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比对牵出阴阳发票偷税案
2013-08-15高佳妍
高佳妍
今年5月份,湖北省国税局稽查局在组织开展全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下发给A市国税稽查局重点检查户数15户,湖北某商贸公司在其中。下发信息中反映该公司比对不符发票只有3份,金额53,319.60元,并且企业已经注销,是下发信息中比对不符发票份数最少,金额最小的一户。
检查人员通过细小情节入手,查处了该公司自2009年4月至2012年1月份期间,共计阴阳开具千元版增值税普通发票39本(共975份,作废62份),913份,发票联开具金额3,965,721.47元,存根联开具金额1,982,860.74元,隐瞒不含税收入1,925,107.50元,偷逃增值税57,753.22元的事实。目前,该案所涉及的查补税款57,753.22元、涉税罚款28,876.61元、发票违法行为罚款3,000.00元和滞纳金16,286.41元已全部追缴入库。
进户检查之前,检查人员将纳税人识别号输入税收征管CTAIS系统,通过查询得知,检查对象中的湖北某商贸公司已于2011年6月正常注销(A市直属分局登记),从发票领购信息中甄别,比对不符的3份发票不是企业领购的。但是将比对不符的3份发票信息通过“湖北省国税局发票真伪查询系统”查询得知,又是“湖北某商贸公司”领购开具的,让人迷惑,难道有几个不同的“湖北某商贸公司”?检查人员再次通过查询纳税人名称“湖北某商贸公司”,符合查询结果的有4户企业,4户企业均为同一法人代表,同一经营地址,同时,分别在各登记国税机关领购千元版增值税普通发票。4户企业分别是:湖北某商贸公司(A市直属分局登记,2011年6月注销)、湖北某商贸公司B分公司(A市直属分局登记)、湖北某商贸公司(A市B区国税局登记)和湖北某商贸公司第二分公司(A市B区国税局登记)。通过分别查询4户企业发票领购信息发现,比对不符的发票是由“湖北某商贸公司”(A市B区国税局登记)领购,一切似乎都能解释清楚。比对不符金额不大,A市同一城区内管理局多,纳税人钻漏洞的可能性大,检查人员带着实地进一步核实一下,联系了企业。
企业租用A市一家商业银行的八楼作为办公场所,当检查人员说明来意,企业坦承,A市直属分局登记登记注册的“湖北某商贸公司”已注销,企业已经按照国税部门的要求进行了自查,2010至2011两个年度共开往A市中心医院130份发票均已申报纳税,比对不符的3份发票是以A市B区国税局登记的“湖北某商贸公司”名义领购,企业所列出的130份发票详细清单与省局下发的采集发票信息从发票字轨号、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及发票金额上完全相符。企业同时也坦承,近年来企业业务发展较快,已经突破了年销售额80万元,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为了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在不同的国税部门分别办理了4户企业,以后一定注意并改正,恳请检查人员原谅。
企业的解释也是合乎常理的,由于A市城区内分设三个国税管理局(分别是:直属税务分局、开发区税务局和B区国税局),企业随意注册登记的可能性大,国税部门对小规模企业管理困难。当检查人员要求企业分别拿出4户企业的账簿、凭证时,企业会计只拿出了一套凭证,企业承认,为了节省人工成本,企业只聘请了2名财会人员,一人负责做账、一人任出纳,4户企业实际上是统一经营,一个经营实体,对外都是以“湖北某商贸公司”名义经营,只是为了在税务部门多办些登记,一是为了将每户企业的规模降低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之下,二是为了可以多领购一些发票,根据领购发票所在的企业名义分别向不同的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企业凭证也相当简单,手工做账,每月一本凭证,主要是销售、进货、外加一些少量的费用。企业由于会计水平有限,汇总登记了一套账簿,无法清楚分清每一户企业经营情况,但是每月能按发票开具金额,分别申报纳税。
检查人员随意翻看了企业2011年度5月份的记账凭证,看到2011年5月18日开具给A市中心医院的一份发票存根联(发票代码:142111023402,发票号码:00163411,金额2,402.00元)与企业自查明细表中的发票一对时,发现了问题,企业明细表中注明此份发票金额是4,804.00元,是哪里出现了问题呢?带着这样的困惑,检查人员又详细的查看了几份发票,存根联与明细表中的金额均不符,明细表中的金额都是存根联金额的一倍。随即,检查人员调出了省国税局稽查局发票采集的信息及照片,发现发票联的金额与企业自查明细表中的金额完全一致,存根联金额缩小了一倍。
检查人员发现问题严重,及时要求企业提供4户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以来领购的所有发票存根,并及时提取了企业电脑里保存的发票开具详细资料。通过认真清分、比对证实,企业在2009年4月至2012年1月份期间,采用单联填开发票存根联金额为发票联金额一半的方式开具阴阳发票,分别向A市中心医院、部分县市医院及城区附件的乡镇医院开具千元版增值普通发票39本,隐瞒并少申报收入1925107.50元,少申报增值税57753.22元,企业如数缴纳了税款罚款和滞纳金共计105916.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