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规》的学与用
2013-08-15何郁
何 郁
(甘肃省电力公司白银供电公司,甘肃 白银 730900)
安全是电力行业永恒的主题。《安规》对于电力企业而言,是必须严格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电力企业的职工不仅每年都要学习《安规》并接受考试,而且要在工作现场时时刻刻严格遵守《安规》。但在现场监督检查中时常会发现,一些职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对《安规》规定的执行还存在不足。由此表明,对《安规》的学习与应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多加探讨。
1 《安规》的严肃性
对《安规》的严肃性,要有深刻认识,尤其是安全管理者。专家在制定《安规》的相应条款时,已充分考虑到留有一定的安全裕度(如对安全距离的规定数据)。因此《安规》条款的规定与每次违章一定出事故之间有一个“缓冲区”(过渡带)。有些人曾违反《安规》规定,但并没有出事故,于是就误认为违反《安规》也没事,从而形成习惯性违章的坏毛病。有些安全管理人员,甚至领导决策者也依据所谓的经验,强令冒险作业,这就更加危险了。违反《安规》,在“缓冲区”工作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如心存侥幸,长此以往,迟早要出安全事故。这就是说:只要严格遵守《安规》,安全肯定全不会出问题;违反《安规》,则安全一定会出问题。安全管理者必须深刻理解这一道理,严格要求工作人员养成时刻遵守《安规》的良好习惯。
2 《安规》的学习
对电力行业的工作者而言,《安规》每天在用、每年必学、每年必考。尽管如此,总会有一些人因为违章而付出生命的惨重代价,但他们每年的《安规》考试成绩却都是合格的。这一现象值得深思。《安规》的学习考试是否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学习考试的方式、方法有无改进的可能性。
应试教育已经因其扼杀创造能力、造就高分低能的学生而改为素质教育。简单照搬的《安规》应试也会使《安规》教育走过场,徒有其形,而无其效。
《安规》确实有必要年年学习,至少应该将与自己工作有关的方方面面全部看上几遍,并在看的过程中要勤于思考。边看边思考,逐渐加深对《安规》条款的理解,理解得越透彻,贯彻执行就越彻底。虽然每年都看同一本《安规》,但对同一条款的理解则会逐年加深,安全意识在潜移默化中会有很大的提高。
《安规》学习考试的最终目标只有一个:使职工遵守规定,保证安全。如果仅依靠理论考试,难以实现这一目标。只有在学习《安规》的过程中,完整理解制定每一条款的真实意图,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才能达到最终目标。因此,在强调《安规》学习考试的同时,绝对不能忽视对《安规》的理解应用。《安规》考试应增加实际操作部分,综合考评安全措施的布置、工作过程中的行为规范程度等,避免简单地用以考促学的方式进行考评,而是要想办法提高《安规》学习的实效性,强化《安规》条款的实用性。
3 《安规》的理解和应用
《安规》1.8条规定:“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的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由于安全管理上的缺失,对《安规》只重考、不重用,至今很少看到对《安规》的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而在现场实际执行《安规》时又存在诸多的疑惑和困难,等待着进一步的明确和解决。
3.1 标示牌的应用
(1) 根据实际需求增加新的标示牌。目前变电站低压侧配电室多采用中置式开关柜,而中置式开关柜在单间隔停电检修时,一般母线不会停电,此时最危险的是电缆室上侧带电运行的母线室。因此有必要增加一块“柜内高压,禁止开启”的标示牌,以防止检修人员不经意打开带电的母线室后柜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
(2) 明确“在此工作”标示牌的应用范围。《安规》规定在工作地点应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并且强调“在此工作”标示牌所要指明的是工作地点,而非某个检修设备,所以没有必要在每个检修设备屏前、屏后全部悬挂该标示牌。
因此,在每个检修设备屏前、屏后全部悬挂“在此工作”标示牌,是对此条款的一种曲解,违背了制定者的本意,也给运行人员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3) 标示牌的悬挂方式和地点也需要进一步思考,既要悬挂方便快速,又要有利于检修作业。目前普遍采用单一的绳子悬挂方式,悬挂于检修工作中要动的部位,但工作现场时常会有标示牌被任意挪动、随地乱扔的现象发生。
3.2 要树立“做好安全措施”的理念
做安全措施的理念应改变。“做了安全措施”与“做好安全措施”虽一字之差,但有本质差异。前者仅仅是有安全措施,而后者考虑周全。“做好安全措施”的标准应是措施完善,方便检修。如端子箱有工作时,安全围栏就不应紧靠端子箱;“在此工作”标示牌不应悬挂在检修人员工作中需要活动的操作传动部位等等。
3.3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的应用
《安规》10.3条中规定,检修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
(1) 在运行设备二次回路上进行拆、接线工作;
(2) 在对检修设备执行隔离措施时,需拆断、短接和恢复同运行设备有联系的二次回路工作。
由此可见,是否办理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主要在于工作是否与运行设备相关。此条款制定的主旨在于严禁因检修工作而影响运行设备的安全。只要涉及运行设备就必须办理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但绝对不能将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等同于二次拆、接线记录。若将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变通为拆、接线记录,则是舍本逐末,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严重违背了制定者的初衷。
4 《安规》条款的探讨
在2009版《安规》的修编过程中,专家已进行逐字逐句的反复推敲,可谓是斟词酌句。如第4.2.2条:“检修设备停电,应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应视为带电设备)……”已由2005版的“运用”改为2009版的“运行”,一字之差,其内涵大不相同。运用中的电气设备可以理解为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备用状态和检修状态,而09版的只有运行状态。一字之差,设备的状态就截然不同。
但2009版《安规》中部分条款用词仍有商榷之处。
《安规》规定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3.2.2.2条:“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可见“将高压设备停电”和“做安全措施”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就应该填用第一种工作票。但“安规”10.2条:“下列情况应填用变电站(发电厂)第二种工作票”之10.2.2条:“对于连接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并装在屏柜上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上的工作,可以不停用所保护的高压设备或不需做安全措施。”由此又可以推理出“不停用所保护的高压设备”和“不需做安全措施”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就可以填用变电站第二种工作票。很明显“安规”3.2.2.2条与10.2.2条之间有着相互矛盾之处,存在着逻辑错误。10.2.2条正确的描述应该为“对于连接电流互感器或电压互感器二次绕组并装在屏柜上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上的工作,可以不停用所保护的高压设备且不需做安全措施”。相应的,《安规》10.2.3条和10.2.4条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均应该将“或”改正为“且”, 这样才能够前后呼应,规定一致。
5 结束语
只要用心细品《安规》,必有许多收获。以上仅仅从《安规》的严肃性、学习、理解、应用等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讨论。其实存在的疑惑远远不止这些,只要遇到问题用心思考,终究会有一个明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