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2013-08-15川人社发201351号
川人社发[2013]51号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将“实现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即实现春节前欠薪举报投诉案件基本处理,工资类争议案件基本办结,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置。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由于多种原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还未完全解决,尤其是在建设施工领域,因资金不到位、低价中标、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工程款拖欠等原因,农民工工资拖欠更为突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凸显,成为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同时,还有部分欠薪案件存在“包工头”有意混淆工资工程款,以讨薪为名借力解决工程经济纠纷的现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重要紧迫的任务,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加快建立并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确立的欠薪处理责任制,明确了清欠监管边界,促进了综合治理格局的形成,是当前解决欠薪问题的重要抓手,必须认真贯彻实施。目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实施进度和力度参差不齐,一些地方和部门尚未出台贯彻意见,实施进度缓慢,政府和部门责任有待落实到位。
尚未制定贯彻意见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要在2013年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重点落实属地政府总体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牵头、主管部门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具体工作责任机制。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快贯彻欠薪处理责任制进度,落实源头监管责任,提出牵头查办源头性案件的工作措施。
三、加强欠薪问题源头监管和执法力度
着力规范建设施工领域市场秩序,坚决制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低价中标、挂靠承包、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新建项目审批手续,凡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许报建,不得办理招标手续。要将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录入银行征信系统。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施工企业,在其彻底整改前限制其工程投标和备案。全面落实“两金”(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三制”(企业用工实名制、一级承包商负责制、属地管理责任制)、“一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等欠薪治理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督促建设施工企业依法用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查、专项检查,抓好主管范围内欠薪案件的查办工作。经查实属源头性欠薪案件的,按照川办发[2012]70号文件要求及时移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从快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立案调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府和部门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领导,督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综合牵头作用,切实履行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职责。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本部门、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牵头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及时有效妥善解决源头性欠薪案件,将欠薪治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年度工作考核。其他协作配合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相关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对本地、本系统、本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取得实效。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欠薪治理目标实施和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等情况的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对监管和处理责任未落实、欠薪治理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对该市(州)人民政府及项目所属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