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云南的汉族移民与少数民族家庭伦理变迁
2013-08-15罗春梅
罗春梅
(临沧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政法系,云南 临沧677000)
一 汉族移民与云南汉文化的形成
明清是汉族移民进入云南的高峰时期。明代移民主要是朝廷为巩固西南边防而组织的政策性移民,清代则更多为讨生计而动迁的经济性移民。据学者推算,光军事移民的第一代有可能就达80余万,再加上民屯、经商、仕宦、谪戍等,明代进入云南的汉族移民可能达到了百万之巨。[1]48清代随着中央政府加大对云南的开发力度,汉族移民继续涌入这片西南的偏远之地,“至19世纪,人们普遍认为汉族人口在西南人口中的比例几乎提高了一倍,占近60%,接近现今的民族比例”。[2]99毫无疑问,大量汉族移民的到来,不仅加速了云南的开发,同时也改变了云南的人口结构、民族成分、文化结构和社会结构。就象学者们所言的那样,移民使云南极大地汉化了,云南实实在在地成为了中国的一部分。
汉化的重要标志即汉文化成为云南社会的主流文化。“在古代观念上,四夷与诸夏实在另有一个分别的标准,这个标准,不是‘血统’而是文化。所谓‘诸侯用夷礼则夷之,夷狄进于中国则中国之’。”[3]41所以说,汉化则意味着云南的少数民族已经不再用“夷礼”而遵循“中国之文化”。
人作为文化传播中最活跃和最重要的载体,在迁移过程中不单会出现“濡化”现象还会产生“涵化”现象。“濡化是不同族群、不同社会赖以存在和延续的方式及手段,同时也是族群认同的过程标志之一。人们通过代代承继的语言、服饰、饮食习惯、人格、信仰、共同祖先和社会经历,认同于某一族群,成为其中之成员,并于此区隔于其他族群”。[4]287与此相对,涵化则能形成文化传递、交流和整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文化体系间由于持续接触和影响而造成的一方或双方发生的大规模文化变迁。”[4]290正是在看似矛盾的过程中,汉族移民把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汉文化传播到了偏远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国家政权的支持下影响和改变了云南各少数民族的文化,与此同时也和白、彝、傣等少数民族文化相互整合交流形成别具一格的“云南汉文化”。传统的汉族社会实行以家为本位的社会制度,一切社会组织都是以家为中心,“融国家于社会人伦之中,纳政治于礼俗教化之中,而以道德统括文化。”[5]20所以,在汉文化的传播过程中,少数民族家庭伦理首当其冲受到冲撞。在此,文章将以少数民族家庭伦理的变迁去深度剖析明清汉族移民的影响,从一个侧面去观察云南区域历史发展变迁的动力和脉络。
二 汉族移民的家庭伦理特征
钱穆说,中国古代文化的主要源泉是古代人对于“民族”、“宗教”、“国家”三个观念,它们促成了秦、汉以后中国的大一统,而这些文化的内层则是中国人的“人道观念”,“人道观念”的根本却是中国人的“家族观念”。“家族”是中国文化最主要的一个柱石,中国文化全部从家族观念上构筑起来的。[3]50-51冯友兰也直言,中国是以家为本位的社会制度,所有一切社会组织均以家为中心。在旧日所谓五伦中,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关于家的伦已占其三。[6]231两千年来无数士人的最高理想和人生信念就是: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正体现了汉族社会对家庭生活和家族的倚重。出于人的天性,移民迁居到移居地容易向母体社会看齐,然后以母体社会为标准重建,明清云南汉族同样将家庭伦理与孝道观念做为建构社会秩序的基石,以伦理为本位,“伦理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4]72汉族移民持重家庭伦理,并呈现明显的儒家思想色彩,这可从一些家乘谱牒中窥见一斑。如临沧市云县县志记载,徐家,原籍江西抚州临川县七十五都镇四图延寿乡太平桥村。始祖于清乾隆初年(约1760)游艺云州,子孙繁衍,分布于茶房、大寨、涌宝一带,其宗谱字派为“登元火宗(州),经振家声。守德常泰,怀仁永昌。信义为本,忠孝乃康”。其中大寨“德”字的一支,祖传的家训是“孝父母,友兄弟,睦宗族,和乡里,重稼穑,崇节俭,敬师傅,慎婚嫁,完国课,遵国法。”[7]683昆明、曲靖、石屏等地的汉族也莫不如此。云南府“科第显盛。民遵礼教,畏法度,士大夫多才能,尚节仪,彬彬文献与中州埒。”曲靖府“山川平坦,士风渐盛,科第人才,后先相望。……习尚简朴,颇信释教,婚姻论门第,力耕致富,士尚廉耻,与物和平。”临安府“士秀而文,崇尚气息,民专稼穑,衣冠礼度,与中州等。虽诗书郡人多畏法,少有不平,宁弃不争,多爱清雅,敬老崇文。婚礼近古,俗喜尚学,士子讲习惟勤,人才蔚起,科第盛于诸郡。”[8]118由此可知,汉族移民家庭伦理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家族至上,耕读传家的思想意识浓厚,传宗接代、光宗耀祖的观念根深蒂固。传统的汉族社会以家族为社会生活的重心。“家庭缔结之终极目标应该是父母子女之永恒联属,使人生绵延不绝。短生命融入于长生命,家族传袭,几乎是中国人的宗教安慰。”[3]51这些观念不会因为明清云南汉族移民身处边地而有改变。“世业耕读,诗礼传家、敦厚传家”,这样的词句或显或隐地出现在许多的家乘祖训中,特别那些取得功名的汉族后裔,非常热衷寻根问祖,建祠堂、修家谱。乾隆时曾官至都察院左副都御使的建水人傅岩溪,先世居江西高安县之菱湖,曾祖时迁滇,借归省太夫人之机,“取道两江,拜高安祖祠,偕族姓言欢,叙长幼,讲孝悌,亲逊里党,观者咸叹息称盛事。及归,携其支派世系,纂修族谱,既成,邮而合之,公之敦笃本支者又加此。”[9]330再如曾任河南布政使、山东巡抚、福建布政使等职的景东人程含章,本江南程氏,明初从征云南,留屯云南,明亡职替,易姓为罗。久深木本水源之念,乃于道光二年七月,甫能奏复祖姓,于是营住宅为家祠,拨给田租五百石,择其族中尤急者赡之。规模初定,置产未丰,是诚有望于贤后嗣之扩而充之。[9]397
第二,夫妇虽是家庭的基础,但家庭实质上是以父子为轴、夫妻为辅。父子为轴的家庭核心关系,从血缘出发,实现了以上事宗庙、下继后世为目的的文化设计。因此,与之相应的原则和规范,便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倡导。“父子之道”是为父慈子孝,《礼记·大传》说:“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10]907由于上下尊卑、不平等的人伦关系原因,孝道被定成为人人皆需遵守的基本生活规范。更甚者,孝经把一切行为都用“孝”的法则来衡量,其中父子所代表的上下尊卑关系,包括了尊敬与顺从权威。也就是说宗法社会赖以维系的家长制,是以孝道思想作为教化的手段,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如孔子言:“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与。”所以“孝”是家庭伦理的基础,也是政治道德与宗教信仰的凭借,“孝顺”观念在中国人中内化之深,根深蒂固的程度远超过其它的道德价值,云南汉族移民家庭中同样如此。
第三,婚姻的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合两姓之好,婚姻无关个人感情,婚姻的缔结遵守“门当户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多子多福”等信条。由于,家庭以父子为主轴、夫妇为辅,《白虎通义·爵篇》就言:“妇人无爵何?阴卑无外事。是以有三从之义: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夫尊于朝,妻荣于室,随夫之行。”[11]13-14“夫为妇纲”规定了女性从属于男性的准则,妻子无法成为独立个体,其价值消融于丈夫身上,没有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在家中也没有分配财产的权利,再加上“七出”之条的制约,使得汉族移民家庭形成男尊女卑、不平等的夫妻关系,一夫一妻多妾的现象也较为多见。
第四,父权至上的汉族移民家庭,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上强调“父慈子孝”,所谓“父慈子孝”,既包含“子为父隐”和“父为子隐”。“父为子纲”确立了父母子女之间不平等的社会地位,由于血缘和感情原因,子女对父母的崇敬自然产生,自觉并甘愿地服从于父母祖先。社会道德要求子女履行孝道,于情理上也要求父亲要对子女慈爱。实际上由于血缘的关系,父亲会把子女作为自己生命的延续和未来的希望。因此,父亲会十分关心子女的生活和成长,尽心去教养子女,祈望子成龙女成凤,光宗耀祖,故有“天下无不是之父母”的说法,强调子女对父母绝对的服从。
第五,宗法制下,强调家的社会地位和作用,认为“国之本在家”,“积家而成国”,“家国同构”。《礼记·大学》言:“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10]1410家是国的缩小,国是家的扩大,所以费孝通先生说:“在我们传统里群的极限是模糊不清的‘天下’,国是皇帝之家,界限从来就是不清不楚的,不过是从自己这个中心里推出去的社会势力里的一圈而已。”[12]30
三 少数民族家庭伦理的变迁
在国家政权强力的介入和主导,以及社会精英的支持和汉族移民的示范作用下,以儒家为核心的中原文化系统获得了更大的传播力量,对云南的土著少数民族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使得他们在服饰、丧葬、婚姻习俗、家庭伦理观念等方面有所流变。经过明清两朝的经营,统治者“用夏变夷”的政策已经看到了成效。开化府(今云南文山),“刻木为信,不习文字,不喜拘讼。崇巫祀鬼,迁徙无常,设流之后,学校既开,习俗渐改,汉人稍寄居焉。”广西府(今云南泸西、弥勒、师宗)“士知问学,民务力田,风化既行,习俗渐改。”[8]82通过考察各种方志、地方文献的记载,可以看到儒家文化冲击后少数民族的变化,一是少数民族世俗形态的流变,二是伦理习俗的变迁。
第一,少数民族精英阶层家庭伦理观念的变迁。为实现国家的“大一统”,明清的统治者积极地推行教化,当时地方官员的职责一为行政管理,二就是推行教化,发展教育推行教化“以化夷俗”,目的是要使少数民族“明君臣父子之礼,懂礼乐教化之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云南的社学、义学、书院等各类学校纷纷建立,儒学教育迎来了发展的高潮。而为了保持自身的社会地位和特权,进入国家的主流社会,少数民族上层的很多子弟也走上了读书应试的科举之路,因为明朝时国家就已规定,袭职的土司子弟必须要接受儒学教育。这些少数民族的上层子弟不管最后是否“金榜题名”,在儒家文化的浸淫和熏陶下,都已深刻领悟到了儒家文化的精髓乃是家庭伦理道德,于是,儒家家庭伦理原则和规范成为他们及家人的固有观念及行为处事原则和方式。借由他们倡导和示范,儒家伦理道德也被引入到了族人里。这些人开始效仿汉人,取汉姓,修家谱,建家庙,编造祖先的来历、族属,甚至杜撰祖先来自“南京应天府柳树湾”这类的传说,特别是那些取得了功名和社会声望高的人。如,建水曲作冲上下寨“摆依人”的白姓家族和阿姓家族,均有家族庙宇和并有田产。每年三月要聚族祭祖。相传,晚清时白姓一祖先曾赴省城考进士,虽未中,但在阿迷州颇有声望,故白姓家族始有家庙。[13]49这种情况在云南并非个案。
第二,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流变。葬礼是儒家礼仪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冠、婚、祭礼一起构成了中国人的人生四大礼。丧礼被看做是推进孝的重要环节,《白虎通义·崩薨》言:“丧者,亡也。人死谓之丧。何言其丧?亡不可复得见也。不直言死,称丧者何?为孝子之心不忍言也。”所以,儒家讲究“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丧礼的基本原则就是要“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丧礼的基本特征是重孝道、明宗法、显等级、隆丧厚葬。随着儒家文化思想的传播,明清云南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发生了流变。最明显的变化有三,一是由火葬逐渐改为土葬;二是葬仪汉化;三是葬礼耗费增加。元朝人李京《云南志略》记载:“罗罗即乌蛮也。……酋长死,以豹皮裹尸而焚,葬其骨于山,非骨肉莫知其处。葬毕,用七宝偶人,藏之高楼。”[8]2乾隆年间《东川府志》:“黑倮罗,性朴。……丧与汉同,葬以火化,祭则羊豕,捶死不杀。”而到光绪年间《腾越厅志稿》已为:“妙罗罗,又一种。……没后棺敛掩埋。春秋祭祀,仿佛汉礼。”[8]29说明早期彝族还盛行火葬,受汉族“入土为安”观念的影响,清末已改为土葬。雍正时《云南通志》也载,顺宁府“男耕女织,鲜习文字,九种杂居,改流后,渐化汉俗。”弥勒州,仲家,沙人也,“父母死,亦知戴孝,不食肉。”雍正年间《临安府志》记载:“丧,殡殓葬祭,多准家礼,惟讌待酬赠,靡费甚多,近日止用槟榔、普茶,稍为节俭,但听柩经年,多惑风水。”康熙年间《云南通志》记载,大理府“婚丧尊朱子礼,四时墓祭。”[8]119这些记录清楚地显示了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流变。
第三,少数民族婚姻习俗的流变。云南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和汉民族不太相同,姑舅婚、姨表婚、转房婚、从妻居等都有,婚姻形式比较复杂。如彝族,“嫁娶尚舅家,无可匹者方许别娶。”“夫妇之礼,昼不相见,夜同寝。”[8]2沙人,据《丘北县志·人种》载:“惟成童即婚娶,既婚之夕,女随伴,多男女不同室,次日即回女家。值农忙来婿家相助,仍自回去,必待外娠生子方归,……遇佳节或赶街;男女各携烟品,约会野田草露间,携并肩,歌唱舞蹈以为乐,名吃火草烟。”[13]7到明清之际“与汉人渐次化合,习俗变易。如兄弟共妻,械斗为婚,久已不闻。”[8]31而汉族的婚姻不同,《礼记·昏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因此,婚姻的性质是两个家族间的契约关系,影响到社会的安宁,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意志和感情归宿。这种观念的变化导致少数民族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地位的下降,父母包办婚姻的现象增多,婚前交往被视为“风流”,以夫为纲、男尊女卑、三从四德、从一而终、贞洁等观念成为社会流行的普遍观念,离婚、改嫁逐渐为社会所不容许。
第四,孝道的嬗变。孝是中国伦理文化的特色,是一切人伦原则和规范的核心,是一切伦理原则的起点和终点,是一切道德的根本。“孝”不独为汉族的专利,各民族都有关于“孝”的道德要求,如朝鲜族,孝道具体内容和要求:一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二是侍奉;三是恭敬和顺从;四是谏言;五是“立身扬名,以显父母”;六是奉祀等。[14]280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向来标榜“以孝治天下”,要求人们忠君孝亲。明清统治者为追求政治上“大一统”,维护自身统治和稳定社会秩序,更是极力鼓吹孝道,特别是清代统治阶级大力旌表孝义、倡导孝行。《清史稿·孝义传》说:“清兴关外,俗纯朴,爱亲敬长,内悫而外严。既定鼎,礼教益备。定旌格,循明旧。”在这样的背景下,清代的孝道在实践中除了正常的孝行外还有千里寻父、割肝刳股等极端和愚昧的做法,云南少数民族的孝文化同样呈现出这样的特点。卯观成,昭通禁卒。父汉人,娶夷妇。父以乌蒙之乱死,母被掠,卖给威宁耿家屯耿家为婢。年十九,舅为其娶妻,观成以舅氏命,不敢违,出而泣曰:“吾母为人婢,不能归养,忍有家室乎?”于是同室不与婚者三年。最后其孝心感动了郡之士大夫,受助六十金,完成了其善事母亲的心愿。[9]641而“丧葬掩土,不知祭祀”的拉祜族,在父母的祭日已经形成了“不劳动、不出门、不购物、不盖房,子女不能结婚,不准客人到家中住宿”[13]51的禁忌,明显可以看出明清云南少数民族的孝文化内涵发生了嬗变。
四 结 语
从移民史的角度看,明清时期的汉族移民作为文化载体对汉文化在云南的传播和儒学的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不能忽略在云南实现“内地化”的过程中,国家政权力量所起的关键作用,政治上“大一统”是云南区域历史发展变迁的重要动力。正如陈春声教授所言:“区域社会的历史脉络,蕴涵于对国家制度和国家‘话语’的深刻理解之中。如果忽视国家的存在而奢谈地域社会研究,难免有‘隔靴搔痒’或‘削足适履’的偏颇。”[15]10在国家开发边疆和实现政治上的“大一统”的过程中,少数民族家庭伦理发生了变迁,使云南社会结构与中原地区进一步同质化,一些少数民族及其精英阶层也实现了身份的转变,增强了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感,维护和巩固了国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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