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微观经济效应实证分析的环境税制设计
2013-09-19杨轾波
◎杨轾波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环境污染伴随着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越发严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据《2011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约有1亿以上的人每天呼吸不到清洁空气,在监测的200个城市4727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较好以上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45.0%,较差以及极差水质的监测点比例为55.0%。在如此严峻的环境形势下,我国迫切需要在环境政策上进行创新。国外越来越多的证据显示,只要正确设计和执行实施,环境税就能够成为有效的环境保护手段。它应是我国环境政策创新的方向和未来路径。
2011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保部三部委拟定的环境税方案已经成型,并已上报国务院批复。但该方案在诸多方面还存在争议,本文从环境税的经济效应影响出发分析环境税税制的确立方式,期望能为科学制定适应我国环境税税制提出一点值得借鉴的成果。
一、我国现行环境税费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一)我国现行与环境有关的税费概况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环境税税法,只有涉及环境保护的税收和收费制度。我国的税费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环境保护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和基于环境考虑的税收优惠措施。环境保护收费主要有污染费、生态环境补偿费、资源费(包括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土地资源费等)。涉及环境保护税收包括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购置税。基于环境考虑的税收优惠措施有增值税优惠措施、企业所得税中的优惠措施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图1 环境税征收对生产者产生的替代效应分析图
图2 环境税征收对生产者产生的收入效应分析图
图3 需求弹性斜率不同时税负的转移分析图
(二)我国环境费税制度缺陷分析
1、无环境税税收法律制度。我国目前没有真正意义的环境税,只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目前我国环境税税收体系还处于以收费形式征收阶段。税和费是有本质的区别的,税收具有强制性,而费是行政性的,随意性很大。这大大削弱了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
2、环境保护收费制度的缺陷分析。排污费在整个涉及环境的税费制度中占了很大一块,因此对于环境保护收费制度的缺陷主要看排污费。排污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缺陷:第一,排污费征收标准低。目前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2003年制定,污染收费单价偏低,导致目前排污成本与治污成本形成倒挂,使得企业宁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提标问题刻不容缓。第二,排污费征收范围窄。实际征收排污费时,排污费的征收主要限于企事业单位,而对非企业排污主体却排除在外。第三,征收管理不严。收费制度由于随意性大,导致隐瞒或谎报、执法不严、拖欠现象严重、征收成本高,而且征收资金又往往存在管理不严的情况。
3、涉及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我国资源税征收的定位还选择在调节级差收入目标上。因此,选择征税的税目主要还是一些级差收入差异大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而对水资源、森林资源和渔业资源等却没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消费税征收范围还不完备。许多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生态的产品没有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如一次性塑料袋、含磷洗衣粉或洗涤剂、某些种类的化肥与农药、木质贺卡等。另一方面,税率还比较低。如石油燃料税,根据成品油下的不同子目,税率在0.1-0.2元/升,比欧美国家低四五倍以上。
二、环境税微观经济效应实证分析
(一)环境税微观经济效应生产者行为模型
环境税的征收对生产者会产生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
环境税的征收对生产者产生替代效应,过程如左图1所示:在没有征收环境税之前,生产者在点E1处于均衡状态,当对X征收环境税后,生产者生产X产品的成本更高了,边际成本的比率也提高,使的均衡点向左移动,假如移动到点E2后又达到均衡,比较可以发现,均衡状态E2生产更少的X产品,生产更多的Y产品。也就是说,对X产品征收环境税,生产者对用更多的Y产品替代X产品。
环境税的征收对生产者产生收入效应,过程类似图1,具体如左图2所示,比较均衡状态E1和E2可以发现,均衡状态E2比均衡状态E1生产更少的X产品和Y产品。也就是说,对X产品征收的环境税,生产者用更多的Y产品交换X产品。
总之,征收环境税产生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都使生产者减少对该征税产品的生产,即征收环境税具有纠正负外部性的作用。
(二)生产者行为模型的主要影响因素
生产者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容易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以征收产品的需求弹性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研究征收环境税后生产者行为模型的变化。
如上页图3所示,当征税产品X的需求曲线为D1时,需求曲线比较陡峭,需求弹性比较小。当对产品X征税后,假设生产者对产品X的生产由征税前S曲线向左平移到(S+T)曲线,这时均衡点由点E*移动到E1,从图3可以看出,Q1Q*/OQ* 与此相反,当征税产品X的需求曲线为D2时,需求曲线比较平坦,需求弹性比较大时,能够达到矫正外部性,从而减少污染的目标。 笔者认为目前环境税模式应设计成独立环境税模式。它指的是在现有税制框架下,创立一个与资源税、增值税等税种平行并立的新税种。该税种主要包括排污税、资源税、污染产品税、生态保护税和碳税几个方面 1、排污税税制设计。排污税税制设计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费改税”。这主要在于两个原因:第一,收税更利于治理环境污染和筹集环保投入资金。第二,排污收费在我国是为数不多的、不参与体制分成的、全部上缴财政预算内的行政收费,因而具有一种 “准税”的性质。总之,“费改税”在我国目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排污税按税目可初定为污水税、废水税、固体废物税、硫税和噪音税。税率确定的依据主要是污染物的治理成本,比如二氧化硫目前实际平均治理成本为1.95元/公斤,废水的治理成本为1元/公斤左右。建议目前二氧化硫和固体废弃物的税率定为2元/公斤,废水(污水)的税率定为1元/吨,二氧化碳的税率定为10元/吨。 2、资源税税制设计。自然资源属于国家,但分布在不同地方。因此,资源税应界定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也就是说中央和地方上下级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共同负责排污税的征管工作。纳税人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和个人家庭。具体税目设置包括矿产资源税、水资源税、土地资源税、森林资源税、草原资源税、海洋资源税。税率高低的设计应该以自然资源的真实价值、税负承受能力和资源的优劣稀缺可再生程度进行综合考量。 3、污染产品税税制设计。污染产品税课税对象应该是除去政府直接管制禁止生产销售的污染产品和包括在消费税范围的那些污染产品。具体来说,根据前文环境税经济效应实证分析可知,特种污染产品 (如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化肥农药、一次性泡沫餐具、袋)需求弹性较大,远远大于1,在污染产品税初期设计时,适宜作为首选征税对象,煤炭消耗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占了很大部分,因此,也列入首选重点征税对象。考虑到化肥和农药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初期可以不对其征税,待条件成熟,化肥税和农药税也应纳入污染产品征税范围。税率按产生污染的特种产品类型划分,实行l%—3%的差别税率。 4、生态补偿税税制设计。生态补偿税的具体税目应设置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税、水资源生态补偿税、土地资源生态补偿税、森林资源生态补偿税和草原资源生态补偿税。生态保护税初期设计可考虑只针对一些矿产资源的开采行为和自然保护区开发和使用行为征税。税率高低设计,应考虑自然资源的恢复所需资金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经济承受力为原则。可以采用定额税率,如:原煤20元/吨,原油30元/吨,铁矿石 20元/吨,冶炼铜 100元/吨,非金属矿开采5元/吨 ;自然保护区保护税初定为2元/人次。 5、碳税税制设计。碳税也称二氧化碳税,根据前文替代效应、收入效应原理,因征收碳税,一是引起能源价格的上升可能带来的通胀压力,二是增加产品的成本影响国际竞争力。所以碳税具有很强的收入分配累退性质,总之,开征碳税必须谨慎,综合考虑并找到经济目标和环境目标平衡点。污染产品税应设置为中央税。二氧化碳气体产生主要是在工业生产阶段,因此碳税纳税环节应界定在工业生产阶段。税率的制定要符合我国的国情,不能过多地影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初期税率可定为10元/吨。对于一些能源密集产业,为了减轻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可以给予其一定的优惠待遇。三、环境税税制设计思路
(一)环境税税制设计的模式
(二)环境税税制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