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进行激励相关问题的通知
2013-08-15川人社办发201323
川人社办发[2013]23 号
为进一步推动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街道 (社区)、乡镇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增强创建活动的吸引力和社会影响力,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创建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努力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经研究决定,对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实行相关激励支持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激励支持对象
本通知所称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是指被国家和省评为“模范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街道(社区)、乡镇”的单位(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二、激励支持措施
(一)宣传部门要把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作为宣传报道的重点,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强大的社会声势。
(二)发展改革部门在初审新设省级开发区(园区)和推荐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园区)时,要优先支持推荐被评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开发区(园区)。
(三)工商部门在评选私营业主“光彩之星”时,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在推荐“全国优秀企业家”以及评选“优秀企业家”、“优秀诚信企业”时,要将所在企业是否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作为先决条件。
(四)工会组织在评选、推荐包括“劳动模范”等在内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应当优先考虑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及其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者。
(五)工商联组织在推荐和评选“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时,要将所在企业是否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作为重要条件。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时,对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予以优先安排;在审批特殊工时方面,对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给予优先审批。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无举报投诉情况下,对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两年内免于日常巡查。
(七)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依法购买公共货物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予以优先采购。
(八)安监部门在安排特殊工种安全培训时,对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予以优先安排。
(九)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对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予以优先信贷支持。
(十)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中的企业,可对职工进行适当物质奖励,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其他
(一)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享受有关激励和支持措施时,应凭相应的荣誉证书作为证明材料。
(二)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若发现不符合创建标准的,或有举报投诉经查证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原授予单位(组织)取消其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上述激励和支持措施从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