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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卓越”引擎下的法学教育改革

2013-08-15王春业

关键词:实务卓越法学

王春业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就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实施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工作措施、组织实施、政策保障等相关问题进行了部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法学院校必须以“卓越”为引擎,加大对法学教育的改革,培养优秀法律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一、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中“人才质量”的解读

(一)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

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提出,“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是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基本要求”,要“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高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因此,“以提高质量为主题,以加快转变高等教育发展方式为主线,突出把人才培养作为提高质量的首要工作,把内涵发展作为提高质量的核心要求,把体制机制改革作为提高质量的根本出路”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发展的新时代要求。而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的需要,是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培养法律紧缺人才的迫切需要。为此,《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要“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努力“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二)培养多种类型的法律人才

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提出要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具体包括:

1.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应用型人才是指能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于所从事的专业社会实践、能熟练掌握社会生产或社会活动一线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主要从事一线生产的技术或专业人才。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具有法律专业素养,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具有法律实务操作的基本能力和技巧,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人才。复合型人才是指在各个方面都有一定能力并在某一个具体方面出类拔萃的人。复合型人才不仅在专业技能方面有突出的经验,还具备较高的其他相关技能,包括知识复合、能力复合、思维复合等多方面。复合型法律人才是具有基础厚、口径宽,具有法律职业伦理、既具有法学知识与技能也具有其他学科知识和方法的人才,具有超越一般法律人才之处,需要通过正规的学术训练、专门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得来,[1]这种“复合”是为了防止把法学教育沦为单一的“职业培训”。

2.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有学者把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作了如下的描述,即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国际法律理论变革的引领者、全球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者、涉外法律纠纷的裁决者、涉外法律服务的提供者五个方面。[2]实际上,作为涉外人才,必须具备的素质包括:通晓外国语言文字,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思想;懂得国际形势,国外市场,了解外国,了解世界;有爱国主义思想和民族主义精神,有严格的操守。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对涉外法律人才的描述为,通晓国际规则、具有国际视野、能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法律人才。这是适应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不断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要求,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后,涉及到国际间的经济纠纷,强烈需要优秀的法学人才为我国企业争取应得到的权利。

3.西部卓越法律人才。即能扎根于西部建设基层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主要是面向西部基层政法机关,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真正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的基层法律人才,以适应西部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

其中,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是所有培养单位都必须重视的法律人才的素质,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而涉外型法律人才、西部法律人才是在此基础上的有所侧重:涉外法律人才主要面向国外就业或涉外业务;西部法律人才则侧重于拥有专业知识并能够愿意留在西部地区工作的人才,意在预防人才流失,他们都必须具有应用型能力和复合型知识结构与能力。

二、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新要求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从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培养法律紧缺人才的迫切现实需要出发而提出的,因此,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将是我国今后一段乃至更长时间内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实施单位的法学院系,必须按照该计划的要求,搞好法学教育工作。

(一)人才培养的实践性

法学本来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卓越法律人才计划要求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实现培养与使用的结合,教育与行业的双赢。但长期以来,法学教育离行业的实际用人要求差距越来越大。首先,对于高校来讲,目前不少高校的法学教育对人才的实践性认识不足,再加上实践教学需要投入很高的教学经费,客观上使各院校不能或不愿较多地开展实践教学。例如,目前许多法学院系虽然建立了模拟法庭和法律实训室,但其设备和设施还不健全,硬件配备不足,设置不规范,使用效率不高等。其次,对教师而言,由于实践教学在时间花费、教学条件准备等方面,比课程教学更加费时费力,而教师职称晋升主要以教学课时数和项目论文等科研成果为依据的现实状况,导致教师普遍对实践教学工作不感兴趣,实践课也大都流于形式,效果不佳。再次,对学生而言,多年来的应试教育形成了学生的应试心理,认识不到实践教学对法学专业学习的重要性,参与实践的习惯及意识严重不足。法学教育的“第一项任务,是要针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更多的合格的法律人”[3]。法学教育必须克服目前这种闭门教学的现状,通过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二)人才培养的多样性

由于我国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呈现出多样性,社会对包括法学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和专业化,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岗位群对法律人才要求的标准及其类型不一样。社会不仅需要在国际市场上驰骋疆场,既懂法律又懂外语、经济、金融的复合型人才,也需要能安心扎根在基层的法律工作者;不仅需要学术类人才,还需要大量的、从事实际工作的应用类和辅助类法律人才;不仅需要高质量、有特色的“高端精品”,也需要大量“中、低端产品”;不仅法律职业岗位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需要法律人才,其他的各行各业都需要法律人才,[4]“法学专业毕业生早已脱离了早年向‘公检法’定向输出的轨道,转而进入由司法机关、法律组织、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NGO组织等组成的多元化的就业环境”[5],为此,不能用统一的标准来要求所有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提出的三种法律人才的培养分类是对法律人才多样化的肯定,随着行业与职位的不断细化,必然要向法学教育提出更高更强的挑战,社会需求的多元化必然要求法律人才的多样化。为此,要充分“发挥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①《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三)人才培养的特色化

《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方面,强调高校可以“根据人才培养类型和实务部门需求,研究制订本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要研究制定分类培养标准,充分体现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法学教育的特色化与多元化并没有明显界限,在本质上,特色化就是多元化,多样化人才培养对于每个高校而言就是自己的特色化人才培养。在特色化形成的同时,也必然形成多元化,二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缺乏的就是各自的特色,比如,许多高校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泛化、特色不鲜明,呈现出千人一面状态,“基本上是在高度理论化的气氛中培养出来的缺乏实践技能的、高度同质化、缺乏个性的人才”[6]。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内容安排、教学手段等方面缺乏自己的特点,同质竞争,难以适应市场需求。因此,当下呈现的法律人才“过剩”和“短缺”矛盾的现状,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法学教育的特色化不够,无法为社会培养成适销对路的法律人才。因此,在培养“卓越”人才的过程中要实现差异化竞争,而不是重蹈“同质化”的覆辙。各法学院系必须参与法学教育市场的分工,只有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进行明确的市场定位,在参与法学教育市场分工的过程中,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才能突破目前面临的困境和瓶颈,走一条“以就业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7]

三、改革法学教育使之与卓越法律人才计划要求相适应

(一)切实加强实践教学

加强实践教学并不是停留在观念上和口头上,关键是落实在具体行动上。必须真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改善目前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抓出效果来。这里最关键的是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加强实践教学师资的培养和将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落到实处。

1.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是法学实践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专门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将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促进法学院系与实务部门的深度合作,提升法学实践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和创造能力。首先,各法学院系要主动与法律实务部门联系,建设相应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为法学专业搭建实践教学的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这就为法律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提供充分条件。没有稳定的、数量多的教学实践基地,所谓的实践教学将是空谈。此外,还要加强法学实验室建设、模拟法庭设备的配置。这里既包括法庭审判所需要的相关器材和物品,如法庭服饰、徽章、法槌等,有条件的还可以配置电脑、投影仪等先进设备;也包括案例库的建设和模拟法庭活动记录归档管理等资料库的建设;还包括制定诸如《模拟法庭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并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等方面。[8]

2.以互聘方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关键靠优秀的教师队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原因往往是教师不擅长实务,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联系不紧密;实务部门不能常态化地到高校担任教学。而互聘制度是一个取长补短的好方式。《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要求建立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定期选派优秀法官,受聘担任法学院校兼职教师,支持法学院校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法学院校的要求,选派司法实践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具有较高法学理论水平的审判专家或优秀法官到法学院校讲授诉讼实务、司法理论课程,参与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9]同时,高校教师也可采取适当的方式“走出去”,如兼职从事律师、企业法务、到司法实务部门挂职等。

3.实行多元化的实践教学形式

实践教学并不只是短时间的实习,也不是零星的案例教学,应包括多种多样的形式。一般包括校内实践教学、校外实践教学、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等。

校内实践教学形式包括:案例教学,对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案例教学内容要占总课时的25%左右;模拟法庭教学,可以通过案件的模拟审判,让学生熟悉庭审规则、技巧,并由此增强学生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角色的认知;专题辩论教学,可以培养学生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以及快速反应能力。校外实践教学形式包括:社会调查教学,使学生较为全面地接触、了解和认识社会,学会从多角度看待和分析社会问题;法律咨询,即通过法律咨询,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本领。实习形式包括:中期实习,一般在学生修完部分专业课后,让学生到一定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参与具体法律事务工作;毕业实习,一般在学生学完了全部的专业课程后,开辟出专门的一段时间,比如三个月或一学期,让学生深入法律实务部门去实习。毕业实习要实施“分站式”专业实习模式,即学生分别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三站轮动式”专业实习,培养学生对专业核心知识的应用能力,提升学生专业实践技能及其熟练程度。[10]

(二)形成自己的培养特色与培养机制

卓越法律人才计划从宏观上提出了法律人才应具有的素质以及培养类型。但这些类型并非要求每个学校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所有类型的人才。为此,各高校的法学院系要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指导思想,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

1.涉外法律人才培养

能够形成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特色的高校,一般是那些师资力量很强、涉外教学资源丰富、所依托学校外语学科强势、地域区位优势明显的法学院系,例如,外交学院、外语外贸学院、地处沿海城市的高校法学院系、重点大学的法学院系等,可以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上形成自己的特色。以外语类为特点的高校,例如,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法学教育,探索出了一条较为成熟的“法律专业+英语专业八级”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加强对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逐步成为培养涉外型、实用型法律人才的重镇。以外贸类见长的高校,例如,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注重加强与国际上同类型的商科大学进行全面的国际合作,已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的20多所大学建立了长期的学生交流合作关系。在重点大学中,南京大学多方面搭建国际化人才培养平台,如,与德国哥廷根大学合作设立了“中德法学研究所”,常年聘请德国教授担任教学工作;与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日本名古屋大学、英国的布里斯托大学等建立了合作关系,定期交流本科生与研究生等。[11]

2.西部法律人才培养

相对东南部地区而言,我国西部地区比较落后,待遇较低、工作环境较差,大量的人才都孔雀东南飞了。但与此同时,西部的发展更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尤其是基层法律人才

西部高校的法学院系要立足西部,了解西部的法制环境及对人才的需求,在坚持应用型、复合型的要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同时,要按照卓越法律人才计划的要求,充分利用各种办学资源使培养方案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和地方特色,积极为西部建设培养出高质量的并能留得住的法律人才。培养能留得住、扎下根的法律人才,首先重点是在生源上下功夫。除了要招收应届高中学生外,要多在西部基层法律实务人才的培训上下功夫,让他们在职享受系统的高等法学教育,回去后服务于基层工作。同时,西部高校的法学院系要在法学教育的内容上,尽可能结合西部地区的特点,比如对主要服务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学教育,除了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16门核心课程外,还应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特殊要求,在教学内容上增加对民族民间法的研究学习等。

3.行业法律人才培养

我国不少高校与行业关系密切,这些具有行业性特点的法学院系在法学教育方面要结合行业的特点,结合所依托的高校强势学科的特点,依托于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培养符合行业要求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例如,在资源、环境、安全工程等方面有特长的高校法学院系,可发展资源法学、环境法学、工程安全法学等,培养该领域所需的法律人才;财经类院校具有财政、金融、经济管理、国际贸易等优势,可结合这些优势,培养既懂经济、金融,又懂法律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农林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可为学生开设与水资源、林业、土地等相关的法律课程,并开展这些方面的实践活动;医学类院校法学可开设一些与医学技术应用、医疗纠纷处理实务等相关法律课程,培养更多从事这些方面工作的卓越法律人才,等等。

[1]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学,2011(7).

[2]毛俊响.国际化卓越法律人才的功能定位[J].现代大学教育,2012(3).

[3]苏力.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两项根本任务[J].中国大学教学,2008(2).

[4]王春业.特色化PK国际化——全球化热点下我国法学教育的冷思考[J].煤炭高等教育,2010(6).

[5]王军,杨贝.论我国法学教育的多元化走向[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2).

[6]万猛,李晓辉.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转型[J].中国大学教学,2010(11).

[7]王伟.比较优势:西部地方性理工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出路——以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现状为切入点[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7(3).

[8]胡正昌,倪津,刘武荣.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置与完善探讨[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7).

[9]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建立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N].人民法院报,2012-07-23.

[10]朱美宁,方益权,钭晓东,等.地方性高校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探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2(1).

[11]杨春福.国际化研究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以南京大学法学院为样本 [M]∥王瀚.法学教育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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