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
2013-09-07杨建华
文/杨建华
要实现“四个翻番”,就必须要加快建立健全公正合理收入分配机制,首先要实现发展目标的根本转变
省委第十三届二次全会根据党的十八大要求,提出到2020年实现“四个翻番”。也就是到那时,浙江人均GDP超过20000美元,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大于或等于55000元、25000元。今年召开的省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更是明确提出本届政府任期内要实现人均GDP超过9万元,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分别达到50000元和22000元。这一鼓舞人心目标的提出是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也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但要实现“四个翻番”,就必须要加快建立健全公正合理收入分配机制。
浙江收入分配现状
2012年,浙江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1%,人均GDP首次突破1万美元,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455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4552元,增幅均超过了8.5%,实现了城乡居民收入增幅超过GDP增幅期待,是2012年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亮点,也改变了以往经济增长中不合理的分配格局,让人民群众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但是,根据近年经济与收入演进态势以及我们的问卷调查,我们深深感到,实现“四个翻番”、建立健全公正合理收入分配机制,浙江还面临着很多问题与挑战。
第一,浙江人均GDP增速趋缓。2012年,浙江人均GDP约为63266元,比上年增长8.1%左右,不仅低于前10年年均增速3.5个百分点,也低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最大的2009年,创1990年以来21年的新低。浙江经济总量居全国第4位,人均GDP居全国第5位,与第4位江苏的差距逐年扩大,原来人均GDP排在第6位的内蒙古在2012年也已赶超浙江。
第二,城乡居民收入增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2年前三季度浙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682元,比全国平均水平18427元高8255元,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位列第三。从收入增幅来看,前三季度浙江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长11.7%,实际增长9.1%,同期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长13.0%,实际增长9.8%,名义增幅和实际增幅分别高于浙江1.3和0.7个百分点。浙江1-3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名义增幅排名全国倒数第5位。2012年1-3季度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13729元比全国平均水平6778元多6948元,高出一倍多,但浙江名义增长和实际增长却分别比全国平均的15.4%和12.3%低3.9和3.9个百分点,名义增幅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位居倒数第二,仅高于上海市。
第三,浙江劳动者报酬增加存在两个不对称。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增速低于经济总量增速,2000-2010年,全省GDP年均增长16%,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4.2%,而城乡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9.4%和8.4%,都低于GDP和人均GDP增长。二是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太低。2008年浙江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为41.0%,而发达国家一般在50%以上,如美国为57.5%、英国为55.9%、日本为55.1%、法国为52.7%、加拿大为51.1%。显然,浙江城乡劳动者报酬增长态势与整体经济增长存在着“偏差”。同时,这也导致居民消费对浙江经济增长的驱动作用并不充分,2009年消费支出对GDP的贡献率仅为46.44%,从2000年以来,呈现逐年走低态势。目前劳动者报酬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成了近年保经济稳定增长的难点和瓶颈。
第四,群体收入与不同职业收入差异度较大,收入差距极化趋势已经显现。我们根据问卷调查,在收入中看到“两头大,中间小”的形状已经形成。从表一中可以看出,20%高收入组的个人年收入均值超过了150000元,而20%低收入组的则不足10000元,前者是后者的17倍。我们还统计了各个组的收入和占总收入的比例,统计结果非常严峻,20%低收入组占有的收入仅占总收入的3.5%,而20%高收入组占有的收入达到了总收入的58.7%,已经出现了财富向一端聚集的现实。利用分组数据进一步计算出基尼系数,浙江省总体基尼系数达到0.486,城镇基尼系数为0.43、农村基尼系数为0.53。
从职业类别来看,收入可以排成四个梯队,排在第一梯队的分别是私营企业主(23.32万元)、经理人员(12.06万元)和国家公务人员(7.27万元);排在第二梯队的分别是个体工商户(5.73万元)、专业技术人员(5.27万元);排在第三梯队的分别是商业服务人员(4.43万元)、办事人员(4.35万元);排在第四梯队的则是产业工人(3.38万元)、农民工(2.67万元)、失业无业人员(2.59万元)和农业劳动者(2.35万元)。排在第一梯队的私营企业主收入是排在第四梯队的产业工人的6.90倍,是农民工的8.73倍,是失业无业人员的9.0倍,是农业劳动者的9.92倍。
第五,收入平均数较高,“被平均”现象突出。个人年收入平均达到了5.31万元,进一步把个人年收入细分为七组,各组的占比如表二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年收入1-2万元和6万元以上的占比都超过了两成,如果将1万元及以下与1-2万元合并成一组,则收入分布呈“两头大,中间小”的形状,并且越往收入高的一端越小,这是因为中高收入比例偏低。再看累积百分比,53.8%的人收入在3万元及以下,如此看来,平均收入的5.31万元确实是“被高平均”了,实际上收入离散度较大。
收入分配问题,有社会历史的原因,也有户籍等相关政策不完善的原因,更有分配制度改革滞后的原因。以上的数据说明了,一次分配中,政府、企业、劳动者三者合理的分配比例关系仍不明确,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国民经济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及物价的增长。二次分配中,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以及转移支付的支出比例,二次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仍缺乏有力保障。由于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差异,浙江历史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就存在不平衡的现象。而资源配置方式虽然已经从计划指令走向市场价格配置,但原有的资源配置基础还存在着强大的惯性作用。经济发展较好和较差的地市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资源配置还不均衡,经济基础好的地方,其公共服务、社会事业得到更好地发展,相反,经济基础薄弱的地方,在资源配置方面则处于劣弱,进入了“马太效应”的怪圈中。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还不健全,对分配的调节功能有限。
我们在问卷调查分析中看到,被调查对象更多的把贫富差距的原因归于社会分配政策和社会治理情况。一个社会中,如果不平等的产生主要被归因于个人绩效,那么这种不平等是相对公平的,民众对这种不平等是能够接受的;相反,如果不平等被主要归因于外部的或结构性的“不公平”,则这种不平等可能威胁到社会安定。
建立健全收入分配机制的几点建议
首先,要实现发展目标的根本转变。我们发现,各地区每年“人大”表决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有些目标如GDP增长率、城镇登记人口失业率等,总是完成得比较好,但像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等却总是每年都提出,每年都没有明显的进展,一个很大原因就在于各项发展目标之间其实存在着一定的此消彼长或甚至相互抵触关系。我们必须持续快速地增加城乡劳动者的报酬和收入水平,逐步实现整体经济与城乡居民收入的协调增长,以此为突破口来形成回应外部经济冲击、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表一 不同收入组个人收入情况
表二 分组别个人年收入情况
其次,要最大限度地扩大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全社会解决就业的最多的是中小企业,现在已经几乎没有小的国企,那就需帮助民营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环境,减少中小企业各种不合理的税费,扶持它们发展。同时,要积极推进工资集体谈判制度建设,使工人真正具有工资调整的话语权,收入分配改革才能突破知易行难的“改革疲劳期”,从而提高劳动要素对GDP中的分配力。并通过税收制度的完善,稳定和调整资本要素分配GDP的结构。从资本要素分配来看,要调整其结构,即对创业投资,特别是投资增加就业的,应当降低税负,清理收费,禁止乱罚款;而对房产投资、采矿、污染等,应当开征房产税、资源税和污染税等。此外,应积极发挥人大的财政监督作用,控制住政府权力分配GDP比例的扩张。
第三,要大力扶持发展中小企业,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中等收入群体。当前,浙江以现代家庭工业、现代家族企业为主体的生产组织正不断演变、发展,越来越多地成为块状经济、集群产业中的一个环节、一个连接点、一个生产场所。这样一种既分散又组合的生产方式既具备大生产的规模效应功能,又具备小生产灵活多变、适应性强的长处,有着无限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不可限量的生命力。要加快以家庭工业、家族企业为主体的生产组织形式的改造提升,重点推进市场依托型家庭工业、块状集聚型家庭工业、产业配套型家庭工业、产品协作型家庭工业、来料加工型家庭工业、资源加工型家庭工业等,并进一步拓展现代家庭工业发展的领域,加快引导和培育发展科技型家庭工业、创意型家庭工业、生态环保型家庭工业和外向型家庭工业,使以家庭、家庭为主要生产组织的社会化小生产与现代信息技术、现代网络相结合,开辟出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提高财产性收入在居民收入中的比例。居民要真正富有,就必须提高财产性收入在自己的整个收入中的比例,因为仅仅靠劳动性收入并不能真正富起来。
第四,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城市化建设。扩大农村中等收入群体,一个重要切入点就是加快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首先应保障农民对土地所拥有的权利。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户的农用土地承包权的物权性质,给农民长期稳定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允许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继承。可试行在现有的土地制度框架内,通过地方法规,使农民拥有土地处置和收益权,让农村土地在农转非过程中直接进入市场交易,让土地征用方直接与被征地农民谈判。在农村进行住宅商品化的试点,总结经验,出台农民住宅进入商品房市场的有关规定,给农民私有和集体所有的房产颁发房地产证,允许上市交易和抵押,让农民的住宅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着力保护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使土地纠纷不再继续扩大。
推动新型城市化,实现城乡公共福利产品享受一体化和城乡经济体制一体化。现在农民不能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等公共福利产品,要让农民富裕起来,就必须改革目前的土地制度、公共福利制度,让他们在新型城市化中享受更多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尽管浙江城市化水平已经达到61.6%,但只是统计意义上的人口城市化,实际水平仍然偏低。而农民的市民化更加滞后,浙江2010年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为3354.06万人,而城镇户籍人口仅1468.90万人,占常住人口的比例仅为26.99%。这意味着有34.63%即1885.16万生活在城镇里的人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城市文明,而处于一种“半城市化”、“浅城市化”的状态。同时,城市化发展还遭遇了社会体制与现实利益的双重阻碍。为此,需要加快改革相关制度,敞开城市大门,鼓励农民进城,使更多的农村居民成为新市民。
第五,更要关注平均线以下的中低和低收入群体生活,改变“被平均”现象。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让更多中低和低收入者跻身中等收入群体。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扩大竞争的市场和部门,破除城乡二元体制,从社会规则入手,保障每个社会成员“在发展机会面前人人平等”,即不把出身、种族等先赋性因素作为竞争的先决条件,决定一个人社会地位和命运的主要是能力或业绩等后致性因素。也就是说每个人只要有能力、肯努力,便有机会改变自己的社会阶层地位。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获得平等发展机会,要通过构造开放畅通的社会流动渠道,赋予每一社会成员共同的预期,即在相同的发展机会面前,社会个体的主观努力(如提高教育水平和技能等素质)与成功几率成正比。健全完善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机制,建立健全惠及全体社会成员的保障制度体系,让底层群众享受更多的社会公共产品与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