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到哈贝马斯——格赖斯合作准则语言哲学思想的发展路径
2013-09-12陈吉荣
陈吉荣
(辽宁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29)
1.引言
英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H.P.Grice)的语言学思想主要反映在其论文《意义》(1957)与《逻辑与会话》(1975)中,1989年出版的Grice专著《词语用法研究》①本文参阅了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再版的版本。也收录了这两篇论文。后来,Robert M.Harnish在其1994年编著的《语言哲学的基本主题》一书中也收入了格赖斯的这两篇文章。可以说,《意义》与《逻辑与会话》是格赖斯语言哲学思想的代表作,特别是他在《逻辑与会话》一文中详细阐述了会话的合作准则,引起了研究者的极大关注。就目前的研究来看,关于格赖斯合作准则的研究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语用学及其批评模式研究,第二类是以意向意义理论为导向的研究,第三类是合作准则的基本范畴与内在关系研究。这些研究对格赖斯哲学思想的研究起到了深化和促进的作用,不过,正如林允清(2007:106)指出的那样,“目前的局面是做语言学的人只研究Grice的会话理论,而做哲学的人只专注其意义理论”。关于格赖斯合作准则的延展性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本文将立足于格赖斯的合作准则,描述格赖斯语言哲学思想的发展路径,为马克思主义语言哲学的认知方向与语言哲学功能研究输送新的理据。具体来看,格赖斯的合作准则其前身为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和矛盾斗争,格赖斯的合作准则是对矛盾论的反思并将其运用于人的语言实践;其后续是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这是对格赖斯合作准则的进一步反思,发展为和谐社会思想,对后现代思想形成了冲击。
2.格赖斯合作准则
在对话语与语用的研究中,格赖斯的合作准则是最有影响力的理论结构之一。在他的理论准则中,他尝试规划出任何交际活动中最基本的假想,即在任何交谈场合下参与者最必需的假设为真值,格赖斯将其措辞为准则。格赖斯最普遍的准则很简单,是合作的,他称其为“合作准则”,并进一步分解为四个范畴:量的准则、质的准则、关系准则和方式准则(Grice,2002:26-30)。对这些准则的操作可以较为灵活,例如,可以在一个范畴下区分四个范畴,或者把其他范畴归入更具体的规则或者亚规则,但这些规则或者亚规则一般都与合作准则相一致。
2.1 突出合作功能的准则及其亚准则
首先,格赖斯所说的量的准则与所提供的信息数量相关,其下包括这样一些规则:1)应使你的会话信息如所需要的那样具有信息性,即满足目前交换的目的。2)不要使你提供的会话超过所需要的信息(Grice,2002:26)。之所以在会话中要注意信息的量,是因为信息过量虽然不违反合作准则,但是会浪费时间。有时信息过量也可能引起混乱,因为它可能引起负面问题,或者可能使听话者被误导,促使听话者认为在过度的信息中有某些特殊的要点。换言之,如果不注意量的准则也许会产生间接的格外信息。
其次,质的准则与语言交流的功能有关,关注是否能准确传达言语的含义。语用学研究者强调语言的语用范畴反映言语者世界观的某一方面,只有通过言语行为才使其成为可辨识的世界观。语用学的意义元可能其本身就构成了世界观,也可能与世界观拥有同样的概念结构,还可能与控制非语言行为的世界观紧密相连。也就是说,语言和世界观是相同认知领域的组成部分,这是语言交流的本质,也是语言的真值。格赖斯的研究进一步表明,为了努力使你提供的信息是真值,在质的准则下也有亚规则和两个更为具体的规则:1)不要说你所认为的是错的言辞。2)不要说那些缺乏准确证据的言辞(Grice,2002:27)。
第三是关系准则。在这一条里。格赖斯只放置了一条准则,即“具有相关性”。尽管规则本身是简洁扼要的,它的形成过程却包含了大量的问题:什么样的相关?什么样的焦点?这些改变在会话交换过程中是如何变化的?怎样看待会话主题发生合法的变化等等。读者会发现解决这些问题相当困难。第四是方式规则。格赖斯包括了下列亚规则:1)避免表达上的晦涩难懂。2)避免模棱两可。3)简洁扼要,避免不必要的冗长啰嗦。4)要整齐有序(Grice,2002:27-28)。
我国学者吕公礼(1999:22)以语言交际信息的原型形态为基础,探讨了格赖斯四个基本范畴的内涵特征及关系,并提出了其集合论模型,其中重构的准则按照关系、质量、数量及形式的优先顺序运作。这样就按照内容与形式两个层面对四个准则进行了深度思考。笔者认为,除了按照不同的内容形式来分类,还可以从认知的视角进一步分析合作准则。
2.2 认知视角的合作准则
为了进一步解释自己的合作准则,格赖斯采用了例证法,这些例证取自生活认知体验,而他的分析过程也确实带有认知的视角。首先,他对这些准则做了一个总体的认知体验性评价,认为对这些准则的观察和体验不像对其他某些准则那样急迫。他举例说,一般情况下,一个人不适当的冗长乏味的表达比说错话将得到更加温和的评价。这里其实突显了对质的准则的心理认知体验。有时候,其他准则只有质的准则被满足时才能生效。不过,要是考虑会话的一致性,质的准则的作用并不是与其他准则截然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将其处理为一系列准则非常适用。当然,除了四条准则,合作也包含所有其他的准则,如美学的、社会的、道德特征方面的准则和亚准则等等(Grice,2002:28-29)。这些准则与会话含义相关,与人的认知体验也相关。接着,格赖斯从生活认知体验的视角分条论述四个会话范畴:1)数量:如果你在帮我修车,我希望你的帮忙既不要多于也不要少于我的所需。例如,也许在某个阶段我需要四个螺丝,我希望你递给我四个而不是两个或者六个。2)质量:我希望你提供的信息是真诚的。如果你在帮我做饼的时候知道我需要的成分是糖,我不希望你递给我盐,如果我需要汤匙,我不希望你递给我橡胶做成的魔术餐具。3)相关:我希望在合作的每一个阶段,每个搭档都能提供满足即时需要的正确行为。如果我在为做饼混合各种成分时,我不希望你递给我一本好书,或者是一张台布。4)方式:我希望搭档能明确他要提供什么并以合适的方式完成他的任务(Grice,2002:29)。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这是基于生活认知体验的推理命题。
我国研究者陈治安等(2006:257)认为:“Grice以实践推理和理论推理命题为前提,推导出具有实践必要性的命题,其推导过程所依据的是人类最基本的心理法则”。这种心理法则与合作原则背后的认知机制相关。正如姚晓东(2012:107)在比较Kasher与格赖斯合作原则时所总结的那样:“Kasher主张用理性原则取代合作原则,认为理性化原则比合作原则更具解释力。这种取代不必要。但Kasher对合作与理性之间关系的探讨深化了我们对合作的认识。他用理性原则取代合作原则,用理性原则派生的超级准则统括会话准则,以理性化原则解释含义,这种尝试指引我们关注合作背后的事情,而不是从纯粹经验的角度验证其是否符合交往实际,并据此评判语用理论体系”。还有学者直接点明了合作准则是一种心智哲学。“作为一种力图避开语义基础而只用心理概念分析意义和交际的意义理论,意向意论为研究语言意义及其交际开拓了新的领域。从语言学来看,它超越了语言的语义基础(词素、句法等),扩大了语义分析的范围。从哲学来看,它避开了语言的自然形式,找出语言意义及其交际的心智哲学基础,从而为语言哲学引入了心智哲学。但由于在意义意图的关系、意图的内容及交际的推理基础等问题上的困惑,该理论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王传经,1996:12)。
合作准则的认知特征是其突出的特点,而重视生活体验,重视经验语用研究也是格赖斯理性哲学的一个突出特点。合作准则不仅明确了语用范畴,更重要的是它指明了“语用”与“实践”之间的语言哲学发展路径,体现了对马克思主义语言哲学的反思。
3.合作准则对马克主义语言哲学的反思
马克思主义语言哲学的突出特点是语言斗争与阶级斗争,突显语言的矛盾论,但是其中也包含不同的派别,有不同的理论侧重点。例如,马克思强调的是语言的“实践性”,沃洛希诺夫突出的是语言的“对话性”,詹明信强调的是语言的“辩证性”。而马克思主义语言哲学的建立,为英美和欧陆两种对立的语言哲学流派提供了对话的途径(袁文彬,2007:23)。与此类似,格赖斯的合作原则从其产生的背景来看,也为同时代的两种对立的语言哲学流派提供了对话的可能,并且对马克思主义的矛盾论进了反思,将社会实践应用于语言实践之上。
3.1 合作准则提出的背景
根据Chapman的研究,Grice一生深受日常语言哲学家思想的影响,如Ryle、Austin、Strawson、Warnock,后来也接受了Quine、Davidson、Chomsky等的理论,并且在1980年退休后对哲学进行更高层次的思考(2005:36)。他的哲学理论需要用逻辑来表达,所以他非常关注美国的逻辑学家和语言学家。不过,在格赖斯的时代,与日常语言学家同时代的哲学家如罗素、Karl Popper等对日常语言哲学持否定态度。格赖斯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他主张从形式逻辑入手来阐述语言哲学问题。
格赖斯认为,哲学逻辑的常见现象是在形式设计与其自然语言的类似物或对照物(比如像“not、and、or、if、all、some、the”这样的表达)之间出现意义分歧。尽管一些逻辑研究者也曾声明事实上没有这样的歧义,但是这样的声明多少有些仓促。另外一些研究者承认这些歧义是依附地存在,主要表现于形式主义和非形式主义两大阵营中。面对这种情况,格赖斯提出了自己的形式逻辑大纲:即在目前逻辑学家所关心的非常有效的一般推理模式中,形式设计具有决定性的优势,超过其自然对应物。因其有可能建构一个关于通识系统的正式设计,即数量可观的推论模式,其中也包含一些形式设计的表达。这样的系统可能包含一套简单公式,如果意义置于其中,这些公式必须可以被接受;还包含无数的复杂公式,这些公式可接受度稍弱,但如果原来的设置数量是可以接受的,这些公式也可以接受。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某些元素在意义上的自然对应物的属性并不与其对应的形式设计相互分享。这些元素的出现会导致其自身的概念不能被精确定义,至少其中所蕴含的一些命题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被赋予一定的真值。然而,这些概念的不确定性不仅是自反性的,也为通往形而上学留有余地。格赖斯认为,正确的方法是开始建构一种结合形式设计的理想语言,其中的句子应该是明确的且具有真值,从而免于形而上学含义上的认证(Grice,2002:10-21)。
换言之,格赖斯通过自己的推理模式做出了这样的努力:既保持罗素的逻辑观,又维系日常语言学派的理论。具体做法是:“意义可以分成两大部分:1)罗素所描述的逻辑观。包括罗素的经典的摹状词理论,逻辑将用于进行逻辑推理。2)会话准则(会话含意)。当语言用在会话的语境中时,往往需要非逻辑推理,而会话准则或会话含意就可以用来进行这种非逻辑推理。Grice将这种推理称为implicature,从而有别于implications。根据Grice的理论,其对意义做出的划分有两层:一是指语义学,二指是语用学的主要方面”(何自然,1999:31)。换言之,格赖斯重视形式逻辑也关注日常生活经验。
3.2 合作准则对马克思主义语言哲学观的反思
在语言哲学传统中,西方的语言哲学都是以马克思实践作为参数,强调社会实践论,强调思想交锋。马克思主义语言哲学家的研究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坚持实践论的准则;从奠定在社会实践基础之上的现实的语言交往活动出发去说明语言现象。在马克思主义语言哲学家看来,从现实的语言活动出发研究语言,归根到底就是从社会实践的交往活动出发。语言本质上是人们彼此间的一种交往活动。从直观或纯客观地看世界的思维方式,转变为借助实践中介看世界的思维方式,就是用从现实出发的思维取代从与现实分离的抽象物、绝对物出发的思维”(胡茜,2010:96)。在用实践中介看待世界、看待思维方式进而看代语言的同时,马克思主义者的矛盾论可能忽视了语言或者其他形式的语言科学活动,但是这些充满矛盾的思想也是语言哲学不可缺少的环节,因为它可以弥补语言学家显性或隐性研究所忽略的某些因素。
例如,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语言是一种社会现象,所以也充满了阶级性。“马克思主义认为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语言,社会意识/语言反作用于社会存在。在马克思主义语言哲学家看来,语言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它能在意识形态领域产生巨大的解放思想能量的作用。马克思说,哲学家们总是解释世界,而关键的是要改变世界。而马克思主义语言哲学家则是通过对与社会存在同构的语言进行批判,并把语言分析模式用于分析文学/文化文本,并进而拓展到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批判,从而通过对语言的批判来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袁文彬,2007:29)。这种语言哲学理论与马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反向建构理论在本质上是相似的。作为反对英美分析哲学的一种方式,马克思主义语言哲学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促使研究者思考被语言学家所忽略的语言现象。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模式是,对社会现象(也包含语言现象)的超结构因素的分析主要依赖于其与社会超结构元素的任意关系。马克思主义思想与弗洛伊德理论的结合也可以看作是批判理论向精神分析理论的转向。为了弥补马克思主义重视阶级斗争和社会经济因素分析从而忽略心理分析领域的局限,精神分析学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也开始发挥一定的影响。随着哲学逐渐向精神分析学、思维科学和语言研究过渡,哲学界对自然语言的分析和改革也成为马克思主义语言哲学关注的主要内容。
在上述背景下,格赖斯的合作准则对马克思主义语言哲学的阶级论和矛盾论观点进行了反思,并且用在人的语言实践上。例如,马克思主义认为,语言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他们不相信语言自治论,不相信语言是天生的,主张一种实证主义的立场:即总体的学习能力受到人类大脑发展的制约,可以通过言语间的体验来解释含蓄的语言能力。格赖斯进一步指出应重视一些非传统的会话含义,这些与某些一般的会话特征相关。他关注的是这些语言特征究竟是什么,并且致力于可能提供的一个总体准则。他认为,人们的对话交流并不总是包含一系列不相关的评述,如果那样,就是非理性的了。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会话具有合作努力的特点,每个参与者都能认出这些特点。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一系列目标中的共同目标,或者至少是一种共同接受的方向。这种目标或者方向可能从一开始就是固定的。但在每一个阶段,一些可能的会话步骤将作为不合适的会话而被排除。我们可能形成参与者期望观察到的一个大致的准则。即:使你的会话是所需要的,处在会话发生的阶段,使其符合你所发生的会话所在的目标或方向(Grice,2002:22-30)。本此,格赖斯继承了马克思语言哲学的体验性观点,但是摒弃了其中的阶级论和矛盾论,也不带有资本拜物教的特点,不包含马克思主义对资本的突出研究,并且不是从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实践,而是从语言交流的特征来分析实践。而从语用到实践是当代语言哲学发展的基本趋势,促使语言实践也自然带上了认知的特点。
4.哈贝马斯对合作准则的后续发展
格赖斯的合作准则为解决语义、语用和自然语言逻辑问题指出了一条道路,他的做法是:通过对日常语言的分析找到其自身的特点,然后再找到其与哲学的结合点。他的合作准则成为哈贝马斯的理论来源和灵感,哈贝马斯进一步发展了格赖斯的合作准则并将其从会话准则概括到社会结构中。
我们先来比较一下格赖斯和哈贝马斯的四个会话/交往准则,然后分析哈贝马斯如何进一步发展了合作准则。
表1 格赖斯和哈贝马斯的会话/交往准则比较表
从表1的比较可以看出,格赖斯的合作准则和哈贝马斯的言语行为理论以及交往理论都是理性的哲学观。不论是在范式、内容、模式、交往准则、适用范围还是在语言学基础上,哈贝马斯的理论都是对合作准则的反思、超越和发展。哈贝马斯与格赖斯一样强调会话或者言语交往中语言的共识性,但格赖斯仍然保留罗素的逻辑符号推理,哈贝马斯则在理解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人的实践。格赖斯的合作准则试图通过分析确定话语语言的推理意义,强调哲学讨论的语言中介和分析工具,通过这种思想的现实来把握世界,而哈贝马斯则是从上述哲学的语言学转向发展到哲学的实践论和价值论转向。
此外,哈贝马斯的语言哲学目的很清楚,就是从欧洲主导的意识哲学转向语言哲学。早期哈贝马斯曾受到海德格尔、阿多尔诺和霍克海默尔的影响,但是随着法兰克福学派的式微,哈贝马斯放弃了某些主要的反本质主义思想和一些不系统的理论,转而接受康德主义。哈贝马斯理论思想的转变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哈贝马斯批评了早期法兰克福派的思想。第二阶段,哈贝马斯语言转向的意识不断增强,提出了“普遍语用学”理论。第三阶段,哈贝马斯继续关注政治自由主义,关注康德关于“公正”理论的进一步发展(Rush,2004:4)。在哲学的发展过程中,康德主义以及弗莱堡学派的新康德主义都在哲学的价值论转向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在这个过程中,人本主义进入到哲学领域,以人为本的研究目的也日益突显。相应的,哈贝马斯的哲学研究中,“理性”、“现代性”、“民主”、“交往”、“行为”等成为关键词,“交往伦理”、“普遍性”、“交往理性”、“文化价值”、“会话与民主实践”等也成为哈贝马斯理性哲学研究的主题。
如果说格赖斯的合作准则是对马克思主义阶级论和矛盾论的反思,并将其投射于人的语言上,还是一种隐性的发展,那么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则是对合作准则的进一步反思和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语言哲学的显性的发展。例如,哈贝马斯和马克思都提出过交往理论,但其相关范畴既有联系也有差别,李德顺等(2010:76)的研究表明:“哈贝马斯用交往行为取代生产方式,用‘劳动’和‘相互作用’取代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用系统和生活世界取代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哈贝马斯以新的理论框架来实现批判理论的深层次转换,即由意识形态哲学转向语言哲学,由目的性转向交往合理性”。
值得注意的是,哈贝马斯拓展了格赖斯的意义理论,将其放入更广泛的社会意图框架,从个体走向社会,同时将交往理论置于更大的行为理论框架之中(Habermas,1984:48)。例如,格赖斯的合作准则和它的四个准则并没有明确解释如何得出正确的推理,即如何推导出会话含义。这个难题一直没有解决原因很多。一方面,会话含义经常具有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一些语篇可能会产生多种会话含义,或者说多种解释方式。这并不一定是说话人主观上想表达的含义。而哈贝马斯则在其对话理论中加入伦理学思想,既突出了相同的交往义务,也区分了现实世界中语言交往的现实性途径,如实现四个语言现实:包括外部自然、社会、内部自然,语言。又如,符合四个现实关系:客体性、规范性、真诚与互为主体性。再如,明确了四个合法性:真实、准确、真诚、易懂。特别是他对言语行为三重功能界说得尤为清楚。他认为,用于交往的言语行为的三项功能为:表现事件状态,建立人际间关系,表达主体经验(Habermas,1984:36-40)。换言之,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也包含表达某个言说者的意图或经验,还包含言说者在现实世界中所遇到的事物,并确定言说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交往所使用的表达服务于把言语者的意向(或经验)表达出来,把事态(或言语者在世界中遇到的事情)描述出来,并进入到与接受者的关系中去。在这里反映出言语者自己有关某事与某人达成理解的三个方面的关系”(哈贝马斯,2001:91)。
于林龙(2011:36)的研究还表明:“哈贝马斯从交往理性范式中引出了交往行为概念,使我们从以主体为中心的理性范式中走向了以交往为中心的理性范式。他在此范式的基础上,阐述了交往理性的准则,并以此批判了工具理性。从批判功能上来看,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也是格赖斯的合作准则所无法企及的。在日常交往实践中,跨越了多个层面的交往理性也为被扭曲了的交往和变形的生活形式提供了一种批判的尺度。交往理性不同于合作准则之处还在于交往理性是在生活世界视域内运行的,交往理性首先是生活世界的交往理性,考察交往理性不能脱离生活世界的概念;而格赖斯的合作准则并没有触及到生活世界的问题。这恰好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经验语用学的局限性。”
5.结语
关于语言的阶级性是马克思主义语言哲学研究不能绕过的问题,马尔认为语言具有阶级性,斯大林则不同意语言有阶级性。我们的观点是,语言具有社会性但不一定具有阶级性。但从语言的认知性和实践性来看,马克思主义语言哲学与经验语用学及普遍语用学有某些共性。从社会认知的角度来看,格赖斯的合作准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哈贝马斯的语言哲学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不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格赖斯的经验语用学还是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都有着基本的社会认知方向:既包含关于语言的标准假设,言语主题,价值观,情感和道德准则,也包括人们的传统认知模式,所指称的事物和一系列行为事件,还包括社会设想与状态,以及话语行为涉及的偶然事件和感觉状态。更重要的是,它们都从“纯”语言的理论理性转向了语言的实践理性,从语言的自然法则转向了实践准则,这样就避免了自然主义、拜物教和抽象主义的局限。
[1]Chapman,S.Paul Grice,Philosopher and Linguist[M].New York:Palgrave,2005.
[2]Grice.H.P.Studies in the Way of Words[M].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2.
[3]Habermas,J.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I:Reason and the Rationalization of Society[M].trans.Thomas McCarthy,London:Heinemann,1984.
[4]Habermas,J.Post-metaphysical Thinking:Philosophical Essays[M].trans.William Mark Hohengarten.Cambridge,MA.:MIT Press,1992.
[5]Habermas,J.Interpreting the Fall of a Monument[J].German Law Journal,2003(4):701 -708.
[6]Johnson-Laird,P.N.Mental Models in Cognitive Science[J].Cognitive Science,1980(4):71 - 115.
[7]Levine,J.Breaking out of Gricean Circle[J].Philosophical Studies,1989(57):207 - 216.
[8]Levinson,S.Presumptive Meanings:The Theory of Generalized Implicature[M].Cambridge,MA:MIT Press,2000.
[9]Marx,K.Grundrisse[M].trans.Martin Nicolaus.Harmondsworth:Peguin/New Left Review,1973.
[10]Marx,K.Early Writings[M].trans.Rodney Livingstone and Gregor Benton.Harmondsworth:Penguin/New Left
,1975.
[11]Marx,K.Capital,Volume1[M].trans.Ben Fowkes.Harmondsworth:Penguin/New Left Review,1976.
[12]Marx,K.and F.Engels.The German Ideology[C]//trans.Clemens Dutt et al.InCollected Works,Volume5.London:Lawrence and Wishart,1976.
[13]Rucker,R.Infinity and the Mind:Science and Philosophy of the Infinite[M].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4.
[14]Rush,F.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Critical Theory[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
[15]陈治安,马军军.论Grice的理性哲学观[J].现代外语,2006(3):257-264.
[16]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M].曹卫东、付德根,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17]何自然.国际互联网信息拾零——关于Grice会话含意学说和“常规含意”的来历[J].外语与外语教学,1999(9):30-32.
[18]胡茜.从“语用”到“实践”语言哲学的发展趋势[J].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报,2010(1):94-98.
[19]李德顺,孙伟平,赵剑英.马克思主义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0]林允清.《Paul Grice(哲学家及语言学家》评介[J].现代外语,2007(1):105-107.
[21]吕公礼.格赖斯准则中的基本范畴及内在关系[J].外国语,1999(1):22-29.
[22]王传经.再论 H.P.Grice的意向意义理论[J].外语学刊,1996(3):8-13.
[23]姚晓东.Kasher对合作原则的修订:反叛还是拯救[J].外语学刊,2012(2):105-108.
[24]于林龙.越合作准则的交往理性(哈贝马斯语言哲学意义理论的范式转换之思[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4):31-36.
[25]于林龙,吴宪忠.论支撑哈贝马斯意义理论的生活世界.从生活世界看哈氏形式语用学的理论基础[J].外语学刊,2009(6):21-24.
[26]袁文彬.语言哲学的马克思主义之维[J].自然辨证法
通讯,2007(3):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