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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检舆情的应对与引导

2013-08-15孙宝旺郭长城张佩英

关键词:办案舆情检察机关

孙宝旺,郭长城,张佩英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800)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飞速发展,网络已被公认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之一。人们通过这个平台发表言论、交换观点,其特有的隐蔽、多元、自由、广泛等特性,使网络媒体越来越凸显出表达民意的优势。近年来,检察工作的开展、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等方面,通过网络迅速传播,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热点。从“孙志刚事件”、“宝马撞人案”,到“女检察长豪车案”,再到“女检察官掌掴女童案”,所掀起的网络舆情旋涡,展示了网络媒体的复杂态势和巨大影响。

一、网络舆情的特点

网络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它是较多民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网络舆情与传统媒体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直接性与突发性。网民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下情直接上达,一个普通事件由于网友的“自由”猜测和一些情绪化的意见,可以迅速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二是隐蔽性与难控性。由于发言者身份隐蔽,并且缺少规则限制和有效监督,一旦出现非理性的网络舆情,要想运用技术手段进行控制是不太现实的。三是偏差性与失真性。个别网民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挫折,对社会问题形成片面认识,便把网络作为发泄情绪的空间,散播偏离事实的言论。四是群体性与暴力性。许多事件容易被放大和激化,引发社会群体的愤慨或恐慌,演变为涉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危机,起到聚众行动的作用。

二、涉检舆情的现状

网络舆情打破了民众的传统诉求和表达民意的方式。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要求落实知情权、话语权、监督权的热情日益高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网民对涉检信息的敏感度较一般舆情要高,往往容易形成网络舆情甚至网络聚集性事件。毋庸置疑,网络的飞速发展,使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不可避免地处在网络民意的拷问之下,涉检网络舆情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一轮的挑战。

1.对网络危机认识不足,缺乏把握舆情的主动性。一些机关对网络舆情缺乏必要的重视,忽视危机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网络信息的收集、研判工作相对滞后。当涉检问题无法从正规渠道得到及时合理解释时,网络舆论便乘虚而入,并广泛传播,使检察机关陷入网络舆情危机之中,错失抢占应对网络舆情的黄金先机。

2.不善于与媒体沟通,危机意识淡薄。某些干部缺乏舆情危机意识,依然抱着“媒体完全可控”的传统观念,忽略了群众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忽视与媒体的深入沟通。网络舆情发生后,对传媒报道心存顾忌、刻意回避,甚至采取围追堵截、删除帖子、发布虚假信息的方法,使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增加对立情绪,激化矛盾。

3.办案有瑕疵,执法公信力下滑。个别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凭着“一股热情”,不讲究方式方法,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依然存在。忽略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忽略了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在执法办案中造成的一些失误和瑕疵,被个别人在网上快速放大和炒作,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4.检察职权有争议,执法公正性受质疑。近年来,人们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存在一定的争议,特别是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和逮捕权争议较大。认为检察机关独家履行自侦自捕自诉职责,权力高度集中,缺少诉讼程序上的监督制约,不利于公正性的实现。当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结果与人们的期望值相去甚远时,常常会引起网民对监督权缺失的质疑,引发网络共鸣。

三、涉检舆情的应对与引导

舆论是把双刃剑,引导是关键。应对得当,可以转“危”为“机”,应对不当,则会恶化事态,导致严重危机。为顺应日益开放的网络监督环境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亟需建立健全应对涉检舆情的工作机制。

1.及时转变观念,高度重视网络舆情阵地建设。增强政治敏锐性,树立“以疏为主,以堵为辅,变被动为主动”的舆情意识,自觉克服反映迟缓、反映被动、危机公关意识缺位等问题。积极培养关注网络习惯,以便及时掌握网络舆情。要特别关注涉及本地民生方面的意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对一些突发事件、治安灾害性事故、群死群伤事故和重特大刑事案件的报道,要跟踪掌握事件发展态势。留意网民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意见和批评,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和工作方式方法。

2.建立健全机制,完善网络舆情工作体系。一是建立组织保障机制。成立网络舆情处置领导小组,确定网络评论员,健全网络舆情搜集、分析、处置机制,对可能引起或已经引起媒体关注的舆情信息,及时分析研判。二是建立预警处置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建立敏感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涉检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主动做好正面舆论引导,切实掌握网络信息发布的主动权、主导权和话语权。三是建立与媒体的沟通机制。加强与本地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的联系,建立顺畅规范的新闻渠道沟通机制,及时从源头上获取涉检负面信息。对媒体关注甚至热炒的有关敏感案件,及时作出回应,取得信任与支持。

3.强化检务公开,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谣言止于公开”。借助网络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信息和重要情况,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可以有效保障社会公众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客观事态,表明处理态度,可以增强新闻发布的及时性和权威性。特别是面对负面网络舆情,在第一时间直截了当地披露有效信息,依法公开所有能够公开的内容,让主流、权威、真实、可靠的声音占领公众意见市场,牢牢把握舆论导向,有效减少负面影响。针对少数干警因违法违纪而酿成的涉检网络热点事件,不护短,不避讳。一旦查实,迅速采取必要的“切割”手段,将检察机关整体工作与干警的个人违法违纪问题切割,避免检察机关为个别干警的违法违纪问题“买单”。

4.加大网络宣传力度,营造正面舆论强势。确立以网络新闻主管部门、网络新闻发言人、网络评论员为核心的引导主体,发挥涉检新闻“把关人”的作用,提高与社会公众沟通和公关的能力。突出抓好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对有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重大活动,及时跟帖,积极回应,有效引导网络舆论。积极培养网络中的“意见领袖”,强化主流舆论,争取中性舆论,用正面新闻舆论改造和同化公众舆论,减少非主流舆论和有害舆论的破坏力。善于借助专家的力量,及时邀请专家学者,在网络上解法释案,以专业角色化解公众的法律疑惑。

5.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要塑造看得见的正义,提升检察公信力,公众监督是重要保障。检察干警要把握司法需求,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导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做到三个坚持:第一,坚持严格执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标准,严格办案程序。依法严厉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继续把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集中力量查办“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大”的职务犯罪大要案,重点查办国家重点投资领域、资金密集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和损害民生民利、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突出抓好涉检群体性事件、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让人民群众看到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执法为民的坚定决心和强大力度。第二,坚持规范执法。逐步建立检察机关履行各项职责的工作制度,完善业务运行规范、执法规范、保障规范和执法责任规范。严格执行办案纪律,坚决克服不按程序办案、耍特权、不文明执法和轻视人权等问题。强化对执法活动的跟踪监督,保障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狠抓责任追究制,对办理不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坚持文明执法。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努力用人民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讲究方法策略,保持文明热情的工作态度,尽量使用文明规范的工作用语,注意争取发案单位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时,要注意维护企业形象和产品声誉,对企业负责人、技术骨干、关键岗位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及时通报,做好衔接。

互联网已成为信息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网络舆论成为反映社情民意的风向标。检察机关必须冷静应对网络舆情危机,把握话语权,赢得主动权,引导人们理性合法表达诉求,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

[1]王来华.舆情研究概论[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

[2]刘 毅.网络舆情研究概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3]项哓哓.引导涉检网络舆情的必要性及对策研究[J].浙江检察,2010(5).

[4]周廷勇.增加官民舆论场的“最大公约数”[N].人民日报,201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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