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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亦难逃法网

2013-08-22李鹤新薛邦伦温邱娜邢同宝

浙江共产党员 2013年6期
关键词:济源借条办案

文/李鹤新薛邦伦温邱娜邢同宝

“零口供”亦难逃法网

文/李鹤新薛邦伦温邱娜邢同宝

畏罪情绪和侥幸心理促使其将之前的供述全部推翻,直至判决李福禄也没再认罪——

商业骗贷,拔出萝卜带出泥

李福禄特大受贿案发端于一起商业骗贷案。2012年12月6日,山东省济南市齐鲁银行(原济南市商业银行)在受理业务咨询过程中,发现某存款单位所持“存款证实书”系伪造,于是报案。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将犯罪嫌疑人——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济源等人一举抓获,震惊全国的“12·6”特大伪造金融票证案浮出水面。

该案牵扯出包括山东省商务厅原副厅长在内的厅级干部9人、处级干部6人、企业管理人员5人,时为山东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副局长的李福禄赫然在列。

行贿人刘济源与李福禄早在1999年就认识,私交甚好。“李福禄做事很谨慎,比如给他现金时,他从不让我派员工送,都叫我亲自拿给他,或者他自己来我办公室取。”刘济源不止一次这样说。

从2003年到2010年,先后担任山东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助理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局长的李福禄,利用对全省大中型工矿企业和大专院校的财政资金进行检查的权力,帮助上海全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济源联系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矿业集团、枣庄矿业集团等单位,向齐鲁银行办理存款业务达8亿余元。其间,刘济源以这些存款为依托,通过非法质押手段实施贷款诈骗行为。

为图报答,刘济源多次对李福禄表示:“你帮我拉存款这么辛苦,我一定不让你白忙乎。”

这“好处费”是收还是不收?是细水长流还是一次吃个够?是直截了当还是假借合法外衣?巨大的诱惑和对东窗事发的恐惧折磨了李福禄很长一段时间。

“李局,你给银行拉存款有什么错啊?我给你的钱也是我炒股挣的,是交完税的钱,完全归我自己,又不是银行的,我愿意给谁就给谁。”刘济源的话给李福禄吃了一颗定心丸。从事财会工作30多年的他开始施展手法,将兄弟和朋友推到幕前,自己隐身幕后操纵,表演了一出出偷梁换柱的双簧戏。

偷梁换柱,受贿巨款巧掩饰

2005年6月15日,李福禄第一次收受刘济源赠予的5万元现金,从此一发而不可收。5万、10万、50万、500万……5年时间里,李福禄以工作生活需要、朋友借款、注册公司等名义收受刘济源贿赂总计3135.26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高达1100万元。

李福禄受贿手法之多、受贿方式之隐蔽,每每让检察官惊叹不已。

李福禄在法庭上。/王凯忠摄

手法之一,收受房产后以他人名义办理产权手续。2008年,李福禄的儿子进入北京某艺术团工作,李福禄告诉刘济源他想在北京给儿子买套房。刘济源对这一暗示心领神会,立即行动起来,在北京购买了总价值290余万元的房子和车位送给李福禄。但在办理房产证时,李福禄却授意刘济源以刘济源母亲的名义办理,以防日后事情败露被调查。

手法之二,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并出具借条交给李福禄保管。表面上看事情与李福禄无关,但他却能通过控制借条实现对贿款的实际控制。

手法之三,“借款”开办公司。2010年7月,李福禄以其弟开办公司需要注册为由,从刘济源处获得1000万元注册款,用于注册、经营山东永隆达投资有限公司。同样,李福禄以其弟名义写了借条。为防万一,借条签有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名字,直接由李福禄保存,名为借款,实为李福禄的受贿款,那家公司也是李福禄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

三种手法,看似完美地掩盖了受贿事实。躲在一张张大额“借条”背后,李福禄自以为找到了万全之策,即便日后东窗事发,他也能以借条为掩护保全自己。殊不知,他的巨大胃口正一点点将自己吞噬。

随着上述三笔巨额受贿事实浮出水面,案件办理迈出了关键一步。

死不认罪,法网恢恢哪里逃

李福禄长期在财政部门任职,深谙逃避法律制裁之道,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案发前就已把受贿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得尽乎完美。到案后虽然初步交代了罪行,但当案件移交聊城市检察院主办后,面对新的羁押环境,李福禄的心理发生了微妙变化,畏罪情绪和侥幸心理促使其将之前的供述全部推翻。他辩解北京的房产是儿子从刘济源处租借的,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而另外两笔款项都是相关公司从刘济源处借的,与自己无关,他更没有参与帮刘济源拉存款的事。直至判决李福禄也没再认罪,使该案成为一例零口供案件。

这一变故是办案检察官们始料不及的。办案组连夜开会,再次明确了一直以来坚持的办案指导思想,即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集中精力在外围调取证据,通过建立一条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锁定李福禄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使李福禄串供、销毁证据的手段都成了认定其犯罪的强有力的再生证据。

办案组成员先后奔赴北京、泰安、枣庄等地,逐笔核对刘济源公司的转款情况,同步询问相关证人,固定涉案款项的权属性质。就这样,办案人员将能调取的证据全部收集固定,逐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李福禄拒不供述的情况下,证实了其利用职务之便,从大型国有企业中为刘济源拉巨额存款,并大量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保证了案件侦结、公诉、庭审的顺利进行。

李福禄因受贿3135.26万元,于2012年6月27日被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福禄不服上诉,2012年12月3日,经山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3月14日,在山东省检察机关反贪工作会议上,聊城市检察院反贪局承办的李福禄受贿案被评为“反贪十大精品案件”。

(据检察日报)

案后点评:

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监督局曾在一篇分析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报告中披露,有81.4%的腐败官员认为自己犯罪与“不懂法”有关。其实所谓的“不懂法”只是一种障眼法,其骨子里是“不畏法”。这些官员无视党纪政纪法纪,恣意妄为,终至走上犯罪道路。

本案中,李福禄就属于挑战法律的高智能罪犯,他挖空心思在政策、法律中寻找可乘之机,妄图以合法形式掩盖收受巨额贿赂的犯罪事实,甚至串供、销毁证据,拒不认罪。好在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李福禄串供、销毁证据的种种行为反而催生了强有力的再生证据,使其最终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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