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路径选择
2013-08-15赵明洁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赵明洁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浅析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路径选择
■赵明洁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随着我国政府逐渐转型为以服务为导向的政府,大量公共服务将由民间提供,第三部门的作用日益加强。而社会企业无疑是一个新颖而重要的组织形式,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路径面临着怎样的选择,本文将给予分析与建议。
社会企业 非营利组织 第三部门
一、社会企业的中国化
2004年,“社会企业”传入中国,随之相关研究与实践层出不穷。然而,相较英美良好的发展状况以及孟加拉成功的“国民—达能”案例(2009),“社会企业”对中国来说仍是一个新鲜词,不仅从理论上没有明确的定义,从实践上大多尝试也都“胎死腹中”。
社会企业兼具社会性与企业性。英国政府对其定义为“一个社会企业是一个商业组织,它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目标,而它的利润应主要用于对社会目标的支持性投资或直接投资到社区当中,而不是为了股东和所有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进行投资。”官应廉(2008)认为社会企业是使用商业模式和机制解决社会问题,介于公司和传统非营利组织之间。社会使命、目的是社会企业的关键因素,但在中国它到底是偏公司还是偏非营利组织,争议颇深。
一部分人认为应当把社会企业作为公司看待,社会企业必须通过生产或是服务赚钱,并拿出大部分钱用于再投资,以维持社会企业商业上的可持续性。而另一部分人认为社会企业作为第三部门,更偏重于非营利组织。如果组织善于采用商业模式,并能整合一切资源,包括政府资助、捐赠或是自身的商业运作发展下去,就可以视为社会企业。
笔者认为,这两种定义都是描述的社会企业,但却是不同的发展阶段。第二种看法中的“社会企业”可能存在与非营利组织(NPO)转型初期,此时的资金来源还包括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但为了可持续发展以及解决资金缺口因而利用现有资源进行商业运作,从而补充社会公益活动的资金缺口,维持组织运营。而第一种看法中的“社会企业”可能是为达到一定社会目标而设立的公司,例如解决就业问题等。这种“社会企业”还可能存在于NPO转型后的稳定发展期,此时其资金来源全靠商业运作,资金流稳定,可持续发展。
中国的社会企业尚处于萌芽阶段,社会企业的出现更多的是探究意义上的实践,而非必然。因此,“社会企业”对于中国来说,应该是一个连续的发展过程,也许很多尝试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企业”,例如有的公司拿出年利润的20%做慈善,这更多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然而,在不断摸索中更替中我们才能找到最“中国化”的社会企业定义。
二、社会企业的发展路径选择
1.自主创业还是顺势发展
在探讨社会企业的出现方式时,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私人自主创业。在国家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下,创建社会企业,运营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模式。但是,在中国的社会观念中,“公益可以盈利”的观念并没有被普遍接受,因此,大多创业者对“社会企业”呈观望状态。同时,由于大多的利润被拿来再投资、做公益,因此投资者的回收期不短,积极性不高。二是已有的组织转型,或是企业下设子公司运营“社会企业项目”。这种情况下,社会企业的社会性或企业性会有很好的经验借鉴,但相应的很难在两种性质中做好平衡。例如一家普通企业开始做社会企业项目,在领域新、专业人才少、配合度有限的情况下很容易背离了原有的社会目标,而发展成又一个普通商业项目。而一个专门的NPO转型为社会企业,由于中国人普遍反感在非营利活动中谈商业、谈钱,这在转型初期无疑会面临巨大困难,首先获得投资很难,就算有投资但公众的质疑是难免的、随之公信力会下降。同时,获得的资金是否能支撑到良性循环,也是一个巨大的问题。绿色心之光(北京)是通过一个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和一个电子商务公司的运作来支持农民工子女学校、全国农民女工和城市下岗女工的免费职业培训、就业等爱心公益事业。在投入捐款和筹款以及个人启动资金的共350万元,运作了将近三年后,基本做到盈亏平衡,但企业还远没有到良性循环。
2.政府引导还是市场自发
对中国来说,社会企业的兴起,无疑是第三部门改革的重要推力。这就面临一个问题:社会企业的发展模式灵活、形式多样,是由政府鼓励并引导社会企业的创立,即自上而下影响发展还是民间自发创办,自下而上渗透改革。如果由政府引导,社会企业的发展会比较规范、一定的门槛会减少失败的案例,但政府势必直接或间接成为主要投资人,这样做成本较高,牵扯人力物力较多,要慎重考虑。而如果任由民间社会企业自然发展,灵活性会较高、商业模式的创新会带来惊喜。可是,“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也是难以避免的,我们无法保证市场的规范性,难免会有不法企业滥竽充数,造成恶劣影响,阻碍“社会企业”中国发展之路。而且,目前缺乏社会企业家的领军人物,“社会企业”在中国的认知度较低,缺乏领军人物和理念的激励,“社会企业”的发展较难推进。
三、关于社会企业发展路径的建议
对于社会企业的发展路径选择,笔者认为,中国目前处于社会企业发展的萌芽阶段,政府的适当引导,是有效、有益的。可以考虑私人企业、公共服务领域、慈善机构三方结合的可行性。设定试点,融合私人企业的资金支持、公共服务的号召力、慈善机构的公益力,采用招标与专家建议的形式选取三方组织,对社会企业进行初探性实践。在探索与修正性的发展中,形成一个成功“社会企业”的品牌,由此扩大“社会企业”的影响力,同时推进我国对“社会企业”的理论研究。之后,政府逐渐退出,主要推出合理的扶持政策与监管政策,鼓励民间社会企业自主发展。
[1]杨凤禄,孙钦钦.非营利组织的商业化探讨[J].山东大学学报,2007,(5)
[2]刘志蒙.中国慈善困境中的社会企业研究—以爱德面包坊为例[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12: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