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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建矿井的安全建设

2013-08-15

山西建筑 2013年5期
关键词:冒顶水文地质瓦斯

雷 震

(汾西矿业集团基建处,山西 介休 032000)

0 引言

专家预测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煤炭供给的紧张状况将持续存在。从而为扩大矿井生产能力、提高产能,新建矿井及改扩建矿井成为众多煤炭企业新的选择,在矿井基建及改扩建过程中的各类安全事故屡见不鲜。因而将基建矿井建成安全、高效、高产能的矿井是我们矿井建设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1 基建矿井及改扩建矿井要严把安全关

基建矿井是指矿井处于基本建设阶段尚未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不能进行规模生产的矿井。改扩建矿井是指由于需要扩大矿井的生产能力而对旧矿井进行相当规模扩建的矿井。基建矿井及改扩建矿井由于处于矿井的建设时期,矿井的供水施救系统、监测监控系统、消防灭火系统、通风安全系统、紧急避险系统等安全设施不完善,当矿难发生时自救及营救极其困难,极易造成安全事故。

针对基建矿井安全事故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是:

1)在项目立项、设计、审批、施工及验收等环节对矿井“一通三防”及顶板支护等安全设施审查不严格致使安全投入得不到保证,安全装备欠缺,导致灾难发生时矿井的避险、自救及施救系统在其使用过程中大打折扣。

2)矿井施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很大,安全技能培训不到位,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及自救意识差,违章作业问题相当严重。

3)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多数管理者存在麻痹大意及侥幸的思想;煤矿经营者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常常阻挠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造成安全监管的不到位,从而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严重影响矿井的安全。

为保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必须严把矿井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关;加强安全监察力度,坚决杜绝擅自修改原设计尤其是安全设施的行为;杜绝边设计边施工及边施工边采煤的现象。存在上述问题时安全监督部门必须责令停工整顿并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为确保基建矿井的安全,工程的立项、审批必须由资深的相关专家对所开采井田进行科学的详细的全面的勘查,尤其对井田的储量、煤质状况、煤田赋存条件、建井规模及建井过程中将会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全面的论证,并对矿井开采过程中存在的安全因素在规划设计时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每个在建矿井的安全性、经济性及高效性。

2 基建矿井及改扩建矿井事故应对方案

在常见的基建矿井事故中主要有:矿井透水事故、巷道冒顶事故及瓦斯超限事故。

1)应对水害我们必须做到:“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首先应对矿区水文地质报告进行研读,并根据《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确定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的勘探方式。预防水害必须在矿井施工组织设计中首先要确定井巷施工各阶段的临时排水系统。另外应对地质报告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为地下水防治方案的设计做好准备工作。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尽快形成永久排水系统。矿井在其基建及改扩建期间要求对其采区的水文地质进行详细的勘探研究。首先对矿床全方位勘探,做到全面、精准地了解矿床水文地质条件。详细准确的水文地质资料为科学地设计井下防水排水方案提供可靠的依据;为有效解决井下设备安全和维护巷道及采区的稳定及解决矿山供水和地下水综合利用提供可靠的依据。矿井排水设备的配备应满足使用、备用和检修的要求,工作和备用的排水能力不小于正常涌水量的两倍。

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在投入开采后,开展矿山水文地质工作,仍然非常重要。在矿井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研究其矿床水文地质条件及矿山地下水防治和综合利用是一项规避灾害保护环境的长期性工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矿井的设计开采范围深度、开采方式及技术要求,进一步查明影响矿床充水的各种因素,推算矿井最大涌水量,确定科学的矿井水的综合利用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害,保障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应对基建矿井频发的瓦斯事故,要求加大对基建矿井的监督监控力度,严格查处瓦斯检查制度执行不严、风量不足、无风作业等违章行为。在建井期间由于放炮、打钻喷钻、停电停风及局部通风机或风筒管理不到位等方面都可能造成矿井瓦斯超限。杜绝矿井瓦斯超限,各级领导及瓦检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瓦斯零超限的理念,发现瓦斯超限必须查明原因彻底排除隐患。要加大掘进工作面的风量,消除时间短、浓度低的超限现象。矿井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通风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通风设施及专业的瓦斯技术管理人员,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

3)应对巷道冒顶事故,必须随时根据顶板的特性确定相应的支护形式及间距。巷道冒顶按围岩结构及前冒落特征分为:镶嵌型围岩坠矸事故;离层型围岩片帮冒顶事故;松散破碎围岩塌漏抽冒事故;块状围岩断裂冒顶事故及软岩膨胀变形毁巷事故。其中镶嵌型围岩坠矸事故占冒顶事故的50%。预防冒顶事故必须做到:开工前,班中及放炮后,坚持按操作规程敲帮问顶,发现危岩及时找掉。根据围岩特点、掘进工艺和支护形式确定合理的空顶距离。炮眼布置要合理,装药要适量。

4)基建矿井在井巷建设的同时必须同步进行安全设施的建设。每个矿井在其基本建设过程期间,必须设置不少于两个能供行人通达地面的出口,且各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 m。在井巷交叉处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并指明安全出口的方向,以确保井下人员在危险情况下能及时安全撤离。对于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要合理科学地规划巷道的布置,合理设计井下发生各种灾害时的相应的避灾路线,并绘制出详细的避灾路线。

5)在建井期间,承建单位必须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加强施工过程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6)建井期间施工现场必须配齐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在高瓦斯矿井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瓦斯抽采和安全监测监控等有效措施。基建矿井的井下作业人员、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教育和相关的专业技能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要详细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中存在安全问题指正、揭发;有权拒绝违章指令和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要因地制宜地综合考虑矿井的地质条件、灾害种类、开采工艺、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确定安全高效矿井的建设方案。在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及监管力度的同时,我们更需确立“安全为天”的观念,使职工思想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从而全方位建设安全高效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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