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员工继续请病假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2013-08-15
咨询台:
我单位一位老职工,工龄在二十年以上了。前年就因身体不适已连续向公司请了两年病假。现两年病假休完后,又继续向公司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假单再休病假1年。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想辞退这位职工,又担心违反法律引起纠纷。请问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读者 任明全
任明全读者:
感谢你对本刊的信任。经查阅有关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现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供你参考。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法律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医疗期,保障劳动者在身体健康出现问题时享有接受治疗从而恢复健康过程中不被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这种保护也不是无限的,该规定规定了医疗期有法定的时限,当医疗期满后如劳动者仍需请病假,则法律将停止特殊保护。
该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对于医疗期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还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对于你单位这位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老职工,他的医疗期已满,仍需病休即为不能从事原工作。此时,你公司仍需按法律规定的相应程序,为其另行安排工作,该工作应是相对之前岗位更为轻松的工作,如该职工仍不能履行,此时公司就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法律还有一项针对患有较严重及难以治愈疾病劳动者的特殊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遇此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特别注意充分尽到与员工协商,要求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义务,否则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面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