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实施探析
2013-08-15黄军锋王亚妮
黄军锋,王亚妮
(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陕西 咸阳 712082)
一、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实施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是运用案例进行教学的一种方法,将其运用到法学教育中即为法学案例教学法。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授课时运用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所讲授的法学知识;或者向学生提供案例,由学生进行课堂讨论;或者将学生引入审判环境,让学生参观人民法院对真实案件的审判以及由学生亲自扮演角色进行模拟审判。通过以上不同的方法达到教学的目的。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学生不是通过死记硬背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学习和研究大量的案例来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民族院校学生文化素养低,学习基础差,实施法学案例教学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1.提高学生的理解力
法学专业基本概念、制度和原理较多,民族院校少数民族学生学起来难度较大。法学案例教学法将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结合,使理论实践化,学生理解力得到提高。
2.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
中国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是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主要采用讲授式教学,学生对学习无兴趣,也无主动性。法学案例教学法将知识的学习与现实生活结合,调动了民族院校学生学习的兴趣以及主动性。
3.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法学案例教学法可以促使民族院校学生就案例实际出发,开动脑筋,独立思考,积极参与,热烈讨论,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其学习积极性得到极大的提高。
4.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教学方式,其思维活动的方式是分析而不是接受。其实施要求学生积极参与,了解案情,准备材料,自己去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案;并通过课堂讨论和辩论、教师评述与总结等过程,激励少数民族学生深入思考,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实施,可促使少数民族学生在语言表达、课堂辩论、知识运用、意见交流等方面的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得到逐步提高。
二、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实施的原则
民族院校法学教育应结合自身的特殊性,遵循以下原则:
1.因生制宜的原则
民族院校学生的文化素养相对较低,我们在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中,要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以及对培养对象不同的要求,确立不同的目标和目的;要因材施教、因生制宜,运用不同的实施方法,选取不同的案例进行教学。
2.阐释法理的原则
民族院校运用案例教学法的目的主要在于解释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便于学生掌握和理解法学基本原理。通过对案例的讲解、分析与讨论,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同时,案例教学法在认识和思维的方法上是从具体到一般,从特殊到普遍,有利于学生对复杂的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的学习、理解和思考。
3.启发为主的原则
启发性教学原则强调教学时要重视师生间的双向活动,发挥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帮助学生掌握知识、发展能力,形成正确的观点和信念。民族院校实施案例教学法时,更要坚持启发为主的原则,教师要尊重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开启和引发学生的思路,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与愿望,鼓励学生大胆发言、积极辩论,并帮助学生掌握案例分析的思路和方法,以启发学生得出对所涉案件问题的结论。
4.德才兼备的原则
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法学教学的过程,既是学生的自学能力、思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辩论与反驳能力以及与人交流的能力的充分展示和具体运用的过程,同时也是学生在这些方面能力的培养与提高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对培养民族地区高水平应用型法律人才具有重大意义;同时,案例教学法实施时,还要重视对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要将能力培养与职业道德培养结合,为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打下良好基础。
5.教学相长的原则
法学案例教学是教师与学生一起参与的教学活动,是在师生不断问答、响应与引导的过程中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教师是引导者,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角,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对案例中的问题进行讨论、辩论、旁听或者角色模拟。在整个过程中,学生之间互动、师生之间互动,各种观点和意见互相交流,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案例教学法不仅有助于学生的学习,同时也鞭策教师的教学。它会使教师发现自己掌握知识的不足,加强其对专业知识的提高;同时也促使教师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司法实践训练,使教师在教学能力和水平上以及组织操作的能力上都得到提升。
三、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实施的方式
法学案例教学法实施和运用的方式很多,我们结合民族院校学生学习现状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1.引读案例法
引读安例法是指教师在讲授某专业理论知识之前,选取适当案例作为讲授的切入点,引起学生的思考,然后引导学生带着问题进入要讲授的理论知识。其适用的好处在于让学生从熟悉的生活出发,自然地步入对抽象理论的思考,并可以使学生产生新奇感和强烈的求知欲。引读案例法以实践引导理论的学习,能引导少数民族学生的思维,使学生学习不觉得枯燥。
2.列举案例法
列举案例法是指教师在授课时为了说明法学理论、法律制度或者某项法条的内容列举案例,其适用的目的在于揭示现象、说明问题。该方法能够使学生比较容易和准确地理解法学原理和法律制度,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讲评案例法
讲评案例法是指教师通过讲评形式对某案例进行比较深入的剖析使学生掌握教学内容。西藏民族学院大部分学生是藏族,接受知识能力存在一定的欠缺,所以讲评案例法时常运用。其适用可帮助学生掌握分析的思路和方法,避免思维出现问题。
4.讨论案例法
讨论案例法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和重要的方法,是指在系统理论知识学习之后,为检验学生掌握知识的状况与巩固学习效果,教师选取真实而典型的案例组织学生在课堂上进行案例讨论。课堂案例讨论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以及解决问题等方面的综合能力。该方法在民族院校运用时,要区分不同层次和不同文化素养的班级与学生,确定不同的目标和要求,体现以生制宜的原则。实施时,先由教师布置案例,提出有关问题;然后由学生课前准备,熟悉案情并查阅资料;再进行小组或者全班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与点评,得出处理意见。讨论案例法是我们教学中广泛采用的方式,对于藏族学生掌握和巩固法学原理和基本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四、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实施总结
法学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和作用,值得我们坚持和探索。总结我们多年来案例教学法的实施状况,有一些值得我们肯定的经验,也有值得我们注意和提高的方面。
1.继续坚持因生制宜原则,普遍照顾少数民族学生
如上所述,我们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确立和遵循了因生制宜原则,按照学生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和要求予以区别实施。考虑到我们民族院校的特殊情况,我们应当继续坚持因生制宜原则,充分了解和适应少数民族学生的接受能力和适用能力,照顾少数民族特别是藏族学生,想方设法地帮助他们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能力。
2.根据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分层次教学
民族院校学生文化基础较低、学生之间差异性大的特点在西藏民族学院表现得更为突出。为此,我们在有些班级进行分层次教学,按照学生的文化水平和接受能力重新编排案例教学法实施的班级,不同的班级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选取不同的案例,提出不同的要求。根据实践的状况来看,避免了过去实施中存在的“吃不了”(既难度较大不能接受)和“吃不饱”(既过于简单不能满足)的现象,适应了所有同学学习的需要,值得今后逐步全面地推广。
3.摆正师生关系,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
传统法学教育以讲授式教学为主,师生关系不平等,教师是教学的主体,学生是学习的客体,教师只顾完成教学任务,不顾学生感受,学生处于被动地位,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案例教学法实施时,师生之间是平等关系,是受教和施教的关系,应当建立起真正的学友般的交流关系。我们要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明确教师是学习的引导者、辅助者,学生才是学习的主体。教学以学生为中心,明确师生关系及位置,为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4.加强学生能力培养,注重基本知识的学习
案例教学法重在学生司法实践能力以及表达能力、独立思考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等综合能力的培养,所以,其组织和运用时要注重和加强对学生各方面能力的培养。同时还要注意,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我们也有必要对其中的法学基本理论和知识进行讲授,这既是学生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司法实践的知识储备的需要,同时也是学生将来进行国家司法考试的需要。所以,我们要将能力培养和知识的学习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将案例教学与课堂讲授两方面结合起来,为将学生培养成为“能文能武”的法律人才服务。
5.加强教师素质的培养与提高
案例教学能否取得应有的成效,关键在于教师,从而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但要有必备的法学专业知识储备,同时还必须有办案的实际经验与能力。除了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的讲授和引导外,还要对学生进行专业技巧、职业道德和实践经验的讲授和培训。所以,教师必须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同时要充分准备,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教师要了解时事,关心社会热点问题,提高自己各方面综合素质,以适应案例教学法实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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