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旨在依法治理
2013-09-10林志刚
文|林志刚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创新与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副教授,博士后
2013年,现行双重管理、双重负责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会逐步分级放开。其原因在于:
首先,高层领导在各种公开场合的讲话就是一个明显信号,如2012年3月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在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的讲话、李立国部长在大会上的总结发言都表明了这一观点;
其次,地方先行先试的改革已经逐步放开,如2008年9月,深圳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创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等也暗示了这一趋势;
再次,2012年1月31日,北京市民政局首次提出,将探索研究推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向业务指导单位转变,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和社会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在北京登记注册,无须再找业务主管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
最后,广东省民政厅提出从2012年7月1日起,除了特别规定和特殊领域之外,广东省内成立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这是我国首次在社会组织领域取消“双重管理”的地方改革。
无论是高层讲话,还是地方推进,社会组织实现直接登记的根本在于依法治理,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修订。只有在三个条例修订之后,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才能有法律依据,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组织的“松绑”。
现如今,公益慈善领域存在很大的法律空白,亟待从体制上和立法上加以改善。那么2013年,政府是否会出台慈善事业法规呢?笔者认为,《慈善事业法(草案)》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已纳入国家立法规划,但《慈善事业法》的出台尚需时日。
现阶段,我国有关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信托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以及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中各有部分条款涉及慈善相关内容。2010年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慈善法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开创了慈善事业地方立法先河,其他地方亦步亦趋。但是在中央层面,要充分协调各部门管理权限,制定专门的、统一的《慈善事业法》,需要较好的时机并具备充足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