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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宏观调控权力配置理据刍议

2013-08-15

天府新论 2013年3期
关键词:集体行动宏观调控冲突

黄 亮

宏观调控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整体经济进行的调节与控制。鉴于其复杂性,国家多次明确指示应合理配置宏观调控部门职能,通过形成科学、权威、高效的宏观调控体系,提高宏观调控水平。针对中央的精神,我国在调控机构改革、调控模式转变、法律文本更新等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尝试和改进,获得了一定的成效。既有研究和实践更多从“形而下”的角度关注权力配置的操作性,但由于缺乏理论依据的指导,实践中的既有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实证考察中不难发现,具体措施、文本的制定,机构改革的措施在一定意义上呈现出不一致或“表层化”现象。本质上,中央宏观调控权力配置是一种对宏观调控领域中存在的各种权力的关系安排与处理机制,可以找到不同方面的理论支撑,其中政治学、法学中的分权及权力制衡理论为宏观调控的权力安排提供了合法性与有效性参考,而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中的相关理论不仅进一步说明了进行权力配置的价值必要性,更可能为权力关系处理模式与方法提出可行性向导。基于此,本文将从以下不同视角出发对中央宏观调控权力配置的理论依据作出梳理,力求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既有研究的理论性不足,进而为我国宏观调控领域正在行进中的权力配置实践提供方法论的铺垫。

一、分权理论与权力配置——合法性与有效性前提

分权的直观含义是权力分工与独立,“政府的每个部门都一定要限于行使自己的职能,不允许侵蚀其他部门的职能。进而,组成这三个政府机构的人员一定要保持分离和不同,不允许任何个人同时是一个以上部门的成员。这样一来,每个部门将对其他部门都是一个制约,没有任何一群人将能够控制国家的全部机器。”〔1〕维尔将职能与人员的独立视为权力分立的必备要素,这在理论上有助于在部门间树立必要的制度屏障;而在现实中,无论是立法、行政、司法之间,还是在行政权力内部,分权都不是一个单维度的权力分割概念,甚至绝对的权力分立自始至终都是某种假象。“表面上,立法、司法与行政的职权是分立的,分别由君主和他的议会,君主和他的大臣,以及最高法院来行使。这种职权的表面划分,在前一个世纪被认为是一桩大事,甚至被认为是最高智慧的设计。在我们这一世纪中,这种制度的存在被普遍否定了……目前立法和行政的职能是紧密结合的,正如它们各自行使其职权是很协调的那样。”〔2〕这种论述可以作为对当下我国宏观调控中的权力“应景”——宏观调控由中央、国务院主导,其他主体更多的不是限制调控权,而是响应行政权力,如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权主体介入调控的“配合”姿态。本质上,分权的基础就在于对作为整体存在的权力的限制,这使分工下的权力之间又产生了另一层或许不仅是补充或替代的角色可能——合作。现实世界的经济政策不是由不受利益冲突影响、安全地蛰居在教科书中、一门心思计算最优政策的社会计划者所决定的;经济政策是平衡利益冲突并作出集体选择的决策过程的结果,当存在关于经济政策的利益冲突时,不同集团具有不同的政策偏好,所以必须运用某种机制来选择一项政策。〔3〕分权本身并非阿伦·德雷泽所言的这种选择某项决策的直接机制,但分权理论的价值在于将政策制定者的权力作分散化处理,避免经济政策独断主体被利益集团捕获而丧失产生于合法权源的权力所应具备的覆盖面和辐射力,甚至在诱导下实施不合理的偏袒利益配置,使宏观调控难以实现真正的“宏观”。“分权、制衡与协调是宏观调控主体权力配置的制度核心。分权是制衡与协调的必要基础,制衡与协调是宏观调控科学化、民主化及其有效实现的保证。”〔4〕史际春、肖竹在从法学视角关注宏观调控权力问题时径直指明了分权的功能,这是契合中国宏观调控权力实景的思考。

分权的两大功能在于分工和制衡,对于中央宏观调控权力的配置,其功能突出体现在合法性与有效性两个命题上。分权本身是一种对合法性的说明,这意味着需要通过加强制衡提升宏观调控权力配置的法治化水平,基于此,作为权力配置的起始环节,分权引申出的法治理念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建构:其一,复合决策中的利益满足,即多部门参与宏观调控时各方利益保障与平衡机制;其二,力量制衡下的越界遏制,即以行政权以外的权力类型限制宏观调控主体的方式遏制随意的超越权力与滥用权力,其中尤其应发挥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作用;其三,界限厘清中的权力公信,为抑制多元调控主体在统一目标下因职能背离或角色含混而引发信息失真、权力公信力贬损的负面效应,有必要在权力模糊处划清界限,如在制度上保障作为货币调控权主体的央行应有的独立性地位,减少政府干预,或维持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的距离,如为纯化统计部门的信息汇总与公开角色,避免成为宏观调控部门的代言人,须完善与宏观经济指标相关的信息发布制度等,这都体现了不同的职能与工具的制衡关系,其宗旨就是杜绝越俎代庖,保持各尽其职下各项权力的“本份”。就后一命题而言,要实现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就必须在“原点”形成合理权力分工,毕竟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取决于各种调控工具与手段的健全与专业;同时,分工并不必然表示分裂,在“中央”这一特殊黏合力下,权力合作并非为实践中的分权所全然排斥,宏观调控的绩效很大程度上还决定于合作的有效程度。

二、政策搭配理论与权力配置——避免“空调”的意识与技术

以经济学的视角解决宏观调控的复杂性,政策搭配是基本方法之一。政策搭配理论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 (James.Meade)提出,即在开放经济下,一种政策工具只能用来对付一种政策目标,当两个相互矛盾的政策目标同时出现时,就必须同时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政策工具并加以适当的搭配,这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5〕政策搭配理论的要求就是适当设计宏观经济政策,灵活搭配运用多种政策工具以实现冲突目标之间的平衡。一般认为,开放经济条件下调控目标抵触最为突出,政策搭配理论也主要针对内外平衡矛盾,而“手段配合”的精神实质却是适用于具有强不确定性的宏观调控领域的。在米德之后,丁伯根和蒙代尔进一步发展了政策搭配理论,并形成了著名的“丁伯根法则”和“蒙代尔法则”。丁伯根法则指出,要想同时实现不同的政策目标,调控者需要运用相同数量的政策工具。在理论上,如果明确指导每种政策工具对每种政策目标效应的方向和程度,要达到一组特定的政策目标的值,解一个线性方程组就可以得出各种政策工具应取之值。政府根据该值将相应的政策工具予以调整,就可以同时实现既定目标。〔6〕丁伯根法则以线性思考模式利于预测性的确立,但其实现仰赖于调控权力的集中以及决策者有能力协调各种经济决策的假设,即其对于政策组合有效性的一个隐含前提是存在一个完全集中的宏观调控者,它可以自由地运用各种政策工具来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这显然是和各国的情况不相符合的。〔7〕毕竟财税调控权由财政部门与税务部门掌握,货币调控权由央行把持,计划 (规划)调控权由计划部门掌握,在我国还存在更多的其他调控主体,这些都可能成为丁伯根法则可行性的阻碍。而蒙代尔法则的前提假设是政策工具的决策机构分散化和信息不完全,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按照丁伯根法则所描绘的那样获得最优的选择,只能遵循次优标准。对每一个政策目标来说,不同的政策工具对它的影响力是不一样的,每一个政策目标都应该指派给它影响力最大、最具相对优势的那个政策工具。如果每一个工具都能够被合理指派给一个政策目标,并在该目标偏离最佳水平时进行调整,那么即使在分散决策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实现最佳的政策效果。〔8〕尽管存在区分,但丁伯根法则和蒙代尔法则都主张通过N种政策工具实现N个政策目标,多元权力主体共同参与到宏观调控中成为必然,但从二者的假设前提来看,依据分散化决策环境、强调政策运用中的非确定性以及采取动态分析方法的蒙代尔法则,较之于依据存在对一切政策工具与目标负责的万能中央调控者和完全信息的假设、采取相对静态分析方法的丁伯根法则,更加切合宏观经济调控的复杂性和动态性。

政策搭配理论对当今实践的嵌入性随着宏观经济牵连度的提升而增加,在转型期的中国,宏观调控的复杂性与日俱增,以2011年中国面临的宏观经济形势为例,①还有学者从中国实际出发,以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功能转向的视角探讨政策搭配的作用。如“财政和货币金融政策从原来的直接刺激或者抑制经济增长功能转向运用适当的政策工具维持经济增长的稳定性,是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新时期对财政金融政策提出的新需求。”以此功能转向为基础,张杰 (2005)结合当时形势论述了“双稳健搭配”的作用。参见:张杰.“双稳健搭配”折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角色微调〔J〕.中国金融,2005,(14).“保增长、稳通货”仍构成我国经济工作的重心。从传统需求管理的视角来看,保增长和稳通货是相互矛盾的目标,再考虑外部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宏观经济的复杂性超出预期,这需要将积极和稳健的宏观调控政策进行搭配,在宏观经济上行与下行力量处于交织状态的情势中保持政策的高度“审慎灵活”,核心点就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作为这一阶段的组合方式。进一步而言,经济学的政策搭配理论为中央宏观调控权力配置提出了合作意识与配合技术方面的要求,要达致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即完成既定目标,避免调控变“空调”,就需要同时在静态与动态层面实现配置的协调性。静态的权力分配方面,合理划分权限,并根据权力主体职能范围和特点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工具或手段,将作为权力能力的资格与工具能力、责任能力等行为能力挂钩,完成调控“权力资格”之“名”与行为能力之“实”的结合。这类似于私法主体同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之理想状态。在有资格无能力的场合,私法领域尚可通过代理、监护等制度予以弥补,而在公法领域尤其是公信力要求较高的国家权力方面,则更应强调职权一致方面的实质性保障力量,初始制度设计的基因缺陷往往不如私法领域那样容易通过“后天”机制加以弥补,宏观调控有极高的时效性要求,当权力因工具不足等先天缺失而难以承受市场调控之重时,后续的调整往往使调控者在公众的期望面前丧失公信力或从根本上遗失最佳的调控时机。动态的权力互动方面,合作意识的培养与依据经济工具特点的互补所设计的协调机制同等重要,法律的划界与制度的塑形都要结合本土化的具体情势,以经济上的技术性指标与治理经验为参考,增强政策的横向配合与纵向时间点上的衔接,并且在制度上的配套机制,如权力互通要求的信息共享、信息平台等也需要及时跟进。

三、系统论与权力配置——整体观认知下的权能分配

“人类社会是一个开放复杂的系统,有其纵向历时态的历史性、过程性、阶段性、过渡性;有其横向共时态的区域性、领域性、层次性、多质性。”〔9〕所以,系统论虽然诞生于自然科学领域,②“系统”一词源于古希腊文,意指部分构成整体,古今中外对“系统”的定义方式众多,但其核心意旨是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组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其中主要包括了系统、要素、结构等方面的意蕴。一般认为系统论的创立者是理论生物学家贝塔朗菲 (Bertalanffy),他于1952年发表《抗体系统论》,被视为系统论确立的标志。但其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中,经济学、金融学乃至法学等学科都曾将系统论作为重要的研究方法;尤其在寻求制度设计时,系统论思想已深入到对制度的微观分析中。“从人与自然、社会整体而言,制度是其中一部分,即一个子系统,但就制度自身而言,它又是一个独立的大系统,有其内部结构。完整意义上的制度应该是一个包含规则、对象、理念、载体四大要素的系统。”〔10〕可见,处于系统中的制度内设了丰满的构成实体和层面。系统论的特性表现在整体性、关联性、等级性、结构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而宏观调控及其权力关系的系统性与体现上述特性的系统论之基本思路是吻合与同向的。以有序性为例,系统论中的“有序”,主要体现在系统的整体协同运动方面,“形成系统整体协同运动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条件是系统内部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协作、配合,以及系统与外部环境的有机联系、适应、协调。”〔11〕总体上,系统论强调整体与局部、局部之间以及系统自身和外部环境之间互为依存、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关系。而与“系统”思维有联系的还有结构功能主义 (structural functionalism)理论,现代社会学中的结构功能主义是在功能主义之思想架构上形成和发展而来的,由此,孔德、斯宾塞、涂尔干等人的功能主义观也影响着前者,如涂尔干就较为重视整体分析,并认为系统构成部分之存在仅仅可能由其在功能角度维持的系统整体抑或是社会秩序进行解释。根据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社会是一个系统并具有一定结构或组织手段,社会的各个组成要素以有序的方式相互关联,并在作为整体存在的社会系统中发挥必要作用。结构功能学派领袖人物帕森斯主张社会维持其秩序和稳定的“功能性必需” (functional requisites),包括目标达成、环境适应,局部整合与控制越轨,同时强调价值一致性在社会功能中的地位。此外,系统功能主义代表人物卢曼特别关注了系统的分化、整合及冲突,并认为分化造成了整合问题和引致冲突的条件,但也创造了整合的补偿力量。〔12〕与帕森斯对价值一致性之于复杂社会系统的重要性的过分强调不同,卢曼并不认为秩序的支撑点是共同价值、信仰与规范的一致性。③这些价值一致性与宏观调控的目标有相似之处,二者都具有精神特质,但又有所不同,即,在调控目标体系中,高层级的目标往往具有一定的政治性,而价值一致性则不一定与政治相关,行政上的强制性也随之减弱。无论是系统论视角下的制度构成,还是系统论表达的特性要素,抑或是结构功能主义反映的整体与局部的关联性,都与克服多元宏观调控权力关系处理的层次性与复杂性的出路寻求不谋而合。详言之,以系统的视野研究克服宏观调控权力冲突的制度,有助于以整体观看待宏观调控的多元权力,并力求将各种权力以体系的概念加以整合,也利于避免将制度仅作为“规则集成”进而导致狭义的、单薄的认识和理解制度出口,有助于真正全面而合理地配置宏观调控权力;帕森斯的“功能性必需”中抽象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运动状态下宏观调控权力主体行为的引导与约束装置之构成要件;而关于系统中分化、整合、冲突以及价值一致性地位的讨论也使对调控权力容易产生的固化认知更具弹性,特别为在宏观调控权力互动环节中常见的个体化权力角色的激化与安抚,提供了更具宏大视野和变动韵味的思考模式。

四、冲突理论与权力配置——协调的路向

“冲突是任何社会客观存在的一种矛盾。”〔13〕其“抵触”或“碰砺”意蕴可以通过利益、组织、行为、决策、个体关系、女性主义等多种层面显现,以下分别从社会学与政策学路径梳理冲突理论并旨在揭示其与权力配置的关联与方法指引。

第一,社会学路径。作为社会学一种初期理论取向,最早萌发于马克思在关于社会冲突和变迁的主导力量的理论假设中,①马克思尤其强调不平等的经济基础,认为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导致了利益方面的冲突,且统治双方的对立越极端,冲突形式的暴力因素就越强,进而社会结构和相应的资源分配模式之变迁程度就越大,这种趋势会愈演愈烈。但对冲突理论作出清晰阐释的还是马克斯·韦伯与齐美尔。马克斯·韦伯否认了利益冲突逐步走强的趋势,认为冲突的可能性取决于是否出现将被统治者动员组织在一起的魅力领袖。此外,韦伯发展了社会间冲突,并且还从合法性、政治权威等视角对之提出抽象性命题。齐美尔同马克思的相似之处在于对冲突普遍性的认识,不同在于马克思将冲突结果概括为终极上的暴力与革命,而齐美尔更倾向于强调冲突的积极因素,如有益于团结与整合的提升、规范协议的创制以及敌意的释放等。〔14〕以上述三人的成果为基础,另两位德国社会学家达伦多夫与科塞在20世纪发展了冲突理论。达伦多夫提出了辩证冲突论(dialectical theory),主张冲突是任何社会的常有状态,不同人之间经济、权力分配竞争等方面的利益总保持对抗,并且,仅是人们有能力引导冲突并使之制度化,抑或是遏制与减除激烈的冲突形式,但是冲突本身在人类社会中是永远不可能被根除的;而冲突结果将产出关于社会组织的新模式,进而生成新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同时权力与权威成为解释人类一切事物的节点;此外,制度化过程产生的强制协调组合 (imperative coordinated associations,ICA)中的权力关系具有逐渐合法化的趋势,进而被视为权威关系,且部分人统治另一部分人的规范权力在各种层面与类型的ICA中存续。〔15〕科塞主要从齐美尔那里获得研究对象和理论要素,②科塞本计划在其学位论文中对齐美尔进行全方位研究,但未获得导师的应允,而仅获准就齐美尔思想的局部方面进行深挖。科塞选择了“社会冲突功能”展开研究,并以此为基础,通过《社会冲突功能》和《社会冲突研究续篇》两书成为冲突学派的代表。他按照以下进路展开分析:(1)系统各部分之间的整合的不均衡导致 (2)在这些部分之间发生各种形式的冲突;(3)冲突会导致系统暂时的再整合,会(4)提高系统结构的弹性,提高通过冲突解决将来发生不平衡的能力,提高系统的应变能力。同韦伯一样,他强调现存不平等体系中合法性的丧失是冲突的关键前提。③该论述的具体阐释可参见:〔美〕乔纳森·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M〕.华夏出版社,2006.136-137.另外,关于柯林斯、赖特等人的冲突理论均可参考该书梳理的信息。之后,两位美国社会学家兰德尔·柯林斯 (Randall Collins)与埃里克·欧林·赖特 (Erik Olin Wright)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各自发展了韦伯和马克思的思想,并分别成为新韦伯主义与新马克思主义冲突理论的代表。上述研究的理论成就主要在于认识到了冲突的普遍性;冲突与合法性、权力、权威的关系;冲突在社会结构中的复合价值等。

第二,政策学路径。政策学的历史较为短暂,政策冲突是其对冲突现象进行观察和整理的对象与途径,政策冲突理论的主要观点集中体现在政策冲突的结构与政策冲突的缓和过程两方面:④J·坎贝尔在其论文《在政府体制中的政策冲突和消除》中针对日本的官僚制阐述了相关内容,而汉城大学行政院教授李达坤,则以该文为基础并结合韩国的政策过程,对一般发生政策冲突的所在与结构以及在政府内部消除冲突的过程进行研究。参见:〔韩〕吴锡泓,金荣枰.政策学的主要理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80-86;John C.Campbel,l“Policy Conflict and Its Resolution Within the Governmental System”,in Ellis S.Krauss,Thomas P.Rohlen,& Patricia G.Steinhoff,eds.,Conflict in Japan,Honolulu: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1984,pp.294-334.政策冲突的结构性因素包括正式组织之间的隔绝性、利益表达结构上形成的隔阂、非正式派别或集团因素以及等级上的分隔问题;此外,组织运行过程上的诸多因素以及组成成员的因素等也对政策冲突产生影响。〔16〕在政策冲突的缓和方面,文化差异会影响冲突解决方式,日本和美国文化的区分可能使其分别采取回避和开诚布公的不同态度面对分歧。就政策过程中产生的冲突而言,应首先考虑合理减少冲突的方案,“在日本把这种方法成为‘纯粹合意模型’ (The Pure Consensus Model),而在美国文化上由H·西蒙提出的辨明事实 (fact-find)或说服的方法属于这一类。这种方法就是在政策内容一出现冲突,就坦率地交换关于差异和优劣点的意见,从而在早期解决冲突”。〔17〕根据J·坎贝尔的研究,如果在价值观与利益关系上存在分歧,则需要通过变通的方式,采取“人为的合意模型”(Contrived Consensus Model),有意制造合意条件,如共同体气氛等,维持协商关系,或在组织结构方面寻求理解对方的渠道。除此之外,一定程度的冲突容忍、动员政府剩余资源、否定性调整、模糊政策、组织人事制度的非重复设计、组建特殊成员小组等措施,在政策学视野内都是可资利用的回避冲突之道。宏观调控权力运用方式多数是以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形式进行的,上述政策学的冲突认知与缓和思路可较为直接地作为中央宏观调控领域动态权力协调的某种参考模式。

上述冲突理论对于权力配置的可借鉴之处具体有以下三方面:其一,冲突是一种社会常态,宏观调控相关主体构成的“权力场”也自然可以成为冲突的发生区域,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冲突多发生于经过分配的权力被启动之后。其二,冲突并非完全的负价值,从各学科冲突理论的成果分析,在某种条件与环境下,冲突可能产生一定的效益,深入考察我国宏观调控领域的权力冲突也会发现,权力冲突的正面价值可能包括:显示权力分配阶段重叠、空缺等瑕疵;揭露一致行动中的叛逃调控行为;促进宏观经济政策中争议问题的充分交流与论证;改善争议方的合作意识与态度;通过弥补机制加强冲突各方协商与联络习惯的培养;等等。由此,权力冲突在价值上无必要消除,在事实上无法根除,把握好现实冲突的预防、避免与有效利用是应合理维持的“平衡术”。“政治妥协是民主政治条件下政治冲突治理优选的公共理性。”〔18〕其三,冲突理论为消除权力配置中的分歧提供的可行思路为:权力分配阶段,有必要结合多种冲突成因的预防,避免分权失衡以引发的不必要冲突;权力运行阶段,心理、目标、资源、利益、人际 (组织之间)、差异性等指标都可能是发现权力抵触的根源,反之也同样可以成为协调制度设计的切入点和权力运行框架体系化作业的重点针对环节。

五、集体行动理论与权力配置——连贯性与一致性的维持

从霍布斯到卢梭,西方古典社会契约论的一个基本理论假设是,具有共同利益的群体会在某种外在强制力量和社会安排下采取集体行动,进而衍生出对合作的原初发生机制与维系机理的追问。〔19〕集体行动主题是政治经济学 (尤其是公共选择学派)、社会心理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诸多学科共同关注的对象,如在勒庞的群体行为研究,斯梅尔塞对社会学的社会运动范畴探讨,以及诺斯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等理论中涉及到的关于集团利益或共同利益的追求,都含有集体行动的色彩。经济学家约翰·R·康芒斯与曼瑟尔·奥尔森也从不同角度研究了集体行动。理论上,对于个体难以实现的公共物品供给的合作等问题,就存在集体行动的空间。也有学者如赵鼎新将集体行动分为制度外的集体性政治行为与制度内的政治集体行动。可见,对集体行动有着多重认知视角,其要旨在于解决集团利益和个体行动选择的关系问题,二者的紧张关系还会触发“集体行动难题”,如我国长久形成的“滥竽充数”、“三个和尚没水喝”等典故更是对集体行动难题的生动表达。理论上,就集团规模而言,集体构成单位数量与集体行动难度成正比,即当集体构成单位较少时,集体行动容易达成;而随着集体构成单位的增加,集体行动达成的难度就越来越大。大集团和小集团之分对于集体行动中的一致性维持而言是一种预判模式。就集体利益而言,根据奥尔森的研究,集体利益有相容性的 (inclusive)和排他性的 (exclusive)之分,〔20〕相容性利益下,利益主体在追求这些利益时是相互包容的,利益主体之间是正和博弈;而排他性利益下,利益主体在追求这种利益时是相互排斥的,利益主体之间是一种零和博弈 (Zero-sum Game)。奥尔森认为,这些利益差别形成不同类型的集体,即相容性集团和排他性集团,相比较而言,相容性集团更可能实现集团的共同利益。集体行动理论为中央宏观调控权力合理配置的达成提供了方法导向:其一,在对权力内部关系的认知上,多元权力参与到具体宏观调控目标中形成的组织关系类似于作为集体行动者之“集团”与成员关系的特征,进而有必要对在多元权力主体参与时可能产生的集体行动难题保持清醒意识。其二,可以根据宏观调控目标需要的权力类型和力度,调整分别适合常规性调控及不同时空性调控情境的集团规模与利益组合方式。其三,宏观调控措施应主要是间接的、经济的和全局性的,应尽可能减少直接以行政命令方式进行的局部调控,但在我国现在并不能完全排除行政式进路,甚至在优化结构目标下个别调控面临政策微观化和局部化的窘境,在引入增量主体参与调控的现实面前,保持各成员一致行动的连贯性具有滋生于我国土壤的特殊难度。如何借鉴集体行动理论中关于集体与成员、成员之间的互动经验,建构选择性激励方式,抑制个体利益背后的叛逃潜能,并作为确立固定一致行动机制的法律载体与权力义务设置的内在依据,以提高权力动态配置环节的合理程度,是我国宏观调控领域制度设计中应直面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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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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