从“体训班”开始形成运动员专业化培养举国体制雏形;60年代通过政府行政干预并学习苏联,成立了国家队、省队、地方业余训练队等三级训练体制;70年代后期,按“思想一盘棋,组织一条龙,训练一贯制”要求,形成了基层中小学运动队、业余体校、优秀运动队等层层衔接的训练网络;80年代以“奥运战略”为中心,打破封闭的专业化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厂矿、行业、高校建立高水平的运动队,形成“新三级”训练体制;90年代在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的指导并保证国家投资的前提下,让部分运动项目走职业化道路,以拓宽人才培养的社会投资来源渠道;进入新世纪,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在鼓励高校继续办运动队的同时,抓紧落实各省、市地方的“体教结合”。[1]

1.2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的教育本质

国外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多以教育部门的学校为主,以俱乐部业余训练为辅,其投入形式多以家庭和个人先期投入开始,随后逐步争取学校运动员助学金或政府临时补助,及至获得参加职业赛的收入。如美国大学是培养运动员的高级阶段[4],由于学校每天文化课作业负担不是很重,学生一般都有较充裕的时间从事运动训练,从而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我国三级训练体制中运动员大多数也是处于大、中、小学的教育年龄阶段,理应属于“德、智、体”全面教育范畴。在“举国体制”的框架下,多数训练单位(各级运动技术学院、体校)由体育部门主管。教育部门只是行使一般形式上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缺乏直接、强有力、全方位保障和管理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运动员文化学习存在被忽视、教学质量大打折扣。其次由于在过小的年龄阶段进行过早的体育专业化训练,从而给运动员学习理解及认知能力方面的提高带来一定的困难。实践证明,人才培养违背教育规律和人才市场规律的“管理体制滞后”[1]现象,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关键。

1.3 中外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的法制本质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举国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使然,目前尽管我国的人均GDP只有美国的1/25[4],但我国奥运成绩却可以与经济实力高出十数倍的西方发达国家一争高下。我国有关体育法制体系不太健全,虽然1995年10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社会制度的保障,但体育法之下尚缺少更多具体而强有力的法规、条例配套支持。如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第十八条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等。我国学校招生考试、企业单位招工、行政干部提拔中缺少有关体育锻炼标准的具体法规要求;现行学校对学生体育成绩的评价,也未能达到与其他课程同等重视的程度;对体育专长学生“文化素养差”的偏见,剥夺了运动员文化学习和训练的保障;有关体育经费的投入,往往被作为政治需要而非民众的健康权利本位需求[5],长官意志和个人兴趣的“人治”[1]因素多于“法治”保障等。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通过“人权”体育立法[5]和市场运作机制,有效地提高人们对体育的投入意识,促使学校以法治管理方法培养出文化程度好的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如通过实行体教结合的学校培养体制,法规制度健全,学校与有关的体育组织按照相关的教育和体育法规制度,对学生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和体育训练进行全方位管理;任何学校、运动队、教练员、教师和运动员,都必须严格地按照规章制度从事有关的活动。教师篡改运动员的学习成绩,有可能被辞退;教练员为了获胜过分组织训练而影响了运动员的学习有可能被免职;运动员有违禁行为可能被禁赛、开除出运动队或学籍。各州教育部门为中小学各年级制定的体育锻炼标准中,运动技能培养都是体育教学的主要目标之一。美国通过合理的赛事组织,来推动学校竞技体育的发展,全美500余所规模最大、知名度最高的大学,为了发展校际体育来提高学校的知名度,每年向超过126000名具有体育特长的学生提供运动员助学金。在此激励机制之下,每年超过1/3以上的中学生参加NCAA(美国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对接的20个项目的体育竞赛,从而形成了基数庞大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队伍[4]。

2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思路构想

2.1 完善运动员“体教结合”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体育人才培养存在“学训矛盾突出”、“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师资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现行体育系统的体校办学,游离于教育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之外。因此体育部门呼吁了多年的“体教结合”,教育部门虽然也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但终因两个系统跨行业的工作安排、业绩考核的条块分割,使它无法形成统一的长效运作机制。完善运动员“体教结合”机制,不仅将运动员升学就业的流程纳入与学生相同的轨道,使运动员的出路不再是特殊的问题,还可以充分显示运动员特长的优势。体教两家联合推出教练员和体育老师的“双职称制”。至少,体育教师聘任不再处于教育体系之外的“另类”弱势群体。运动员工资将以运动成绩津贴、奖金、训练补助、助学金等形式出现,同时,学校体育也会因为高水平运动员的加入而丰富多彩。

2.2 还运动员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改革避免了体育专长学生过早接受专业化定性的困扰,即使是享受相关工资待遇的优秀运动员,也可利用教育系统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学习等形式,适当延长在校的文化学习时间,弥补因运动训练造成的文化课缺失,并获得相应的学历教育资质。这样,不仅保障了为国家和地区取得荣誉,还有助于提高学生及家长参与和支持专项体育训练的热情,从根本上解决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生源问题。

2.3 理顺三级训练网络的关系

实行运动员“双学籍制”,各省级体育运动技术学院和市级体育运动学校将成为本省市大学、中学、小学体育人才基地。体育专长学生来自学校,保留体校和原学校双重学籍关系,其运动成绩同时纳入“双学籍”学校业绩考核,从而有效化解体校与学校存在的生源冲突。与此同时,原来处于第三级的少年儿童业余体校,也顺理成章地融入了基层学校以运动选材为主的业余培训活动之中,既消除了一些地方业余体校训练名存实亡的状态,也充实了各体育传统学校训练网点教练力量,从而构成名符其实的三级训练网络。

2.4 促进教学训练水平、质量、效率的提高

体校的“双学籍”运动员处于优胜劣汰制度下,从招生选材开始,及至学习、训练、生活的各个方面,均受到严格的德、智、体考核和行为规范。教练员、体育教师的“双职称制”成为可能,他们不仅可获得更理想的生源和更多培养输送人才的渠道,才华和能力也可得到肯定,且教育系统的考核竞争环境和工作激励机制,也将对其学识水平、工作态度、训练方法和训练成效提出更高的要求标准,从而促使他们主动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文化素养,掌握先进教育理念和教学训练手段与方法,逐步改变“师傅带徒弟”[1]的落后现象。随着体校招生和考核标准的提高,对体校文化课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提出更高要求。改革招生将大大增强优秀运动员选材的准确性,运动员文化基础好可促使其心智潜能在训练中高效发挥,加上师资对学生教学、训练、业余生活管理水平的提高,将避免运动训练的“时间战”与“消耗战”[3],从而大大缓冲学训时间,大大提高体育竞技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率。

2.5 全面发挥体育行政部门的协调管理职能

体育行政部门从体育竞技人才培养的具体工作中解脱出来,更具精力潜心于国家体制的完善和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实现对国家竞技体育、全民健身、体育市场的协调管理。还可通过委派兼职的体校校长、制定和组织执行有关的赛事计划及运动员成绩等级补助标准、协调管理运动员注册和市场人才交流机制,合理调节分配政府下拨的和社会筹集的专项资金等手段,监督、支持、奖励有关人才培养的工作和有功单位和个人,从而更全面地发挥体育行政部门的协调管理职能。

3 构建全国合理的体育竞赛体制

3.1 优化普及提高,统一合理赛制

全国由各级政府投资的综合性运动会可从“全运会”、“省运会”、“市运会”扩大到“县、区运动会”,参考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四年周期,将全国、省、市、县的赛事按由上至下顺序,有规律地安排在各不同年度举行,以便计算各参赛单位参加上一级运动会成绩,并为参加下一届运动会尽早做好选材训练准备。比赛尽量利用寒、暑假期进行,减少学生学习影响,丰富学生的假期生活,有效消除“飞行军”现象,减少人才的无序流动。实行“混合队”和“基层队”两种组队方式,混合队是代表参赛地区最高水平的联队,基层队则是参赛地区最高水平基层单位或学校的项目代表队。运动员注册统一身份证、人名、指纹和地区及学校名合并形式,各级综合性比赛增设“选材贡献”记分并纳入总分排名,以表彰在输送人才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人才合理交流,根据人才特点,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

附表 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系列赛制设计方案

3.2 利于体育人才的社会就业

将综合性运动会扩大到县区级和基层队,运动员注册和成绩公布与基层单位实名挂钩,这对运动员就业将大有裨益。在此基础上,发挥各单项协会的作用,组织当地耳熟能详的体育明星、民众喜闻乐见的体育赛事活动,形成适应本地环境、资源、人文特点的联赛机制;开辟高低不同层次的体育竞技表演市场;逐步打造旅游赛事品牌;给经营者带来门票收入;给企业带来广告效应;打造更多“足球之乡”、“排球之乡”,利于体育人才的社会就业。

3.3 健全体育人才交流市场

通过竞赛体制改革,扩大运动员人才的市场需求。扩大综合性运动会的举办范围、增设比赛的基层队、形成地方不同层次的联赛机制等,丰富竞技体育人才资源。完善运动员注册管理和人才交流市场规则的立法。如统一规范人才培养、交流的协议内容,规定协议双方的责、权、利范围和待遇条件;制定国家运动员在从业期间保持运动成绩的等级标准和考核评价办法;明确各类奖金、津贴、补助、助学金的发放办法、标准及根据实际情况允许波动的范围等。创办运动员选材“种子”公司、建立网上人才资讯平台、不同层次水平运动员人才交流实行明码标价、用适当经济手段减少过多的行政干预、增加选材市场经纪人收入取代无谓训练投入浪费,促进人才培养效率、效益同步提高。

4 结论与建议

4.1 我国体育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保持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优势,借鉴美国学校体育的法治管理模式,把体育训练部门的办学纳入教育系统的管理,享受教育系统的相关优惠政策,教育部门负责教师聘任考核、教学管理,体育部门负责国家投入体制建设、承担训练竞赛任务,对全社会体育事业进行协调的行政管理。

4.2 完善全国统一的综合性赛制,形成有利于体教结合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赛事体系,修订学校青少年体育教育的法规条例,推动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教育环境和过程的全面优化。

4.3 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行政干预,结合机构改革先行体教结合的人才培养工作试点,逐步实现体育向教育移交三级训练体制的部分管理权,实现有所为有所不为。

4.4 严格运动员注册管理制度,制定有利于选材和输送的激励政策,建立竞技体育人才交流的网络信息平台,不断规范我国竞技体育人才市场。

[1]费瑛,刘静春.探讨我国少儿体育培训体系的现状与发展[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06(2)

[2]张凤珍.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训体制的现状与对策[J]. 体育与科学,2008(2)

[3]潘前,陈伟霖,吴友凯.对新时期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的思考[J].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7(2)

[4]冯玉军,季长龙.论体育权利保护与中国体育法的完善[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商事法学-学者论坛http://www.civillaw.com.cn:200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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