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劳动争议处理中调解机制的重要作用

2013-08-24张露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7期
关键词:仲裁争议纠纷

■张露

当前劳动争议呈现出以下一些主要特点,一是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成都市锦江区近年案件数量递增态势非常明显,2007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57件,2008年处理案件146件,2009年处理案件415件,2010年处理 465件,2011年处理357件。二是集体争议持续增多。特别是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带有普遍性的劳动纠纷引发的争议,其主体可能是几人、十几人甚至几十人。近年来,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群体性劳动争议,当事人最多的达68人。三是调解难度不断加大。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对裁决胜诉的期望值很大,处于强势的用人单位则往往不肯与劳动者和解,从而导致争议只能靠裁决方式结案。

加强调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劳动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不同,它不仅仅有财产关系,更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人身关系,一方面关系到劳动者生存与发展的切身利益与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关系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利益及其发展。因此简单生硬的裁决方式很难准确地解决劳动纠纷,更不易化解双方情绪对立的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如果是调解方式处理案件,它强调双方自愿,突出关系和谐,符合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及其处理的内在要求,能从法律上、事实上、思想上有效化解双方矛盾。

——适应和谐社会发展需要。劳动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都有可能产生积极或消极的作用。尽管劳动争议案件的标的额一般不大,直接裁决简单方便,但容易造成当事双方的抵触情绪,甚至双方都会认为裁决结果是偏袒了对方。如果采取调解方式处理案件,居中裁决的第三方充分了解事实,依法做当事双方的协调工作,尽量缩小双方的差距,让双方握手言和,达成都能接受的协议,既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能让企业心平气和地认识到自己的问题。这样处理案件,对于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树立仲裁机构权威都有重大意义。

——能提高办案效率。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对解决争议的时效性要求较高,而一裁两审程序的设置使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比普通民事案件的处理周期更长,案件的久拖不决大量消耗了当事人的精力。对于仲裁委来说,以裁决方式处理的案件必须经过严格的送达、开庭审理、制作裁决书的程序,排期等待开庭的时间长,仲裁员工作量大,依法按期结案的压力大,造成办案效率低下。如果采取调解方式结案,一是仲裁委依法出具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强制力,双方必须履行,案件得到了彻底的处理;二是有可能减少仲裁员的工作量,能保证案件的按期结案,大大提高办案效率。

旺苍县最近在九龙乡场镇召开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兑付大会,现场拿到工资欠款的农民工们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去年以来,旺苍县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项行动小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专项行动,先后为59名农民工追回工资欠款110余万元,受到群众的好评。

曾楚 李伟

调解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调解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调解本身是尽快解决劳动纠纷的好手段,是让对立双方化干戈为玉帛的最好方式,但前提是作为第三方的调解人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调解人的态度不一样,通常得出的结果也不一样。如果仅仅是为了一劳永逸的案结事了,无论结果是否合法合理,以能出具调解书为最终目的,劝说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大量放弃自身应得权益,损害甚至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完全违背了调解的初衷,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实际被架空。因此,调解必须在合理合法维护当事双方劳动权益的轨道上有序进行。

其次,加强仲裁案内调解的力量。虽然《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去调解劳动争议,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申请仲裁并进行调解。但二者出具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是不相同的。前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后者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客观上造成前一类调解资源上的一些浪费,同时无法律强制力的调解协议也会降低调解的公信度,既影响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因此应着重加强仲裁机构的办案力量,让仲裁员有充分的精力和时间以多种多样的方式认真调解每一个案件,使劳资双方的权益尽量多以协调的方式得到充分保障。

猜你喜欢

仲裁争议纠纷
邻居装修侵权引纠纷
署名先后引纠纷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一种多通道共享读写SDRAM的仲裁方法
纠纷
ICSID仲裁中的有效解释原则:溯源、适用及其略比
争议光伏扶贫
争议一路相伴
两岸四地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过去、现在及将来(上)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