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社会-强国家”的社会建构——对《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关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2013-09-05龚万达,刘祖云
龚 万 达,刘 祖 云
(1.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南京 210095;2.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处,南京 210007)
2013年3月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方案》公布之后,有学者认为:“如果能够实现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现代社会服务体制和现代社会治理体制的改革目标,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公民社会。”①“Civil Society”一词在国内有三种不同的译名,即“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虽然这三种译名之间存在着一些微妙的差别,但是大多数研究者是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由于本研究引用了不同研究者的文献,因此文中会同时出现“公民社会”、“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就西方学者已有共识的观点来看,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包括:私人领域、志愿性社团、公共领域、社会运动。公民社会理论家往往把国家看作是对公民社会的最大威胁。公民社会论者大都同意,公民社会最重要的特征是它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②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4-6页。众所周知,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社会功能,但是据此认为中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公民社会则值得商榷,这在事实上误读了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基本目标,即“强社会-强国家”的社会建构。
对此,本文拟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展开论述:通过回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来寻求“强社会-强国家”社会建构的理论基础;通过考察当今中国社会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现实状况来论证“强社会-强国家”的社会建构模式既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在历史的启示中重新审视《方案》的价值。
一、寻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原理,是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中,国家与社会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对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有关学者认为,“行政改革的关键不在于行政机构本身,而在于消除国家与社会的对立,消除构成这种对立的国家的历史性缺陷”。①张丽曼:《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真髓》,《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3期。“社会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分裂出国家,由国家来管理社会,这是社会发展总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社会由国家管理到多大程度,实际取决于社会自身的发展程度”。②荣剑:《马克思的国家和社会理论与改革》,《马克思主义研究》1987年第1期。从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必然的,这种分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之一;另一方面,正是在这种分离中,国家与社会也获得了统一,即国家管理职能的出现,而国家的行政改革是实现国家与社会统一的有效路径。
当代西方公民社会的一些研究者也并不认为“公民社会观”对于中国具有普世意义,尤其是对于它在中国可能会引起“国家与社会的对抗”保持着警惕的态度。比如,德国学者托马斯·海贝勒和诺拉·绍斯米卡特认为:“把西方语境中形成的公民社会观援引到中国,可能会出现根本不适用的情况。……社会力量以这种方式渗透到党和国家中,所有社会组织通过党员的纵横交错最终形成了网络化和相互渗透的关系。公民社会定义无法解释这种双重特征,因为它立足于国家—社会的对抗,不可能揭示二者之间的错综复杂性。”③托马斯·海贝勒、诺拉·绍斯米卡特:《西方公民社会观适合中国吗?》,《南开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因此,如何看待公民社会在中国社会建构中的作用,如何看待中国社会建构中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特别需要冷静地思考。应该看到:公民社会的倡导者有意或无意地夸大了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而无视社会组织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这种思潮容易使人们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产生误解,并对社会组织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就是西方的学者也对此提出了担忧,比如,美国政治学家托马斯·卡罗瑟斯曾说:“一些热衷于市民社会的人宣传了误导的观念,即市民社会只是由崇高的事业和热忱的、目标明确的行为者组成的。其实,任何地方的市民社会都是由良莠不齐、甚至完全怪诞的成分组成的、令人眼花缭乱的纵队。”④托马斯·卡罗瑟斯、薄燕:《市民社会》,《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7期。
而从现实的发展来看,独联体国家曾因过分依赖非政府组织而导致超过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出现了部分失控,成为各国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⑤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课题组:《外国非政府组织概况》,北京:时事出版社,2010年,第180-181页。
因此,笔者认为,不要迷信与盲从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对其完全照搬照套更是应该持一种非常警惕的态度。要立足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理论高度上来寻求中国社会建构的理论基础,在寻求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时,应该立足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理论。
(二)在国家与社会的统一中,既需要“社会组织壮大”,也需要“国家权威生成”
第一,维持社会秩序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恩格斯认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个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0页。在这一段论述中,恩格斯强调了国家权威的生成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性,维持社会秩序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因为“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54页。
第二,国家权威生成的必要性。恩格斯认为,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应该有权威,无论是社会组织的作用还是所谓社会自治都是相对的、有限度的。他在《论权威》中指出,“我们看到,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都是我们所需要的,而不管社会组织以及生产和产品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是怎样的”。“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权威与自治是相对的东西,它们的应用范围是随着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改变的”。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26页。
在许多东西方公民社会的研究者眼中,国家是公民社会的对立物,他们希望通过公民社会的壮大,由社会组织接管国家让渡出来的权力,从而实现所谓民主化。事实上,市民社会是国家的构成部分,两者之间不是对立的。“国家材料是‘通过情势、任性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而分配给它们的。国家的公民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员。‘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因此,国家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一种理想的,即必然的属于国家本质的划分。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的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文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然条件。”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51-252页。
第三,社会是国家的依托,同时,国家也代表社会。“到目前为止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着的社会,都需要有国家,即需要一个剥削阶级的组织,以便维持它的外部的生产条件,特别是用暴力把被剥削阶级控制在当时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那些压迫条件下 (奴隶制、农奴制或依附农制、雇佣劳动制)。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是社会在一个有形的组织中的集中表现,但是,说国家是这样的,这仅仅是说,它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在古代是占有奴隶的公民的国家,在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在我们的时代是资产阶级的国家。”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55页。进而言之,国家在表面上看是一种与社会相脱离的力量,是独立于社会的,实则不然。恩格斯说:“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它刚一产生,对社会来说就是独立的,而且它越是成为某个阶级的机关,越是直接地实现这一阶级的统治,它就越独立。”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3页。但“甚至在拥有巨量生产资料和交往手段的现代,国家都不是一个具有独立发展的独立领域”,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51页。“国家的看来是至高无上的独立的存在本身,不过是表面的”。⑦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10页。也就是说,国家在事实上并不是独立的。“国家权力并不是悬在空中的。”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77页。社会是国家的依托。
对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学者王新生⑨王新生:《市民社会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61页。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了深度的理论阐述,他认为,国家与市民社会间的领域区分是分析性的,而不是实体性的。也就是说,市民社会与国家的领域分离,并不是指把国家和市民社会分成两个互不相干的独立实体,而是指同一个社会实体被分析为两个不同性质的领域。它们之间的分离只是理论上的抽象。从实体的意义上讲,社会和国家是合二为一的,它们之间既不存在空间上的分离,也不存在时间上的 (历史的)分离。市民社会的私人生活在国家中进行,国家的一切政治活动也都在市民社会中进行。换言之,国家和社会是二元的,但却是一体的。一个人,当他进行私人的或非政治的公共活动时,他是在市民社会中活动的“市民”,当他进行政治活动的时候,他就是政治国家的“公民”,正如“市民”与“公民”的区分是相对的一样,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区分也是相对的。
笔者认为,学者王新生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解契合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真实状况,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区分是理论分析的结果,而在实在的层面,两者是处于一种统一的状态,这进一步验证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家与社会相统一的基本原理,我们切忌以一种存在去否定另一种存在,尤其是以社会的存在去否定国家权威的存在。
二、“强社会-强国家”:中国社会建构的实证考察
国内外许多社会组织的研究者认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社会组织的发展必将形成“强社会,弱国家”的局面。认为强大的、组织良好的和活跃的社会,会限制政府的有效运转。美国学者乔尔·米格代尔就指出:“社会结构,特别是那些实施了有效社会控制的众多社会组织的存在,对国家大幅扩展自己的力量,起着决定性 (消极的)影响……在诸多社会中,尤其是新兴国家中,重大的斗争所涉及的是,国家是否能够赶走社会中的其他组织,这些组织制定的各种规则违反了国家领袖的意志和目标。”①罗伯特·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07页。而有些研究者则认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在形成“强社会,弱国家”的同时最终将拖累经济,造成“强社会,弱经济”。曼瑟·奥尔森在其《国家的兴衰》一书中,用他独创的集体行动逻辑理论得出结论,“小的利益集团有极大的动力去从事代价高昂和效率低下的‘寻租’,为了免税而游说,互相串通限制竞争,降低了社会效率或总收入,并且加剧了政治生活中的分歧。更糟糕的是,分利联盟会减缓社会采用新技术的能力,减缓为回应不断变化的条件而对资源的再分配,并因此而降低经济增长率。集团越多和越强,意味着经济发展越缓慢。强社会,弱经济”。②曼瑟·奥尔森:《国家的兴衰:经济增长、滞胀和社会僵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1页。
笔者认为,这些西方的理论即使是主流的西方理论,一方面可能在理论上与逻辑上具有完备的自洽性,另一方面可能与西方的实践发展状况相吻合,但是中国社会的发展却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这些理论本身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解释中国的情况,还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通过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实证考察,我们往往会得出以下的结论:中国的社会建构恰恰是以“强社会-强国家”的模式来表达的。有实践表明,凡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地区都是政府效率较高,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因此,笔者的观点是:“强社会-强国家;强社会-强经济”的社会建构模式既是可能的,也是现实的。
政府能力,也称作政府效能,是指政府实际能够履行职责和功能的程度,政府效率是政府能力的主要指标。笔者根据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2011年发布的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社会组织部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和政府管理学院发布的《2011中国省级地方政府效率研究报告》中的相关数据,用SPSS17.0统计分析软件对2011年全国政府效率居前15位的省政府的政府效率标准化值、社会组织数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关性进行二元变量的相关分析,以论证笔者“强社会,强国家;强社会,强经济”的观点,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二元变量的相关分析是指通过计算变量间两两相关的相关系数,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之间两两相关的程度进行分析。根据所研究的变量类型不同,又可分为二元定距变量和二元定序变量的相关分析。在本研究中,政府效率标准化值和社会组织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比较典型的定距变量,故采用二元定距变量的相关分析。Pearson简单相关系数是二元变量相关分析过程中比较常用的相关系数,主要用来衡量定距变量间的线性关系。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政府效率标准化值和社会组织数的相关性系数为0.658,政府效率标准化值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关性系数为0.680,两个*号表示当显著性水平为0.01时,统计检验的相伴概率小于等于0.01,意为两者无显著线性相关的可能性小于等于0.01,即政府效率标准化值和社会组织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显著相关,且为正相关。
表1
表2
通过绘制出的散点图 (图1)也可以直观地看出,散点大体呈对称均匀分布,即政府效率标准化值和社会组织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呈正相关,人均社会组织数较多的省份政府效率标准化值也高,政府效率高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较高。其中,东部地区政府效率相对最高,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也最高,也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尤其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华东地区的江苏、上海、浙江、山东分列省级地方政府效率第1、2、4、5名,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也都名列前5位,在经济表现和政府质量上超过了其他地区。社会组织发展与政府效率、经济发展之间这些意想不到的联系,使我们对东西部地区的政府效率、经济差距有了新的认识。当然,单凭社会组织发展这一单个因素,并不能得出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是决定政府效率高低与否、经济是否繁荣的惟一或者是最重要的因素,商品经济的发展,工商业的繁荣,无疑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政府效能改善的推手,但是,社会组织的发展也对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政府效能的进一步改善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正如英国历史地理学家约翰·兰顿和莫里斯所说,是否将文化遗产和经济发展建构为独立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历史孕育其中的时间长短。显然,它们在互动,以改变对方。这里没有因,也没有果,有的只是一种互换的辩证过程。引发东部持续高速发展的更为广泛的国内外环境、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技术等因素不可忽视。但是,研究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有助于解释在以往的发展中,在面临机遇和挑战时,为什么东部比其他地区做得更好。那么又是什么使东部社会组织发展状况优于其他地区呢?
图1
三、在历史的启示中重新审视《方案》的价值
(一)历史的启示
中国台湾学者梁其姿查阅了2615种藏于国内外的地方志,所包括的省份有: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等18个省,统计出明清两代在地方成立的各类慈善组织共计有3589个,其中江浙两省 (今天的上海在明清时期分属江浙两省)就有1336个,占总数的37.2%,①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331页。从中可以看出今天社会组织蓬勃发展的地区,几乎都是那些在17世纪以来拥有众多各类慈善组织的地区。并且,慈善组织时常与商会、同业公会和其他一些互助团结形式相连。这是因为,所有自愿合作形式都是由同样的社会资本所滋养的。夫马进教授说:“事实上,正是因为有了善会善堂的传统,才能出现从未有过的、共同追求新目标的‘新式社团’。”②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从“善举”到“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6年第7期。社会组织传统惊人的应变力,证明历史具有极强的延续性。但是,历史为什么具有这样强大的力量让社会组织传统历经数世纪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巨变,得以保存下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地区继承了大量由众多社会组织产生的社会资本。一个地区的历史积淀越深厚,那里的人们从传统中汲取的营养就越多。在一个继承了大量社会资本的共同体内,自愿的合作更容易出现,这些社会资本包括互惠的规范和参与的网络。这里所说的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③罗伯特·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第195页。一个地区要想取得社会经济发展,更多的要靠其社会资本禀赋,而不仅仅是早期的社会经济禀赋。
笔者查阅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52年全国各省市生产总值,江苏省和浙江省人均产值分别为129.47元和110.85元,仅列在全国的第9和15名,而2011年江苏省和浙江省人均产值分别达到了62290元和59249元,列在全国除京津沪直辖市之外的第1、2名,江苏、浙江的经济总量更是分别占全国经济总量的10.38%和6.83%。就资源禀赋而言,两省在全国都属于资源不足的地区,两省尤其是浙江,自建国以来,周边安全形势严峻,国家没有大量投资,但在今天,江浙两省的民营经济增加值占本省GDP的比重分别达到了52.8%和62.2%。社会资本的存量,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往往具有自我增强性和可累积性,所有这些都在互相支持,互相强化。良性循环会产生社会均衡,形成高水准的合作、信任、互惠、公民参与和集体福利。社会资本促进了自发的合作。“温州人做生意的特点是相互帮助集资,互助意识非常强,大多能形成一个大团队。在温州,从上到下都注重开发社会关系资源。温州人多地少,历史上并不富裕,民间资本并不雄厚。温州发展的基础就是依托于社会关系资源之上的民间互助、民间组织和民间交往。在很大程度上,温州人之所以能闯天下,凭借的就是他们充分地调用了其拥有的民间的社会关系网络资源,将其变为他们的社会资本。”①王尚银:《中国区域性公民社会新探——以温州模式为例》,《新视野》2007年第5期。
信任是社会资本中最为重要的成分。肯尼思·阿罗 (Kenneth Arrow)指出,“实际上,每一起商业交易都内在地含有信任成分,无疑,任何一种交易都要有一定的时间跨度。人们似乎有理由认为,经济落后很大一部分程度是由缺乏互相信任造成的”。②Kenneth J.Arrow,“Gifts and Exchanges,”Philosophy& Public Affairs,Vol.1,No.4,Summer 1972,pp.343-362.那么,在历史上拥有众多各类慈善组织的地区的这种信任是如何产生的呢?《征信录》起到了重要作用。关于《征信录》,我们要从诞生于明末清初的善会善堂说起。“善会是个人自愿参加的、以实行善举为目的的自由结社,而善会办事机构的所在以及具体实施善举的设施则是善堂。”③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页。“善会”和“善堂”的产生使行善从个人的分散行为变成了以“善会”和“善堂”方式经营的公共事业。公共慈善事业的参加者甚众,捐赠者必然会关心自己捐赠的用途、善堂经营的成就等事务。负责善堂运营的会员也必然要证明自身的清廉和经营能力,报告当年的事业究竟取得了什么业绩。这样,就出版并广泛散发了被称为《征信录》的会计事业报告书,让广大捐赠者利用该报告书对善堂事业进行监督。《征信录》名称中的“征信”一词源自《中庸》的“上焉者,虽善无征。无征不信。”“征”就是明确的证据,征信即证明是真诚、真实和值得信赖,以及拿出证据说明的意思。
《征信录》在承担着主管着向他人表明信用的义务的同时,还由于民营福利事业具有很强的公共事业的性质,所以《征信录》还承担着民间向官府、民间向地方官表明信用的义务。《征信录》中所追求的,第一是人对人的信任,第二是民对官的信任。《征信录》作为人与人之间以及民间与官府之间取得信任的手段,在实际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在一个共同体中,信任水平越高,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合作本身会带来信任。更重要的是,《征信录》是根据公共的原理,亦即以公开为前提的理论编制而成的。这种公共原理被广泛接受,甚至影响到当时的地方政府在处理政务中也广泛采纳这一原理。在由社会组织形成的所谓公共领域中,官方与民间力量均有参与,并互有影响,在不同时代,两者有不同的比重、不同的互动关系,起初,社会精英的力量较大,从清代后期开始,国家力量在其中的比重日益增加。因此,明清时期江浙的善会组织不牵涉民主化、自由化等问题,往往以体现大同、普济理想为口号,协助朝廷巩固政权,调整政权与社会的关系,而不是与国家相抗衡,善会组织相当成功地维护了既有社会秩序。
(二)《方案》作为顶层设计的价值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具有自己独特的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和历史深刻地影响着一国的制度变迁,社会从来不是国家的对立物,社会组织与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的相关部分,实质上就反映了这种目标上的一致性。《方案》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两大体制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政府相应职能的转换和调整,积极探索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部分公共管理职能。具体说来,就是要“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方案》首次将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关系、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作为机构改革的基本任务之一。通过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向社会放权或扩权社会,给社会腾出更大的空间,同时加强监督管理,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让人民依法通过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方案》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组织的高度信任和期待。社会是国家的依托,“强社会,强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