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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路径选择

2013-08-29徐振华

党政干部学刊 2013年5期
关键词:流入地流动人口人口

徐振华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 沈阳 110004)

流动人口,已非新鲜名词,亦非新鲜现象。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流动人口规模有扩大化之势。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流动人口巨大已成为我国人口国情又一特点。某种程度上讲,流动人口已成为替代传统“工人”概念的新时期的“工人阶级”。由于我国国体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管理流动人口、关爱流动人口、服务流动人口意义重大,已是社会发展不可逆转潮流,稍有不慎,会危及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目标。

一、流动人口概述

(一)流动人口内涵界定

何谓流动人口?简单而言,即为人口流动中所形成的一批具有相对稳定特征的人群,他们既不同于常住固定人口,也不同于临时外出人员,具体指向为那些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长期或短期“人户分离”的人口。所以,本文所指流动人口主要是进城务工人员,而那些不涉及户籍、住房、就业、福利、社会保障等制度性安排变化的短期公务外出、度假、旅游、探亲、访友等人员,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二)流动人口成因分析

人口流动,是任何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很多发达国家在城市化进程中也曾出现大量人口流动现象,大体可分为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集中化”为特征,主要表现为工业和人口的持续、大规模集中,城市数目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大城市不断增多;第二阶段则以“分散化”为特征,主要表现为大批居民从城市中心迁往城市郊区。相比发达国家,我国的人口流动目前尚处第一阶段。因此,人口流动成因也不尽相同。概括起来,我国流动人口成因主要有二:一是城市化的“拉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呈现出大量用工需求,这成为劳动力涌向城市的一个重要拉力。二是农业科技普及化的“推动”。综观我国流动人口,大体呈现出一种从农村流向城市、从西部不发达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地区的趋势。这其中的实质,就是劳动力的转移。随着农村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耕地亩产量的增加,大量农民从繁重的农田中解放出来,形成农村剩余劳动力,这成为劳动力涌向城市的一个重要推力。“一推”“一拉”的二力合作,恰恰形成人口流动的一个完美契合。

(三)我国人口流动现象回顾

1.古代的人口流动。人口流动现象,先秦之时便已有之。或为寻求舒适生活、或为改善生存环境、或为拓展发展空间、或为逃避战乱纷扰,或因灾荒瘟疫、或因兼并破产、或因重赋苛役等等,目的不同,原因不同,唯一相同的就是人口始终处于一种流动状态中。从最初的个人或家庭流动,到后来的整个民族的迁徙,都体现了流动的常态性,而每一种流动,最终都以融合告终。中国古代入主中原的鲜卑、女真、契丹、蒙古等游牧民族的“旧俗”最终被中原农业民族的“汉法”所替代,实现了边疆少数民族与中原汉族的民族融合。因此,出现了我国历史上有名的三次民族融合高潮:第一次在春秋战国时期;第二次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第三次在五代辽、宋、夏、金、元时期。历史的事实告诉我们,人口流动是永恒的,社会融合是必然的!“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历史规律与人口流动相伴相生。

2.新中国成立后的人口流动。受现实资源等条件的制约,我们继承并发展了自秦朝以来就形成的户籍制,对人口流动现象,特别是对城乡二元结构之间的人口流动有意加以限制。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现象作为人类社会运行无法违背的客观规律又开始“露出苗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人口流动现象以一种“势不可挡”的姿态蔓延在中国大地各个角落。城市人口与城市人口之间、农村人口与农村人口之间、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之间进行着频繁的流动。而在这个过程中,无论城市,还是农村,都获得了人口流动带来的好处。对于城市而言,人口流动为其发展带来了丰富的劳动力,进而为城市建设积累了低廉人力资本;对于农村而言,人口流动为其发展带来新观念、新技术以及相对丰厚的收入等。但回顾这一过程,我们走的却是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新中国成立后,城市布局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划。可惜的是,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形成的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结构,让城市化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更有甚者,在较长一段时间里,实行的是“反城市化”战略,即把城市人口大规模迁往农村,比如: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市民返乡、干部下放,等等。这种人为干涉人口流向、逆潮流而行的做法,不但不能真正解决城市人口聚集问题,反而会使我国城市化矛盾积累。由于城市化的长期停滞,到了改革开放以后,人口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呈现出一种突然爆发的局面。尽管人口流向回到正常轨道,可“户籍制”再一次束缚了人口的自由流动。不管怎样,出于对改善生活环境的强烈愿望和对城市生活的美好向往,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千方百计努力克服流动过程中的一切包括来自经济、心理和制度等方面的成本,像潮水般涌入城市和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直到今天,这种人口流动大潮仍然是一浪高过一浪。

3.新世纪的人口流动。人类进入21世纪,人口流动的步伐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的节奏迈得更加有力而矫健,城市越来越离不开人口流动,农村也越来越依赖于人口流动,二者之间对流动的需求都到达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地步。而比起农村,城市对人口流动的“依赖度”恐怕要更胜一筹,城市化推进渴求大量劳动力,更兼城市丰富的就业资源、相对完善的公共服务、便利的基础设施等,将人口流动的“主流向”扭向了“农村→城市”的人口流动模式。在此背景下,形成了一支特殊的社会群体——流动人口。因此,本文所指流动人口主要是指从农村流向城市的以农民工为主体代表的流动人口。“身”为农民,“份”为工人,错位的“身”“份”搭配,将流动人口推向了农村的“村口”、城市的“边缘”。而与其对城市发展的巨大贡献相比,此种不相称的境遇越来越不能为其所接受,亦不能为国家和社会所接受。在肯定人口流动积极意义的同时,党和政府顺应时势,也开始关注流动人口、关爱流动人口,将如何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纳入到了决策规划视野中。

二、我国流动人口的政策演变:从“管控”到“服务”

新中国成立后,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现象是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大形势密切关联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的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1980年,全国流动人口总量为200万,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显示,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2.3亿,占到全国总人口的17%,增长速度非常迅速。而据沈阳市人口计生委的统计数据显示,沈阳市流动人口2011年也近131万人。如此规模的流动人口频繁作用于经济、社会生活。因此,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细究诸多政策发现,以2002年为界,党和政府对流动人口的政策和态度大致经历了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

(一)以“管控型管理”为主——2002年前

我国“民工潮”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这一时期,对流动人口的政策态度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以治安防范行业限入为重点,实施全方位的行政监控”的特点。1995年7月,针对当时全国范围内的“民工潮”的出现,以及由其引发的很多的社会问题,当时的中央综治委会同公安部、劳动部等部门在厦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会,会议在肯定流动人口对流入地带来巨大贡献的同时,也指出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已经对流入地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交通等各种管理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所以,特别是对流动人口聚集地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现象比较频繁的现象,当时提出必须要加强综合管理,于是出台了《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其指导思想为十六字方针:“因势利导,宏观调控,加强管理,兴利除弊”。在2002年前,全国都贯彻执行这一方针。依据这一方针,大城市政府从保护市民利益、减少人口规模压力的角度出发,在外来农民工行业准入、子女就学、行政收费等方面出台了许多限制性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并加大了对城市“三无人员”的收容遣送力度。

(二)以“服务型管理”为主——2002年后

2002年之后,党和政府对待流动人口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这一时期,对流动人口的政策态度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以保护农民工权益,降低进城门槛”为主的特点。流动人口管理开始由“控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方向转化。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党和政府对解决“三农问题”需要诉诸城市化、工业化认识的深化,中央对流动人口工作方针亦发生重大转变,体现在指导思想上即为2002年初确立的新十六字方针:“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清除各种歧视农民工的政策、降低农民工外出就业门槛、为农民外出就业创造公平环境、实现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一系列政策。从此,以保护以农民工为主要群体的流动人口的管理就具有了保护性和服务性特征。此后,每年国家和地方政府都会出台一些保护流动人口的政策。面对这支庞大的队伍,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把“服务”放在了“管理”的前面。2007年,中央综治委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意味着从政策上更明确对于流动人口将从“管理控制”转向“服务管理”。党的十八大报告又一次把“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放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予以突出强调。显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已成为管理思路的“重中之重”。

三、促进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题中之义

清华大学薛澜教授认为,社会管理归根到底就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流动人口作为现代化城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该在我们的管理服务之内。可惜的是,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户籍制的束缚,流动人口在为流入地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却得不到相应的“国民待遇”,沦为一个社会边缘群体。由于身体不在户籍地,而户口又不在流入地,导致流动人口一个尴尬的处境,处于一个“三不管”状况。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毫无疑问成为我们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抓手,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促进社会和谐幸福的理性抉择

何为和谐社会?借用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可以把和谐社会通俗地理解为静态的‘具有合理社会结构’和动态的‘具有合理社会流动机制’的社会”[1]。从动态角度讲,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流动机制健全、充满机遇的社会。正所谓“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社会只有流动起来,才有活力。真正的和谐社会不应该是各类社会阶层一成不变的社会,而应该是允许和鼓励社会成员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改变命运的机会,使整个社会保持适度运动和动态的和谐社会。所以,人口流动迁移,尤其是由农村向城镇,由经济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的流动,给人们提供了改变生存状况、提高生活质量、提升社会地位的机会,形成了农民工及其子女向上流动的渠道,对于培养和扩大社会中间阶层、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促进“三农问题”解决的有效渠径

“一般认为,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实质是增收问题,而增收的关键是减少和转移移民”[2]。这实际上就涉及到了一个化解“三农问题”的关键步骤——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根据《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0》显示,在我国的流动人口中,数量最大的是外出农民工。因此,解决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问题将会间接辐射到“三农”问题的解决。因为人口流动迁移是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农村繁荣的必由之路。可以说,以农民工为主的庞大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创造出了一条城乡融合发展、化解“三农”问题的新思路。与此同时,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已进入工业化中期。世界许多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这一期间农业与工业关系正值根本性变革期,也正因如此,工业发展将有能力成为反哺农业的经济发展要素。目前,“我国人均GDP、农业GDP比重和工农业GDP之比等多数指标,已达到大规模反哺期的国际参考值”[3],这就意味着我国已经具备相当实力来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这也正是促进“三农问题”解决的关键之举。

四、当前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困境所在

(一)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理念稍显滞后

流动人口管理理念可追溯至公共行政理念这一源头。公共行政大致经历了统治型、管理型、服务型三大理念的演化过程,而每一种理念都对应着一种政府行为方式。在对待流动人口态度上,目前的情势已基本摆脱统治型态度,但管理型态度依然浓重,服务型态度明显不足。在此背景下,造成对待流动人口的管理理念跟不上日趋频繁的“流动潮流”。具体表现有四:一是管理对象范围狭窄。不少地方政府无论从服务还是管理上,重点依旧在户籍人口身上,对辖区人口的管理总体上没有跳出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分立并行”的传统框架。二是管理偏见尚存。很多地方习惯性地把流动人口视为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在针对其具体管理中往往表现为“歧视而非尊重、管控而非服务、防范而非保护”,这无形中便疏远了流动人口与当地政府的关系,也使得其心理归属感走向虚无。三是权益保障缺失。正是出于“管理重于服务”的行政理念,造成对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和服务普遍滞后,不少地方和部门有意无意、或明或暗设置一些歧视性门槛,这就使得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和产品难以惠及流动人口。四是政治权利虚无。流动人口的双重身份使得其无论在城市民主活动、还是在社区基层民主活动中,很多时候都是被遗忘的对象。本应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在流入地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虚无之物”,利益诉求的正常渠道表达堵塞。在此大环境下,流动人口子女作为流动人口的主体构成之一,必然会因当地政府的差别化管理和城市市民的误解化成见而产生心理文化隔阂和边缘化社会处境之惑。

(二)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不足

社会保障本就是为保障弱势群体不因艰苦困境而丧失生存机会而做出的一种社会福利性制度安排。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流动人口就是今天这个时代的弱势群体。因此,流动人口理所当然应被纳入今天的社会保障体系。但由于流动人口的流动性特征,导致这种保障也必须要变成流动性的社会保障。因此,让社会保障“流动”起来,这是降低流动人口生存风险、维护其基本生活条件的有力举措。然而,虽然当前各地的人口已流动起来,但社保体系却处在一个静止不动的位置上,“一动一静”使得流入地社保体系对流动人口的容纳能力自然下降。具体原因有二:一是政策尺度执行不一。当前我国所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宏观政策由中央统一制定,但各地具体实施政策时,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实际做出自主性调整,这就造成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基金的区域统筹和跨省流动之间的冲突。因此,流动人口中断参保、退保现象时有发生。恶性循环之下成为社会边缘人,在城市的基本生存风险亦增加。二是社会救助体系覆盖面窄。如前所述,现行城市社会救助体系覆盖对象仅仅是城市户籍人口,流动人口与其无缘,最低生活难以得到保障。在流入地社会保障不足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应有的政策设计初衷难以兑现,流动人口抵抗生存风险的能力变得低下,更兼本已有限的收入使其生活普遍拮据,“缺钱可花、不敢花钱”窘境成为其常态。

(三)政策设计缺陷带来的执行偏差

即使再善的政策,如果由于设计上的缺陷而得不到有效执行,无异于恶的政策。因为有缺陷的政策会漏洞百出,有空可钻,使得政策目的在一番盲目执行、歪曲执行后变得“面目全非”,甚至走向反面。其实,近些年针对流动人口这一群体的相关政策并不少。但这些政策要么在设计上没有确定的实施主体,要么缺乏可操作性的细则,诸种因素造成其在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并未取得预期效果。比如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流入地政府要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法律规定符合正义性、公平性,但如何实现这一政策初衷的具体措施、在这一政策实施中遇到诸如经费来源等具体问题如何处置并无详细说明。虽然现行法律指出了义务教育经费实行“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但实际运行中,对于政策执行主体的流入地来说,这部分多出来人口的教育经费,很难得到来自中央的补偿。原因出自“以户籍为准划拨经费”的国家教育经费转移体制。对于流动人口来说,人流出了,但户籍仍保留在流出地,因此这笔子女教育经费不能随人划出。如此造成的地方配套资金和经费缺口只能由流入地政府自行解决,这就加剧了流入地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财政困境,导致其政策执行动力不足,沦为疲于应付,政策效果亦因此大打折扣。

五、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路径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杨菊华认为,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至少包含四个维度:“经济整合(economic integration or incorporation)、文化接纳(cultural acceptance)、行为适应(behavioral adaptation or ad-justment)、身份认同(identity of the mainstream society)”[4]。(如图1所示)从这四者分布排列的先后顺序可以看出,经济整合、文化接纳、行为适应和身份认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递进关系: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社会融入发端于经济整合,经过文化接纳、行为适应、最后达到身份认同境界。

图一 中国乡-城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社会融入的理论模式

的确,流动人口子女社会融入牵涉面广,内容复杂,不仅仅是某个领域的融入,也不仅仅是单个领域融入的“单兵推进”,而是互为依存、互为递进的。在以上理论的启发下,本文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流动人口子女社会融入应是一个多层次、立体式的融合过程。结合现实情况,将流动人口社会融入路径概括为教育、身份和心理融入三个维度:

(一)教育融入——第一层次

教育融入是流动人口及其子女与流入地城市走向融合的基石,也是其摆脱艰苦困境,走向美好生活、体面生活的基础渠道。因此,流动人口社会融入首先体现在其子女教育融入层次上,而教育融入的关键又在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城市的上学上。现行户籍制、教育体制恰恰就在就学这个环节将绝大多数流动人口子女“拒之门外”,这显然有失教育公平性。为此,应从以下三方面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融入问题:

1.“公办”“民办”共进,解决学校资源不足问题。首先,应加大对公办学校的投资力度。“适当放宽条件,保证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广度,农民工子女上学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5]。与此同时,制定公办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具体细则,将公办学校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工作,包括接收管理、教学过程、安全、转学、经费等统统纳入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其次,要鼓励和支持民间力量办学。在我国目前公办教育资源相对稀缺的现实背景下,不得不引入社会力量办学。为此,首先在合法性地位上,对达到教学标准的民办学校,政府一定要给予扶持和承认,让“游击队”变为“正规军”,这是一种政策支持,能从信心深处给公民个人办学以动力。其次,要适时地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运作加以监督、管理,确保其合理、合法、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活动。第三,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税收、用地、设施置备等要加以优惠、协调。最后,政府要组织培训专业的教师人才,为农民工子女学校提供人才储备。

2.变“户籍制”为“居住地制”,打破制度屏障。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困境集中体现为机会不均,而机会不均的根源就是制度屏障的阻碍。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带有明显身份划分色彩的户籍制度,与今天市场经济体制下频繁的人口流动需求已极不相适应。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还不具备取消户籍制的条件,只能采取渐进式的改良,将“户籍制”改为“居住地制”。所谓“居住地制”,就是在政府颁发居住证的基础上,对所有居住地的流动人口及其子女在社保、就业、医疗、教育等方面采取一视同仁的公共服务。这一小小的突破,从起点上将打破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难题的制度屏障,也将迈出流动人口子女获得平等受教育权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进而可以继续跟进“同城待遇”、“全城接纳”等措施,为流动人口子女的异地教育敞开前所未有的希望之门。

3.变“择校费”为“入学绿卡”,化解资金难题。2005年夏天,浙江省绍兴市教育局出台一项外来农民工子女“入学绿卡”制度,开了全国的先河,也给今天我们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资金困惑带来了启发。众所周知,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过程中面临最现实的就是经费问题。我国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再加上户籍制度的实施,使得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时,与常住人口相比,在教育机会的获得、教育资源的利用方面,往往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6]。一些家庭出于对教育机会和资源的渴求,不惜一切代价去争取,“借读费”、“择校费”应运而生。这些费用的存在不仅给流动人口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正处在青春期子女的心理留下了“二等公民”身份的阴影。绍兴的“入学绿卡”制旨在解决这一问题,明确规定:只要孩子户口不在绍兴,且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人照顾;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绍兴本地的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绍兴经商并取得工商执照,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1年以上;父母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孩子身体健康,符合这些条件的农民工子弟,均可获得“入学绿卡”。拿上“入学绿卡”到指定学校上学,学校必须无条件接受。

(二)文化融入——第二层次

所谓文化融入,就是流动人口对流入地城市的语言、风俗人情、文化、社会理念等的了解和认可程度。主要包括语言能力、文化了解、语言实践、诸如婚姻、生育、教育健康等各种价值理念多项因素。对成年流动人口而言,他们在成为流动人口之前就已经完成了社会化过程,形成了自己可能已经根深蒂固且难以很快调适的看待社会人生、为人处世的基本理念。等流动到流入地城市后,他们会面临一个艰难的文化融入过程,因为其固有的文化认知会排斥现有文化环境,所以极有可能经历一段较长的文化融入过程。而对于流动人口子女来说,较之父母或其他成年流动人口来说,在文化融入这块相比之下显得更有优势。因为其头脑里近乎“一张白纸”的文化认知会大大有利于其接受新的文化环境。因此,流动人口子女社会融入在文化层次上的融合倒是一个相对轻松的环节。对流动人口来说,流动到一个新的地方,首先遇到的就是语言问题。我国960万平方公里,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地区之间、民族之间各有各的方言和土语,习俗也不尽相同。所以,流动人口对流入地城市的文化有多大程度的了解?是否认可不同于自己家乡的文化?是否较好地掌握了流入地的日常交流语言?在私下里主要采用家乡语言还是流入地语言进行交流等等?其实,语言的状况不仅可以很好地反映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沟通的能力和手段,也能敏锐地反映出其保留家乡文化的意愿以及融入流入地的程度:假如流动人口不会讲普通话或当地方言,会影响他们对当地文化习俗的了解,自然就谈不上文化融入了;假如流动人口会讲普通话或当地方言,但在私下仍然使用家乡话进行交流,这在一定意义上表明,他们还并不太愿意彻底融入到当地的主流文化中。文化融入会受制于流动人口子女在流入地城市的教育融入,但反过来也会加速或阻碍这种融入过程:对流入地的语言、风俗习惯、社会理念较深的认知和接纳愿意将有利于其更快地整合于流入地城市的教育结构中。当然,并非意味着只要实现教育融入,文化融入就一定能够实现,因为流动人口即使可以整合到流入地城市的教育结构中,但在接纳和认可流入地文化习俗的同时,也可保持自己在家乡早已形成的文化特色。

(三)心理融入——第三层次

心理融入才是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本质,也是融入的最高层次和境界。所谓心理融合就是人们某种内心情绪、观念和态度的一种根本转变。对于流动人口来说,就是从心灵上、态度上、归属感上真正与流入地城市融为一体。这个层面的融入对流动人口子女的重要性要远大于其自身的重要性。对于流动人口本人来说,他们更多关注的是找到像样的工作、赚更多的钱、给子女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缓解家庭经济困难,然后落叶归根,回到农村老家,继续过祖祖辈辈都在过的踏实日子。而对其子女则不同:“他们倾向于落地生根,以融入城市为目标,适应流入地社会,定居过日子,大多不愿回归农村”。对于这样的心理处境,我们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茫茫九派流中国,纵横当有凌云笔”。无论哪一阶层的劳动者,都是社会主义中国大家庭的一分子。在改革的成果惠及城市和农村的同时,徘徊于其间的流动人口绝不应成为政策盲点和“真空区”,改革成果应无缝隙地惠及到流动人口。这将考验的是城市的包容心、政府的决心和社会的良心。

[1]万军.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1:2.

[2][3]潘捷军.我国三农问题的双重视野、双向效应和双轨路径[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4]杨菊华.从隔离、选择融入到融合:流动人口社会融入问题的理论思考[J].人口研究,2009,(1).

[5]陈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困境、成因及对策[J].党史文苑,2009,(7).

[6]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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