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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回鹘文买卖契约的法律性质——以《阿狄赫达干卖地契》为例

2013-08-15帕孜来提买买提江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塔什高昌回鹘

帕孜来提·买买提江

(新疆大学人文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高昌回鹘,指的是840年后回鹘西迁新疆之后以高昌及北庭为中心建立的政权,前后达5个多世纪。这一时期是古代维吾尔族历史发展的重要阶段之一。回鹘文形成于8世纪中叶,高昌回鹘汗国时期回鹘文逐渐取代了漠北时期使用的古突厥文,并广泛应用于宗教典籍,文学作品、契约和历法等,留下了极为丰富的文献资料①。10世纪中叶,回鹘人皈依伊斯兰教,特别15世纪以后,回鹘文逐渐被其他文字所取代,各种回鹘文文献也遭到毁坏,只有那些被埋葬于地下的文献被保存下来。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法、俄、日等西方国家为了自身利益向中国西部派遣的“探险队”和“考察团”在敦煌,新疆发现了写成于8至15世纪间的古代回鹘文文献。出土的回鹘文文献有宗教典籍,文学作品、卜辞、历法、药书、医方400件社会经济文书,内容涉及古代回鹘人的文化生活,土地制度、赋役制度、高利贷、阶级关系、民族关系、社会习俗等方面。敦煌出土的回鹘文宗教文献较多,世俗文书相对较少,特别是契约类残缺的现象较多。

回鹘文契约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土地买卖契约,人口买卖契约,土地租佃,牲畜租用契约,土地交换契约,货币与粮食等物品的借贷契约,典当契约,收养子契约,释放奴隶的契约,遗嘱,收支单据,便条等杂文书。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买卖契约文书。回鹘文买卖契约主要分为两大类,即土地买卖契约和人口买卖契约。这两类契约的对象虽不相同,但其内容的基本结构是相同的。这些契约大多仅盖的是私人印章而非官印,所以契约较多的是反映民间百姓私下交易的一些情况。

《阿狄赫达干卖地契》是出土于敦煌的22件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中的一件,即买卖契约。其发现者是英国考古探险家奥里尔·斯坦因(A.stein1862-1943)。该卖地契现存于英国伦敦不列颠图书馆。为便于分析,以下转引该契约的汉译文:(?)年腊月初一,我阿狄赫达干因需要通用的(官布)而把我位于齐木哈克的一石土地合情合理的买给了名叫合·塔什(的)相温,其售价我们是这样商谈的:我们以在高昌地区流通的两侧边儿,中间处有印章的一百个官布成交了。这一百个官布在立文书之日,我(合·塔什相温)已全部付清。我阿狄赫达干也全部收到了。该地的四界是:北边以合·僧库尔相温的地为界;西边以相温于伽的地为界;南边以库玛儿相温的地为界;东边正以我合·塔什相温地为界。该地将千年万日地归合·塔什相温所有。我阿狄赫达干的弟兄,亲友均不得过问。若想过文,其言无效。只有合·塔什相温的话有效。谁若想依仗有权的官吏之力制造纠纷,就要付出与该渠上属于合·塔什相温的地相当的(两块)地。此言之证人:喀…恩;证人:统喀喇相温;见证人:我弟弟布土尔。这个印章是我阿狄赫达干的儿子喀喇木克的。在详细地询问了买方(和)卖方之后,我卜萨尔·辛海·喀亚写了(该文书)。该文书是阿狄赫达干(所卖)土地的文书(背面)。②

以上是回鹘文《阿狄赫达干卖地契》的汉译文,从翻译内容来看,没有官府介入,是私人之间的土地买卖契约。因为在人类社会,买卖、交换、借贷、雇佣等各种人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中,契约承担了很大的法律和经济性功能③。因此契约文书都有严格的格式,一般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契约起草的日期。(?)年腊月初一。

2.交易原因,立契约人关于交易物品的事由。我阿狄赫达干因需要通用的官布。

3.交易物品的价格。把位于齐木哈克的一石土地合情合理地卖给了名叫合·塔什相温。

4.确认买者付款和卖者收款的执行。这一百个官布在立书之日,我﹙合·塔什相温﹚已全部付清。我阿狄赫达干也全部收到了。

5.宣告新主人的权利。该地将千年万日地归合·塔什相温所有。

6.保障新主人的权利后,一旦出现破坏协议的情况追索赔偿的范围。谁若想依仗有权的官吏之力制造纠纷,就要付出与该渠上属于合·塔什相温的地相当的﹙两块﹚地。

7.文书结尾部分,有参与签约的人和证人的情况。证人:统喀喇相温。见证人:我弟弟布土尔。

8.为了表明文书已正式签署生效在结尾部分会特别用了印章。这个印章是我儿子喀喇木克的。

本文试图通过《阿狄赫达干卖地契》的格式,内容对该契约的参与人,所有权问题条款,卖方担保条款等进行分析。

在回鹘文契约订立过程中除了买卖双方当事人,还有证人,书契人等有明确身份的人参加,文末有关于证人,保人的记录。证人是订立买卖契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因素,买卖契约的订立必须至少有一位证人的参与,一般订立契约会有3-4个证人参加,最多的时候是5个证人参与契约订立。《阿狄赫达干卖地契》契约中有两位证人即是喀…恩和喀喇相温。虽然我们很难确定这两位证人的身份,但也可以推测在契约中,除了以亲戚关系充当证人外,这两位证人应该是在当时社会中非常活跃或者是德高望重的人。此外,契约文书的结尾处,阿狄赫达干的弟弟布土尔不是以证人,买卖双方中的人或者是书写契约人的身份出现,而是以见证人的身份出现,其地位和作用相当于证人,这也是《阿狄赫达干卖地契》较其他契约文书特殊之处。说到契约的参与人就不得不提到卖主阿狄赫达干的儿子喀喇木克。因为要想让契约具有法律效力除了买卖双方和证人的签字外还得必须加盖印章。两个较为重要的契约参与人均为阿地赫达干的亲人。由此可以说明:“土地和奴隶的占有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出不是属于个别人的事情,而是全家的事情”③。

书写人契约的人应该是懂得契约的格式同时也是大家极为信任的人。《阿狄赫达干卖地契》契约的书写人是卜萨尔·辛海·喀亚,他应该是专门被聘请书写的人,也有另一种可能是以一种半职业化的身份参与这份契约订立的。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得是,在《阿狄赫达干卖地契》中无论是买卖双方还是参与人都均为男性,这表明当时的封建社会维吾尔族男性不仅是财产所有者,而且其社会地位也较维吾尔族女性高。他们控制着家庭或家族的基本财产并拥有处理财产的权力。在《阿狄赫达干卖地契》中,卖主在表明自己卖地的原因后,这样写道“toyuru tomluy sat”山田信夫将此释为“公正地(而且)冷静地(考虑以后)卖掉了”。李经纬译作“合情合理的”。陕西师范大学的刘戈教授则认为这个词组的汉译文应是“公正合法地趸卖…”。简单的一句契约用语“公正合法的”,买卖人出售东西订契约时既是合理合法的,又是冷静考虑过的,把这些词汇组合在一起,成为契约中的固定词组,这也是回鹘人经商头脑在遣词造句方面的一种反映。这种说法很少见于汉文契约④。

地主对自己土地拥有使用权和买卖权。契约中的“该地将千年万日地归”的短语就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地主的权力,可见那时的买卖契约,十分重视所有权问题。关于所有权制定的条款很多,主要包括买卖交易前后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有无第三人提出争议问题及卖方对所有权瑕疵进行担保的问题。这些条款起到了保障和规范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作用,构成了买卖契约的主要内容构架,实现了订立契约所要达到的目的⑤。在土地买卖契约或者奴隶买卖契约所有权声明中,这样一段措词较普遍,它必然具有公式的和法律效力的意义⑥。所有权声明是对卖方所有权存在瑕疵的一种保证和对买方权利的一种维护。这一条款的存在对保障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的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使契约的内容更加完善。在土地买卖过程中会导致土地所有权的转移,为了防止买方利益受到损失,买卖契约中一般都会明确规定买方在何种情形发生时有权要求赔偿⑦。同样在《阿狄赫达干卖地契》中也注有“谁若想依仗有权的官吏之力制造纠纷,就要付出与该渠上属于合·塔什相温的地相当的两块地”。该条款中的“谁”应该就是可能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即“阿狄赫达干的弟兄,亲友”。这影响不了契约中所定下的带有惩罚性的赔偿,这是卖方的保证也是对买方利益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可以保证交易的稳定。虽然契约是民间的私人文书,官方一般不参与其中,但在民众心中国家还是具有很高的权威。在百姓看来国家及其官员是民间契约的管理者和监督人。因此“在出卖土地或奴隶时,对伯克和其他掌权者实行保证条款”“付出与该渠上属于合·塔什相温的地相当的两块地”这一赔偿金额条款应当说是这买卖契约中最关键性的内容之一,它也直接地说明了订立买卖契约的意义所在,即保障买方权利。《阿狄赫达干卖地契》中的赔偿为一赔二的加倍赔偿方式。这是一种带有经济惩罚性的赔偿,意味着提出所有权争议的第三人若要赎回土地就要多出一倍的价钱才能赎回原有的土地。实际上,这一条款具有阻止赎回并保护买方权益的功能。可见在当时社会,普通民众也都意识到了这一点,因为对买卖双方而言保证交易的稳定性是职责。买方没有任何损失也就没有必要要求一赔二的赔偿金额,卖方的家人及亲人也同样免受惩罚性的赔偿,在经济上也不受损失。

契约文书在我国历史十分久远,并且一直延续着“民间执业,契券为凭”的理念⑧。虽然高昌回鹘汗国时期回鹘人逐渐从游牧走入定居农耕生活,发展了城市和商业贸易,在文化方面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大分工,土地,税收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是至今没有任何可以证明高昌回鹘汗国时期颁布过书面法的历史资料⑨。我们虽然不能确定当时是否颁布过系统的书面法,却能从《阿地赫达干卖地契》中可以确认当时推行并实行的是一种“因俗施治”的方法。这样做的好处是既不妨碍汗国统治的大局同时更加符合建立稳定的基层社会统治秩序的需要。

[1]杨富学.回鹘文文献与高昌回鹘经济史的构建[J].史学史研究,2007,4.

[2]池田温(日).敦煌文书的世界[M].中华书局,2007,P160.

[3]冯家班(德)著,邹如山译.高昌回鹘汗国的社会生活[J].吐鲁番市地方编辑室出版,1989,P35.

[4]刘戈.回鹘文契约研究札记之一[M].西北民族论丛(2),P145.

[5]霍存福,王宏庆.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分析[J].当代法学,2004,第18 卷第一期.

[6]冯家班(德)著,邹如山译.高昌回鹘汗国的社会生活[M].吐鲁番市地方编辑室出版,1989,P34.

[7]霍存福,王宏庆.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分析[J].当代法学,2004,第18 卷第一期.

[8]中国法律史学会编写.中国文化与法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P259.

[9]司马义·铁木尔.高昌回鹘汗国文化[M].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P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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