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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红绿灯扯到苏格拉底

2013-09-25

世纪 2013年5期
关键词:无车交通规则绿灯

■ 叶 庆

过去总习惯于教育儿子,现在倒是常常要受儿子教育。一次在上海四川北路过马路,迎面亮着“红灯”,车子川流不息。妻子等不及,躲躲闪闪地就从车流的缝隙中扎过去了。儿子则停在人行道上一动不动。我站在快车道旁,看着马路两边的两个人,进也不是退也不是。恰好这时车子过完,但“绿灯”还没有亮。我一面招呼儿子,一面乘机赶快冲过了马路。儿子却对我的招呼充耳不闻,仍站在人行道上一动不动,与我们隔着无车的马路相望。直到“绿灯”亮起,才向我们走了过来。事后,妻曾多次向我谈及此事,我们都有些佩服儿子,一致都认为儿子其实是对的。

表面上看,闯不闯“红灯”,只是一个“安全问题”。以此而言,妻属于“激进派”,有些冒险;儿子属于“保守派”,稳扎稳打;我则像个“机会主义者”,首鼠两端。但究其实质,这却是一个“法制意识问题”。红绿灯是“交通规则”的体现,也可以看作是一种规范并制约人们行为的“法”。“红灯”禁行,“绿灯”通行,这属于“小学生应知应会”的问题,是“必须遵守”的规定。从这个层面上看,似乎妻的“法制意识”较差,习惯于我行我素;儿子的“法制意识”较强,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而我尚能遵守“合理的”红灯(确实有车辆在通过,应该禁行),却不能遵守“自以为不合理”的红灯(并无车辆通过,似乎无须禁行)。看上去,我的这种“实用主义”好像更加“合理”:既然“无车通过”,就不应该亮“红灯”。但细细思考之后,以此为理由并不充分。

在这个世界上,由于人们所处的位置不同,对一件事的看法往往也会不同。张三认为该“禁行”的事,李四可能主张应“放行”。如果允许各说各话,那就乱了套。为了不乱套,张三与李四就得求同存异,达成妥协:在某种前提下禁行,在某种情况下放行。对此双方都必须遵守,都必须承认对方的一部分权益并牺牲自己的一部分权益,使事情能够有序地进行。这就是“法的作用”和“立法的原则”。

柏拉图说过的著名故事“苏格拉底之死”,非常鲜明地向我们解析了这样一个道理:恶法胜于无法。苏格拉底因主张无神论和言论自由,而被诬陷引诱青年、亵渎神圣,最后被由501人组成的审判团以280票对221票的微弱多数判处服毒自杀。这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苏格拉底在法庭上慷慨陈词,痛斥对自己的指控,为捍卫那比生命更重要的神圣使命毫不退让。但当弟子们为苏格拉底逃往国外避难多次提供机会的时候,却遭到他严正的拒绝,并当着弟子们的面从容服下了毒药。苏格拉底说:“我要守护政治和法律的尊严,批评雅典政治和法律的弊端是我的职责所在。我怀着满腔的热忱去追求一种富有灵魂的法律,我要为正义的法律而斗争;我必须遵守这个城邦的法律,我也曾经享受过这个的律所给予我的利益。这是所有的雅典人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我愿意接受这个不公正的判决,饮下这杯毒酒。”为什么呢?因为法律的权威,是从高贵的理性精神上建立起来的,这种精神的实质在于,有法律社会才有规矩,依法行事社会才有秩序可言。因此,哪怕是糟糕的法律,也比没有法律要好。因为毕竟还有这么一部糟糕的法律,我们还有改进它的可能。如果因为这个法律糟糕我们就不去遵守它,那么人人可能都会找到借口来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而且,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我们能否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判定谁是谁非呢?恐怕不可能。因此,对待任何法律,我们都必须持非常慎重的态度,都必须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谋求“法律内容的完善”,而不是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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