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经济学角度浅谈离婚问题
2013-08-15赵术萍
赵术萍
婚姻对一个社会的意义所在,我们可以从《婚姻法》是建国后我国出台的第一部法律中寻到答案。婚姻可以说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我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在悄然的发生着变化。伴随《裸婚时代》、《婆婆遇上妈》等家庭题材电视剧接踵而至,“离婚”一词不得不将我们从对浪漫婚姻的憧憬中拉回现实,引发我们对现实的关注,对婚姻,对离婚问题的深入思考。
一、婚姻是什么
在探讨婚姻关系的实质时,学者看法不一。例如康德主张契约说,他认为婚姻是两个异性为了始终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器官而产生的结合体。黑格尔认为婚姻是伦理实体,婚姻的本质不是基于财产权相互转让产生的契约,“更确切地说,它是超越了契约立场的契约”。从制度说角度讲,缔结婚姻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但有关结婚的制度则是法定的,排除双方的自由约定,双方同样不能附条件或期限,更不能改变结婚的法定形式。婚姻是人制造出的制度,人可以选择是否步入婚姻,但人却不能通过自己的约定改变制度。在选择婚姻时,它与缔约相近,但在内容上两者却大相径庭。
笔者看来,婚姻从本质上属于男女双方达成的契约。因为婚姻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终生相携,共同负担家庭责任,共享家庭权利和承担家庭义务的合同,是归于民法调整范围的。尽管法律对婚姻制度进行规定,但那也只是为人们更好地履行契约责任提供前提和保障,卢梭说:“人生来自由,但又无处不在枷锁中”,法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婚姻市场”有秩序的运行。又因为婚姻是涉及人们社会关系变化的制度,所以在乡土中国它自然的也就带有很浓的伦理色彩。
二、离婚问题的一般经济学理论研究
通过研究分析能找到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原因以及离婚带来的后果。
(一)夫妻间“边际效用递减”
边际效用递减作为经济学原理之一,指随着一种商品的消费越来越多,那么额外数量的消费给效用带来的增加也越来越小。将这一规律套用到婚姻上,我们发现,夫妻相互效用最大的时候是婚姻最初阶段,随着生活中琐事的增多,婚姻的满意度也会慢慢降低。当这个效用小到彼此都不能接受的程度时,夫妻间离婚问题也就产生了。
(二)“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指在一个交易中,买者和卖者拥有不同信息的场合。例如婚前,男女互为结婚这个“交易”中的买方、卖方,他们为了找到性价比较高的另一半,常会掩饰缺点,展示自己完美的一面。在这种掩盖自己真实情况下走进婚姻殿堂的男女,随着时间的前行,双方逐渐恢复了本来的面目,彼此的了解也从“信息不对称”到“信息对称”,这时如果彼此认为这种缺点已经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质量,再也无法承受时,那么他们更倾向于结束这段婚姻,重新选择。
(三)博弈论
基于博弈论的家庭模型推定不同家庭成员存在不同的个人效用函数,为了达到个人效用最大化,他们通常会通过某种规则相互进行博弈。纳什谈判模型假定,夫妻双方各自的底线及谈判能力取决于双方在单身时所获得的最大效用,收人是决定这种底线的核心因素。家庭资源配置决策的前提是确保夫妻双方都能获得效用增量 (即得到比他们各自的底线更高的效用),在该基础上促使男女双方从家庭中获得的效用增量尽可能均等。由这种模型中我们可以推定,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取决于:一是底线的效用水平,夫妻双方博弈的结果对底线较低的人比较不利;二是谈判能力,它取决于个人在家庭中被感知到的贡献;三是个人的利他程度,也就是对配偶的关心程度,通常,更关心对方的人博弈的结果往往对其不利。总体上讲,女性在上述三个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家庭内部资源分配的结果往往对他们不利。
谈判能力是家庭内部博弈中的关键要素,Agarwal认为,除了个人收人或个人财产以外,家庭外部的亲族或社会支持、社会环境、婚姻市场上的性别比例、法律规范、男女双方在家庭决策中承担的角色等也都是影响谈判能力的重要因素。
(四)双边匹配规则
Ishida通过把社会规范的影响引入双边匹配模型,解决了离婚率之所以急速上升的问题。社会规范表明人们在择偶时通常会设定一个最低标准,没有达到这种标准的异性会被排出选择范围。结果会导致婚姻市场上出现两种可能的均衡:一种是人们慎重地选择配偶,离婚率低。因为离婚是一种很强的负面信号,它传播着对离婚者重找配偶的有害信息;另一种则相反,人们避免在婚前接触中投入过多成本,离婚也不会被社会过多地在意,由此导致离婚率偏高现象。当社会规范变化剧烈,婚姻市场由前一种均衡偏向于后一种均衡时,离婚率就会猛增。
三、离婚问题的实践因素分析
离婚,表面上看只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对终止这段关系的一致态度所达成的协议,但是实质上并非这么简单。那么究竟哪些因素能够影响到离婚呢?
(一)离婚成本方面
离婚成本,内容主要包括离婚使男女双方承受的经济损失以及对整个家庭带来的伤害。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覆没成本,如:男女双方为找寻找结婚对象投入的装饰自我的成本,这是需要财力、精力双重付出的过程;恋爱过程中因加深了解或化解矛盾产生的精神成本和物质费用;机会成本。
2.离婚的交易成本,如在诉讼离婚中产生的误工费、诉讼费,代理费以及耽误的精力和时间等。
3.离婚对自己、对亲人带来的内心痛楚和对下一段婚姻产生的不利影响。例如:因离婚导致原本家庭生产分工模式被打破,由这种模式产生的收益最大化随之消失;婚姻中男女双方通过优势互补所获取的规模经济效益丧失;离婚给孩子带来的额外的成长成本等。
4.离婚抚养费的给付。在实际中,女性一般在婚后都会专门承担家庭生产,没有市场收入,男性则提供家庭有形财产的支出。这期间的投入是均衡的,是有形付出和无形付出的统一。女性一方由于缺乏收入来源,一旦婚姻终止则意味着她将生活无着,一无所有。所以,法律除了规定婚姻期间的财产的分割外,还提出离婚时丈夫应向妻子给付一定的抚养费。
综上列举的各项成本,会对当事人决定是否离婚产生利益权衡,即如果离婚的成本超出了当事人的心理底线,他们仍会选择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反之倘若离婚的成本是在当事人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时,他们则倾向于立即结束这段婚姻。
(二)计划生育对离婚的影响
对于实施计划生育后的中国,由于传统“延续香火”等思想的作祟,孩子成了家庭生活的最大焦点。无论是夫妻间,还是两代人之间,有没有孩子成了维系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而且有些地方的家庭仍把生男孩作为接纳女方的标准。如果女方无法给这个家庭生出一男半女,那家庭纷争就不可避免。甚至因为孩子导致家庭破裂的案例也随处可见。随着新婚姻法解释的出台,是否生育被列入合法的离婚理由中。这必然也是导致原本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再次拔高的诱因之一。
四、对离婚问题的思考
有人说婚姻是围城,外面的人想进去,进去的人想出来,然而这一进一出中受伤害的却又不仅只是那一男一女。婚姻需要理性的结合,或许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
(一)立法中增加限制离婚年限
结婚自由,自愿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成立婚姻关系,也就意味着他们应该承担其婚姻内的责任、承担起家庭责任和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责任。介于这些理由,我们有必要通过法律减少人们草率结合的行为:在婚姻法中增加规定,结婚不满一定期限如一年,不得提出离婚。同时对于诉讼离婚的案件设定离婚前分居时间,给双方冷静思考的时间,例如一个月。在此期间后如果双方仍执意离婚的,则法院可就有关离婚事项进行审判。当然在执行此政策时可以以列举的方式排除一些例外情况,如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情形及严重家庭暴力等应尽早判决。
此外,政策上应采取相关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人们重视婚前体检。通过政府财政补贴,投入专项基金,减免相关检查费用,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鼓励男女进行婚前体检。这样保障男女婚前知情权,使他们更理性的对待婚姻也避免婚后因生育问题导致婚姻破裂的悲剧。
(二)司法方面可做出的努力
对于决定离婚的男女,司法因素例如诉讼时间的长短,诉讼费用的高低,诉讼程序的繁简对当事人有很大影响。对于判决离婚的尺度把握越严格,越有利于降低离婚率。注重离婚前调解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缓和离婚男女敌对,冲动很有必要。
近年来,西方国家普遍抬高了离婚时妻子一方所能得到的财产份额,这种新的规则使男方单方面提出离婚的可能性下降,同时也降低了无效率离婚的发生概率。我国也应该重视这方面的制度保障,毕竟我国目前仍是个重男轻女的社会,女性的地位不论在家庭还是社会中仍是低等的。尤其在农村,这种不平等更常见,加大男方对女方离婚抚养费的给付,既是对女方单身后生活的保障也是影响双方作出理性决策的因素,尤其是对出现那种“前贫贱后富贵”的情况,更要对过错方加大惩罚力度,补偿婚姻中受害一方,这也是对社会不良分气的挫伤。同时,也要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导致离婚双方过错程度应注意把握。
(二)提高对弱势方的关注
通过对博弈论分析,我们应该注重对弱势方以下方面的的关注。第一,收入。收入作为决定家庭底线和谈判能力的重要因素,怎样寻求男女间收入平衡是很重要的。“只有经济独立才能人格独立”这句真理不仅要求女性为之努力,更应该要求国家在政策方面给予支持,这样,不仅解决女性就业难问题,也为国家创造收入,更是解决家庭矛盾的必要手段。第二,法律方面,完善对妇女的保护。当前我国家庭暴力,就业歧视,“重男轻女”社会问题仍很严重。国家应该进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妇女社会地位。以强制法对抗传统落后错误思想,努力实现社会公正,男女平等。由于家庭同样更需要妇女投入精力,国家可以对工作妇女在政策上给予补助,在社会福利上投入更多关注。
(三)通过一些能平衡性别比的政策,降低离婚率
这可以从两个层面上着手:在社会层面上,第一通过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政策,完备相关制度来强化社会性别平等意识,例如对这种非出于医学需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进行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用法律的威慑力来阻止人们错误的性别选择手段;第二通过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政策加强对老年人的赡养措施,这主要是针对传统“养儿防老”观念采取针对性保障措施,这也是从思想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方式,对降低离婚率也会起到很好的效果;再次可以加强宣传教育,继续有力的进行男女平等思想观念宣传,使更多的人改变传统靠养儿进行传宗接代的思想,注视对女童的教育和对女性的就业环境的改善。从个人层面来分析,需要社会个体能积极地更新生育观念,强化平等意识。
(四)重视对流动人口的关注
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导致在农村和城市间奔波的农民工的涌现,他们所面对的择偶问题和婚姻稳定性间题也是影响离婚率的一个重要因素。长期的两地分隔使夫妻间缺少感情交流和亲情培育,工作压力无处释放等原因是导致农民工群体离婚的主要原因。如何能促进地方因地制宜发展地方经济减少农民工对外输出,如何保障这些被迫分离在两地的弱势群体的亲情被重视,用什么方式能使这种特殊情况下的感情更好的被维系应值得我们政府思考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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