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2013-08-15陈沛
陈 沛
(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一、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经收到国家部门的重视。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经逐渐走出了单单靠政府扶持、银行借贷的模式,但是我国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现象依然普遍存在。据有关资料统计,每年平均有近三分之一的中小企业倒闭,而在这些倒闭的中小企业中,有近六成是直接或间接因为融资困难而引发的。
虽然贷款问题有一定的改观,但是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困难现象依旧比较突出。与大企业相比,大多数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是有一定差异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进一步加剧,贷不到款的现象时有发生。若是在资本市场上寻求融资渠道,难度也比大型企业要难很多。相比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育还很不健全,大都还在发展和起步阶段,因此,对中小企业而言,很难在资本市场获得足够的资金以满足其融资需求。此外,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不成熟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在现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这一问题上,并不是单一的因素决定了中小企业是否能够解决这一困难。综合考虑,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有中小企业本身的因素,这一因素主要是中小企业本身的一些据局限性所导致的。其次,也有中小企业之外的一些因素,例如政府机构和银行部门由于在审批环节对中小企业的区别对所导致的。同时还有法律层面的约束原因,这些对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法律规制也对其融资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一)中小企业自身具有局限性
首先,中小企业的自身的经营时间不长。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是家族企业,只有不到四分之一的家族企业还能在第三代之后继续生存下去。中小企业如此短的生命周期,各种问题会接踵而至,使得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时就面临着很大的风险。作为银行,大都不会冒着这种风险给中小企业提供授信业务。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管理基础相对滞后,普遍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和公司治理环境。与大企业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相比相比,中小企业的内部管理结构则呈现单一化特征。中小企业大多没有经营权和所有权的相分离,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往往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既没有完善的决策结构,更缺乏信息披露制度,这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二)缺乏政府的进一步支持与服务体系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在于协调各部门预中小企业的关系,尽可能地给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方便。中小企业局就是政府设置的机构,它是负责综合协调各部门,提出一些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的专门机构。该机构的设立理应能够很好的解决中小企业的难题,在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和日本的中小企业厅为两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的帮助。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从某方面反映出我国在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时尚不成熟,我国应当加快完善这方面的体系以促成中小企业、政府和银行的良性互动。
此外,中国现行的金融体系是建立于改革开放初期,基本上是与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相匹配,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却未能相应的建立起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这就导致了金融体系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相一致的矛盾。不仅如此,像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建立的初衷就是着力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现在却纷纷并成合作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服务对象和服务性质也逐渐发生了改变,致使中小企业信贷渠道愈发变窄。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融资体制
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也希望从制度和正规的法律途径上对中小企业提供保障,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一种法律上的保障。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出台,虽然从法律的形式上为中小企业的创立、发展及融资创造了有利的环境及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但是它们在很大程度上缺乏法律应有的刚性约束,更趋向于政策性的因素,并没有提供更多实质性的措施,这主要体现在为中小企业融资大都会更加考虑到国家政策层面的影响。此外,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符合中国现有经济实际的融资模式,因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看似有了法律的保障,但是实则缺乏法律效力。
在融资体制方面,直接融资的结构缺陷最主要表现为资本市场缺乏层次。为了控制金融风险,政府近年来已将证券交易严格限制在证券交易所范围之内。而间接融资由于其高额的融资成本,中小企业也很难通过间接融资来完全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并没有一个相互协调的关系,也加剧了融资问题频发。
三、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体系
在融资方面,想要解决中小企业自身问题,那首先就是要解决自身的信用体系问题。解决信用体系问题,当然担保问题必须要解决。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虽然发展较快,但整体实力较弱,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尤其是地方性的中小担保机构和民营担保机构,与拥有成熟担保体系的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等国相比,我国担保体系目前发挥的作用还非常有限。因此,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体系能够使我国担保体系更加完善,促进担保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并最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二)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完善资本市场体系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我们要着力建设专门解决这一问题的金融机构。一方面,我国应该加快建设和发展城商行、农村信用社、地方银行这些本来的就应当致力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机构,通过这些地方性银行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来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另一方面,我国也应该扶持和发展私营的中小金融机构,比如村镇银行,允许此类中小金融机构参与市场竞争,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和监督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这类中小金融机构能够利用自身灵活性高的特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方便。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现有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中小企业,使得中小企业在融资问题上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总体来说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没有进行细化,并没有实施针对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决这在很大程度上就降低了法律的约束作用。此外,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也应当趋于完善,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应该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通过建立一些有针对性的,符合各类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以达到对中小企业的卓有成效的保障,以期用法律来保障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在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竞争环境中得到进一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