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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公法》与近代西方国家理论及其术语的输入

2013-08-15万齐洲

惠州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主权含义国家

万齐洲

(惠州学院 政法系,广东 惠州 516007)

一、《万国公法》及简介

《万国公法》是1865年出版的中国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国际法译作,翻译者为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所据底本为美国海商法学家、外交家惠顿的国际法专著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目前所见有刻印本、铅印本、石印本等多个版本,出版机构为北京崇实馆。《万国公法》在中国出版后,当年就有手抄本传入日本京都。1863年,日本开成所(东京大学的前身)在人名、地名旁加上日文字母的读音后,翻刻了中文版《万国公法》。随后又出现了庆应元年(1865年)、庆应四年(1868年)、明治四年(1871年)、明治八年(1875年)、明治十四年(1881年)、明治十九年(1886年)五种翻刻本。日本政府还于明治五年(1872年)公布的新学制中,将《万国公法》指定为教科书。

根据北京大学图书馆收藏的崇实馆刻本《万国公法》,该书内容依次为:中文版权页、英文版权页、译者序(英文),万国公法序(董恂)和万国公法序(张斯桂)、凡例、地球全图及说明文字、目录、正文,全书共有四卷十二章。

二、《万国公法》与近代西方国家理论及其术语的输入

近代西方国家理论认为: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它包括国家定义、政体划分等内容,《万国公法》对此均有涉及。

(一)关于国家的定义,《万国公法》有一段文字:“得哩云:‘所谓国者,惟众人相合,协力相护,以同立者也。’”[1]25“得哩”即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由于汉语水平有限,丁韪良没有准确表达西塞罗关于国家的定义。(原文为:“Definition of a State:Cicero,and,after him,the modern public jurists,define a State to be,a body politic,or society of men,united together for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their mutual safety and advantage by their combined strength.”[2]27今译为:“国家定义:西塞罗及其后来的公法学家将国家定义为,由一群关心政府事务的人组成的社会,这群人依靠联合起来的力量,可以促进他们的共同利益与安全”)。《万国公法》提到了国家的三个核心要素:主权、领土、人民,并强调三者缺一不可:“蛮夷流徙无定所,往来无定规,亦不为国。盖为国之正义,无他,庶人行事,常服君上,居住必有定所,且有土地、疆界,归其自主。此三者缺一,即不为国矣。”[1]26(原文为:A State is also distinguishable from an unsettled horde of wandering savages not yet formed into a civil society.The legal idea of a State necessarily implies that of the habitual obedience of its members to those persons in whom the superiority is vested,and of a fixed abode,and definite territory belonging to the people by whom it is occupied.[2]28今译为:未开化的居无定所的游牧部落不能称为国家。国家必须具备三个法定的要素:民众对于由他们授权的领导者习惯性服从;居有定所;明确的疆界。)

作为国家核心要素之一的“主权”,对内具有最高性:“治国之上权,谓之主权。”[1]27(原文为:Soverignty is the supreme power by which any State is governed.[2]29今译为:主权是统治国家的最高权力。)对外具有独立性:“其主权行于内者,不须他国认之。盖新立之国,虽他国未认,亦能自主其内事,有其国,即有其权也。”[1]28(原文为:A new State,spring into existence,does not require the recognition of other State to confirm its internal sovereignty.The existence of the State is sufficient,in this respect,to establish its sovereignty.It is a State because it exists.[2]30今译为:新成立国家之主权不以他国是否承认为前提,有国家就有主权。)

(二)政体形式是近代西方国家理论的又一重要内容,《万国公法》以美国三权分立体制为例予以详细介绍:

1.参、众两院及立法权:“合邦制法之权,在其总会。总会有上、下二房。在上房者,为各邦之邦会所选;在下房者,为各邦之民人所举。总会执权,可征赋税,以偿国债,防害保安,而令合邦共好。可凭合邦之信借钱,可定内外通商章程,定外人入籍之统规,定亏空银钱之统规,铸通宝,定权量,建信局开递信驿路,保著书制器者,有专卖之利,禁海盗罚海上之罪犯,审一切干犯公法之案,定交战之事,赐强偿之牌,定水陆捕拿之规,招兵买粮,造兵船,养水师。”[1]50

2.总统选举及行政权:“其主权职事如此之繁,即有合邦之首领以统行之。首领乃美国之语,所称‘伯里玺天德’者是也。其登位也,系各邦派人公议选举。所派之人,亦为各邦之民,遵循其邦会之定例而公举者也。……立约之权,全在首领,并总会之上房。凡与他国所议之盟约,皆须首领与上房应允施行。”[1]50

3.联邦法院与司法权:“司法之权,在上法院,并以下总会所设之法院。所有干犯合邦律法盟约之案,听其审断。故总会并各邦会制法,均归合邦之法司。凭此权而察之,遇事即断其与国盟相合,可行与否。所有关乎公使、领事等案,海上战利管辖等案,上国所有之公案,数邦所有之争端,此邦与彼邦之民所有之争端,彼此之民所有之争端,彼此之民所有之争端,一邦之民凭二邦之权索地基而兴讼者,各邦并各邦之民与他国或他国之民有讼事,凡此,皆属上国法司之权,可审而断也。”[1]51

三、《万国公法》与近代西方政治学术语——“State”、“Sovereignty”、“Citizen”的输入

丁韪良介绍近代西方国家理论的同时,面临其核心概念(术语)“State、Sovereignty、Citizen”的汉译问题。“术语是科学知识和技术知识的宝库,是精密思维得以运作、学科研究得以展开的必要前提。”[3]丁韪良初步把握了汉字文化表意性特征,基本没有采取音译,而采取意译,通过借用汉语古典词汇,赋予新意,翻译了一批政治学术语,其中对近代中国产生较大影响者,当属将State译为“国”、Sovereignty译为“主权”、Citizen译为“人民”。

(一)State译为“国”:

1.“The recognition of any State by other State,and its admission into the general society of nations,may depend,or may be made to depend,at the will of those other States.”[2]29

“若新立之国,蒙诸国相认,迎入大宗与否,悉由诸国情愿。”[1]28

2.“Here is an example of two States incorporated into one,so as to form a new State.”[2]33

“此乃两国合而为一新国也。”[1]31

State的含义为:The political system of a body of people who are politically organized;the system of rules by which jurisdiction and authority are exercised over such a body of people.(译:由一群关心政府事务的人所组成的处理政务的机构,通过此机构,正义与权威得以实施。)[4]1443

“国”(繁体作“國”)的含义为:“國,邦也;按邦国互训,浑言之也。周礼注曰:大曰邦,小曰国,邦之所居亦曰国;从口,从或。”[5]277

“國”字最初出现在殷商时期的甲骨文中,字形从口、从戈、从一,三个部分加在一起就是“或”字。“一”的含义为:“惟初大极,道立于一。造分天地,化成万物。《汉书》:元元本本,数始于一。”[5]1由“一”可以引申出土地之意;“口”的含义为:“人所言食也。言语饮食者,口之两大端舌下亦曰口,所以言别味也。”[5]54“口”可以引申出人口、民人之意;“戈”的含义为:“戈,平头戟也。《考工记》:冶氏为戈,广二寸,内倍之,胡三之,援四之。”“戈”指兵器,从中可以引申出战争之意。

在稍后的侯马盟书中出现了“或”字外面加囗(音围)的与“國”字类似的字,“囗”表示四方形的城墙。因此,“國”字的含义有三层:城墙、武器;土地;民众。

到宋时,繁体“國”字演变为从从口、从玉的简体“国”字,其中间的“玉”字与“王”字相通,据《广韵·烛韵》:“玉,《说文》本作王,隶加点以别王字。”“王”即“君”、“天子”。因此,李华兴等人认为:“从‘國’到‘国’的简化,删去了人口要素,突出了疆域和王权的含义。”[6]这正反映了历代最高统治者“朕即国家”的观念。

(二)Sovereignty译为“主权”

1.“Sovereignty is the supreme power by which any State is governed.”[2]29

“治国之上权,谓之主权。”[1]27

2.“the State still subsists in contemplation of law ,until its sovereignty is completely extinguished by the final dissolution of the social tie,or by some other cause which puts an end to the being of the State.”[2]29

“必待内乱既甚,或外敌征服,而致其主权全灭,始视其国为亡矣。”[1]28

英文 Sovereignty的含义为:“Supreme dominion,authority,or rule”[4]1430(译:“主权”)。该词源于拉丁文suprem itas或suprem a potestas,其意为“最高权力”。

近代西方主权理论最早由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布丹(Jean Bodin1530年——1596年)提出,到19世纪,主权指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主权”是一个偏正词组,其古义为“君主的权力”:

1.“藏竭则主权衰,法伤则奸门闿。”[7]

提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是政府的职能,政府有责任为每一个社区提供基础消防设施建设。 而社区中的每一个居民都要自觉维护基础设施建设,社区委员会应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基础设施。

2.“自古奸臣欲擅主权,必先蛊其心志。如赵高劝二世严刑肆志,以极耳目之娱;和士开说武成毋自勤约,宜及少壮为乐;仇士良教其党以奢靡导君,勿使亲近儒生,知前代兴亡之故。其君惑之,卒皆受祸。”[8]

“主权”与Sovereignty都牵涉到权力,但两者的主体不同,“主权”的主体是“君主”,Sovereignty的主体则是“国家”。

(三)Citizen译为“人民”

1.As to wrongs or injuries done to the government or citizens of another State.”[2]37

“他国被害,并他国人民受屈。”[1]34

2.“The sovereign power of municipal legislation also extends to the regulation of the personal rights of the citizens of the State,and to every thing affecting their civil state and condition.”[2]121

“自主之国,莫不有内治之权,皆可制律,以限定人民之权利、分位等事。”[1]84

Citizen的含义为:“A person who,by either birth or naturalization,is a member of a political community,owing allegiance to the community and being entiled to enjoy all its civil rights and protections.译: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2]261

“citizen”是国家事务的积极参与者,在必要的情况下,“citizen”有权推翻破坏契约的政府,主权在民是其重要特征。

“人民”在古代社会指地位低下的老百姓。《说文解字注》释“人”、“民”:“人,天地之性最贵者也”。“民,众萌也。——萌犹懵懵无知儿也。”郭沫若先生在《甲骨文字研究》中指出:“民,(周代彝器)作一左目形,而以刃物以刺之。”、“周人初以敌囚为民时,乃盲其左目以为奴徵。”“民”就是奴隶阶级。梁启超在《太古及三代载记。附三苗九黎蚩尤考》一文中也讲“民”就是奴隶:“因其蒙昧,亦谓之民。自注:民之本义为奴虏。”“人”、“民”连用做“人民”时,其含义多指懵懂、胡涂、不明事理的百姓。

“人民”的古汉语义与“citizen”相去甚远。在专制时期的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9]。不曾出现过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的“citizen”。

四、“国家”、“主权”、“人民”在近代中国的传播与流变

上述“State、Sovereignty、Citizen”三个术语的西义与其汉语对译词之间,有的基本对应,如“State”与“国”、有的少部分含义相同,如“Sovereignty”与“主权”、有的则完全相反,如“Citizen”与“人民”,它们的历史命运也不尽相同:

(一)“主权”一词流传、使用至今未变:

梁启超1902年发表“政治学大家伯伦之理之学说”:“主权者,独立不羁,而无或服从于他种权力者也;主权者,国家之威力也,宜归于人格之国家及国家之首长,其余地方团体及法院议院等,皆隶于国家之一机关耳,与主权无关也。”[10]

《国民报》第1期“原国”一文:“若夫所谓中国者,其主权何在?则中国之主权,外人之主权也。大地之上,焉有主权亡而犹得谓之国者?”[11]64

(二)“国”被“国家”取代:

《大陆》杂志第4期刊登文章:“夫国家者,从国家学上而言,则有一定之领土与住民,而其住民相集合以成团体,则有主权以保护此团体之自由,而维持其秩序也。即邦土、住民及主权三要素具备,而始成国家。”[11]68

《清议报》载文称:“国家与主权相待而立。故曰:有主权则有国家,有国家则有主权。”[11]168

陈独秀在《说国家》一文中说:“土地,是建立国家第一件要紧的事,——国家是人民建立的。”[12]

(三)“人民”一词的含义在流传过程中发生变异:

孙中山将皇帝、官员从“人民”中分离出去:“中华民国者,人民之国也。君政时代则大权独揽于一人,今则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是四万万人民即今之皇帝也,国中之百官,上而总统,下而巡差,皆人民之公仆也。”[13]

毛泽东笔下“人民”的内涵随时代的变化而不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所谓人民大众,是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被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政权及其所代表的官僚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所压迫和损害的民族资产阶级。[14]“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15]

20世纪中叶后,“Citizen”的汉语对译词变为“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第3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主权”、“国”的内涵在近代中国的流变说明:由汉语古典词衍生而成的近代汉字新语,历经了从古典义向现代义的转换。在转换过程中,外来概念对固有语的意义渗透和改铸是导致这种转换的重要助力。“人民”一词所蕴涵的时间向度(古今转化)的演绎内容,又向人们展示着思想近代转型的旖旎姿态,表明每一词语背后都有一部文化史,。

[1]惠顿.万国公法·序[M].丁韪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HENRY WHEATON.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M].Boston:Little,Brown and Company,1855.

[3]冯天瑜.新语探源——中西日文化互动与近代汉字术语生成[M].北京:中华书局,2004:12.

[4]Black's Law Dictionary[M].St.Paul,Minn.West Pub.Co,1979.

[5]许慎.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6]李华兴.中国近代国家观念的形成与发展[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5:6.

[7]谢浩范,朱迎平.管子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78.

[8]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188.

[9]高亨.诗经今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315.

[10]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M].范忠信,选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5-66.

[11]张枬,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M].上海:三联书店,1977.

[12]陈独秀.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册[M].北京:三联书店,1984:40.

[13]孙中山.孙中山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173.

[14]毛泽东.毛泽东选集 :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9.

[15]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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