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前行中的羁绊:关于司法权威被娱乐化现象的反思
2013-08-15潘庸鲁
潘庸鲁
“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治国方略已成为社会共识,中国社会当前正着力倡导和推行法治,尤其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这意味着依法治国已经具备了外部条件和基本框架。虽然法律制度可以通过人为努力并按照时间计划出台,但是,它的适用和效用发挥则需要司法工作者依靠具体司法活动,使其日积月累地渗透于社会生活。在法治国家中,任何主体都不能挑衅司法权威,而应当对司法充满期待和信任。这是因为,司法是否具有权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征表了法治现代化的水平和状况,正如“司法乃是伸张法律、运用法律之工具、中外立国之大本。”〔1〕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间,利益分化严重、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公平加剧、生存环境恶化,强制拆迁、社会治安堪忧等问题和矛盾集中爆发,①资料显示,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从上世纪80年代的1.8:1上升到2010年的3.23:1,基尼系数已超过0.5,是世界上收入分配不平等比较严重的国家。贫富差距扩大导致社会不公平加剧,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增强,恐慌和不满情绪蔓延。聂军、李渊清:《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与防范:政治认同的视角》,《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4期。因此,诉讼案件呈几何倍数增加,导致司法机关应接不暇和应对不力,进而引起司法权威受损。在剖析司法机关自身不足之外,更要看到当前社会中浮躁、功利、娱乐化的倾向,个体以自我利益至上、对司法急功近利、缺乏基本信任,一旦司法活动不能满足自身要求 (不管是合理还是不合理),个体往往就会利用网络平台对司法进行嘲弄、讽刺和批判,以期引起民众的共鸣和同情。深究之,司法权威之所以被娱乐化,关键在于当前司法可信性受到置疑,因而我们必须全力构建司法权威,以化解司法权威被娱乐化给司法所带来的伤害,这是我们当前司法活动亟需面对的问题。需要明确,本文论及的司法权威专指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这源于法院审判在诉讼过程的中心地位,它也是诉讼各方包括民众关注的焦点。
一、司法权威被娱乐化的现象检视
娱乐可以被看作通过表现喜怒哀乐,或自己和他人的技巧而与受者喜悦,并带有一定启发性的活动。它的形式包含了电视剧、电影、各种比赛和游戏、音乐舞蹈表演等。古代娱乐和现代娱乐的释义并没有本质区别,例如《北史·齐纪中·文宣帝》:“或聚棘为马,纽草为索,逼遣乘骑,牵引来去,流血洒地,以为娱乐。”《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赵王窃闻秦王善为秦声,请奏盆缻秦王,以相娱乐。”只不过现代社会娱乐的方式、工具和内容更加多元和广泛。本文的娱乐作狭义上的理解,诸如新闻片、纪录片、科教片、财经片等载体传播的是知识和信息,虽然也能满足民众某种需要,但不具有直接的娱乐性,本文不作娱乐理解。回看当前社会,娱乐化成为时代的标签和流行,娱乐节目成为各大电视台吸引观众眼球的招牌,并为民众生活增添了无数欢乐和色彩,这或许是远离那个灰白和僵化的年代、人性被压抑太久的释放和回归。但这不意味着任何话题和内容都可以成为娱乐的对象,否则,就会被认为是一种矫枉过正或报复性消遣。具体到司法权威被娱乐化,是指个体或民众针对司法中的某个活动,诸如审判、判决书、法官等与司法有关的人和物进行调侃、讽刺,以获取大众的关注和自身心理满足。笔者认为,社会是多元的,社会生活除了需要娱乐调剂,还需要严肃、庄严、认真等元素存在于所需要的领域,司法不应该被娱乐化或者过度消费,这是法治国家自身价值所不允许的。司法的被动性和沉默性是其天然特征,司法权威本身带有严肃、神秘和距离,任何个体都不能对司法活动想当然地进行调侃,这并非是限制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而是说,作为社会成员对司法权威应当有的尊重义务和敬畏之情,因为它是个体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路径。
令人遗憾地是,当前,娱乐元素已经渗透到司法领域,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个体常常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对严肃的司法活动进行娱乐,而不是选择适当和合理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例如,2008年郴州市民彭北京因为对当地法院判决不满,经多次申诉无效之后,遂决定在网络上发布《决斗书》,要求以“丛林法则”同郴州市中院院长李晓龙和中院执行局长郑建华决一生死。这显然是一场司法闹剧,院长和局长不可能应战,或许并非不敢而是身份的制约。该《决斗书》在引起众人一笑的同时,也对中国司法带有深深的苦涩,决斗只不过当事人的一厢情愿,即使彭北京本人也是知道最终的结果,但仍然通过这种方式来对中国司法进行讽刺。这只不过是个体面对强大的司法权威以草根的方式进行的无奈和无效抗争。事后有人曾评价:“彭北京虽然没有能够决斗,但他已杀死了中国司法的权威。”虽然这种评价过于夸张,但不乏有些许道理。另如2011年王影强贱卖民事判决书事件。王某因车祸获赔获23万元赔偿金,但被告无钱支付,愿意暂时每年赔付2400元,经计算100年才能赔付完。王某因急等赔偿金支付治疗费,于是在网上叫卖,愿意以5万元卖掉判决书。毋庸置疑,判决书不是商品,不能买卖或转让。虽然原告有难言的苦衷,但贱卖行为却是对判决执行不力的讽刺和司法权威的践踏。实践中,更多的是能够执行的判决没有被执行,原因在于执行机关的畏难情绪和被执行人的吵闹而导致执行部门不敢执行,这就陷入一种恶性循环,吵闹得越凶越能获得更大的利益,而那些耐心等待执行款的当事人却只能忍受无钱可拿的现实。司法的公正和强制权威没有得到树立和彰显,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以各自的方式对司法进行了嘲讽。可见,司法被娱乐化的背后,是司法权威和公信的被屏蔽,弱势群体只能以这种荒诞的方式来表达对判决的不满,因为它们缺乏表达和沟通诉求的权利和渠道。如果任这种局面蔓延,当司法不能坚守正义的最后底线时,或许暴力就成为唯一的反抗方式,这是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所不愿意看到的,更是我们司法工作者需要警醒的。
司法权威被娱乐化可分为主动被娱乐和被动被娱乐。前者是司法机关以自身瑕疵行为给民众娱乐提供了材料,例如2012年平顶山法院的“死刑保证书事件”,①保证书中的主要内容:我 (平顶山法院某副院长)曾和杜玉花谈了一天,为了不让她再上访,我表态可以由中院提审,尽量判死刑,如果省高院维持,就行了,如果发回,杜玉花不再上访。当时杜同意了。后来中院判后,杜仍上访。此案确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在看如果判无罪,杜玉花决不会甘心,可能自杀或做出意想不到的事情,这将来是要追究责任的……如退回补查,起码现在没判无罪,杜玉花还有希望,不致于发生大的意外。参见:“荒唐的死刑保证书”http://news.qq.com/a/20120227/000198.htm.在整个事件中法院已经丧失了自己的立场和价值取向,而沦为一种息事宁人的行政机关。法院本想讨好双方,但双方都不领情。该事件透露出法院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并不是根据犯罪事实、关联证据、法律适用来决定,而是由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博弈来决定。法院可以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来为自己辩解,当下,法院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和指标,但法院这项工作的完成不能以丧失基本职责和法律公正为代价,否则,就是一种本末倒置和对三项重点工作的曲解。可见,法院主动放弃坚守的立场让位于原被告双方,而为民众娱乐司法权威提供了素材。有时司法权威被娱乐并非民众主动为之,而是司法机关自身的不检点和不谨慎造成的。事实上,坚守公正底线和准确适用法律是防止司法权威被娱乐化的基本条件和堤坝,面对当前对司法公正十分渴望的弱势群体,在司法机关行为有瑕疵的情况下,他们很难对司法权威有所期待。后者是民众因为对司法活动的不满,通过自己的手段以引起司法机关和社会大众的关注和同情。例如2008年的南京彭宇案,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和法律适用上认定彭宇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任何逻辑上的瑕疵,但一经媒体炒作和无限放大,其被定性为导致中国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凡是今后路上摔倒老人没有救助都归咎于彭宇案的判决。当前大量涉诉上访、围堵法院、网上质疑审判不公等情况,使司法机关被动地陷入到网络舆论中,这种网民力量对审判形成了压力,尤其当民众是否满意成为考量司法工作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时,司法机关一旦遇到民众压力就会导致审判变形,基于息诉的心理往往根据当事人的心理调整判决走向。一切问题能否得到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不是取决于事实本身的是非曲直,而是取决于当事人闹访的剧烈程度,至于司法权威,常常已退居次席。
二、司法权威的理论阐释
权威 (authority)一词源于拉丁文 (authoritas),是指权限、权力、有权力发号施令的人或团体、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以及可提供可靠资料或政局的书籍等所蕴含的能量和物质,〔2〕权威是权力、尊重、力量、服从和信服的逻辑起点,它的实现最终必然建立在客体对权威主体意志服从的基础上。推演之,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自身的抑恶扬善品格和其所组织的强制实施手段及措施所构成的,各社会主体对其产生的畏惧、敬重、崇尚和信赖,并以此实现其社会作用的内在功能与表现。〔3〕许章润教授认为,司法权威的形成至少应具备四种要素:一是司法机关及法官的司法独立权获得制度性确定;二是司法判决公正并获得有效执行;三是司法机关及法官享有广泛的公信力;四是民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具有普遍认同。〔4〕按照马克斯·韦伯对权威的理论分类,司法权威是一种法理 (Rational-Legal)型权威,即司法权威是一种不同于行政权威而具有诉讼性、节制性和终局性的特殊权威。它意味着司法在法律争议问题上有终局裁决权,国家、团体、个人不仅受法律的约束,而且在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任何社会主体都有权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当然也要对司法裁判结果普遍遵从。司法权威其实是司法在民众中的一种理念、意识和分量,司法权威的形成和持续不可能通过强制力来推行,它需要民众内心将司法权威具体化为对司法活动的信仰、对裁判结果的尊重。司法机关如果试图通过暴力来树立在民众面前的司法权威,只能是一种白色恐怖,民众表面的认同和内心的反感会导致司法权威的扭曲和撕裂。心理学研究表明,只有民众心理的服从才是本质的服从,外化力量的强制仅仅只是维系心理服从的一种手段,颠倒此逻辑顺序的结果只能导致施暴者自取其辱。尽管当前司法权威不高是不争事实,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放弃追逐司法权威的理由。我们不可能回到人治社会,它带给我们的肉体和心灵伤害至今仍心有余悸。妄图通过依靠个人的理性、自治和能力来调控和管理整个社会的方式,事实证明并不可靠。因为人的意志若没有制度的保障和制约,则如同没有堤坝的河流。我们必须无条件地树立司法权威,离开了司法权威,公平与秩序也将难以维系,法治社会也就无从谈起。法律需要被信仰,司法权威更需要时间来培育,美国民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仰深源于二百年多年来的法治意识的潜移默化,即使出现辛普森案件中刑事被判无罪而民事被判巨额赔偿的“荒诞”判决,民众也不会对案件审理过程本身的公正产生怀疑,这种力量就来源于对司法权威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正是当前中国社会所欠缺的。正如昂格尔所言:“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的成员在信念上接受了这些法律,并且能够在行为中体现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观念。一个人对规则的忠诚来自于这些规则有能力表达他参与其中的共同目标,而不是来自于担心规则的实施所伴随的伤害威胁。”〔5〕
司法权威被娱乐化,从司法机关自身来说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司法腐败。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司法权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案件中的司法工作人员达2395人。西方谚语说:“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是法官”,法官在民众眼里是正义的化身,司法腐败一旦存在甚至盛行,民众寻找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信心和对法官的正义期待就会削弱或荡然无存,转而依靠私力救济,这会导致社会秩序紊乱和社会交往成本增加,最终后果是司法机关丧失存在价值。二是司法不公。培根曾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执法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6〕法官的地位和角色所决定,司法不公的后果是广泛和深远的,它不仅是当事人一次失败的诉讼,而是其对司法权威和公正的失望,这种心理不仅局限于个人而及于群体、不是局限于一时而是长久。三是执行不力。判决的生效并非诉讼的终点,判决能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它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正如前文所述的民事判决书被网上叫卖,就是司法机关执行不力的佐证。执行不力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对维护合法权益的期待,也使整个诉讼过程陷入了司法资源浪费的境地,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要的不是一纸判决书,而是要获得切实的利益。
三、司法权威构建的现实路径
司法权作为一种解决纠纷和矛盾的公力救济手段,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赖一定的权威来支撑,失去权威就意味着权力性能的缺失。既然司法权威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就是当前司法机关首当其冲的工作重点,我们不能把司法权威的威信不足全部归咎于外部环境、政治体制和文化习俗、社会成员素质等不利因素,这是法院逃避自身责任的藉口。要想获得他人的尊重,首先自身需自强、自力和自尊;更何况,外部不利因素并非能通过法院一己之力可改变,因而,法院做好份内之事才是对司法权威树立和维护的有效路径和自我救赎。笔者认为,法院及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除了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之外,还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①程序公正给当事人一种公平待遇之感。它能够促进解决,并增进双方之间的信任,没有信任,这种制度将无以复存。〔美〕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41页。
第一、提高法官业务能力和品德素质。
法官是对纠纷和问题享有最终裁量权的决定者,其所从事的工作和所处的位置让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正如德沃金所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7〕这正是法官所代表的司法权威的生动真实写照。同时,法官的职业特性又要求其必须是沉默的羔羊,并对法律有着绝对忠诚,才能隔绝各种外在诱惑,以维护审判之公正、司法之权威。在社会转型期间,法院除了面对诉讼案件呈几何倍增加的情况,还要应对大量出现的新型疑难案件。在案多人少的情形下,法官除了要保持旺盛精力、耐心细致态度去处理积压如山的案件之外,还要潜心研究审判业务、抽象法律具体适用,才能确保疑难案件的妥善处理和生活与法律之间缝隙的弥合。而民众并不知道法官背后所付出的辛劳,只是关注审判结果是否公正或者是否达到内心的预判。娴熟的审判技巧、精湛的业务能力、满腔的人文情怀是法官被公众认同的前提,法官通过准确适用法律、恰当运用自由裁量权,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原则体现于案件裁判之中,从而实现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统一的最终目标。其实,法官的权威不仅来自于法律授权,而是源于法官对法律正义这一价值目标的不懈追求。培根认为,每一名法官都应当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警句:“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而人民的安全在法律范畴内实现的唯一路径就是对公正之追逐,公正是司法灵魂之所系,也是法官伦理最本质的要求。换言之,审判公正的实现除了取决于法官天职工作之演绎,还需要法官具有一颗高尚的心,才能抵制外界的各种物质诱惑和权贵的压力,才能在审判中获得职业的成就感和荣誉感;没有这颗心,就会使法官丧失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人民性。正如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所言: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8〕作为正义的化身和法治的践行者,民众对法官有很高的期待,而法官手中的裁判权又代表着社会公正的底线,一旦法官以权谋私、枉法裁判,民众对公正的期待不是失望而是绝望。一言以蔽之,法治生成为一种生活方式,需要漫长时间,但法官以及整个法律共同体应立即行动,提高业务素质、淬炼个人品格,这应无需制度督促。
第二、裁判文书应传导人性理念。
司法权威最终以司法判决的形式体现,司法判决以最为理想性的方式促成了法律的符号效力。裁判文书 (以刑事为例)是国家意志的征表,是责任有与无和大与小的符号表达,是审判过程和最终结果的文字表述,它关涉到当事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基本利益,法官的裁判文书并非仅是对被告人刑事责任个案的处理,而是在此案例基础上,推演着社会价值的取向,因而审判权的行使并非局限于审判之内,在之外也应考虑其价值影响。因而,裁判文书没有瑕疵则是对法律文书最低限度要求,而在此之外,裁判文书还需要得到当事人和民众的认同和尊重,更需要传导人性理念。刑事裁判书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假设的基础之上,其判决才具有本质的合理性和效力性。刑事裁判文书不仅需要还原案情事实、严密逻辑论证和充分判决理由,还需要遵循以法判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理念,尤其是中国能动司法理论的提出,则是对这一现实要求的问题。〔9〕从另一方面来看,司法判决满足情理要求的同时,也获得了法治的本土资源。理与情贯彻于刑事判决书中,是赢得民众认可和信服的关键所在。因为每一个个体都有基本的是非价值观和人文情怀观,法官若能把自由裁量权演绎为人性情感的表达,将会使刑事裁判文书由平面转变为立体、由静止转为动态、由冷漠转换为温情。例如,2011年韩群凤溺杀脑瘫孪生儿子一案的判决书得到了各方一致好评,很大原因在于法官没有拘泥于传统语言表达格式,而是对量刑从轻给予以下情理的阐释:“被告人韩群凤的犯罪动机并不是单纯为了其本人摆脱负担、放弃抚养义务,其在对两个脑瘫儿尽力照顾、治疗十三年后,却未看到好转的希望,源于多年艰辛积累的精神压力和对未来生活的绝望,为了让家人和孩子都得到解脱,韩群凤实施了杀死儿子并自杀的行为,其实施犯罪有特殊的家庭背景,犯罪动机有值得宽宥之处。”说到底,“感人心者,莫先乎情理”,这种情理,可以感染、传递和延续。判决虽然以理性为特点,但这并不能说明它就要将人情、将对人性的关怀拒之门外,或者只能将温情隐藏在严峻的背后。真正的司法权威来自于民众的心悦诚服,而裁判文书的人性主线则为司法权威的树立多了一份保险。
第三、合理应对网络民意。
司法缺乏权威,深究之,是网民对审判活动不透明的反感而引起的不信任,在权利意识不断强化和表达渠道日趋发达的网络时代,法院和法官要想对网络民意置若罔闻是非常困难的。〔10〕因而,司法在保持独立的情况下应与网民形成良性互动,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让网民参与并感受到审判整个流程,这对于司法权威的潜移默化十分必要。这就要求完善审判公开方式,对于网络关注的热点案件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应及时公布案件审理进展,让当事人及网民全面、及时和快捷地了解案件相关信息,并加大网络视频直播力度,以满足网民了解案情和审理情况的客观需求。二是法院可成立舆论评价小组 (成员的构成并非一定来自于法院,也可邀请专家学者参与),对相关的舆论评价资料予以收集、分析,并形成评估报告,以帮助审判组织在合法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处理案件。三是根据最高院《关于通过网络途径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网络民意收集制度,推行审判、执行信息网络公开制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交流和协调。唯有让民众充分行使批评权和监督权,才能缩短其与司法的距离、才能增强他们对司法的信任、才能确保司法权威由心而生。
第四、裁判文书应有效执行。
单纯的裁判文书对当事人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文书背后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才是其关注的重点。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必须依法、及时、合理地得到实现,这关涉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维护,以及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最终实现。如果生效文书真正执行到位,那么,司法裁判就能得到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社会公众的认同和信赖,使其自觉地遵守,司法权威就会不树而立。当前不争的事实是法院执行率偏低,许多法院的执行率甚至不到30%,大量的法律白条充斥在法律文书宣判之后,司法权威在法律白条面前唉声叹气,使胜诉的案件当事人及社会难以真正感受到正义的实现和司法权威的存在。尽管刑法规定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以强制力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但由于执行中难以言表的客观困难,这些规定收效甚微。要想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根据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法院必须以积极态度、实际行动 (毕竟执行是法院工作的关键一环,懈怠、推诿和被动的心态本身就是对法院职责的背离)处理好以下三者关系:一是加大同下级、同级、上级法院之间的互动。对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的案件及时报请或者指定执行、交叉执行和提级执行等,打破地域和级别的限制和束缚。二是坚持与政府职能部门的互动。法院必须同工商、银行、税务、房产交易中心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联合起来,建立信息互动平台、实行资源共享,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三是密切与党委职能部门互动。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必须依靠党委做坚强后盾,要坚信党的领导是司法机关权威资源的直接来源。①法院“执行不能”被认为50%以上是因“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压力”造成的,高达61.11%的诉讼当事人、69.8%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58%的法院工作人员认为“各种干预”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超过30%的社会公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政府与法院就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法律适用》2007年第4期。
四、结语
当前社会出现司法权威被娱乐化的现象并非毫无积极意义,它背后演绎的是民众对司法权威的不再恐惧,是市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个体对权益维护的诉求呐喊。但本文所构建的司法权威说到底只是一种有限的司法权威,或者说是局限于司法系统内部的洁身自好和自我完善。众所周知,司法机关承担着建设法治国家的重任,但其在实际中的权力与地位和这种责任之间却并不完全匹配,这是司法机关在维护司法权威时力不从心的根本原因。但笔者始终坚信:法治社会构建进程虽艰难或被某些因素羁绊,但并没有丧失希望,希望就在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法治精神的内在需求、推动和牵引,在于民众对司法机关的尊重、信赖和不离不弃,更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律信仰、对职业的崇拜、对司法权威的维护。
〔1〕〔美〕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M〕.杨祖功,王大东译.华夏出版社,1987.128.
〔2〕牛津高级英语双解词典〔Z〕.商务印书馆,1997.81.
〔3〕龚德培,张坤世.正当程序与司法权威〔J〕.求实,2001,(11).
〔4〕许章润.“司法权威”——一种最低限度的现实主义进路〔J〕.社会科学论坛,2005,(8).
〔5〕〔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29.
〔6〕〔英〕培根.培根论文集〔C〕.商务印书馆,1983.193.
〔7〕〔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长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61.
〔8〕史尚宽.宪法论丛〔M〕.台北:台湾荣泰印书馆,1973.336.
〔9〕杨建军.中国能动司法理论的宪攻逻辑〔J〕.法学论坛,2011,(1).
〔10〕陈发桂.重塑信用:论司法公信力的生成——以网络环境下公众参与为视角〔J〕.学术论坛,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