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现状及对策探讨
2013-08-15湖北省武穴市财政监督局董国平
●湖北省武穴市财政监督局 董国平
一、社会抚养费征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使用票据不统一。在征收过程中,多数地方存在三种以上的票据,形成市、镇、村三级收入源头管理格局,因而出现并据、合据的现象,也为截留、挪用甚至个人侵占留下空间。
(二)征收标准不一致。并不是没有统一的省级执行标准,而是在执行中,各地自行内定了一些操作标准,美其名曰切合实际,实则为减征、免征、缓征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收入进度不平衡。从征收情况看,征收面最高与最低相差40个百分点,征收率也相差20个百分点,镇处之间、村组之间,或受经济条件限制,或受征收力度影响,导致征收不平衡因素不一而足。
(四)征管措施不得力。表现为方法简单,手段单一,没有形成社会征管合力。主管部门点多面广,力不从心;镇、处专班突击,难保效率;村级专干负责收集信息,难有作为。
(五)支出结构不合理。直接从事征收工作的一线人员工资及奖励支出占总支出不到三成,人均不足三万元;而招待费支出、行政摊派、社会捐助及迎来送往等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占了将近一半,基层办、站基础建设和政策导向支出比例相对较低。
(六)财务管理不规范。镇、处计生事业费多数已进入财政会计核算管理服务中心,核算人员缺乏对计生部门经费使用政策的掌握和具体经济事项的了解,单位经办人员缺乏相关的会计及财务认识,记账的没有控制计划,也管不了资金,报来就算数;用钱的不管用多用少,能不能用,用完才报账。
二、原因分析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究其根源,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有机制、体制上的缺失,也有执行、监管上的偏差。
(一)社会认知度不高。一是传统生育观念依然盛行。多数农户有养儿防老和房头户族的观念,富生穷也生,有的不惜躲生、偷生、买生等,加之对违法生育要向国家缴纳社会抚养费认识不够,不少人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罚款,而不是一种社会补偿,极尽抗、拖、躲、跑之能事;二是受经济条件的制约,一般来说,经济基础较好的地方,其家庭承受力较强,且为行政执行提供了先决条件,但这毕竟是少数,多数地方的超生户仍然缺乏承受力,并导致因生致贫;三是受工作局面的影响,有计划生育工作基础的村和社区,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也有一定的传承性,某种程度上能保持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良好态势,反之,则是年年拖后腿,次次得黄牌。
(二)协调配合机制不健全。一是没有实现全面信息共享,跨省生育信息网络尚未并网运行,省内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公安户籍管理信息平台、民政婚姻登记信息平台、土地房产权属登记信息平台等与计生工作信息平台也未实现无缝对接,违法生育情况难以全面、真实、准确掌握;二是依法强制执行效果不明显,主管部门行政执行没有强制手段,行政诉讼程序繁杂,时效性差,且执行成本居高不下,往往是事倍功半;三是村组干部的主观能动性不足,受传统意识和选举情结的影响,多数人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在新的征收标准带来压力的同时,他们也失去了被严格的征收政策所杜绝的自主裁量权,由此,观望者、退缩者乃至消极应付者不乏其人。
(三)资金分配不科学。一是计生事业经费预算不够细化,计划生育政策导向支出和免费服务支出比例较低,财政预算管理职责在社会抚养费使用中没有得到切实履行;二是主管部门没有严格执行预算计划,非生产性开支较大,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不足,社会抚养费在促进优生优育、落实惠民政策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三是乡镇政府在资金使用上没有向计生专干和村组干部等基层征管人员倾斜,尽管按征收任务明确了费用包干范围和支出比例,但基本上只与一般工资水平持平,难以建立健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考评机制。
三、建立新形势下社会抚养费征管机制
为确保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必须根据社会变革和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构建完整、严密、高效的社会抚养费征管体系。
(一)从提高认识入手,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随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镇、处和村两委的工作重心基本放在如何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上,暴露出基层计生工作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突击性、临时性和被动性。因此,一是要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采取多形式深入开展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明确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公共事业投入的补偿,违法生育者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自身的法定义务,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二是巩固工作基础,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社会抚养费征收经费向村级倾斜,实行更加完善的绩效挂钩奖励措施,加强村计生专干的聘任管理,把有事业心、热心计生工作的中青年女性充实到村计生专干队伍中来。三是鼓励方法创新,提高征收到位率。能自觉一次性缴纳的,按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对一次性缴款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和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实行分期缴款;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的,加收滞纳金;对态度恶劣,拒不缴纳的,及时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清收。
(二)以规范运作为基础,强化社会抚养费征管工作。从调查情况看,社会抚养费征收率的高低与当地经济条件的好坏、群众思想认识的深浅和干部工作作风的优劣是分不开的,同时也受到人口居住密度和流动性的影响。一是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全市范围内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每个镇(处)要明确具备执法资格的专人(计生专干)负责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事项;二是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是本辖区内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含收养)子女的公民,以及在本辖区内违法生育(含收养)的流动人口;三是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对违反政策生育的公民(含信访),由执法监察大队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并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档案,实行一案一卷,专人管理,长期保存;四是规范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按项目用途分镇(处)做好年度收支预算,在资金安排上要注重“四个确保”,即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人员经费和基层计生专干报酬到位,确保免费服务经费到位,确保经常性工作经费到位。同时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投入,提高计生优惠政策的覆盖面和奖励标准,让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得到应有的实惠。
(三)积极建立征管体系,促进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在依法治国、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计划生育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和人性化方面发展,跨地域、多层次、多部门的协调配合显得尤为重要。一是成立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及其职责义务,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协调会,研究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新途径,制定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新措施,推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健康发展。二是建立完备的信息网络平台,综合违法生育对象医疗就诊、新生儿入户、婚姻登记、财产权属等相关信息,创造实时监控、有效执行的有利条件;三是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制度,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要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按政策规定全部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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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湛中乐、伏创宇.2011.社会抚养费法律性质考察——从若干相关行政、司法实践而展开[J].法制与社会发展,1。
2.赵晓红.2009.论我国生育权的立法缺陷与完善[J].学术交流,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