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及其风险监管问题探讨
2013-08-15黄儒靖
谢 鉴 黄儒靖
(云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云南 昆明 650221)
2012年10月在东京召开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新闻发布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对中国的影子银行潜在风险表示担忧。而2012年11月华夏银行第三方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完成兑付,并最终在2013年1月由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全额回购”,这一事件不仅打破了银行理财产品零违约记录,还使得市场担心已久的“影子银行”风险初露端倪。
一、影子银行体系的内涵界定
影子银行(Shadow Bank ing)最早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保罗·麦考利在2007年美联储年度会议上提出,概括那些“有银行之实,但无银行之名”的各类银行以外的机构。经济学家保罗·塔克给出了更切合实际的论述,他认为,“那些向企业、居民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期限配合和提高杠杆率等服务,从而在不同程度上替代商业银行核心功能的那些工具、结构、企业或市场”,均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根据这一定义,基于市场交易而发展起来的影子银行体系实际上包括了几乎全部市场型信用机构。
从法律属性角度,影子银行具有实体或准实体性质,有一定的组织结构或在实体机构内的部门开展业务,形成自身的资产和负债,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从功能角度,影子银行发挥了创造信用,参与信用、期限或流动性转换的功能。影子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回购活动创造信用。通过产品分层设计和评级机构评级等内外部增信方式,将缺乏流动性的长期贷款转换成高流动性的资产支持证券,实现流动性转换。
从监管角度,影子银行都缺乏有效的监管约束机制。影子银行的活动很难受到类似传统银行准备金制度、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约束,也不像传统金融机构那样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程序,其产品结构和评级增信等信息缺乏有效的监管。
二、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特点及发展现状
(一)中国式影子银行体系的界定
在中国,对影子银行尚没有统一的界定。银监会在其2011年年报中,对影子银行进行了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影子银行是指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的非银行信用中介机构;广义的影子银行涵盖了所有在传统银行体系之外涉及信用中介的活动和机构。
根据广义影子银行的定义,按提供信用的路径可以将影子银行划分为三部分:银行渠道、非银行金融机构渠道和非金融机构渠道。通过银行渠道提供的银子银行以银行理财产品(非保本型)为代表,包含银信合作、银证信合作和银证合作部分以及大量的未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委托贷款;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渠道提供的银子银行包含非银信合作信托产品、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担保公司融资性余额、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通过非金融机构渠道提供的影子银行以私募基金和狭义民间借贷为主。
(二)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现状分析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也主要源自规避监管的动机。相比发达国家,中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更加严格。居高不下的存款准备金率,严格的贷款额度控制,都让银行配置资金的效率下降,成本上升。因此,资金有动机避开银行,出现所谓的“金融脱媒”现象。而银行本身也有动力将贷款包装为理财品、银信合作等受监管程度更弱的形式,变成影子银行的一部分。
从规模上,目前还没有对影子银行总量精确的计量方法,但从融资总规模来看,在近十年我国融资总规模增长了近7倍,而传统银行贷款占社会融资总规模的比例却日益下滑,从2002年的95%降至2012年的仅仅58%,其中影子银行的作用可见一斑。以理财产品为例,仅在2012年,我国针对个人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数量达28239款,较2011年上涨25.84%,而发行规模更是达到24.71万亿元人民币,较2011年增长45.44%。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已经达到了历史新高,被认为是银行影子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
但不同于美国主要由资产证券化所组成的影子银行,中国的影子银行高度受商业银行主导。换句话说,中国的影子银行很大程度上是商业银行为了规避监管,主动将手中的资源转出传统存贷业务所造就。这主要是由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并不成熟,影子银行资金来源和运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所以信用创造功能不强。而资产证券化机制的缺失,也使得国内影子银行更多的是发挥期限和流动性转换功能,本质上还是一种零售型的融资方式。
(三)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在大型商业银行为主导的影子银行体系中,我国虽然没有建立存款保障制度,但影子银行事实上享有政府的隐形存款担保,不太可能造成诸如2008年9月雷曼倒闭后市场对影子银行的挤兑危机,但这无疑会激励“道德风险”,增加政府“兜底”成本,而非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影子银行的不断发展,其对金融稳定性埋下的风险隐患也逐渐显现。
1.影子银行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一方面,影子银行活动影响了货币“量”的投放。影子银行以资金为经营和交易对象,通过与银行类似的金融中介活动,为整个市场提供了资金融通,却没有进入央行对货币供应的监测范围,影响了货币基数和货币乘数的准确性。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机制不能正常的传递到实体经济中。另一方面,影子银行为传统商业银行提供了规避调控监管的渠道。以理财产品为例,多数理财产品流向了传统信贷业务受限的房地产行业以及政府融资平台。此外,部分高风险公司债券由于其收益率较高,也成为了理财产品的主要流向之一。
2.影子银行存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首先,影子银行存在负债期限和资产期限错配的问题,特别是银行理财产品,往往通过短期负债类理财产品(多为3个月或6个月)匹配长期资产(地产或基建项目),需要滚动发行才能确保融资方的资金链不断裂;另一方面则是发行利率、标的项目收益率错配。我国的信托资金,大多与政府基建项目直接或间接挂钩。这部分基建信托产品的发行利率通常在10%以上,高者达到18%,远远高于项目本身可能达到的平均收益率。
其次,影子银行资产价格的敏感性加大了市场波动。影子银行纯粹以金融交易为背景的资产和负债活动,使得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资产价格更为敏感,一旦市场信息、投资者预期等发生变化,就会引起资产价格大幅波动。尤其是在监管放松的条件下,金融市场的过度交易使得市场的脆弱性加大,资产价格的剧烈波动可能会造成市场动荡。
再者,影子银行的风险具有高传染性。影子银行体系通过复杂的结构化产品设计使产业链条加长,从表面上看通过各种风险管理技术会使得风险更分散,但链条的无限延长实际上增加了风险来源以及杠杆率的使用,这种风险的增加很难被清晰地识别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金融体系存在的实际风险。当受到经济政策或者外部冲击的影响,可能会通过资产负债等渠道将风险传递给整个金融系统,形成系统性风险。
三、如何构建与优化中国影子银行的监管体系
中国逾20万亿的影子银行岌岌可危,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急剧发展,一个游离在传统监管之外的影子银行体系愈发膨胀。谁来监管?如何监管?毋庸置疑,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已是大势所趋,但首先还应该看到影子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积极推动作用,尤其是对金融市场发展还不成熟的中国,对影子银行更多的需要引导而不是限制甚至全盘否定,应从多层面、多视角构建与优化有利于中国影子银行良性健康发展的监管体系。
(一)从宏观调控层面:建立统一、全面、共享的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众多金融机构被分拆到不同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使得央行不能有效的检测银行体系之外的金融机构。此外,各个监管主体都设置了不同的监管体系,使得各个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缺乏统一的口径,无法直接汇总分析。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全面、共享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
具体而言,首先,要建立影子银行统计监测体系,尤其关注其信用创造的规模和速度,深入推进统计标准化进程,建立客观统一的金融统计口径。其次,强化中央银行对金融稳定的责任和工具,防范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通过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监管。最后,要加强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共享协调的金融业综合风险评估体系,着重减少监管盲区和监管重叠现象,防范监管套利风险。
(二)从微观银行层面:强化资本约束,提升风险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是资产池,因此,监控的重点应该集中在流动性风险、杠杆率和资产收益对利息覆盖程度方面。影子银行是金融市场参与者为规避监管而催生的产物,在规范性、透明度、监管度上都远远低于正规银行。在操作风险层面,相比正规银行已经相当成熟的审贷流程来说,影子银行的资金运用并没有完整而严格的制度可循,不排除在操作过程中因为人为原因而引入更多的风险,甚至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要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严格限制银行机构对融资性中介机构直接或间接授信,禁止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金融活动,避免风险从民间金融体系传递至银行。自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计提也做出了严格要求。
其次,建立传统银行与影子银行防火墙制度。一是对表外或证券化性质的业务提高资本金或拨备要求,建立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阻断二者的风险传导渠道。二是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禁止过度复杂的证券化和再证券化,严格控制杠杆率。三是限制评级人员从事信用咨询或顾问业务及其他可能影响评级公正的业务。四是完善影子银行公司治理,促进金融机构持续稳健经营。五是对银行体系内的影子银行活动和体系外的差异化处理,积极清理整顿中高风险领域“影子银行”的渗透,尤其是政府融资平台和产能过剩领域。降低影子银行风险的溢出效应。
(三)从金融深化视角:加快推动利率市场化,金融所有制多元化
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凸显了国内金融制度安排和市场需求的不匹配。在严格的信贷限额和利率管制下,一方面,使得处于优势地位、能够以较低价格取得银行贷款的大企业和地方政府获取了寻租空间和产生投资冲动,而中小企业往往融资难、融资成本高,催生了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民间借贷等基于市场需求而出现的产品与服务。另一方面,随着通胀率逐步上升,较低的实际利率甚至负利率促使私人部门存款离开银行体系,把钱投到高收益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去,造成了传统银行业务的利润减少。要有效防范影子银行带来系统性风险,就必须从影子银行产生的根源出发,深化金融改革。
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推进利率市场化,使利率水平能够真实反映市场资金供求,才能将流失的资金吸引回传统银行系统,控制影子银行系统的进一步扩张。此外,还要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融资渠道,加快发展直接融资市场,满足多元化投资需求。一方面,要对民间借贷体系,适度容忍其风险,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参与城信社和农信社改制或股权融资。发展完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在内的中小银行体系。考虑让更多的民营和私人资本进入垄断性的金融运营领域,并将这些新的金融机制纳入监管范畴。另一方面,要通过推进影子银行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放宽金融市场准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推进综合经营,加强涉及影子银行体系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形成更加竞争、多元、开放的金融体系。
四、总结
资本具有逐利性,在市场融资需求强烈而供给受限的情况下,非银行融资渠道的发展趋势不会逆转。不同于西方国家通过金融衍生产品无限放大杠杆的影子银行,中国的影子银行已成为社会融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质上承担连接资本市场和存贷款市场的中介运作,仍是一种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相对原始的信用扩张机制,在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金融服务职能、增加银行盈利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能对其全盘否定。同时也应正视影子银行迅速扩张带来的风险积累。通过设定全面的风险监控体系、提升金融机构自身的抵御风险能力、建立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防火墙、推动市场化运行机制的建立,引导民间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才能真正的排查影子银行风险,使其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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