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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研究

2013-09-12刘全龙李新春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3年11期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察煤矿

刘全龙 李新春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中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有效性研究

刘全龙 李新春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煤矿安全监察对煤矿行业的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的,还需要进一步结合我国的国情不断加以改进。文章在对比分析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前后国家煤矿安全管理体制的基础上,通过构建时间序列模型并不断进行修正,对这一新的监察体制改革进行评估。结果表明:从短期来看监察体制的改革对于全国的煤矿安全记录的改善有负面作用,但是从长远看来对于全国煤矿安全记录的改善是有显著性的改善作用,即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最后从1998年末关闭非法乡镇小煤矿政策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不足两个方面对回归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监察体制的政策建议。

煤矿安全;时间序列分析;体制改革;百万吨死亡率;监察效果

煤炭在我国的一次能源构成中一直占较大比重,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和重要原料,“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资源禀赋决定了煤炭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处于主体地位[1]。当前,煤矿灾害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据统计,我国近十年的百万吨煤死亡率虽大幅下降,但仍是世界其他主要产煤国家的5-100倍,煤矿安全问题仍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最为突出的问题[2]。探究我国煤矿安全事故的内在成因,煤矿地质开采条件复杂、技术装备落后、人员素质低下是不争的事实,但透过事实,则体现出法律不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和安全投入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则指向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制度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因此我国借鉴国外煤矿安全监察的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于1999年l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并以此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煤矿安全管理体制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重新组建新的煤矿监察系统。目前,我国已形成“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体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着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任务。体制建立以来,我国煤矿安全形势得到了很大改观(图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也从创立伊始的19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68个区域监察办事处,发展到目前的27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76个区域监察分局。然而,国家在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煤矿安全状况的改善效果怎样?改善程度有多大?目前,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在关注煤矿安全监察的有效性,但绝大多数研究都集中在定性分析上,本文认为仅停留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还远远不够,因而本文将进行定量分析,并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试图对煤矿监察效果做全面的认识。

图1 1978-2011年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图Fig.1 The figure of coal mine death rate per million ton of China in 1978-2011

1 文献评述

面对我国糟糕的安全记录,很多学者从政策分析的角度,指出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并以此解释我国煤矿事故高发的原因。Thomson对一些成功与失败的政策进行了评价,得出我国政府不愿将煤炭工业完全市场化的结论[3];王绍光认为我国的煤矿安全管理存在的最严重的问题是监管对象和监管机制的问题[4]。这些学者主要在分析安全管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而对于这些政策并没有进行直接的效果评估。Andrews-speed,Yang,Shen,Cao等学者从我国乡镇煤矿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程序、内容和执法机构等几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乡镇煤矿的管理体制,认为我国乡镇煤矿的管理体制复杂而无效,建议建立一套简单有针对性的管理体制专门管理乡镇煤矿[5]。Wright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了我国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效果,对管理政策及管理监管机构提出质疑,指出监管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煤矿安全问题[6]。但是,以上几位学者的政策效果评估基本上停留在定性分析的层面上。

国外对政策效果评估的定量方法很多。W.Kip分析了监察和惩罚变量对伤亡率和职业病发生率的影响,以及对企业在安全方面投资的影响,分析表明1972-1975年间监察及惩罚措施没有明显的影响作用[7]。Michael S和John R采用时间序列法分析了1932-1976年这45年美国的三项主要管理法案的政策绩效,文章认为1941年和1969年的管制法案是成功的,改善了美国的煤矿安全记录,而1952年的法案是不成功的,不利于美国煤矿安全记录的改善[8]。W.Kip应用RISKit等式衡量工业部门i在t年度的风险状况,并以1973-1983年的数据分析该期间内美国职业与健康安全法的政策效果,文正认为该法案的影响效果是模糊的,只对少数几个方面有较稳定的影响[9]。截至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我国政策评估的定量研究很少。

通过现阶段煤矿安全监察监管研究可以发现,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与引起煤矿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现行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政策的弊端分析以及对监察监管政策、监察监管体制的改进措施方面,而对我国煤矿的监察效果定量研究很少。

2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前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对比分析

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监管,主要是通过政府监察监管机构从外部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所进行的约束和制约,是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社会控制最主要的方式,但行政监管体制和煤炭工业生产体制一直存在“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反复变迁[10]。

2.1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前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安全监管被置于“生产挂帅”之后,频繁发生的重大煤矿安全事故,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国际舆论的“攻评”,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49年第一次全国煤矿会议上周恩来提出了“安全第一”的方针,以1953年燃料工业部技术安监局成立为主要标志初步形成了“行政管理、工会监督、劳动部门检查”的煤矿安全管理体系,但在实际生产和安全监管中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大跃进”在生产上一味追求“高指标”片面追求产量,奉行“生产挂帅”,安全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被“束之高阁”,煤矿事故死亡率创建国以来最高峰,“文革”时期,安全监察工作一度中断,安全管理工作也是徒有虚名[11]。196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条例》成为我国首份具有法规性质的安全行政监察文件。1966-1978年,矿山监察系统全部被关闭,1978年后恢复。监管与生产合一的安全生产模式具有历史的必然性,这一时期政府既管生产又管安全,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上也基本上是政企不分、生产职能与安全监管职能不分,体现了一种“全能主义”的治理模式[12]。总体而言,这一时期我国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主要以政府的行政性管理为主。政府对煤矿采取国营的方式,既管生产又管安全,政府没有独立于生产、专门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步入新的恢复和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出台了关于煤矿安全的新法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开始逐步制度化,呈现出从“全能主义”向“监管主义”的转变。1977-1986年,开始勾画“行政管理、国家监察、工会监督”的安全工作体制轮廓;1983年颁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相关部门共同承担安全责任,这一体系结构一直沿用到1999年。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体制和国有煤矿企业改革,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能源部和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再次组建煤炭工业部,国务院决定实行“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四结合”机构,煤矿安全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图1)。1996年《煤炭法》的颁布,标志着煤炭开发、利用将全面纳入法制的轨道。

2.2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

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并以此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煤矿安全管理体制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13],分割了原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重新组建新的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但附设在国家煤炭工业局下面,各省市区、地市、县市开始筹划设立垂直煤矿安全监察厅局和办事处。2000年,国务院在煤炭工业局外再设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与2001年成立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并逐步推进中央和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三级垂直管理体制。2001年,建立了19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68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形成了国家、省、地区三级煤矿安全垂直监察体系。2003年3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和对煤矿的安全监察,实现了监察与监管的分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分支机构与其负责监管的煤矿之间没有任何经济或体制上的联系,成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管人[14],建立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由中央垂直管理。200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单独设立,规格为副部级,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煤炭安全紧密相关的职能划转到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和煤矿安全监督局。这一系列的调整将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性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自此,我国对煤矿安全监管实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15]、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机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着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任务(见图2)。

3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效果的实证分析

从上述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发展历程的分析看,1999年底重新组建的新的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以及随后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形成新的安全监察体制。这一体制改革对煤矿安全状况的改善效果及改善程度怎样?我们将对这一系列的改革进行评估。

3.1 模型设计与指标选取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样本的选择、数据的获得及数据的准确性判断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困难,从而对体制改革评估的准确性产生影响,因而本文采用分析体制改革对全国煤炭安全状况的宏观影响。引入时间序列分析法(simple interrupted time-series)进行分析,在此之前,很多学者应用该方法评估体制改革,并不断将其修正完善,目前该方法对体制改革的评估已有较强的解释力。该方法的基本思路是,选取某一连续时期内衡量煤矿安全状况的数据作为观测值,判定体制改革对安全记录的改善是否有明显作用。模型设计如下:

Yt=β0+β1X1t+β2D1t+β3D2t+et(1)

式(1)中:Yt用来衡量全国的煤矿安全状况;X1t用来衡量时间,是时间变量,依次取1到N;D1t为虚拟变量,1999年及以前D1t取值为0,之后D1t取值为1;D2t为衡量时间的虚拟变量,1999年及以前D2t取值为0,之后取值依次为1、2、……;β0、β1、β2和β3为回归系数;et为残差项。

在上式中,参数β0和β1分别用来表示1999年及以前煤炭安全状况的水平(即线性回归的截距)和变化趋势(即线性回归的斜率),相应的β2和β3分别用来表示1999年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对原有安全状况改善的影响程度,进一步讲,β2表示水平影响(即短期影响),β3表示趋势影响(即长期影响)。因此,要衡量体制改革的效果就是衡量β0和β1是否受影响,即检测β2和β3是否显著。如果β2显著异于0,则说明新体制的实行对安全状况的改善有短期影响,反之说明没有短期影响。同理,如果β3显著异于0,则说明新体制的实行对安全状况的改善有长期影响,反之说明没有长期影响。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评价体制改革的效果。

在以上模型中,涉及Yt、X1t、D1t和D2t四个变量,其中X1t、D1t和D2t三个变量的取值已确定,而Yt的取值还未确定。衡量煤矿安全状况的指标很多,如每年的事故次数、每年的伤亡人数等,这里我们选择每百万吨煤产量的死亡率(Yt)。选择该指标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首先,选择死亡数据作为指标是因为死亡是煤炭生产中最严重的事故情况;其次,死亡数据与其他数据之间有较高的相关关系,可以间接的反应其他数据情况;最后,选择每百万吨煤炭产量的死亡率是因为该数据更具有一般性,不会受到产量等因素的影响[14]。

3.2 实证检验

文章有关全国煤矿每百万吨煤炭产量的死亡率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煤炭工业统计年鉴》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资料整理而来,样本区间为1978-2011。由回归模型的设计分析及1978-2011全国煤矿每百万吨煤炭产量的死亡率的数据得Yt、X1t、D1t和D2t四个变量的数据如表1所示。

应用计量经济分析软件EViews,最小二乘法估计参数输出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得估计的回归模型为

在上述回归方程中,参数下面括号中的数表示t值,R2表示判定系数,N为样本观测值个数(1978-2011),D-W为Durbin-Watson统计量。

表 1 1978 -2011 年 Yt、X1t、D1t和 D2t四个变量的数据Tab.1 Data of the four variables Yt、X1t、D1tand D2tin 1978-2011

残差平方和为:Sum squared resid=8.320;

回归标准差为:S.E.of regression=0.527。

回归模型的统计检验发现:估计的样本回归模型较好地拟合了样本观测值,且都已通过F检验、t检验和异方差检验,而自相关检验没有通过,因此需要对模型进行修正以消除自相关,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经过两次差分后消除自相关,对样本(1980-2011)再次回归,输出结果如表3所示。

经过两次差分后经计算β0=8.539 643 2,所以最终修正后的回归模型为

经检验,上述回归模型拟合的效果仍然比较好,都已通过F检验、t检验、自相关和异方差检验。

我国每百万吨煤炭产量的死亡率从1978年的9.94下降为2011年的0.56(如图1),表明目前的每百万吨煤炭产量的死亡率约为21年前的5.6%,在这减少的9.38中煤矿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有多大呢?

表3 两次广义最小二乘法后应用EViews输出的结果数据Tab.3 Data results applied generalized least squares method by EViews

回归模型中,样本的判定系数为R2=0.83,这表明估计的样本回归方程较好地拟合了样本观测值,煤矿监察体制改革对全国煤矿安全记录的改善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具体看,对于给定的显著性水平α=0.05,因为F=46.03>F0.05(3,30)=2.92,所以总体回归方程是显著的,即在全国煤矿安全状况与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时间变量有显著的关系;回归系数 β0、β1、β2和 β3的 t值分别达到 12.78、-4.18、2.29和 -3.06,t0.05/2,30=1.70,因此回归系数 β0、β1、β2和 β3都是显著的,这一检验结果说明,我国煤炭的安全记录有逐渐改善的趋势,而1999年底新体制的实行对安全记录的改善,从短期看有负面的作用(系数为正),而且这一影响在5%显著性水平下是显著的,从长远看有正面作用(系数为正),有利于安全记录的改善,该影响在5%显著性水平下也是显著的。

3.3 回归结果分析

以上的回归结果可能会让人产生疑问,我们将从1998年末关闭非法乡镇小煤矿政策的影响和1999年底开始的全国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情况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3.3.1 关闭非法乡镇小煤矿(1998年底开始)政策的影响

从表1可以看出,1998-2002年之间我国的煤矿每百万吨煤炭产量的死亡率上下波动,因此从回归结果看监察体制改革在短期内不利于我国煤矿安全记录的改善。这期间安全记录的恶化与1998年底开始关闭大量小煤矿政策有很大的关系。首先,关闭非法小煤矿政策本身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①由于小煤矿的关闭当时是分批进行的,当一批小煤矿被关闭时,没被关闭的小煤矿会有危机感,会在没被关闭前抓紧生产,从而更加不注重安全问题,导致事故增加;②由于大量关闭小煤矿,煤的供给减少甚至可能供不应求,使得煤炭价格上涨利润增加,其他煤炭企业同样会尽可能的增加产量,忽视安全问题。其次,不少非法小煤矿根本无法彻底关闭,关而不死,死灰复燃压力较大。总之,以上两个方面的因素,关闭时的负面影响加上恢复时的负面影响,这双重作用使得短期内安全记录恶化,进而表现为监察体制改革对安全记录的改善表现为负面作用。

3.3.2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不足的影响分析

2002年之后全国煤矿安全记录有再次改善的趋势。回归结果显示,从长期看,监察体制改革对安全记录的改善有正面影响,影响在5%显著性水平下是显著的,但是全国的数据回归结果的拟合优度并不是很好。新的安全管理体制的核心是垂直管理,存在不足之处:

(1)煤矿监察监管没有实现有效的分离。目前,国家实行煤矿安全独立、垂直监察,省(区)地方安全生产综合分级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监管并存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和监管,职能交叉、职责不清,没有实现有效分离,越位、缺位和不到位现象依然存在。全国共有27个省(区)建立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部分已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部分省(区),省级煤矿安全监察与监管为一套机构,同时承担监察和监管两种职能,安全监察和安全监管没有实现有效分离。

(2)监察监管机构不健全。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自建立以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省、地区三级垂直监察体系,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是由省、市、县、乡四级依次设立的,二者在机构设置上出现重复,且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之间职责互有交叉[16]。这种重复设置造成机构臃肿政府开支加大,职权交叉又会不可避免对相关事故的认定产生分歧,这都影响了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效率。还有我国76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只有不到3 000人,平均每个人要监管近10个煤矿;有些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管辖方圆数百公里内的煤矿,监察人员仅3人,监察人员与监察任务不相称,导致监察工作很难奏效。

(3)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我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不论是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违规还是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违规,安全监察部门对于此类安全违规行为,需要向地方政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安全监察部门对此并没有独立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17]。

(4)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严重缺位。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地方政府监管严重缺位造成,地方政府参与的煤矿安全监管较多且拥有很大的执法权力,使得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为了发展地方经济,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忽视国家利益和长远利益。

总之,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存在的上述问题,必然会削弱煤矿安全监察的效果,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提高了煤矿事故发生的概率,尽快解决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

4 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1999年底开始的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改革,从短期看对于全国的煤矿安全记录的改善作用不大,但是从长远看来,对于全国煤矿安全记录的改善是有显著性的改善作用,即煤矿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本文的局限性在于,对于2000年前的数据由于存在瞒报现象而导致的数据不准确,进而可能低估监察效果的程度,不能进行衡量与估计,还有受到2000年后数据样本较小因素的影响,煤矿监察体制改革的长期效果评估的准确性尚有待检验。基于上述综合分析,本文认为应该从各类煤矿的角度出发,针对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注重发挥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1)逐步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监察治理质量。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的加强可以在长期内有效降低死亡率,但也存在短期行为。因此,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监察治理质量十分必要:首先应该确保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尽量避免监察机构的频繁更迭,并且完善相应的法律框架以确保其权利实施,处理好监察机构与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关系,同时还必须建立相应有效的监督系统,从而确保其不滥用权力。

(2)整顿执法队伍,加强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监察,稳定对乡镇煤矿的政策法规,保证乡镇煤矿合法经营的利益,鼓励乡镇煤矿长期合法经营,同时对已通过安全验收的乡镇煤矿,要定期复查,进一步完善乡镇煤矿的内部安全管理机制。

(3)加强中央政府与乡镇煤矿的利益关系。乡镇煤矿的税收可以大部分上交中央政府,然后再由中央政府根据地方政府建设的需求不同程度的返还,其余部分可建立安全基金,对合法乡镇煤矿的安全设施给予适当补贴。

(4)加大对国有煤矿“当事人”的政治和经济处罚强度,细化处罚的细则。要让煤矿企业的忽视安全、减少安全投入的受益远小于其机会成本,同时要理顺国有煤矿特别是下放到地方的国有煤矿与当地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5)提高安全教育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比重,提高国有煤矿安全培训的质量,而乡镇煤矿应注重对农民矿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同时对高素质的矿工,要从政策方面提高其待遇,确保其安心在煤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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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Efficiency of the Structural Reform of Coal Mine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in China

LIU Quan-long LI Xin-chun
(School of Management,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Xuzhou Jiangsu 221116,China)

Coal mine safety supervis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safety production in coal industry,and the existing coal mine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is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learning the advanced experience from the world and need to be further proceed from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and improved continuously.The efficiency of the structural reform of coal mine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was estimated by using the adjusted time series model based on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China’s coal min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before and after the reform in this study.The regression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structural reform had a positive effect on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coal mine safety situation in the long run,but a negative effect was also existed in the short term.Finally,the regression results were explained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closure policy of illegal small township coal mines at the end of 1998 and the shortage of the new coal mine safety regulation system,and then the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and perfecting the new coal mine safety regulation system were put forward.

coal mine safety;simple interrupted time-series;structural reform;death rate per million ton;supervision efficiency

X924.1,F203

A

1002-2104(2013)11-0150-07

10.3969/j.issn.1002-2104.2013.11.022

2013-07-03

刘全龙,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煤矿安全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多因素耦合作用下煤矿事故复杂性机理及其风险度量研究”(编号:71271206);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煤矿安全管理”(编号:NCET-10-0766);江苏省333工程人才项目“煤矿事故危险源管控理论与方法研究”(编号:BRA2010143)。

(编辑:徐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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