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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残疾人体育政策法规的修改与完善

2013-08-15郭玉萌高楚兰

体育科学研究 2013年1期
关键词:康复中心政策法规残疾人

郭玉萌,高楚兰

(集美大学体育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建国以来,我国的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其中残疾人体育事业也有了突出的发展和进步,从1956年中国政府成立了中国视觉残疾人福利会及之后的各种联合会,到1982年把对于残疾人的帮助福利政策写入宪法,再到2012年第十四届残疾人奥运会,我国赢得了残奥会金牌三连冠,这些进步说明了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一直是不断向前发展的,但是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2012年10月10日第十八届世界体育法大会在京召开。会议上,来自希腊、美国、德国等国家的专家学者及国内的体育法专家对体育法和体育科学进行了研讨。其中我国目前残疾人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少,法律保障性不足等问题被提议出来,关爱残疾人,增加残疾人体育运动机会,修改关于残疾人的保障性法律也被提上日程。

1 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进步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国力的日益提升,体育大国的地位也逐渐凸显出来,其中残疾人体育事业也有了进步的发展。我们国家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60年代中期,政府开始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1956年中国政府成立了中国视觉残疾人福利会;在1959年,首次举办听觉残疾人篮球比赛;之后,视觉残疾人协会和听觉残疾人协会合并成中国视觉听觉残疾人协会;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成立了各残疾人组织参加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特别是1982年我们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对残疾人公民帮助的法律规定,1983年成立中国伤残者体育协会;1984年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第一届全国残疾人奥运会;1984年6月,中国首次派出残疾人代表团,参加了在美国纽约举行的第七届残疾人奥运会,在这次奥运会上,我国残疾人运动员首次拿到了奥运会的金牌;2012年伦敦第十四届残疾人奥运会上,中国运动员又获得金牌95枚,超过北京残奥会上赢得的89块金牌,实现了残奥会金牌榜三连贯,又为一届残奥会夺得金牌,创造历史新纪录,创造中国残疾人体育的新辉煌,为祖国赢得巨大的荣誉。[1]以上都说明了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2 残疾人体育事业存在的问题

2.1 残疾人体育运动群众性参与度低

生命在于运动,这不仅适用于正常人,同样也适合残疾人,他们甚至比正常人更加需要体育锻炼。虽然残疾人竞技体育事业在不断地发展与壮大,但是只是集中于少数人的参与,真正的大众体育并没有实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很少见到残疾人运动的身影。2012年12月3日是第21个中国国际残疾人日,前一日厦门市身患残疾的小伙子胡子樟致电海峡导报热线说,身边的残疾人朋友几乎没有锻炼身体的机会,其实他们比正常人更需要锻炼。[2]

根据2006年4月,中国国家统计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表明,中国现在残疾人共计8296万人;根据中国残联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残疾人运动员270多万人,根据新华社报道,定期进行体育活动的残疾人在全国共有600万人,并且这些残疾人体育运动竞技者有150万人参加残奥会有关的运动竞赛,60万人参加的残奥会有关的运动竞赛,60万人参加和聋奥会有关的残疾人运动比赛。然而根据“我国城市残疾人体育生活调查”报告,对郑州,徐州,武汉等城市的调查表明在城市居住的残疾人体育锻炼者仅有800人。结果表明残疾人群体与参加普遍性及开展的情况不好。[1]

2.2 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受到歧视与不公对待

据东南网-海峡都市报8月31日报道泉州市残疾大学生小苏在健身馆办了张年卡,想锻炼肌肉萎缩的右小腿,可半个月后,健身馆以却“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为由,不让小苏健身,除非事先“约法三章”。在8月26日的采访中,中港城健身俱乐部的店长水先生提出,“我们拒绝小苏的原因,相信其他健身馆也会理解。”之所以最初明知小苏脚部有残疾还为他办了年卡,是因为当时不知道“他残疾的程度那么严重”。为此,记者致电市区4家健身馆,工作人员均表示,自家的健身馆“不敢收残疾人为会员”。其中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说:“我们并不歧视残疾人,但健身是个‘纯体力活’,这正是残疾人的弱项,我们能力有限,无法给出这方面的指导,而且我们的器材设备他们也不适用”。而当记者询问,是否能聘请专人指导残疾人健身时,该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想法不太现实”。[3]

2.3 残疾人康复中心利用率不高

据人民网2011年8月31日报道,泉州市区多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都设有残疾人康复站,配有较为齐全的残疾人复建设施,但基本处于闲置状态。据相关人员介绍,这些康复中心已经成立两年,但是仍门可罗雀。康复中心的苏医生在介绍残疾人康复站设施闲置情况时,同样提及,自己作为康复科医生,对指导残疾人进行复健“心中没底”。因为自己并没有接受运动方面的培训,康复和复健是两个不同方面的概念,而他自己也是在医疗如针灸、按摩等方面专业,对于残疾人的运动复健仍然心里没底。一方面残疾人申诉没有合适的运动场所,而另一方则是康复中心的闲置,这里面存在着许多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

3 残疾人体育参与度低的原因分析

3.1 残疾人身心上的自卑感和缺陷

因为残疾人身体或者生理上存在的缺陷,让他们没有办法像正常人一样进行简单的体育锻炼,例如散步,跑步,健身操等。正常人也许不用他人的帮助,或者是借助任何设施就可以进行身体锻炼,进行体育活动,而残疾人必须依靠他人的帮助,或者借助特定的体育健身器材进行体育活动。健全的人往往会去集体场所如广场,公园,健身机构进行体育锻炼,而残疾人由于身体的缺陷以及心理所承受的巨大压力不愿意去公共场所进行锻炼。残奥会跳高冠军侯斌在采访中被问及为什么罕见残疾人运动身影时表示,出门不方便是一个原因。厦门市思明区盲协主席洪剑辉表示,缺乏引导、对于健身运动没有正确的观念,是阻碍残疾人朋友健身锻炼的关键因素。我国目前残疾人专门的运动中心的建设与推广还不普及,许多残疾人运动中心都门可罗雀,大家往往不熟知,或分不清运动中心和康复中心的区别。而普通社会性的健身机构并没有配备专业的残疾人辅导人员,也没有配备特定的残疾人运动设施。再加上社会一些人对于残疾人的歧视所以残疾人的大众性运动推广情况并不乐观,最大的原因,是因为我国关于残疾人体育的政策与法规还存在着缺陷。

3.2 残疾人康复中心与运动中心概念不明,宣传不利

事实上,国家对于残疾人的运动与康复也给予关注和政策上的扶持,据厦门市2012年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全市已经建成38个社区残疾人康复室和一批康复活动站。残疾人可以免费得到就近的康复的服务。[2]但是许多残疾人并不了解康复站与运动中心的联系。许多心智健全的残疾人更愿意选择社会上普通的运动会所,上文提到的泉州残疾人小苏认为,他想过正常人的生活,所以才选择正常人去的健身馆。“残疾人并不是弱势群体,而被弱势的。虽然身体上有缺陷,但内心是健全的。锻炼、复健,是我们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的一部分。我们可以坚强地生存,却无法快意地享受生活,因为那一层层障碍。”[3]

3.3 中国残疾人体育政策法规存在着缺陷与不足

因为残疾人大部分都是弱势群体,这种弱势不仅包括精神上的,更包括物质上的,对于物质上的弱势者是没有办法进行生存需要之外的体育娱乐活动的,如果没有国家政策法规的扶持与帮助,残疾人无法很好地享受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所以对于残疾人体育场馆以及设施的配备必须先以公益的性质存在,这就要求完善我国残疾人体育政策与法规。目前我国出台的关于残疾人的体育政策法规主要体现在三个文件上即《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残疾人事业“一二五”发展纲要》而我国残疾人体育政策法规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3.1 有关残疾人体育政策法规的法律性不强

法律的最主要特性就是其独有的强制性,以强制性的手段保障其实施,法律规定方必须遵守和实行。但是残疾人的体育政策法规更像是建议性的,而非以权利的形式规定和保障。如《体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4]只这是将老年人与残疾人并列起来,期间存在着交叉重复,将二者都是视为弱势群体而未将残疾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的体育权利表现出来。

相比之下《体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4]在这里用了必须二字加以强调和保障。应当和必须,其字面意思相差甚远,更何况在法律的保障与实施方面。这些都是属于法律文字上的疏漏,但是作为权威的法律,如果没有字面上的严谨分明,怎样保障其强制力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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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有关残疾人体育政策法规中缺少对残疾人运动场地设施的保障性规定

《体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中国残疾人事业“一二五”发展纲要》在体育政策措施中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提供便利。社会体育指导员要积极组织、帮助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但是都没有规定增设残疾人专用的体育运动设施与场地,在《体育法》这样一种国民体育基本法中并没有对残疾人的特殊性进行专业的考查与照顾,而是与学生、老年人并列并且一笔带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第四条规定: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国家并没有明确的出台兴建残疾人专门运动场所的政策。这就导致残疾人的运动与康复场所地区性分布不均匀,运动场所与康复中心概念不明确。许多地区以康复中心代替了残疾人活动中心,因此像上文中残疾人小苏的例子,屡见不鲜。

3.3.3 现存的残疾人体育政策法规中对于残疾人权利保障性不足,缺乏明确的监管机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但是在这些法律条文中都没有出现对于危害残疾人体育参与权利,对残疾人进行歧视与排斥的行为进行明确的条文规定。这就意味着残疾人保障法中对于体育权利缺乏保障性实施。像上文残疾人小苏的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法律并没有提供明确的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章康复一节中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可是在这一方面许多医学院或体育学院并没有增设康复机构且社会上也很少有这方面的人员培训。这就说明了泉州市康复中心的苏医生心里没有底的原因。既然现有的关于残疾人体育政策法规内容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和不足,那么对于其监督更是缺乏保障。责任不明、执法不严的情况也会发生。

4 健全残疾人体育政策法规的必要性

4.1 残疾人的身心特殊性需要法律保障其权利的实施

对于残疾人,由于其身体的特殊性,对其心理也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大部分失去了正常的自理能力,因此在其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他人的帮助。在家是家人的照顾,那么出门很大一部分就需要国家政策法规的保障。对于参加体育活动这样生存活动范围之外的文体娱乐活动,如果没有科学的指导,科学的器材,一般场地是很难进行的。而对于这些弱势群体国家应该给予政策上的保障和扶持。

4.2 有利于展现我国对于人权的平等性对待,展示我国法律对于人权的尊重

对于人的权利,法律予以保障,其范围不仅仅只有健全的人,如果健全的人有完善的体育权利、受教育权利等,那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也应该享有,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有普遍的适用性。例如在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时,也应该将残疾人的体育权利考虑在内,只有这样才能展现我国法律的完整性、平等性与普遍适用性。

4.3 有利于保障我国社会的稳定,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

中国现在残疾人共计8296万人,在我国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部分人权利的保障直接关系到我国整体的发展与稳定,只有保障好他们的利益,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同时这部分人的体育权利的保障,大众体育的实施,也会极大地增进国民体质,从而促进我国整体国力的提高。

5 关于健全残疾人体育政策法规的建议

5.1 实行以法治体政策,完善残疾人体育政策法规内容

其中包括对于残疾人体育权利的保护,利用法律的权威和强制性保障其实施,对于侵害残疾人体育权利,歧视残疾人禁止残疾人进行体育活动的行为,应该追求其法律责任,规定给予道歉和赔偿等。增加对于残疾人体育设施、场地、专业指导员的规定与要求,利用法律的强制性,保障利民政策的实施。让残疾人有专业的场所设施进行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5.2 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健全残疾人法律保障的监督机制

对于残疾人的体育权利的保障,除了有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其执法,监督等机制也必须落实。例如对残疾人活动场所康复中心的建设用地、资金的监控,对于危害残疾人体育权利的行为执法不严的监管,要做到科学的有效的执法,就需要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对于监督机制的健全可以体现在法律相配套的条例法规中。大力宣传,进行普法,增进全社会对于残疾人体育权利保护的重视与理解。同时也可以利用媒体,网络等形式,进行有效的多渠道监督。

5.3 进行普法宣传,增强残疾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

对于许多危害残疾人权利的行为,许多当事人都因为法律意识不足而选择沉默与忍让,这样会造成侵权势力的蔓延。许多残疾人由于身体上以及经济上的原因没有接受一定的教育,包括法律教育,更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所以国家应该加强对残疾人的普法的宣传,增强他们对于权利的维护意识。同时也应该增强对于公益性康复运动中心的宣传,让残疾人对于这些机构有着更多的了解。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其权利的实施。

当然残疾人的体育权利的保障,让他们科学地健康地进行体育锻炼,还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目前随着中国社会,对“人文、人道、人权”尊重和理解,中国政府及全社会,对残疾人体育事业也更加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相信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其权利也会更好的被保障,越来越多的残疾人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中来。

[1]张林芳.论中国残疾人体育政策[EB/OL].(2012-10-17)[2012-12-10].http://legal.people.com.cn/GB/43027/350249/index.html.

[2]李玉燕.残疾人我们也要健身[N].海峡导报,2012-12-03(7).

[3]人民网编辑部.社区康复站设备崭新无人问津健身馆拒收残疾人[EB/OL].(2011-08-31)[2012-12-20].http://www.people.com.cn/h/2001/0831/025408-1.

[4]百度网编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EB/OL].(2012-07-10)[2012-12-25].http://baike.baidu.com/view/1137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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