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历史上的三次大规模精简复员纪实
2013-09-19梁雪美
■刘 岩 梁雪美
关于解放军裁军内容的文章,经常见诸报刊及网络。大多数文章都认为,解放军裁军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事情。实际上,在战争年代,解放军曾经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精简复员:一次是1942年的 “精兵简政”,一次是抗日战争胜利后的整编复员。解放战争基本结束以后,解放军部署了首次规模较大的 “战后复员”。现将这三次精简复员情况,以纪实的形式予以记述,以飨读者。
1942年八路军精简总兵力的近半数
毛泽东在《为人民服务》一文中指出,“‘精兵简政’这一条意见,就是党外人士李鼎铭先生提出来的;他提得好,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采用了。”中共采纳李鼎铭的意见后,在陕甘宁边区和敌后各抗日根据地,拉开了大规模精兵简政的序幕。其中,决定“精兵”20余万,而当时总兵力为57万,这是解放军历次精简比例最大的一次。
李鼎铭提出 “精兵简政”
中共领导的敌后抗日根据地,包括陕甘宁边区,从1940年开始,在日军的残酷“扫荡”和国民党的严密封锁下,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困难,1941年进入极端困难时期。1942年12月,毛泽东在《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一文中说:“最大的一次困难是在1940年和1941年,国民党的两次反共摩擦都在这一时期。我们曾经弄到几乎没有衣穿,没有油吃,没有纸,没有菜,战士没有鞋袜,工作人员冬天没有被盖。国民党用停发经费和经济封锁来对待我们,企图把我们困死,我们的困难真是大极了。”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参加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李鼎铭等人,在提案中建议实行“精兵简政主义”。
李鼎铭是陕西米脂县人,出身农家,幼年遍读经史子集,兼修医学经典,光绪末年赴绥德应试,考为廪生。民国初年,开办国民小学,后又创办国民高等小学,担任校长。在从事教育事业的同时,他还开办医馆,为百姓治病疗伤,深受群众赞誉。抗战初期,他以无党派人士身份,当选为米脂县参议会议长。在出席1941年11月召开的陕甘宁边区第二届第一次参议会之前,他深入到米脂、绥德和延安周边各地进行实地调查。开会期间,他凭借调查得来的第一手材料,经与姬伯雄、马济川、安文钦等11位参议员商量酝酿,向大会提交了“精兵简政”提案,其中“理由”和“办法”两部分内容为:
理由:“军事政治之建立,必须以经济力量为基础,在今日人民困苦、资源薄弱之状况下,欲求不因经济枯竭而限制军政发展,亦不因军政发展而伤害经济命脉,惟有政府彻底计划经济,实行精兵简政主义,量入为出,制定预算,以求得相依相助、平衡发展之效果。”
办法:“(一)政府应根据客观物质条件及主观经济需要而提出计划经济,以求全面提高生产力,改善经济条件,加强经济基础。(二)在现有经济基础上,政府应有量入为出地统一经济计划。(三)在财政经济力量范围内和不妨碍抗战力量条件下,对于军事应实行精兵主义,加强战斗力,以兵皆能战、战必能胜为原则,避免老弱残废等现象。对于政府应实行简政主义,充实政府机构,以人少事精,胜任职责为原则,避免机关庞大,冗员充塞,浪费人力、财力等现象。(四)规定供给条例,避免不必要的供给与消耗。(五)提倡节约、廉洁作风,避免不应有的浪费现象。”
李鼎铭等人的提案提交后,引起参议会的争论,甚至有人怀疑提案的动机有问题。但大多数议员认为该提案切中了边区的要害,以165票(到会议员209人)的绝大多数通过,并决议“交政府速办”。
李鼎铭等人的提案,引起了毛泽东的高度重视。他把提案的主要内容抄录到笔记本上,重要部分用红笔圈起,并在一旁批注:“这个办法很好,恰恰是改造我们的机关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对症药。”
中共中央多次发表 “精兵简政”指示
1941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对敌后抗日根据地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必须普遍地实行‘精兵简政’”。《指示》指出,从本年初开始,由于日伪军对抗日根据地实行大规模的残酷“扫荡”,根据地明显缩小,财政经济极端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相应地缩小军政机构,才能克服物质困难,以适应战争的需要。
1942年8月4日,毛泽东在致陈毅的电报中强调,应“下绝大决心实行彻底的精兵简政”。电报中指出:“有一点须请你注意,即伴随着极端残酷斗争,根据地缩小必然要到来,而且可能很快到来,这一点如不预先计及,将来必要吃大亏。在此情形下,不论华中华北,都不能维持过大军队,如勉强维持,必难持久……”
1942年9月7日,毛泽东专门为延安《解放日报》撰写社论,指出:“自从党中央提出精兵简政这个政策以来,许多抗日根据地的党,都依照中央的指示,筹划和进行了这项工作……但是还有若干根据地的同志们因为认识不够,没有认真地进行……还没有把精兵简政当作一个极其重要的政策看待。”
194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加强统一领导与精兵简政工作的指示》。其中指出:没有实行精兵简政的地方立即着重研究,实行精简;已经实行了的地方再加审查,凡不彻底的地方,须彻底来一次大大的精简。军队在抗战期间原则上不再补兵,全军准备在明年至后年缩小一半(由57万缩至20余万),量小而质精,更有战斗力。
1943年8月5日,毛泽东为中央书记处起草的给晋冀察分局的电报中指出:“你们现在只有九十万人口的比较巩固的根据地,其他能收公粮的九十万人口是处在游击区中,而你们连马匹折合计算,尚有八万多人脱离生产,这是绝不能持久的。目前你们应即下决心减去三万,只留五万,其中文武比例,应是文一武四。减去三万人中除吕(正操)部六千西移外,另调聂(荣臻) 部四千西移,共计一万人西移,其余两万,在本地安插。如果明年更困难,再准备从五万中减一万。”
1943年10月1日,中共中央在一份文件中将“精兵简政”列为“抗日根据地的十大政策”之一,排在首位的“对敌斗争”之后,成为抗日根据地的第二项大政策。
精兵政策的贯彻实施
中共中央“精兵简政”的指示下达后,全军各部队迅速作出反应。八路军总直属队于1942年1月12日制定《精兵简政中人员紧缩的具体办法》,要求“必须深入传达精兵简政的意义,要经过上课讨论等方式,使每个人员均具有正确的了解”。一二九师于1942年1月15日颁发《关于实施精兵建设的命令》,对其所属各军区、军分区、野战旅的精兵建设工作,作了详尽部署。下面是《命令》的主要内容:
(一)军区、军分区及各旅成立编整委员会。《命令》规定,“为彻底实行整编,妥为处理编余人员起见,各军区、军分区及各旅,应组成编整委员会,讨论与规划编整事宜,经由各该首长实行之”。《命令》指出,“一切编余人员,主要是由各该编整委员会负责处理,如有特别情形,需要经师处理者,必须将其情形与所拟处理意见报师听候核夺,不得在未批准以前随便送师”。
(二)野战部队的精兵整编方案。《命令》规定野战部队精兵的原则是,“紧缩统率机关,减少指挥层级与骈指,充实战斗连队”。其办法:“首先编足步枪班,每班必须九人以上,每个连应有九个步枪班,三个轻机枪班,一个掷弹筒,武器必须配齐,每连人数应经常保持一百四十人以上。”“凡有三个连者则编为营。”……
(三)地方部队的精兵整编方案。《命令》规定:“军区、军分区统率机关的人数只能占所属地方部队的七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区干队编三十到五十人。”“县干队(或名独立营与县大队)编一百到二百人。”“这些部队都要首先充实战斗班排,每班九人至十二人,四班以下不成排而直属于各该干队。”“县干队五班至七班则编为两个排,不设连,直属于县干队。”“如县干队在二百人以下一百二十人以上时,则编为一个连而委以连长统率之。”
(四)精简副职和非战斗兵员。《命令》规定:各战斗团应减少徒手兵员,“有枪支的战斗人员应占全团人数百分之八十以上”;“部队除军区、军分区司令员及政治主任与其他必需情形外,一般不设副职”;机关减少层级,减少伙食单位,减少事务人员;勤务员,团以上干部六人编一个,营以下不编;乘马与驮马尽量合编或少编;统率机关尽量抽出精壮人员到部队做战士;军分区以上机关,可进行军用经济营业,但营业人员不得占用编制,不得着军服与吃公粮……
编余人员的安置去向
1942年1月12日,八路军总直属队在《精兵简政中人员紧缩的具体办法》中,规定了精简人员的去向:“大批人员送入学校学习,长期培养,提高文化与科学知识,创造八路军的知识分子。年青力壮的战士与事务人员,充实战斗部队。部分青年投入生产事业,学艺实习,半工半读,增加根据地的生产。不能继续在军队工作的,本地人给予优待,遣其归家;外地的由政府设法安置。”
1942年1月15日,一二九师在《关于实施精兵建设的命令》中规定:具有五年以上革命斗争经历的人员,应尽量分配到地方机关工作,或由政府给以公地或贷以粮食经费,保障其生活。家在根据地以内者,由旅、分区以上的政治部组织训练一星期后,给以相当资金,妥送回家,按荣誉军人待遇。家在根据地以外或在敌占区者,集中训练后资遣回家;不能回家者,送政府给以相当公地或款项使之自营生活。
1943年1月27日,八路军总部在《关于处理残废以及老弱退伍军人问题的训令》中规定:对于残废的班排干部,应尽可能留其在部队中工作,也可分配到地方上安家或介绍在地方办的饭馆邮务部门工作。对连级以上残废干部亦尽可能留在部队中工作,不能担任工作的,则送荣誉军人学校学习或休养,如愿意在根据地内安家也可。五十岁以上的干部战士,身体衰弱不能担任工作者,本根据地的退伍安家,非本根据地的在本根据地内安家。
精简退伍人员的待遇
1943年1月27日,八路军总部在《关于处理残废以及老弱退伍军人问题的训令》中规定了老弱退伍人员的退伍待遇。
根据地内之老弱战士退伍待遇:①凡服务一年以内之战士,只作遣散回家,按路途远近发给路费(每日行程以四十里计算,发给三元,包括粮食在内),并发给一年的津贴。如有特殊功绩者,另按情形酌发优待费。②服务二年以上之战士,除发路费外再发一年的菜金补贴(菜金每日一角二分,津贴每月一元五角)。③服务三年以上之战士,除发路费,一年的菜金、津贴以外,另发半年粮食(每日一斤六两)。④服务四年以上的战士,除发路费,一年的菜金、津贴以外,另发给一年粮食。
非本根据地的老弱退伍战士待遇:①如在1937年以前入伍愿退伍安家者,发给两年生活费与粮食和一套衣服(便衣)。②如在1937年以后入伍而愿意退伍安家者,发给一年的生活费与粮食和一套衣服(便衣)。
已参军的工人退伍待遇:普通工人学徒与童工,按路程远近发给路费(每日行程以五十里计算,每日发三元,包括粮食在内)。如工作在一年以上者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一年以下者发给半个月的工资。两年以上者发给两个月工资,依此类推。
残废军人退伍时的待遇:
凡因残废而退伍在根据地内回家或安家之战士,除按其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以及一年的菜金、津贴、粮食外,斗争历史在一年以上者发给优待费二十元,斗争历史在二年以上者发给优待费四十元,斗争历史在三年以上者发给优待费六十元。
凡因残废而退伍在根据地内回家或安家之连排干部,除按等级发给抚恤金,及一年的粮食、菜金、津贴外,其斗争历史在一年以上者发给优待费四十元,斗争历史在二年以上者发给六十元,斗争历史在三年以上者发给八十元。
退伍回家后待遇的领取办法:
凡在根据地内安家者,应领之生活费(粮食菜金等包括在内),一年者分两期发给(1月、6月),二年者分四期发给(每年1、6月),以退伍证为凭向所在县政府领取。凡是回家的残废人员,发给三年抚恤金,在根据地内安家的,分为三次发给,每年发一次。凡是在根据地安家的一等残废人员,每年发给衣服一套,以退伍证与残废证为凭向军分区领取。
抗战胜利后解放军第一期整编复员53万人
抗战胜利后,毛泽东应蒋介石的邀请,赴重庆谈判。
1946年元旦,根据美国总统杜鲁门特使马歇尔的提议,由国、共、美三方各出一人组成委员会,简称“三人会议”或军事三人小组。参加三人小组的成员,国民党开始是张群,不久改为张治中,共产党为周恩来,美国为马歇尔。三人小组经过谈判,于2月25日正式签署《关于军队整编及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之基本方案》 (简称《整军方案》),确定了国共双方军队的整编复员事宜。其中规定:“本协定公布后十二个月内,政府应将九十师以外之各部队复员,中共应将十八师以外之各部队复员,复员应立即开始,并大致每月裁撤总复员人数十二分之一。”
1946年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军队整编的若干问题的指示》,告知全党:“马(歇尔) 周(恩来) 张(治中) 关于整编全国军队的计划,已经决定,开始国共两党军队各自整编,第一期六个月,我军编多少师由我们自己决定。第二期又六个月,我军编成十八个师,马建议国民党九十个师。第三期再六个月,我军编十个师,国民党五十个师……”
复员文件纷纷出台
为了执行《整军方案》,军事三人小组下属之军事调处执行部(简称军调部)和解放区各单位,迅速制定了《复员条例》等法规性文件。
1946年春,军调部出台了《复员条例(草案)》,《条例》分“陆军部队复员前之准备工作”“陆军部队之复员”“其他部队之解散及处理”等共三章。
《条例》规定,士兵和军官的“复员程序”为:退役士兵、军官“应按规定发给退役金”。退役士兵、军官,“必须缴销其部队之符号,并给以光荣退役章及书面文件”。应向退役士兵、军官“问讯其是否愿回家”,凡属愿回家者,“应立予分遣,不愿回家者应予保留”。要求“军官在其所属部队内,士兵未退役完毕以前不得退役”。《条例》还规定:“不属于中国共产党及国民政府之武装部队(如过去日本政府所维持之所有一切伪军),则其解散及处理应根据调处执行部之命令完成之。”
解放区纷纷出台复员文件。1946年4月28日,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复员工作的指示》。在此前后,从3月1日到5月初,解放区各战略单位,如晋察冀边区、晋绥边区、晋冀鲁豫边区等党政军领导机关,陆续颁布了一批复员文件,规范本地区的复员工作。
晋察冀边区。1946年3月1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和晋察冀军区联合颁发《复员条例》和《复员人员费用发给办法》。3月8日,边区政府和军区联合颁发《关于抗战前入伍及参加工作人员复员安置办法》。
晋绥边区。1946年3月8日,晋绥边区行署和晋绥军区,联合颁发《关于抗日军人及抗日工作人员还乡处理办法》。3月9日,晋绥分局发出《关于首批整编精简的决定》。5月4日,晋绥边区行署和军区联合颁发《晋绥边区抗日军人及抗日工作人员复员条例》。
华东地区。1946年3月,山东省政府、山东军区联合颁发《复员工作条例》。4月28日,山东省政府、山东军区总复员委员会发出《关于分发复员费及路费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5月1日,华中分局颁发《关于处理复员还乡问题的指示》。
除上述战略区一级的单位外,下属很多单位也对复员工作作了部署。例如,1946年3月4日,冀中军区政治部下达《关于整编复员政治工作指示》。但是由于全面内战爆发,复员工作只进行了第一期。
成立整编复员工作机构
中共中央在《关于复员工作的指示》中指出:“我军此次复员人员经过革命战争锻炼,仍为革命光荣的革命战士,必须认识此点。但复员系一很大的群众工作,必须慎重处理,除在政治上彻底解释清楚外,必须对复员(人员)妥为安置,各得其所。”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各地都组建了复员委员会等专门机构,统管复员工作。
晋绥边区规定:“分区以上各级均成立复员人员处理委员会,由政府、部队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三人至五人组成之。并设专职干部办理复员事务。”“各县政府须设专人负责安置工作,必要时得联合县级机关团体及驻地部队机关组织安置委员会,办理欢迎、招待、安置及组织生产等事宜。”
晋冀豫中央局规定:“县以上分区至军区,均须组织复员委员会,吸收党政军民有关负责人参加,经常讨论如何切实执行上级复员规定,如欢迎、招待复员人员,尤以妥善安置复员人员工作,与解决其职业生活的问题,以及执行生产资金,优先权等更应注意,县可设站、复员招待所”。
1946年5月,军调部在一份报告中指出,“为了办理复员,各解放区的政府及军事机关,均先后颁布了各种法令,建立了各级复员委员会及其他机关”,肯定中共对整编复员工作的重视。
部队整编复员的原则
冀中军区《关于整编复员政治工作指示》提出的整编复员原则,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全文引录如下:
缩减机关。
调整干部。不健全的部门充实起来,对主力团队应该加强;有技术专长的转入经济建设部门;能力弱,提拔过快者降级使用;编余的大部送学校培养。
保留精壮。挑选战士标准,年龄应在18岁至35岁,体格需健壮无宿疾者,身长需在四尺二寸以上,凡合乎这些条件的才能编入部队,编余人员不能复员者,应组织生产队,大规模地开展生产(如挖河、修堤等)。
裁减老弱。年龄过大(35岁以上)过小(不足18岁)或有残疾之战士,一般均可复员,家庭中有特殊困难者(如无劳动力者),经过考察,亦可部分复员,但有特殊技能者不在此例。编余之排连级干部集中分区,营以上干部集中军区进行训练,有特殊情形者,则需作特殊安置。
整编中应慎重考虑每一人员的条件和本人志趣,防止轻率处理,方式简单,意气用事或机械地处理问题。
复员条件,全军没有统一的具体规定,各解放区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晋绥边区的规定与冀中军区的规定有所不同:“凡年在40岁以上或年龄过小(干部则仅限于连级或相当于连级以下)身体衰弱者。残废或有长期慢性病不能继续工作,经群众评定或医生检查证明者。因其他原因不适合于部队及地方工作者。”
复员人员的安置
中共中央在《关于复员工作的指示》中要求,“复员人员,部队应派人欢送到县(本区者),将关系情形介绍给县委或政府,另以村为单位进行欢迎,帮助解决问题,如找房子、设法拨给土地,团结民众解决生产与生活上的困难。复员人员回到各地以后,当地党与政府,可斟酌情形,吸收其参加各种工作”……
晋绥边区按复员人员的原籍,划分为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复员人员家在本边区者,由处理委员会介绍至该管县政府转送返乡”。二是“家在其他边区者,妥送至原籍县政府或专署(如必须通过国民党之封锁线及不安全地带,县政府及马列主义军各派人护送保障安全)”。三是“家在解放区以外,暂时不能回家,而愿在本解放区安家者,则由处委会酌情介绍至各县府予以安置”。
晋察冀边区规定:①“凡各地编余人员,和各机关之编余人员,有生活能力,有家可归者即回家就业。”②“凡复员者,按其特长技能或自愿提出参加解放区各种企业、矿山、文化教育等工作者,得介绍其就业。”③“凡复员回到各县区村,政府必须负责介绍,首先安置其就业,如有公共土地,每人按三二亩租种。”④“除上述外,应视其经验能力,吸收参加各种地方工作。”
华中分局在“欢迎复员人员回乡”的条款中,还有如下内容:一是“老婆已改嫁或具有结婚条件的,应帮助其(解决)婚姻问题”。二是“已失去生产工作能力之年老残废者,应由政府负责替其代谋生活”。三是“保证复员人员有贷款的优先权”。
复员人员的待遇
中共中央在《关于复员工作的指示》中,对复员人员的待遇作了六条规定:
(一)复员人员按军龄长短,发给胜利生产补助金,入伍一年以内者发小米一百五十斤(此为北岳、太行标准,其他地区可依此比率,如山东发谷子三百三十斤,华中发小麦一百五十斤),二年者发小米三百五十斤,三年者发小米四百五十斤。以上比例推算至抗战初年入伍者为止。八年以上战士老弱疾病,退伍还乡者斟酌情形加以特殊照顾,复员期各区自行统一规定。
(二)复员人员不论入伍时间长短,一律发给单衣一套或两套,鞋子一双或两双,毛巾一条,其本人旧的衣服被子准其带走。
(三)转业人员(转到经济或政府部门工作)对外发表时列入人数内,对内则不得享受上述一、二两项优待,但有特殊情况者,可酌予补给,亦不能超过一、二两项之优待之平均数的二分之一。
(四)连以上干部一般不复员,但有一部分须帮助其转业,如有个别干部因特殊情形者要求复员,除照一、二两项优待外,排级至少加发小米五十斤,连级加发小米一百斤,营级加发小米一百五十斤,团级加发小米二百斤。
……
(六)对复员人员一律发给复员证。
整编复员第一期的实施情况
1946年5月10日,军调部转发《关于中共领导的解放军延安总部对整编复员实施及计划的报告》,其中“整编复员实施”部分,反映了解放军整编复员工作的实施情况。
《报告》中披露了解放军1945年底的军事实力:“截至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12月下旬为止,华北、华中、华南(东北除外) 各解放区中共所领导的武装部队共有131万8294人,内有比较正规的部队94万8301人,地方游击保安部队36万9993人。”
《报告》公布了解放军1946年1月至4月已经复员的人数:“……复员之结果,业已裁减纵队32个,团213个,共计复员52万9440人。内有排长以上军政干部52935人。”
《报告》综述了解放军的复员程序与复员人员的安置情况:“为了办理复员,各解放区的政府及军事机关,均先后颁布了各种法令,建立了各级复员委员会及其他机关,对于复员回乡人员收回符号、臂章、帽花等,除发给衣服鞋子路费外,均发给复员证,并发给复员费或生产补助金”;对56万伤残军人,“各解放区政府均订有优待及抚恤办法,给以恤金及优待金”。
1950年人民解放军计划复员150万
1950年6月30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发出《关于人民解放军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
《决定》提出“复员工作大纲”共33项内容,全面规范了本次人民解放军的复员工作。7月7日,总政治部发出《关于部队整编复员的政治指示》;7月15日、8月10日、8月15日、8月20日和8月31日,中央复员委员会相继发出第一号至第五号《关于复员工作的指示》,对“复员工作大纲”中的规定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了补充和解释。
复员工作的十项原则
《决定》对本次复员工作规定了十项原则。全文如下:
复员工作的总原则,是服从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防军建设的需要,并使二者联系起来。
人民解放军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复员军人必须妥为安置,使之各得其所。
复员军人须经过一定时期的集中训练,以达到自觉自愿地回乡,并使其复员后能在经济建设中,在各种工作岗位上起模范作用。
复员军人是人民功臣,除由中央人民政府另议颁发革命战争纪念章以志功绩外,地方人民政府人民团体对复员军人,应给以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并根据其具体情况,尽量吸收其参加各项会议和工作,使之成为地方建设中的骨干。
复员军人返回原籍后,应遵守人民政府法命,爱护公共利益,成为群众的模范。
凡不适合军队工作而军龄又在七年以上的军人,无家可归,或本人坚决不愿回乡者,人民解放军的军及三级军区以上机关,应协同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省、市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组织他们,实行集体转业或个别生产安家,以求逐渐达到自给的目的。
凡军龄不到十年而又无家可归或籍属新解放区一时难以妥为安置者,即使其不适合军队工作,本年内应均暂缓复员,以免地方人民政府负担过重。
残废军人无家可归,或本人坚决不愿回乡者,应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省、市人民政府组织残废军人教养院容纳之。其中能参加工作者应给以特别照顾,分配工作,使其能有继续为人民服务的机会。
在院伤病员,三个月以内不能治愈回队工作者,应一律交各大行政区或省、市地方医院接收治疗之。其中需要复员者,复员手续应于转交地方前办理妥当。凡复员军人有传染病者,先病愈后再遣送返籍。
人民解放军干部一律不复员(中央复员委员会第一号指示补充规定:“连排班干部中如有个别不适合部队工作或家庭负担过重而又志愿回家者,可准予个别复员”)。
俘虏官兵,未编入人民解放军编制内者,照原规定资遣之,不属复员范围。
全国从中央到乡成立复员委员会
《决定》规定,中央和各大行政区、省、地、县、区、乡和解放军兵团、军、师、团,各级都要成立复员委员会。复员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中央复员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与政务院共同组织、领导并进行全国复员工作”。周恩来任中央复员委员会主任,聂荣臻任副主任。
大行政区复员委员会。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与各大军区共同组织”,“领导并进行全区复员工作。各大行政区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铁路局与各大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卫生部,均应有负责人员参加复员委员会,以便配合工作。大行政区复员委员会主任,应由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应由军区司令员或政委或副司令员担任”。
人民解放军兵团军师团复员委员会。由“兵团、军、师、团各级的司、政、后勤、卫生机关共同组织”,“领导并进行本身复员工作。各级复员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以政委、参谋长分任之。军、师两级负责审查和批准复员人员”。
省或行署专署两级复员委员会。由该“两级的政府、军区共同组织”,“并由省主席或行署主任、专员任各该级复员委员会主任,军区司令或政委任副主任。其任务是进行本军区的复员工作与迎接由其他部队回本区的复员军人,转途回乡,实行安置”。
县、区、乡(村)复员委员会。由该“三级的政府、人民团体共同组织”,“并由县长、区长、乡(村)长任各该级复员委员会主任。其任务主要是迎接和妥为安置复员军人,解决复员军人在生产安家上的一切困难,如没有土地房屋者,分配土地房屋,没有农具家具者调配农具家具等,具体办法,责成各省民政厅按各地情况自定之”。
各级复员委员会工作机构。“各级复员委员会均须有一定的工作机关,如军队复员委员会应设审查批准、集中训练、登记发证、经费供给、组织护送等机关;地方复员委员会应设迎接招待、组织护送、介绍工作、安置生产等机关。各机关中之工作人员,均应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军队中之现职人员调用,不得另立编制。”
复员程序的规定
人民解放军各部队完成复员工作的期限。“东北、西北、华北三大军区,应于本年九月底以前办理完毕,个别未遣送完者于十月份完成之。华东、中南、西南三大军区则应于九月、十月、十一月、十二月四个月各复员四分之一,于今年年底完成之。”
复员人员登记统计和欢送欢迎。复员人员经军、师两级复员委员会根据各大军区分配之数目标准,审查批准后,由原单位填写四份详细登记表(此表由中央复员委员会制发),包括姓名、年龄、籍贯、成分、职别、入伍时间、复员时间、文化程度、作战次数及地点、有否残废或负伤、功过记载、特长等。一份送大军区,一份送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一份带交原籍之县政府,一份本身自带。批准之复员军人,在向指定的第一步集中地点集中前,原单位应组织热烈之欢送工作。各大行政区复员委员会,应根据复员登记情况,及时向中央复员委员会报告各种有关统计,以便在全国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复员分配和遣送。
复员人员训练。“由指定进行复员工作之军、独立师或军区,负责集中复员军人进行至少一个月的训练,使其深刻了解复员意义,勉其保持过去光荣历史,成为今后生产战线上的先锋,人民国家的模范公民。”
复员人员的遣送。“凡经过一个月训练并办妥一切复员手续(领取复员证、生产补助粮单、登记表等)后,各该军、独立师或军区应即组织欢送会,派出得力干部组成伙食单位,并与沿途交通部门取好联系。然后,将有组织的复员军人,按其省籍,妥为护送至省或行署复员委员会指定的接收地点,进行交接,并取得接收地点办事处的正式接收证件。为照顾地方的困难,复员人员应分批遣送,以免堆集一处,无法安置。”
部队与地方的交接。“部队遣送复员人员,只负责按其省籍送至省或行署复员委员会。各省或行署复员委员会,应根据其交通情况和邻近省的交界处,组成数个接收点,设立办事处,进行迎接各部队送回本省的全部复员军人的工作,并按复员军人县籍,分批护送他们返回本县,不得容其流落外地。各省或行署复员委员会的接收地点,原则上应分设于本省沿交通线的边地。具体地点,由各大行政区复员委员会收到本件后,自行确定,并于十日内报告中央复员委员会,以便转知各部队。”
县以下复员委员会工作程序。“各县、区、村复员委员会,于复员军人到达时,应招待食宿,进行热烈欢迎,介绍本地情况,并迅速帮助他们安家生产和介绍职业。”
复员军人待遇的规定
凡复员回家生产的军人,按下列规定发给生产补助粮(一律为原籍地区主粮):
1950年入伍者,三百五十市斤;1949年入伍者,四百五十市斤;1948年入伍者,五百五十市斤;1947年入伍者,六百五十市斤;1946年入伍者,七百五十市斤;1945年8月15日以后入伍者,八百五十市斤,8月15日以前入伍者,一千一百五十市斤;1944年入伍者,一千四百五十市斤;1943年入伍者,一千七百五十市斤;1942年入伍者,二千零五十市斤……1927年入伍者,一万零一百五十市斤。
以上所谓当地主粮,南方为大米,北方为小米或小麦。东北高粱米,按一百三十斤折合小米一百斤计算。
起义部队,自起义之日起按人民解放军待遇。
在战争中已评为大功以上的功臣,如需复员,并经军或独立师级复员委员会批准者,其生产补助粮得按本人军龄递增一年,如1949年入伍者得照1948年入伍之复员生产补助粮发给。余类推。
生产补助粮的发放,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与政务院会衔印发生产补助粮五联单,交部队办理。部队复员机关照规定填写后,交本人持回原籍,向县政府支领当地主粮。
复员军人按下列规定由部队发给衣料补助布:
1950年入伍者发给色洋布十市尺。
1945年“八一五”以后至1950年以前入伍参加解放战争者,发给色洋布十六市尺。
1937年七七事变以后至1945年“八一五”以前入伍参加抗日战争者,发给色洋布三十二市尺。
1937年七七事变以前入伍参加土地革命战争者,发给色洋布四十八市尺。
复员军人在7月后复员者,除带随身衣被外,另发冬衣一套。所有复员军人,发新鞋一双,新袜一双,新毛巾一条,肥皂一条。
复员军人发给复员证,其原有之帽徽及人民解放军胸章,一律收缴,不准携带。
复员军人复员后,在其新的工作岗位,着用复员时所穿的军服及佩戴各种纪念章。但不得佩戴军人帽徽及人民解放军胸章。
复员军人一律于集中训练后离开部队前会餐一次,每人发肉一斤。
复员军人回家路费,在从军队送交省或行署复员委员会过程中的路费,一律由军队负责。除照章乘火车、轮船等外,其伙食凡在十人以上并能自炊者按1950年供给标准,实物供给。凡在十人以下或在乘车坐船等情况下不能自炊者,则按出差费计算,由军或三级军区以上机关统一报销。在军队送交省或行署复员委员会办事处接收后,其路费均归省或行署复员委员会负责供给,一直供给到本人住地为止。
1950年复员计划未最后完成
中央发布《决定》时,计划“武装人员复员一百五十万人”(总政治部《关于部队整编复员的政治指示》),全军保留定额400万人。但在复员工作进行过程当中,爆发了朝鲜战争,复员计划停止实施。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全国有几十万知识青年报名参军,到1951年10月,全国武装力量(含公安部队)发展到627.19万人,达到了历史的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