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问题探讨
2013-08-15武晨
武晨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31)
一、网络经济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概述
(一)网络经济的内涵
所谓网络经济,是指以网络为载体而存在的经济形态。该经济形态与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存在较大区别,它以知识和信息为核心,以资本运营和电脑网络为基础,并通过金融与电子手段把无形的知识和信息真正转化为商品的一种经济形态。从广义的角度而言,该经济形态的出现是从经济角度对未来社会的具体描述,是工业社会下的产业经济发展的归宿;从狭义的角度而言,网络经济与互联网存在密切联系,也可称之为互联网经济。
(二)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1.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竞争是伴随着经济活动而出现的,贯穿于任何经济活动中,是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在正常情况下,商品经济中的竞争表现出的应该是正当且有规则的,在该规则下要求竞争者之间地位平等,并严格遵守诚实有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然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能为商家带来超额的利润,因此,部分商家为赢得更多的商业利益,纷纷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违反市场正常的竞争规则。论文中,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可以理解为网络环境下,部分网络商家为获得超额经济利益竞相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扰乱网络经济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2.网络经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
网络经济是依赖于互联网而存在的,而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开放性以及匿名性等特征,因此,这就决定了网络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着自身独自的特点。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凸显技术性。以计算机技术和网路通讯技术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极大地促进了各种高技术违法犯罪行为,如网站运用上利用搜索引擎技术抢占优势地位,利用黑客破坏竞争对手等。第二,行为频发性。该特性尤其在我国成为网民大国后更为突出,许多企业的商业秘密通过网络被窃取、泄露,电脑经常感染木马程序等,这些现象已经司空见惯了。第三,行为隐蔽性。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不法分子大可以利用匿名或者假借他人之手诋毁竞争对手,实施了这一系列行为后,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损害,但是行为人却难以进行查证。如723动车事件、红十字会事件等,各当事方就深受迫害。第四,实施成本低。在网络经济形态中,随着网民参与量越多,经济规模就越大,成本则会越低。不法行为人只需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鲜少的成本就可以达到目的。第五,后果严重性。网络具有辐射效应,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得到迅速的扩张和蔓延,甚至牵扯至国际网络中,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形式
(一)域名抢注行为
域名是指一种能够在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是主机名字的一种标识,类似于传统交易中的商标,它的存在对网络经营商的商品或者服务起到保护作用。域名注册是开展网络影响或者进行网络广告宣传的第一步,已经成为公司或者个人在网络市场体现品牌型的重要武器。域名在全球网络中具有唯一性,这使得大部分企业均希望以自己企业或者商标名作为域名,而不法分子则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大量抢注大批与他人名称相同、相似或者接近的域名,注册后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如全聚德、长虹、麦当劳以及同仁堂等企业均先后遭遇过域名的纠纷。
(二)不当链接行为
网络链接包括纵深链接、视框链接以及埋设字符串三种方式。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链接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两种:首先,不法分子利用加框技术使用户经其网站上的链接对他人的网页进行访问时,使他人的网页内容仅仅只局限于不法分子所设计的视窗中,而用户的电脑上也仅仅只显示不法分子自己网站的网址和相应的广告内容。简言之,网页用户只能看到不法分子的网页和广告,但链接的内容却来自他人的网页。其次,不法分子直接复制他人网站中的内容并单独设置链接,用户通过该链接进入网页时,不需要经过他人网页而直接阅读到被链接内容。事实上,这两种行为本质都是直接复制他人网站内容,利用他人网站信息来丰富自己的网页,通过该行为来吸引用户的访问,目的是为了提高自己广告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这种行为可归结为直接盗用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
(三)不正当网络广告行为
与传统广告相比,网络广告具有不受地域和时间的约束等特点,可以跨国界、跨时间地宣传,且制作成本低廉、周期短,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前景。不法分子则充分利用了这一点进行不正当的网络广告行为,常见的主要包括垃圾邮件以及弹跳广告等。垃圾邮件是随意向用户邮箱发送商家的产品信息等资料,既占用用户的邮箱空间,也耽误用户的阅读时间。而弹跳广告又可称之为插页式广告或者蹦出广告。当用户在进行正常网页打开操作时,这些广告就会随着网页的打开而自动弹出来,阻挡用户的视线,强制用户阅读弹跳窗上的内容。
(四)其他网络经济中不正当行为
除以上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还存在着其他不正当行为。如利用设置不当元标记、关键词的位置,将他人网站的所有者信息、网站标记、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于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在搜索相应关键词时,不法分子自己的网站就显示在他人网站的前面,搭他人商业信誉的便车;又如擅自更改他人主页,不法分子为大力推广本公司的搜索引擎,使用技术手段擅自反复篡改用户当前设置的主页,使得用户在使用搜索引擎时直接跳转至篡改后的网页中,降低原有网页的使用率等。
三、现行法律对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存在的不足
(一)现行不正当竞争法不完善
当前我国现行的不正当竞争法比较注重的是传统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对于网络经济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则相对比较薄弱,尤其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会涌现出越来越多千奇百怪的不法行为。因此,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一些适用于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在不与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规制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适用范围窄
在当前我国传统的市场经济中,经营者的行为或者盈利性机构的行为或服务都要经过相关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营业。但当前我国的网络经济中,网络经济行为的行使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很多政策措施缺乏有效的可行性。很多传统市场经济中的经营许可登记制度并不适应当前发展中的网络主体经济。很多在网络中进行经营的主体并没有实质的注册,在网络注册的程序和登记事项也不健全,这样就增加了对网络经济中经营者的管制难度,即使其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案件的具体管辖权不明确
网络交易中涉及了信息发布者、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等多个当事人,而网络又具有虚拟性、跨国界性、隐蔽性等特征,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具备了隐蔽性及传播迅速性等一系列特点。该特点的存在给具体案件的处理造成诸多困扰。首先,不法分子的确定难度大。互联网上,任何具备网络基础知识的人均可以上网发布或者共享网络信息,且可以通过匿名的形式,这就增加了不法分子确定的难度。其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地域管辖认定难。网络世界不受国界限制,因此,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都不拥有对全球任何一个服务器管辖的权利,且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更新速度快,使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地和行为地难以认定。以上情况的存在使得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通过在国外设立网站的方式向国内提供服务,或者利用各国对网络领域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步性的特点从中寻找契机,达到跨国进行不正竞争行为的目的。
四、完善网络经济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制度的相关对策
(一)建立健全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法
一方面,可在当前的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一些“一般条款”,对当前出现的新型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定性化的标准,尤其是针对容易发生变异而构成一种新型的竞争行为,根据其特点描述出其基本内涵,并纳入法律条款中。一旦实际中出现该行为,即可通过定性标准进行判断,并将其囊括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之内,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将那些游离在当前法律规制范围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从而确保网络经济的正常有序。另一方面,大力创建类似于传统经营中的许可证登记制度等,有效防止域名抢注等行为的发生。
(二)制定独立的网络基本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经济将会得到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此同时,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将越演越烈。因此,我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制定专门的网络基本法,规定网络活动中的基本原则和网络主体的基本权利及义务,明确各网络主体中应遵循的基本秩序和基本道德,将其纳入到法律的高度,加强管理。通过健全立法体系来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行政执法
目前,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难以保证执法的独立性。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执法外,还要负责大量的经常性的行政管理工作,这使得该部门难以集中精力完成不正竞争行为的执法工作,尤其是具有高技术性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根据该情况,可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网络竞争的执法工作,赋予其独立执法的权力,且不隶属于任何一个部门,直接向工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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