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传统法制与当代依法治国的关系
2013-09-22翟旭丹
翟旭丹
摘要:文章结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有关依法治国的方略,简要论述在传统法律中,法律的政治功能对古代法律的作用,并且结合当代社会法制建设,进行浅析。
关键词:中国;法治传统;当代
一、政治背景角度
春秋以来,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现实逐渐向以实力为标志的世俗权力发展,大一统的政治权力使法律降至工具的地位,难以成为至上的权威。中国的文明时代从夏代始,但夏代的情况因缺乏可靠的文字记载而无从考察。我们可以用事实材料加以佐证的历史由殷代盘庚开始。殷商时代的中国人也和同时代的其他地域的文明人一样盛行着祖先和自然崇拜,“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礼记·表记》)但他们是把上帝作为至上神的,这种“帝的至上性无疑是殷代人王至上性的反映,神是人创造的。”这说明了殷人宗教意识的世俗化倾向,是王权不断膨胀的反映。与殷人不同的是,到周代虽然还保留着对天帝的原始崇拜,但是为论证“王”统治的合法性便提出了王权神授、天子独尊的观点,因而把政治权威与宗教权威合而为一。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因为长期的政治动荡、混乱与无序,诸侯为了争夺霸权相互之间不断进行征伐,打破了原先社会的势力平衡,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对于这样的社会现实,孔子发出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感叹。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势,人们开始用全新的视角和眼光来审视社会现实,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思想大发展的局面开始出现,儒、道、墨、法等各家纷纷从自身的立场出发,阐述各自对于社会现实的见解,为君主献计献策,寻找国家统一的理论依据。从表面上看各家各派的学说对于社会问题的阐发各不相同,但是终其目的都是在论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表面看似不同其实是各家选择的方式和角度各异。
在百家争鸣中,法家法制观念最终脱颖而出,被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采用,这和法家一贯所提倡的法制理念是有关系的,从申不害提倡“术”开始到韩非子提倡法需要“尊公废私”,法家的法制理念不再是像儒家那样维护已经没落的奴隶主贵族统治的利益。而是旗帜鲜明的支持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出现的新兴地主阶级,把法和地主阶级提倡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相结合,提出君主即等于国家,法则是国君治国的工具的理论,迎合了地主阶级的需要,法成为了君主治国的工具,法的工具性显而易见。
百家争鸣中,各家虽然是在为国家的治乱兴衰摇旗呐喊,但是只要法家在其中脱颖而出,其中的原因不免让人深思,在以农业为主的我国社会,政治和法律的主张只有在得到统治阶级的支持和肯定的情况才能等到伸张,因此以论证新生的地主阶级政权合法性为主的法家理论自然脱颖而出,这与西方把法作为社会生活的顶层原则是不相同的。
与春秋战国时期大体处于同一时代的国代希腊,虽然也出现了同一区域内、同一民族、多国林立的局面,但是其状况却和春秋战国时期截然不同,古代希腊承认了多国林立的现实状态,各邦国之间的争霸战争不是以兼并土地和人民为目的,而是为了争夺霸权。在古希腊城邦被视为平等的自由公民的自治团体,它在本质上是民主的,没有民主就没有城邦。在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制的前提是具有由人民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变态政体的法律是不合乎正义的,服从恶法不是法治,法制要求所有人都遵从已经制定的法律,法治的优越性在于它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智慧,可以抑制或防止腐败的发生,“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是毫无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是抵抗常人的偏私、“情欲”或“兽欲”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这是古希腊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民主性格决定的,他们注重的是在一个既定范围内的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国家性和宗教性,“领土的扩张亦即东方帝国内占支配地位的帝国主义,在希腊城邦出奇地微弱。希腊人缺乏疆域广阔的政治重要性的那种感觉。他们愈是清楚地意识到他们国家和宗教的社会一致性,他们愈是不愿意扩张,因为扩张意味着他们密切的共同生活松懈下来了。”
二、法律性质的分析
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为“人治”服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王权的存在和运行,这样的法制对于统治阶级是没有约束力的,因此之后出现的“八议”等制度则不足为奇了。传统法治思想是为了维护王权,在王权不断膨胀的状态下,法彻底沦为了“人治”的工具,百姓除了遵守法律之外没有其他选择。西方社会把法作为全体社会成员行动的指引和准则,在我国古代则变成了统治阶级的工具,这与法治的本质是相违背的。
从春秋以来,我国的法一直和刑几乎不分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为强制性和惩罚性,是罚和赏的共同体。中国古代的法律从从体上来说,是皇权专制下的人治法律,皇帝凌驾于法律之上,皇帝“行为万世师,做为万世法”,皇帝的御批话语则是在威力上大于存在的法律,同时皇帝还参与到法的制定和修订当中,可以说,皇帝在掌握着法律的产生到终结,是一个全程的法律制定者、监督者、修订者和终结者,这样的法律和西方的法制中法制相去甚远。
在中国古代,某些王朝或某一王朝的某一时期,法律的尊严与效力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它毕竟是人治之下的法律。这种法律的实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是宽缓还是威猛凭借的是君主的个人意志,尽管法律健全,效用显著,但它无法挣脱人治的羁绊而向真正的法治方向发展。
在古代希腊,法律具有至上性,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法律较人治更为妥当,掌握最高权力的人应当尊崇法律,这是西方现代法治理念的开端。虽然西欧中世纪是法制的黑暗时代,但是法律至上的观念并没有消失,只是当时普遍的观点认为,国王或者其他权力机构不能够创制法律,只能宣布法律和对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直到中世纪晚期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才有所改观,由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的现象逐渐被人们所接受。
三、当代事件浅析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经到了攻坚阶段,还没有很好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实施中的准确、有效、全面、统一的实施就成为法治建设新的主要矛盾,在目前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形成的情况下,必须要培养执法者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其包含四方面内容并要相统一:“合法性思维”,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作出都要合乎法律;“程序思维”,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两项基本成就,一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在改革开放三十年时间内建成了他国需要几百年建成的法律体系,第二则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权事业也取得一定的发展。然而,我们决不能忽视人治传统的负面影响,应该看到国民整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仍很淡薄,法律的权威还常常受到人为因素的侵扰,民主建设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久远集权传统的国家进行民主建设决非易事,不能一蹴而就,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化工程,民主建设的艰巨性也就意味着法治国家建设的艰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