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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合法性差异化法分析及对当下中国社会的影响

2013-09-30张硕

中国信息化·学术版 2013年6期
关键词:权利马克思主义

张硕

[摘要]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较之西方的政治合法性存在明显差异,如今有些特点仍然影响着中国社会。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出了东西方理论的不同,并提出了我国当下政治合法性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马克思主义;权利;合法律性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6-0487-02

背景与由来

合法性一词在西方政治学中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合法性(legitimacy)这个单词,翻译过来的汉语单从字面上直观的意思是“对某法的符合程度”,所以常人探讨时,不禁要追问一句:“合法性”中的“法”是指哪个“法”?这大概就是翻译西方文献时引来的歧义。如果我们通过对中文(合法性)与英文(legitimaw)作比较,稍加品味不难发现中文“合法性”的“法”并不特指某一法律或法规。中国社会所理解的“合法”若翻译成英语最恰当的单词应是legal(用来描述某事物没有触犯某一法律)。由此看来,西方政治学中的“合法性”并非指中国汉语上讲的“合法”的程度,而是对法律或政府机构权威性来源的思考。

在政治合法性问题上,东、西方学者学者众说纷纭。鉴于笔者的学术能力十分有限,在这篇文章里将他们分成两类进行说明:马克思主义学派与非马克思主义学派。

马克思主义者:政治权力的最高象征就是国家

马克思主义者从揭示国家本质出发,将国家同化为政治权力或统治权力,并认为政治权力是难以被证明是合法化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写下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著名论断:“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向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列宁也说:“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不管一个共和国用什么形式掩饰起来,就算他是最民主的共和国吧,如果它是资产阶级共和国……那么这个国家还是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的机器。”总之,国家本质就是以暴力为后盾的阶级专政,是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秩序的机器。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阐述,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制造的产物,因此排除了对政治权利进行思考的可能。并认为国家权力是压迫的工具,因此试图在权利领域中建立起它的基础是徒劳无益的,无国家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不存在统治权利。权利不过是掩饰剥削的一种影射,理想的自由统治伴随着社会与政治分工的消失,合法性已不再构成重点,因此没必要去思考讨论。

马克思主义预测国家将随阶级斗争的消失而消失,社会和谐想要实现必须要摧毁社会分工对立。只有消除分工,才能结束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政治关系。这就从原则上拒绝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具有合法性的可能,继而不去探讨合法性问题。反而去揭示资产阶级国家缺乏合法性,努力创造一个公正的社会,去证明自身理论中政治分化的合法性。

非马克思主义者:权利关系考虑政治合法性

西方民主社会是地方传统与现代性的混合体,是政治和社会的认同与参与机制的程序内容二者相结合的产物,因此民主的标准和原则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一定背景的。非马克思主义的西方学者,他们宣称政治合法性是可以被证明的,甚至是可以评价的。他们在谈论政治合法性观念时大多围绕统治权利来展开,认为合法性是对统治权利的承认,继而从权利关系角度去思考政治,考虑政治合法性的构成。

由于政治合法性构成要素包含过多,西方各学者所探讨角度也各不相同,加上笔者的学术研究功底十分有限。在此仅通过对法国学者jeanMarc Coicaud(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一书的部分内容进行说明,借此来阐释非马克思主义者关于政治合法性的观点。

1 权利与赞同

权利是指与他人就有关构成每人份额的部分以及应互守义务的部分所达成的谅解。而权利的工具——政治机构,作为公共空间的保证人,只有在获得全体民众赞同时才具有法律特性。由此不难看出权利关系建立须以赞同为条件,在赞同这一理论背景下,我们不能说因为统治是合法的,公民就应遵守;而应该说在征得了公民同意,所以统治才是合法的。但是赞同仅仅是统治权利的必要条件,要想使政治合法性有效力,仅把它建立在赞同基础上是远远不够的。

2 价值与规范

权利不应该放弃互利规则。统治权利应重视社会同一性与社会所推崇的价值之间的联系,因为那些最为普遍的价值很显然是那些最能体现出团体同一性的价值。而社会的一些基础规范便由此衍生而来,为了有助于使最基本的价值正式化,保护并促进这些价值,便需要使这些价值作为合法(律)的规范而制度化。这样社会规范与政治规范便促成了社会价值与法律的延续性并得以健康发展。从这个角度说,法律不仅是应该遵守的,而且也是公众期望的。因此赞同不足以促成统治权利的产生,还应重视那些保证基本规范发生作用的价值,使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在统治权利中的作用。

3 代表与责任

代表是指通过某个个体或是构成的中介,使一种存在的但却是模糊的现实明朗化。政治分化使社会分成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为了使政治分化具有合法性,也为了使政治机构更好地表达与保证社会同一性和价值,统治者必须要具备代表其共同体的地位能力。因为共同体不能直接表达自己,所以代表成为了共同体的现身。而代表是建立在认同基础上的,共同体成员在代表身上得到自我定位,看到了对他们自身存在的承认,尽管被统治者在政治活动中没有进行直接治理。

责任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通过赋有义务的情感而表达出来。政治责任首先是承认他活动的公共范畴,这也明确了其统治权力,表明统治者拥有的权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有局限性的。这种利用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给予统治者以统治权利,在于明确了其政治统治合法性的活动框架,一旦脱离这个框架,合法性便会受到质疑。因此从这点来说,西方政治的统治权力是以责任而设想出来的,是有条件限制的。

对当下中国社会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长期以马列主义为其主要理论依据来治理国家社会。虽然马克思主义指出国家消亡是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强调政治的存在是以消灭政治为目标,国家消亡为最终结果。然而笔者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无疑是一种科学的理论方法,我们应该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去分析事物,而不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结论去分析事物。马克思的理论显然教会了人民如何革命,但却没告诉政府如何执政。再加上早期马克思主义的信奉者推崇“崇拜式阅读”而这种类型的阅读在当前社会仍不乏存在,导致了他们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所得出的观点和结论描绘成这一问题的最后真理。正因为存在这样的思想,认为没有必要去去关注中国的政治合法性。导致对外当面临西方理论学者对有关中国合法性问题提出质疑时无从下手,转而只得从历史的角度将合法性归因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和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原理代表人民,显然这种阐述并不能很好的使西方学者信服。

目前部分群众对当下政府一些做法表示不满,造成群体性事件的上升,引发对政府执政的信仰危机。当面对上述问题时,政府相关部门的做法却是将焦点关注在完善自身法律体系的建设方面。这样做在笔者看来会陷入一个误区,那就是简单的认为:国家所制定的形式法就构成了合法性。造成了合法律性就是合法性的错觉,力图通过一个“完美法律”去塑造一个法治社会。想当然的以为这种按照一定法律程序所制定的决定足以建立政治合法性,因而不去将它建立在社会价值基础上。笔者以为造成这一根源的原因是政府当前的行政权力无限扩大,一些政令法规的出台单方面的经由国务院而绕过各级人大表决、审议;在某些法律的修订上,司法解释的过多提出造成了“不是法律胜似法律”的尴尬局面。而这种形式合法律性被设想为一种合法性的后果便会使官僚主义泛滥,这时的法律不再是基本原则与规范命令的表达,它转而成为一种工具,根据不同时刻的需要可以转变。这种政治权利并不参照价值体系而只是通过纯粹的形式主义来运行,造成了目前有法可依,却不能有法必依的局面。因此,当前中国法律的“通胀”并不能必然地使合法律性成为合法性的同义词。

在笔者看来,中国正在朝一条法律条文主义的道路前进。这种“合法律性”制造出形式上正确的陈述,但却不足以使公众赞同。南美洲的例子所带来的警示应当引起中国政府对当下重视:在当地很多国家中都存在一种法律文化,这种文化强调用一种成体系的立法建立起社会关系的全部框架,法律法规政令层出不穷,其目标是想将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囊括进去,但结果却没能导致公众对合法律性的赞同。

中国政治合法性有着自身政治文化属性,具有独特的民族稳定性。历代王朝几乎都是通过血腥战争掠夺或暴力镇压方式来捍卫自身统治,这样的行为通过史书一次次记载,被后来统治者传承,在漫长历史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深入到社会成员的心理、行为、习惯,长期影响着中华民族。所以笔者的观点是,中国目前不能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过于强调手段和路径,盲目追求西方国家的政治发展模式,追求西方式民主。我们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时期,由于当下中国社会自治能力还有待提高,如果政府撒手不管,会使社会陷入无助和混乱的状态。首先,中央高层要转变政府职能,重塑政府权威。以前这种权威经常会与武力或是暴力相混淆。如果权威可以被定义的话,那么就应将它与武力区别开来,权威的基础在于大众承认该等级制度的公正性。其次,政府本身要有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到自身所处历史阶段需要完成的历史任务,而全能政府的思想和行为是不利的。再次,大力发展市民社会,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水平,实现与民众之间的互动。

因此当下中国政府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目前政府正面临政治体制改革,转型期的社会面临着双重考验,即不仅要在国际上获得认可,还要在国内寻求公众更多的赞同与支持。而如今的数字化时代信息高速发展,一些西方民主化思想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也使中国一些民众在信仰和实践上逐步靠近西方民主价值观。不可否认的是,外来价值观的涌入在无形中改变着当前中国社会的传统政治文化。如何在接受民主原则的同时不背叛自己的民族认同感,这种中国本土的传统政治思想与西方民主政治文化的巨大差异,将是未来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p170

[2]《列宁选集》第4卷[M1,第3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p31

[3]《列宁选集》第4卷[M],第3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p39

[4]jean-Marc Coicaud(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佟心平王远飞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

[5]肯尼思·卡斯特(kenneth L.Karst)和凯思,罗森(Keith S.Rosenn):《法律及其在拉丁美洲的发展》[M],加利福尼亚大学出版社,1975年,p6162

[6]汉娜,阿伦特:《在过去与未来之间》之《政治思想的八种应用》[M],纽约:企鹅丛书出版社,1985,再版并增补,p92-95(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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