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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能协会章程

2013-08-15

上海节能 2013年1期
关键词:业务主管代表大会理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节能协会 。英文名称是 SHANGHAI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是 SHE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使用能源、生产及转换能源、生产节能产品和节能服务等企业单位,能源管理、科研、设计、教育、信息等事业单位及有志于节能工作的专家自愿组成全市性的节能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团结和动员组织广大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合理用能、科学用能、节约用能,为节能减排和提高全社会的能效水平,促进节能服务事业发展,提高会员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与节能减排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开展各类节能减排宣传活动;

(二)收集、交流国内外能源管理、节能减排先进经验和技术情报资料;传播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知识及各种节能技术信息;出版会刊《上海节能》杂志(公开发行)、编制节能宣传资料,办好《上海节能》网站;

(三)开展对国内外能源状况的调研,提出有关节能减排工作政策建议;提供咨询、中介,并受有关方面委托开展能源消费统计、节能项目评估、节能产品评审、节能规划编制、能源课题研究及节能标准制定等项服务;

(四)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

(五)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等实施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的新模式,促进节能服务事业发展;

(六)组织节能专业培训,提高能源管理和节能工作者的管理和科技水平;

(七)组织有关节能减排会展及节能技术和产品交流、推介活动;

(八)组织或受政府委托开展对节能减排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等。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节能咨询、宣传培训、课题研究,出版杂志(杂志含广告),开办网站,并受委托制定标准、评审节能产品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在理事长会议闭会期间,由秘书处讨论,并在下一次理事长会议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本会对国内外节能领域知名人士,以及对本会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通过,可以聘任为本会名誉理事长或者高级顾问;由秘书处提议,经理事长会议通过,可成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聘请名誉理事长若干名,高级顾问若干名,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建立理事长会议制度。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接受理事会的委托,领导本会工作。会议每季举行一次,听取并审议秘书长的季度工作小结和计划报告、组织发展报告、财务报告、专家委员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其中涉及理事会职权的,须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进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工作;设立专家委员会,深入开展节能低碳研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下设专业委员会、联络处等分支(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分支(代表)机构成员首先必须是本会会员。分支(代表)机构可根据各自专业(地区)特点,制定工作条例,并报本会批准,应积极开展节能减排等各项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3年1月30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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