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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2013-08-15贺佳高远

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

贺佳 高远

(1.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2.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 三门峡 472000)

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

1.关于“证据”的含义

《辞海》对证据的规定是:“证据,法律用语,据以认定案件的材料。”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解释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也接受了这一定义,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然而,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界定采用的是“事实说”。“事实说”认为证据的本质就是事实,但是“事实”指的是事情的真实情况,然而“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根据,这两个词在语义上有很大的差别。在司法实践中,证据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不真实,如果按照“事实说”的定义,证据既然是证据都是事实,事实哪有不真实之理?我国2013年实施的刑诉法第48条第1款:“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界定采用的是 “材料说”,由此可见,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界定采用的是 “材料说”。证据一词本身并没有真假善恶的价值取向,将证据归结为材料,能够更好表明其“中性”的身份特征,不仅解决了“事实说”的矛盾问题,还给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

2.关于“非法”的含义

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规定,非法证据中的“非法”是指违反公约以及“载有或可能载有适用范围较广的任何国际文书或国家法律”中禁止酷刑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对“非法”二字作出明确的解释。但是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的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同时在新刑诉法总则第一章第二条中新增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这两项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对于“非法”的界定,不仅仅是以取证手段非法为判断标准,还应该包括在取证过程中违法有关保障公民权利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形。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由来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威克斯诉美国案审理后,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来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大到各州法院刑事诉讼中适用,一直持续到今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其在美国确立后的100多年间,英国、德国等国家也纷纷确立了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随着诉讼民主化和文明化的发展,人权保障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俨然成为了各国刑事诉讼通行法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最早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大多都是比较零散的规定。直到2010年5月份,最高检和最高法联合发布了两个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证据规定首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和排除程序等问题,形成了一项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将会成为司法实践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体系。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一)国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经过长期的证据运用实践,英美法系逐步形成和发展了一套详细、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也是最早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国家。美国规定:“非法证据的适用于除了规则例外的其他所有非法获取的证据,一律都应排除。”英国对于个人权利的崇尚远没有美国那样强硬的态度与立场,英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采取的是折中的方式,对待不同的证据采取区别的排除方式。

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事证据制度融于刑事诉讼体系之中。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态度是运用权衡利弊加以分析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日本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兼具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色,在制度设计上努力吸收两者的合理之处,并加以调和从而形成了对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排除,此外日本对自白实行补强规则。

(二)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化研究始于本世纪初,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日益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论证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取舍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种:1.“否定说”:即对于非法证据一概排除。2.“肯定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把取证行为视为是诉讼本身所具有的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控制犯罪的功能。3.“折中说”。该学说既不同意否定说,又不接受肯定说,而是讲求区别对待。该学说主要可归纳为四种观点:1.区别对待说。2.例外不排除说。3.线索转化说。4.利益权衡说。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我国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采取的是区别对待说。

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完善

2013年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初步建构了颇具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具有较为具体的实体构成部分,而且建立了程序实施性规则。在切实保障人权方面跨出了举足轻重的一步,但也存在如下的一些问题:

(一)非法证据排除范围有限,界限不清晰

新刑事诉讼法对实物证据作出了三重限制排除原则: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才排除。违法所得的物证和书证是有条件排除的,这也就是承认部分“毒果”是可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规定未成体系化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设置也是较为详细的并有明确的规定。但作为一个完整的程序规定,不能缺少惩戒性机制,仅仅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不能有效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

(三)监督机制方面

在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的审查监督方面,我国应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官对侦查行为的审查监督机制。为使案件得到中立公正的审判,对侦查行为进行审查的法官应与案件审判的法官不同,这样审判法官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就不受被排除非法证据之影响。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切实的执行,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还有待法律人尤其是司法人员对规则实实在在的遵行,及不断通过实践发现存在的新问题,找到更妥善的解决方法,以立法方式予以进一步完善,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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