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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与兼业农户:专业化和兼业化的冲突*

2013-08-15生秀东

区域经济评论 2013年6期
关键词:农地劳动力农场

生秀东

家庭农场是伴随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和土地流转而出现的新型农业组织形式。按照农业部的权威解释:家庭农场是以职业农民为主体,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专业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只是形式上不同,本质内涵是相通的。根据农业部调查统计全国家庭农场数量时提出的家庭农场的三个标准: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只有第一个标准有所不同,家庭农场要求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专业大户无此要求,可以有一定数量的长期雇工,从这点上说,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小于专业大户,当然家庭农场的生产规模是适度规模,是在目前科技水平和社会化服务条件下,农户家庭所能经营的最大规模。另一个次要的不同之处是家庭农场必须进行工商注册,专业大户则不需要。事关农业生产函数性质、生产目的和生产经营行为的第二和第三个标准,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则完全一致。

一、家庭农场的性质辨析及其发展的重要意义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组织,和一般农户的本质区别在于:

第一个方面是农业生产规模较大。家庭农场生存的前提是家庭农场的收入高于劳动力外出就业时的家庭收入,这就要求家庭农场必须进行规模化经营。据有关专家估计,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要相当于现在平均农户经营规模的10 倍。因为农业生产规模大,才有充分的激励吸纳现代生产要素,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程度,提高农场生产的机械化程度和生产技术水平,从根本上改变了农业生产函数的性质,

第二个方面是从事商品化生产。家庭农场区别于小农户的第二个内容是其商品化生产的本质特性。为市场而生产,以交换为目的,决定了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行为完全不同于小农经济下的小农户的经济行为,在小农经济下,农业生产形式是劳动密集型,以提高土地生产率和粮食产量为首要目标,不计成本地投入劳动,直至劳动的边际产量为零,是因为农业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是零,劳动力没有外出就业的机会;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形式是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家庭收入为首要目标,因为在劳动力可以外出就业的情况下,农业劳动力的机会成本不再是零,而是外出打工的收入,伴随农业劳动力成本的急剧上升,家庭农场开始以资本和土地投入替代劳动投入,提高劳动生产率,就成为必然选择。

(一)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家庭承包制的推行,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大变革。农户家庭承包地块的分配以公平为原则,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造成农户土地规模过小和细碎化,户均七八块耕地。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农业劳动力大量转移,小农经济的局限性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一家一户的农业超小规模经营,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致使农业生产成本高,产量低,而且地块分散,影响农业机械化耕作和先进科技的应用,农业生产技术和手段落后,造成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收入少。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家庭承包制,必须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取得规模效益。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较大增长,较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从而保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粮食安全。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在城市就业,从宏观上看,农业规模经营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发展家庭农场,是解决农业发展难题,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同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发展家庭农场有利于推进新型农业现代化建设

近年来农业规模经营的实践证明,加快推进农地流转,发展家庭农场,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有效途径,是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农业道路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推进新型农业现代化建设。家庭农场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将小块土地集中在一起,把零星分散的土地连成一片,有利于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实现规模化种植、机械化耕作、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因此,家庭农场可以加快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提升农业市场竞争力,是推进新型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三)家庭农场可以在更高层次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家庭农场比小农户具有更强的参与经济合作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愿望和能力,也具有更高的履约实力和更强烈的守约激励。因此,家庭农场有助于全方位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传统农户发展为家庭农场后,“合作社+农户”将变为“合作社+农场”,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中的“龙头企业+农户”将变为“龙头企业+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活力会更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模会更大,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组织化、社会化程度会更高。

二、兼业农业的成本优势和土地流转困难是家庭农场的制约因素

从目前情况来看,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是制约家庭农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影响土地流转的障碍因素归结起来主要有:

(一)专业化和兼业化的冲突

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其自由流动(流转)服务于、服从于人的自由流动(迁徙)。如果人的自由流动受到限制,必然影响农地自由流动的规模和方向,增加农地流转的成本。长期以来,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及其派生出来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如教育、医疗、住房与社会保险政策等,形成了阻止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强大的制度性障碍,限制了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因而成为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一个制约因素。许多农民工已经在城市谋生,但其身份仍然是农民,其家庭成员仍然在农村居住生活。导致大量人口留守农村,所谓“386199”部队在小块土地上进行着生产和经营。因此在传统农区,绝大多数农民的家庭都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结构性特征,即都存在着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家庭中年轻子女进城务工,年老父母在家务农(贺雪峰,2013)。

农村留守人口的一个特征是他们在城市就业困难,或者说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的机会成本是零,留守人口进行农业生产的门槛很低,其条件是,只要农业收入超过生产性投入的价值和小块土地的地租。超出的部分便是留守劳动力的租金,只要这个租金没有降低为零,留守人口就不会退出农业生产,也不会将土地转租出去。中老年人能够进行农业生产的一个外在的便利条件是,近年来农业机械化水平迅速提升,农业生产越来越简单和省力。也可以说,兼业农业相对于家庭农场存在着劳动力成本上的较大优势。由此可知,土地流转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小农户(兼业农户)在竞争性市场中转出农地的条件是农地流转价格必须等于土地的市场租金(地租)再加上留守劳动力的租金,而家庭农场所接受的土地出租价格仅仅是地租。或者说在小农户所要求的高价格下,家庭农场对农地的需求量会大大减少。由于小规模的兼业农业具有经济上的竞争优势,兼业农户将会长期而且普遍地存在,家庭农场并不能取而代之,决定了农地流转的总体规模并不大、速度不可能太快。由此形成一个奇特的现象:我国农村劳动力流动速度远远超过农村土地的流转速度。

(二)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难以转换制约土地流转

当前农村地区还缺乏系统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户将土地流转出去,并不能享受充分的社会保障。因而土地对农民来说不仅有收入功能,也有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功能,还具有失业保险功能。因此,在农户转出土地后的生计问题不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农户不愿主动地把土地流转出去。这时,要想使农户把土地流转出去,除了支付一般土地流转价格(地租)之外,还必须支付一个特别的价格(即相当于生活保障功能的价值)。因此,当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低于农户的预期时,没有社会保障的农户,就不愿意供应土地。当土地流转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即包括了生活保障功能的价值时,农地转入方家庭农场就会不堪重负,减少对流转土地的需求量。

(三)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是限制土地流转的基本因素

产权明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只有农户拥有土地的完整物权才能实现自由流转和交易。但是,目前农地产权制度在归属主体上混乱不明,在权益界定上模糊不清,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及农地使用权转让合约的债权属性还没有明确规定,例如,按照法律规定,目前农村的土地归社区“集体”所有,社区的居民按户承包农地,农地经营权可以自由流转。但是,这个“集体”,即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具体是谁,是哪一个组织,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这些条款相互矛盾,因此,往往依据当地的乡规民约决定,但乡规民约并不是法律,随机性强、模糊性大。实际情况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甚至乡村干部等都有可能成为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这就造成土地权属模糊不清,容易引起农地权利纠纷。

因此,农户拥有的多项土地权利,界定不清,弹性较大,这对于形成农地交易的稳定预期十分不利,使农地流转的交易双方顾虑重重,缺少积极性。只有当农民享有土地排他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权利时,土地才能实现自由的交易。

(四)流转机制不完善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影响农地流转

首先是目前农地流转的市场化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制约了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顺利进行。农地流转大多是农户之间自发进行的,有不少流转仅仅是口头协议,还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的流转程序,稳定性差,随意性大。对于签订书面合同的,其合同条款也常常不齐备,流转双方的权利责任规定的不明确,对双方的约束力不强。一旦发生争议,不清晰的合同条款存在很大的扯皮空间,双方的利益难以得到完全保障。而且农地流转的期限很短,多数农地流转都可以随时停止。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行为容易引起合同纠纷,不利于建立长期和稳定的流转关系。

其次是农地流转由于缺乏相应的中介组织而步履迟缓。土地流转缺乏中介服务组织,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供应和需求信息都不能及时集中和迅速传递,造成农地交易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导致流转双方的搜寻费用和谈判费用等交易费用居高不下。使得农地使用权只能在邻里、亲朋之间的小范围内流转,并且也只限于短期流转,以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土地流转的速度低、规模小及效益差,影响了家庭农场的发展。

其三是监督管理薄弱。农地流转监管机构不健全,乡镇一级政府还缺乏完善的农地流转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没有建立比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合同档案,有关农地流转的实施细则不明确、不具体,在农地流转的规范程序和流转监管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对农地流转合同根本无法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管理。甚至一些乡镇还缺少负责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流转合同无人监管,流转纠纷无人调解,农民的土地权益无人保护(冯振东、霍丽,2010)。

三、发展家庭农场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发展家庭农场,推进规模化经营,需要将一家一户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形成面积较大、连片集中的耕地。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的交易市场,在农村社区探索设立土地交易所,规范土地流转制度,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权益,为转让土地的双方提供信息传递、沟通、地价评估等项服务。还要及时出台家庭农场的支持政策,增加农业补贴的资金规模,新增补贴要向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倾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专项资金政策,引导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发展。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扎实做好承包地块的“确权”工作

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是土地产权的清晰界定,确权登记颁证是为了明晰产权,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要进一步明确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界定土地承包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等各项权利。在法律上,需要尽快指定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具体主体,避免“公地的悲剧”。在做好确权工作的同时,做好登记、颁证工作。当前农村土地制度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局面,即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经营权归农民所有,而承包经营权之中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自由流动,这与中国农村土地传统的田底权与田面权分离的性质相同。农村土地两权分离的现实说明了农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具备了物权性质,享有土地资产排他性的使用权、收入权和转让权权利。因此要进一步明晰农地财产权利,弱化农地所有权,强化农地承包权,保证农民拥有完整充分的土地财产权利,使农民真正拥有土地的处分权,行使转让、出租等权利。只有农地承包经营权得到完全界定,才能真正形成农地流转的市场化机制。

(二)建立并完善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

土地市场是推进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条件。要积极发展市场化的“土地交易所”等中介服务组织,由其从事有关土地信息的搜集、整理、传递、政策性咨询,开展土地评估,接受供求双方咨询,为农地供求两方提供交易平台,提高农地流转的效率。中介服务组织也可以接受农户委托,代为出租或转租,从而推进土地的流动和集中。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一级政府要加强相关服务组织建设,为农地流转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县、乡两级建立专门的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设农地流转服务平台,在转前、转中、转后提供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长效机制

要保证家庭农场稳定发展,农地承包经营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必须维持稳定。因此,家庭农场的发展会受到农村人口市民化水平的影响和制约。要建立和完善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长效机制,把推进农村人口城市化特别是农民工在城市落户作为城市化的重大任务,破除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将农地流转制度与户籍改革结合起来,以户籍管理改革为中心,拆除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体制性壁垒,彻底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长效机制,实现人口的自由迁移。若能实现农民永久性迁移,就会减轻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冯家臻,2009)。

(四)培育具有企业家素质的现代职业农民

具有现代科技文化知识和创新进取精神的现代职业农民是家庭农场成功与否的关键要素。必须尽快培养一批掌握科技文化知识和生产经营技能的新型职业农民,造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的职业农民队伍。要组织实施农业新型科技与管理的推广培训工程,把青年农民培养成现代职业农民,广泛运用广播电视等远程教育手段,扩大农业教育的覆盖面。鼓励各类农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培训,推广实用技术,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力争培养出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专业人才,为现代农业和家庭农场发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本支持。

[1]贺雪峰.小农立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2]冯振东,霍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述评[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3]冯家臻.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思考[J].西部大开发,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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