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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依法保密问题研究

2013-09-03金璐

中国信息化·学术版 2013年7期
关键词:存储介质保密工作保密

金璐

【摘 要】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发展,由于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审查不严等原因所造成的失泄密事件不断发生,给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的保密工作是现阶段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

【摘 要】信息 公开 保密

【中图分类号】C93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7-0457-01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到2013年5月1日,该条例实施已经5年了。在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提高政府机关工作透明度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进一步发展,由于保密意识不强、保密审查不严等原因所造成的失泄密事件不断发生,给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工作人员保密意识不强

在很多机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仍然存在着“无密可保”错误观念,只懂公开,不懂保密,对保密的重要性、严肃性认识不足,保密意识淡薄而造成政府失泄密事件的不断发生。在某政府网站就发生了由于信息管理员为了图方便,擅自增加信息公开的数量,不管文件资料上是否有密级标识或者内容是否涉密,就把文件资料刊登在网站上。甚至有的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员把政务专网和互联网相连,直接把政务内网上的文件资料发布到互联网上,造成泄密。

2.定密工作落实不到位

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只有依法定准密,才能做好保密工作。个别单位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认为无密可定,没有认真开展定密工作,没有制定《国家秘密定密事项一览表》,造成定密随意,错定和漏定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难度,导致没有定上密级的的涉密文件资料被公开而造成泄密事情的发生。

3.保密审查工作不严

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有序推进的重要保障。根据《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在公开信息前,必须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甄别鉴定,以确保所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内容,才可以进行公开。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少单位的信息公开负责人对信息公开的保密问题不过问、不布置、不研究,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要求不严,甚至有的单位还没有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当然就更谈不上对相关信息进行甄别和审查了。

4.涉密载体管理不规范

大部分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公开信息时,都是使用移动存储介质把需要公开的信息拷贝到信息公开的计算机上,然后再上网公开。而相当一部分机关单位对于本单位的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比较混乱,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没有分开登记管理,工作人员个人U盘和工作用U盘混用,使这种明密不分、公私不分的现象比较普遍。就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一个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为了工作的方便,将自己的个人U盘拿到单位存储信息后又带回家里,在这个U盘上就存储了工作秘密和国家秘密信息。U盘在接入互联网后,造成了失泄密情况的发生。

二、如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工作

(一)严格遵守保密审查原则,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审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机关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首先要经过保密审查,确定不属于国家秘密且在《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公开。经保密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依法不应公开。保密审查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要求,是信息公开前的一个“过滤器”,保密审查要坚持三个主要原则,即:“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审查工作是由公布信息的部门对照本行业本部门的保密范围,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目的在于使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同时,保密审查必须在政府信息公开以前进行,如果事后进行,信息的保密性已经不存在,保密审查也就失去了意义。保密审查包括初审、复审和审定等程序。初审由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进行;复审由本行政机关保密机构组织进行;审定由行政机关行政主管领导决定。

目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还处于探索和初创阶段,尤其缺乏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在当前和今后的工作中,首要的任务是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或者规定,从公开和保密两个角度细化信息公开目录和保密范围,明确审查内容,规范审查程序,强化审查责任。其次是大胆探索积累和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办法和经验。其三是各级各部门要同保密部门沟通联系,不断完善和提高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质量和效率,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二)加强监督,确保审查要求落实

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行政机关对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我监督,可以明确由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来实施。一旦发现未经保密审查而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因保密审查把关不严而将涉密信息公开,应当及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报告同级保密工作部门。造成泄密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外部监督主管是指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履行监督职责,指导、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积极开展保密审查培训,对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同时协调本地区有关部门配合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三)加强教育,切实增强保密意识

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无论是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工作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党从建党之初起就把保密工作放在特殊重要位置。为保证抗日战争的胜利,1942年毛泽东同志在延安亲笔写下了:“保守机密,慎之又慎”。公开和保密是一对矛盾。政府信息公开要处理好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对政府的工作人员来说,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在工作过程中不断增强保密意识,提高保密知识和技能水平,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健康发展。

(四)规范涉密载体的使用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行政机关应配置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并由单位统一发放,建立严格的登记、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涉密介质与非密介质要严格区分,不能既处理涉密信息,又上互联网;要严格控制携带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带出工作区要经过批准,返回要核对检查;移动存储介质不再使用时要收回并对介质内的数据进行彻底销毁。要把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工作纳入到单位、部门和个人年度目标考核,对造成泄密事故的个人和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此外,要加强对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从购买到报废的全程监管,严格把守采购关、检查关、使用关、维护关和报废关等各个环节,从制度上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采取以上措施以后,基本上可以解决信息公开背景下网络泄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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