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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社会治安防控的理论分析

2013-08-15周定平

关键词:防控信息

周定平

(湖南警察学院 交通管理系,长沙410013)

直至目前,虚拟社会治安防控的一些基本问题有待进一步理清,“防不着”、“防不了”、“防不好” 的现象经常存在。因此,进一步厘清虚拟社会治安防控的理论问题,既是公安学理论研究的重要任务,也是执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虚拟社会治安问题的特征

(一)现场的虚拟化

与现实社会治安问题的现场不同,虚拟社会治安问题发生在网站、聊天室、论坛、社区、邮件、微博等空间,其现场是一个数字化空间、虚拟化的场所,而非现实社会中的物理场所,具有现场虚拟化特征。

(二)主体身份的虚拟化

与现实治安问题的主体身份不同,虚拟社会治安问题的参与主体通过虚拟身份参与网络活动,其身份呈现虚拟化特征。虚拟社会治安主体的身份实际上只是一个网络世界中的符号,人的性别、年龄、身份、性格等都能充分隐匿,稍加伪装,人们原有的身份和本性就可以被巧妙地掩盖起来,参与主体不再受现实社会中身份、职业等特定限制。

(三)治安问题的“泛化”

虚拟社会在为人们提供便利、带来效益的同时,对国家的信息安全、商业交易安全、金融交易安全、政治与文化的健康发展,甚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威胁:一是虚假信息、网络谣言充斥虚拟社会,网络群体性事件屡禁不止; 二是利用虚拟社会销售违禁物品、诈骗、泄露个人信息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屡禁不止;三是网络淫秽色情图片、视频等有害信息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突出问题;四是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侵犯财产治安行为呈上升趋势;五是网络病毒、黑客攻击等活动时有发生[1]。

(四)传播的即时性

虚拟社会“治安无小事”。小的治安问题一经虚拟社会的“发酵”,即可迅速变广、变大,升级为社会各方关注事件。虚拟社会治安问题的发酵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即时性。以复制、转帖、转载等即时通信手段进行传播。截至2012年底,中国网民的即时通信用户规模达到4.68 亿,即时通信使用率达到82.9%[2]。由于绝大部分网民使用即时通信进行交流沟通,与传统媒体相比较,虚拟社会治安问题形成与传播的时间较过去大大缩短。二是以手机为媒介。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手机网民规模为4.2 亿[2]。手机上网优势明显,信号覆盖广、便捷、易用,随时、随地可以通过QQ、微信等方式发布、传输相关信息。三是形象化。以图片、视频甚至以直播的方式进行直观传播,真实感强。

(五)影响的非直接性

虚拟社会治安问题无国界,主客体之间不再是面对面,而是键对键,呈现“非直接性”特征。参与主体深藏网后,身份虚拟,轻而易举地在不正面接触的情况下即让受害人财产或精神受到损害。

二、虚拟社会治安防控的理论基础

(一)虚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逻辑起点

虚拟社会治安防控源于国际社会对网络的态度,目前国际上流行的主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网络自由与网络监管。

1.信奉“网络自由”

在一些西方国家眼中,“网络监管”曾是“缺民主”、“少自由”的国家与生俱来的“原罪”,必须加以反对。英国伦敦骚乱以后,关于“脸谱”和“推特”等网站的管理引发了大讨论,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研究新媒体的罗宾·曼塞尔教授认为:“新媒体这个‘妖怪’ 已经跳出了盒子,如果采取压制使用的方式来进行监管,我非常怀疑自由民主是否还能维持下去。[3]”

2.奉行“网络监管”

1996年,美国颁布了《电信法》,该法明确规定网联网“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9·11”事件后,美国颁布了美国爱国者法案;根据该法案,政府或执法机构无需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即可监视电子邮件和网上其他信息,以监控和屏蔽任何“危及国家安全”的网络内容。在欧洲大陆,大多数民众认为互联网不能成为“超越法律与道德的纯自由世界”。英国、德国、法国等欧盟国家,实施严格的网络监管,以捍卫网络空间的边界和主权[4]。

(二)虚拟社会治安防控的价值取向

1.自由与秩序的衡平

从某种程度上说,“互联网是思想和信息自由交换的最典型表达”,这种自由表现在传播、阅读、参与上的“随意性”。但这种“随意性”也带来了不真实性和不公正性,注定了互联网从一诞生便会与世界的某些公理发生博弈。尤其是在虚拟社会治安问题防控过程中,公安机关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不会坐视一些人利用互联网任意散布虚假信息、混淆视听、操纵舆论、非法集会、聚众闹事、传播淫秽,还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维护虚拟社会的良好秩序。然而,秩序的实现都是有边界的。一方面,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我国公民有通过包括网络在内的各种方式,对国家的各项事物进行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利;另一方面,宪法和法律也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权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在虚拟社会治安防控模式的构建中,要统筹考虑公民自由权的行使与公安机关行政权的掌控,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不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不属于别有用心的虚假信息、混淆视听、操纵舆论、非法集会以及聚众闹事、传播淫秽的,则不予干预;对于社会管理的全局性乃至社会经济发展大局性,则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掌控。

2.保障合法,取缔非法,打击犯罪

虚拟社会对现实社会是一把双刃剑,被社会主流所利用,就会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被不法分子利用,尤其被那些反华势力利用,就会成为他们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甚至颠覆政权的工具。引导好、维护好虚拟社会的治安秩序,维系着虚拟社会的良性发展,维系着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更维系着国家主权、尊严和人民根本利益。

因此,公安机关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障虚拟社会利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各项活动,实现虚拟社会以至现实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调控和矫治网民的失范行为,将问题网民向正常网民转化;治理虚拟社会出现的各种无序社会行为,化解安全风险、清除安全隐患、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从根本上解决虚拟社会滋生治安问题的土壤。

(三)虚拟社会治安防控的基本原则

1.技术防控与社会防控相结合

虚拟社会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网络技术,是一种“技术化”社会形态;另一方面,虚拟社会也离不开网民群体,单纯依靠技术防控而忽视社会防控很难实现防控目的。因此,为实现虚拟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应根据虚拟社会治安问题的形成、发展的规律,采用技术防控与社会防控相结合的措施与手段。

2.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5]当前,完善社会动员参与机制,构建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虚拟社会协同机制,是我国虚拟社会治安防控的必然要求。因此,应建立一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规制行为与志愿行为相结合、政府行政与社会自治相结合的虚拟社会治安防控协同机制,从而保障虚拟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

3.网上网下整体互动

面对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渗透的新特点,必须统筹网上网下两个战场,坚持网上防范控制与网下落地查处相结合,坚持依法查处与教育转化相统一,最大限度地防止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消极互动,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大力加强技术措施建设,着力推进虚拟社会重要阵地控制的技术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综合运用行政和技术手段,构筑有效的虚拟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坚持群众路线,着力推进虚拟社会治安防范的社会化。

三、当前虚拟社会治安防控的基本任务

(一)夯实虚拟社会治安防控的基础工作

1.信息技术的研发运用

夯实虚拟社会立体防控的技术支撑,以网络物理架构为着眼点, 加强研制和引进应用有害信息实时自动过滤技术、安全内核技术、数据加密技术、身份认证技术和防火墙、反病毒等关键技术;将接报警系统构建在互联网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网站等服务平台及网吧、学校、图书馆、小区等主要通讯信道上,以提升有害信息的安全监测能力; 建立特定网络行为的追踪溯源系统,有效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6]。

2.基础资料的收集掌握

本文只是就雷达图分析法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及评价工作中的应用进行了粗浅的论证,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该方法仍有待完善,特别是需要继续做好细化指标的选取、划定合理覆盖范围及深化指标权重等工作。

虚拟社会中发生的任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是以网站为依托的。为此,可以通过加强互联网网站的管理来强化基础资料的收集掌握工作,及时掌握网络物理组成单元、各类应用系统产生的虚拟身份信息,确保不遗漏;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互联网接入单位、互联网单位、联网单位、联网用户的备案工作,建立并不断完善IP 地址库、网站库、上网场所库、联网单位库、上网用户库、虚拟身份库[7]。

3.网民前台匿名、后台实名

1993年,《纽约客》杂志刊登了一句网络世界的经典话语:“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虚拟社会这一特征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虚拟社会治安防控的实践过程中,为切实维护虚拟社会的正常秩序,形成了必须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登记验证后,才能在虚拟社会的留言板、微博等虚拟空间登载信息的实名管控规则。从网络管控的实践来看,实名管控规则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从加入会员到论坛发帖等所有步骤都需要实名确认的实名规则;二是网民在后台通过身份验证后、前台可以用网名发布信息的“前台匿名、后台实名”规则; 三是在发帖的同时标注虚拟社会呢称和真实姓名形成的虚拟社会留言板实名规则。我们认为,实现虚拟社会治安防控权与公民自由权之间的衡平,应采取“前台匿名、后台实名”方法实施实名管控[8]。

(二)规范虚拟社会治安信息准入退出

1.先审后发网络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建立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阻止含有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以及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的信息;同时,明确说明开设交友类专题频道或栏目的目的、网友行为规范和公布有关法律警示,先审后发注册用户上传的信息,严禁非注册用户在该类频道或栏目张贴信息。建立利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短信息服务系统传播淫秽与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户档案,并将其IP地址列入“黑名单”。[8]

2.删除有害信息

在网络信息监督过程中,搜索引擎屏蔽或应用信息过滤技术进行屏蔽; 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新服务中含有诱发、引发、衍生社会治安问题的信息,影响社会治安问题治理大局的信息,都应当通知其删除。

3.关闭网站或停止接入服务

在网络信息进行监督过程中,发现含有诱发、引发、衍生社会治安问题的信息源,应及时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对于编造并传播有关社会治安问题事态发展或者处理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社会治安问题事态发展或者处理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关闭网站或停止接入服务。

(三)推进虚拟社会治安防控的现实化

1.建立虚拟社会治安防控专业队伍

为及时接收网民的网上报警,建立专门的网络“虚拟警察”,设置专业的网络“报警岗亭”;建立虚拟社会警务制度,规范网络警察治安防控工作;建立由网络警察、网上协管员、社会信息监督员、网站网吧安全员和网民举报构成的全方位、立体化的虚拟社会群防群治力量,规范发现警情、分析研判、分类处置工作流程,构建防范网络有害信息,维护虚拟社会秩序和网络安全的社会防线[9]。

2.强化虚拟社会参与主体的有效管理

为实现对虚拟人、虚拟组织和虚拟社区的有效管理,采取现实化的治安防控方式,将网站当成公共场所,将论坛当成社区,将版主当成业主,将网民当成暂住人口,将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网民当作重点人口管理,将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当作出租屋管理,强化网络现象的落地还原和现实回归,扫除管理盲区[10]。

3.引导虚拟社会治安舆情

随着当前虚拟社会治安舆情载体的多种多样,治安舆情呈现出草根化话语环境、与手机结合紧密、形成传播快捷、网民社会心理与行动演变快等特征;营造一个理性的虚拟社会治安舆情环境应努力衡平公民基本权利与行政权二者关系,坚持公民知情权优先的理念,以“微博警务”等形式了解人民的声音、需求,捕捉人民的情绪,善解民意并循循善诱,让民众产生亲切感与可靠感;引导并扶持民间话语力量进行网络自净; 采取对公民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行政行为,并且使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与所追求的虚拟社会管理目的相适应。

(四)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建立虚拟社会治安防控的执法机制

我国虚拟社会治安防控的法律法规欠完善: 一是涉及虚拟社会的法律法规文本较少。目前只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几部法律法规。二是涉及虚拟社会的法律法规表述笼统。如关于网络犯罪、网络违法的认定非常笼统,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三是涉及虚拟社会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跟不上虚拟社会治安问题迅猛发展的形势[11]。因此,应着力进一步修订、完善涉及虚拟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执法流程和规章制度,逐步建立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规范共同组成的虚拟社会治安防控法律规范体系。

2.制定虚拟社会多发性治安案件调查取证规程

借鉴现实社会治安案件办理的经验,梳理、分析多发性虚拟社会治安案件在调查取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案件证据规格、调查取证流程和标准。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针对多发性的网络赌博、网络群体性事件等虚拟社会多发性治安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案件的不同构成要件,统一规范和遵循的收集、提取、采信证据的标准和流程,以证明案件发生、发展、情节、手段、后果等,准确认定违反治安管理事实;探索并不断完善电子证据固定的工作流程。

3.及时查处违反虚拟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针对虚拟社会治安问题传播快捷的特点,公安机关在查处违法虚拟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应坚持“快速处理”的宗旨,由精通网络知识和技术的专业警员组成网络警察队伍,采取24 小时轮班制对虚拟社会的治安问题进行全面监控,及时锁定获取违法犯罪证据。

注释:

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2001年10月26日由美国总统—乔治·沃克·布什签署颁布的国会法案(Act of Congress)。正 式 的 名 称 为 “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 of 2001”,中文意义为“使用适当之手段来阻止或避免恐怖主义以团结并强化美国的法律”,取英文原名的首字缩写成为 “USA PATRIOT Act”,而“patriot”也是英语中“爱国者”之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状况[R].2010-06-08.

[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3-01-15.

[3] 王亚宏,黄堃.社交媒体是“关”是“管”让英国头疼[EB/OL].[2011-08-01].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1-08/16/c_121864033_4.htm6.

[4] 蔡岩峰.网络世界的国家化与大较量[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04-06.

[5]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6] 高俊涯,郑伟进,孙胤豪.构建虚拟社区警务,强化网络虚拟社区管理[J].公安研究,2009,(1):60.

[7] 朱荣,潘义.虚拟社会管控方法研究[J].公安研究,2007,(9):50.

[8] 邵东.“虚拟社会”公安管控机制探讨[J].公安研究,2008,(7):92.

[9] 周定平.论虚拟社会管控的法律规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86.

[10] 童文星.虚拟社会实效管控机制建设浅探[J].公安研究,2010,(9):17.

[11] 谢俊贵.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必要与设想[J].社会科学研究,20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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