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类高职院校发展之路
2013-08-15林春贵
林春贵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我国政法类高等职业院校的发展,大体经历了政法干部培训、成人法学教育和高职法律教育三个主要阶段,并在不同阶段相继取得过较为辉煌的成就。但是,随着国家高等法学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社会对学历层次要求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政法类高等职业院校再一次陷入困境。找准政法类高职院校今后的发展定位,是政法类高等职业院校未来发展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
一、存在价值:现代法律职业的扩展
传统法律工作实际上是国家对社会控制的手段,局限于立法和司法活动。而法律职业者则被定义为“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并以之为谋生手段,职业以实现正义为其公益指向,具有自治性组织并形成垄断,职业者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职业伦理,相应的,在专业上有资格用一定权力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即为法律职业者”[1]。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职业范畴大致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及其助理人员;法学学者;公证员、仲裁员、行政司法人员等。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开始了一场空前的社会转型,社会领域不断成长发育,逐渐呈现国家、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相互独立、相互融合的社会结构。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必须适应这种转变,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类型,由原来的单纯培养国家执法者的一元培养模式转向国家执法者和社会法律服务者二元培养模式,由原来单一的精英式培养目标转向精英教育与非精英教育双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这并不是说,法学高等教育培养目标由精英式教育向“大众化教育”、“普及化教育”转化,而是说二者并存。现代法律职业的扩展,一方面,需要各种法律类院校开拓新的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多种类型的法律人才;另一方面,为政法类高职院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社区是社会的细胞,社区发展是现代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标志。如何处理好社区成员之间的关系,需要法律来明确,依法规范各方面的社会行为,社区法律人才培养顺应了这一客观要求。社区所需法律人才不需要有资深的法律知识背景,它更要求人才具有较强的、专业的实践操作能力,主要包括: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社区法律服务和安保。
二、思路转变:依托行业,面向社会培养法律人才
政法类高职院校是社会需求和政策落实的产物,其发展道路,也往往与社会的需求和政策的转变而不断进行调整。因此,政法类高职院校一直在改革的道路上探索,不断进行角色转换,以适应社会的变化,满足国家、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为例,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成为在职培训和成人学历教育基地,而到了90年代初随着政法工作的迅速发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出现了生源萎缩、政策滞后和投入不足等一系列问题,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陷入困境。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面对多方位的课题和挑战,勇于改革,“在全面发展各种形式成人高等教育的同时,建立政法各部门积极参与的新型办学机制、集中力量建好一所培训基地;试点开展普高教育”,形成了与“甘肃省政法学院模式”齐名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模式”[3]。
政法类高职院校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政法类高职院校具有行业办学的属性,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院校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往往简单沿用社会上普通高职高专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有的甚至是照搬照抄,或者是本科院校的“压缩版”,难以体现培养目标的要求。
其二,政法类高职院校与主管单位之间在办学方向等方面的联系并不十分紧密,缺少有政法干警招录方面的配合,目前开展的一些在职人员培训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也并不大,而更多的是一种工作的完成。
政法类高职院校的发展,在思路上必须完成两个转变,一是要明确与其他高职院校,特别是工科高职院校的区别。“校企合作”是办学层面上的概念,是一种办学模式,是学校与生产单位的全面合作,是高职院校标志性内涵的体现。“工学结合”是人才培养层面上的概念,是一种育人模式,是学生学习与生产实践的结合,强调学生学习与就业的结合[4]。政法类高职院校不能片面地强调“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而是要依托行政主管单位,实现学校与主管单位及相关行政机构、社会组织的结合,例如与基层司法所的结合。二是密切与主管单位的联系,将在职培训工作做到实处,而不是走过场。在职培训是实现国家和社会继续教育、终生教育的目标要求,是工作人员不断适应社会发展、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培训工作必须落到实处,要与主管单位密切联系,要掌握实践中的现实需要,才能做到培训工作有的放矢,并具有实际意义。同时,不走规模化发展的道路,而应当与社会需求相适应,注重可持续性的发展。
三、路径选择:以培训为主导的发展模式
“十二五”是政法类高职院校新旧发展定位转型的关键期,合理选择这一时期的发展模式十分重要。经过对北京、天津、山西、陕西、江西和浙江等兄弟院校的广泛深入调研,以及多年来的教育教学实践,我们认为,采取“一体两翼”的发展模式是今后政法类高职院校发展的路径选择。“一体”是指培训,包括面向司法行政系统的培训和面向社会的培训。“两翼”是指学院既有的成人法学教育和高职法学教育。成人法学教育和高职法学教育在“十二五”期间仍然是重要工作任务之一,以其为“两翼”带动学院发展定位转型,既可以给培训之“体”的孵化和养成争取必要的时间,又可以保证培训之“体”平稳起飞和安全着陆。
培训工作是“体”是《纲要》“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体制机制”的具体落实。《纲要》指出,“政府成立跨部门继续教育协调机构,统筹指导继续教育发展。将继续教育纳入区域、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组织实施办法。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健全继续教育激励机制,推进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务(职称)评聘、职业注册等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鼓励个人多种形式接受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培训工作立足于司法行政,服务于司法行政实际工作,应以实际需要为出发点,根据行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对人员素质能力提出的新的培训要求,实现两次飞跃:第一次飞跃,变被动为主动,在圆满完成主管单位交办的培训任务同时,夯实现有基础,适应形势需要,扩大培训渠道,由面向本行业培训服务,逐步扩展到其他部门、行业的培训。第二次飞跃,力争在“十二五”中后期,依靠区域优势,打造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培训项目,建立与兄弟院校的培训交流,将培训工作以本省为起点辐射到全国。
在两翼方面,适当控制高职在校学生规模、提升毕业生质量。高校扩招和学龄人口规模比例下降,使学院面临生源数量、质量和办学规模的多重压力,但是,政法类高职教育的萎缩,并不意味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走向衰亡。《纲要》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司法行政职能的不断增加、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政法类高校在行业发展和社会发展中承载着更为重要的责任和使命。在“十二五”期间坚持“立足司法行业、面向政法系统、服务社会管理”的专业建设指导思想,建立动态调整与优化机制,以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尤其是毕业生的就业率、专业对口率作为衡量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深化专业教育教学模式改革。
[1]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8.
[2]周世中,倪业群.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63-65.
[3]霍先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09.
[4]刘紫婷.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运行机制建设研究[J].中国青年教育,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