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犬气味鉴别标准化探析
2013-08-20周士兵
周士兵
目前,波兰、荷兰等欧洲国家的法庭已比较普遍地接受警犬鉴别技术取得的结论。波兰是近年来应用气味鉴别技术最广泛的国家,波兰司法部门认为,在警犬鉴别过程中,如果用5头犬同时对同一个气味物证进行鉴别并得到肯定的结果,则这一证据是毫无疑问的。在实际操作中,他们要求至少要用2头鉴别犬,每头犬至少重复3次。美国部分州的法庭有时也接受警犬鉴别的证据。荷兰不仅把警犬鉴定作为法庭直接证据,而且组建了以警犬鉴定为主的气味库。在美国、丹麦等国家,警犬鉴别检验鉴定的结论也已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但很多的国家同我国一样,警犬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只作为警方进行案件调查的一种技术手段,这与我国警犬气味鉴别的现状有关:一是我国警犬虽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才投入使用,但因考核标准不一等原因,犬的实际作业能力与千变万化的实战应用条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不能完全达到使用的要求;二是投入实战的鉴别犬没有通过统一的权威机构或专家来进行资格认证,多由警犬使用部门自行考核,其标准不尽相同,很难确认其能力的高低和鉴定结论的准确度;三是鉴别结论的做出多依据经验由训导员做出,缺乏科学性。因此,从技术水平、鉴定主体和鉴定程序上都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即便警犬鉴别在许多案件中都有应用,也破获了许多案件,但由于操作程序等的不规范,警犬鉴定结论还不能作为法庭证据直接使用。
2011年8月,公安部下发了《公安机关警犬技术气味鉴别规则》,意在促进和规范警犬气味鉴定技术的应用。为提升气味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发挥警犬气味鉴别在刑侦等工作中的作用,在实践中有必要从鉴别的各个环节做起,为警犬气味鉴定发挥证据作用奠定基础,根据这一技术的特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规范气味采集程序
嗅源、被鉴物的气味因采集的方法、介质等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别。为尽量减少气味采集环节的缺陷而造成的鉴别准确率下降,有必要使用统一的方法、统一的材质、严格控制采集时间等,在气味采集过程中保证气味的均衡,减小误差。
二、使用先进鉴别设备提高准确率
我国传统的气味鉴别技术是以平面或罐内的形式进行的,罐内鉴别的准确率一般在77.6%(2008届警犬技术刑侦专业本科毕业前1个月30次鉴别统计结果)。近年来我国研制了气味鉴别平台设备,它是一种以镀铬铁管为气味载体、利用电磁原理控制气味载体的释放,以奖励犬正确的气味鉴别行为的新型鉴别训练和使用设备。这一新型设备因为其气味载体独特、操作方式科学、鉴别准确率高等特点明显区别于传统的平面鉴别或罐内鉴别,而对警犬的训练方法也有较大的区别。气味鉴别平台在德国、荷兰有类似的产品,但其基本原理为机械控制,存在控制不灵活、训练时有噪声干扰、容易出现故障等问题。我国的鉴别平台使用电磁控制,便捷高效;表面材质经不断改进,适合警犬作业。经统计,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的4头气味犬使用鉴别平台训练,其手部触摸1分钟的气味条件鉴别准确率在92.3%(2009年5~7月份随机抽取40次统计),远高于传统的罐内鉴别。由此可见,这一鉴别设备大大提高了鉴别的准确率。
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师生使用气味鉴别平台进行训练
三、制定气味鉴别标准化规程
气味鉴别重在操作,为了提高鉴别的准确率,应采用最为合理的鉴别规程。在以往的经验中,训导员一般采用“鉴别小形式”以加强嗅源记忆、采用“否定式鉴别”以进行鉴别结论验证等,国外则采用“嗅源衔取”加强嗅源的认定。为综合这些具体做法的优点,保证鉴别准确率,将以上的经验加以规范,制定如下的优化鉴别规程。每组鉴别进行3次,次序及要求如下:
(一)测试鉴别:以鉴定申请单位提供嗅源作为所求物,配物无气味,用警犬进行鉴别。
测试鉴别的目的是对警犬鉴别作业的准确性、嗅源的有效性进行测试,同时起到强化嗅源的作用。如警犬测试鉴别作业正确,则继续进行正式鉴别;如警犬鉴别错误,则暂缓或停止鉴别。
(二)正式鉴别:使用警犬对鉴定申请单位送检的检材进行鉴别。
正式鉴别的目的是观察警犬对嗅源气味和某被鉴物气味是否有同一认定或否定反应,记录作业状况。
1.警犬对某被鉴物气味产生认定反应,记录该被鉴物编号;
2.警犬未对被鉴物气味产生认定反应,记录作业结果。
(三)验证鉴别:在警犬正式鉴别的基础上,取出警犬有认定反应的被鉴物或放入嗅源作为所求物,使用警犬进行鉴别。验证鉴别的目的是检验警犬鉴别认定(或未认定)反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德国北威州警方的气味鉴别平台设备
1.如果警犬在正式鉴别中对某被鉴物产生认定反应,那么验证鉴别前将该被鉴物取出,用警犬进行鉴别其它物品,记录作业状况。
2.如果警犬在正式鉴别中未对某被鉴物产生认定反应,那么验证鉴别前将嗅源或备份嗅源加入被鉴物中,用警犬进行鉴别,记录作业状况。
以上鉴别程序,在加强嗅源和鉴别验证两个环节后,提高了鉴别的准确率。经同组鉴别实际统计,这种“三次一组”的鉴别程序所得的结论比传统的“一次鉴别认定”准确率提高约17.6%。
四、采用科学的鉴别检验评价体系
在公安部2011年颁布的《公安机关警犬技术工作规定》中,对于鉴别只是做了原则上的规定,如:鉴别需要使用3头以上的鉴别犬、不可以物鉴人等。为保证气味鉴别的科学性,进行标准化的鉴别可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更具体的规定:
(一)犬的头数。至少选用3头(含)以上考核合格的警犬进行不少于5组气味鉴别,每头警犬进行前述的3次作业为一组鉴别。
(二)鉴别结果评价及出具鉴定意见书。对于每组鉴别,由3位专家组成的小组现场观察并做出结论;对警犬鉴别检验结果,用贝叶斯公式根据每头警犬既往20次训练统计得出的准确率为基础,综合评价对于某案件气味鉴别的准确率。
建立警犬鉴别检验评价系统,改变以往由一个或几个带犬民警出具警犬鉴别结论的做法,而由带犬民警参加的警犬技术专家组出具警犬鉴别检验鉴定结论,并应用高等数学知识进行统计评价,开创警犬鉴别检验评价的新模式。
上述的平台气味鉴别方法及鉴别结果评价方法,经辽宁省公安厅警犬基地、鞍山市公安局警犬队等部门的实际应用,鉴别准确率明显提高。近3年来,唐山市公安局警犬队应用这一体系,侦破交通肇事案件400余起,社会效益显著。
这些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的标准化尝试,切实提高了警犬气味鉴别的准确率,为其成为可信的法庭证据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