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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时期政府对死亡将士的抚恤

2013-08-15盛会莲

关键词:骸骨兵法将士

盛会莲

(北京市文物研究所 考古研究室,北京100009)

军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帝王在努力掌控军队统帅权的同时,十分注意对军队的管理。对将士的优恤是古代政府治理军队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增强军队战斗力的重要措施。西周时就规定: “凡行军,吏士有死亡者,给其丧具,使归邑墓,此坚军全国之道也。”春秋战国时期,《吴子兵法·励士第六》曰:“岁使使者劳赐其父母,著不忘于心。”《册府元龟·愍征役》曰: 将士“蒙霜露冒锋镝,行有攻战之苦,居有徭戍之勤,而可不愍之者哉? 是以历代帝王下蠲复之诏,降赈给之命,存者待以爵赏,没者敛以衣衾,故曰悦以使民,民忘其死。君子之于人,序其情而闵其劳”。[1]卷135,147这段话是该书编撰者——宋初士大夫在总结历史经验后,对当世及后代统治者如何更好地驾驭军队的告诫,即要“怜悯”将士之劳。其实,早在唐五代时期,统治者就已经非常明白这一道理了,他们都比较重视对将士的优恤。其中,对死亡将士的抚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一、安葬死亡将士

对死亡将士的安葬是优恤将士的一个重要方面,唐代的兵法和律令对此都作了专门规定。唐中期以降,政府用兵不断,将士死亡无数。对死亡将士的安葬关系着兵源及军队的战斗力,所以,政府对此颇为重视。

(一) 兵法对死亡将士的安葬规定

对死亡将士的安葬,唐代兵法有专门规定:

诸将三日一巡本部吏士营幕……有死即上陈,以礼祭葬,优给家室。有死于行阵,同火收其尸,及因敌伤致毙,并本将校具陈其状,亦以礼祭葬吊赠。[2]卷149,3823

兵法对死亡将士的安葬按死亡地不同作了相应的规定,可分上陈和祭葬。上陈就是把将士的死讯上报,在营将士的死讯由营部将领完成;行军及征战中将士的死讯由行阵将校上陈,同时还要申报其因敌伤致毙的情况。对营部死亡将士要求将其以礼祭葬,优给家室; 对行阵死亡的将士,同伙要收其尸,还要以礼祭葬吊赠。

对于死亡兵士的祭葬之礼,兵法规定:

诸兵士死亡祭埋之礼,祭不必备以牲牢,埋不必备以棺椁,务令权宜,轻重折衷。如贼境死者,单酌祭酹,墓深四尺,主将使人临哭。内地非贼庭死者,准前祭哭,递送本贯。[2]卷149,3820

对死亡兵士的祭埋以权宜行事,不备牲牢棺椁。葬法因死亡地不同而有差异:贼境死者就地葬,墓深四尺,单酌祭酹,主将派人祭哭;非贼境死者,祭哭之仪同贼境死者,此外,还需将尸体递送还乡。

上述规定可谓情理合宜。但在实际执行中,情况又远非兵法所能约束。有些时候,政府为了增强士兵的战斗力,对死难将士的安葬比兵法规定的标准略高,往往下诏要地方官备棺椁以葬之,备酒脯以致祭,详见下文。

(二) 律文对死亡将士的恤葬规定

在兵法之外,唐代律令对阵亡将士也有相关的恤葬规定。《军防令》规定:“征行卫士以上,身死行军,具录随身资财及尸,付本府人将还。无本府人者,付随近州县递送。”[3]490“征行”是对从军征讨和从车驾及东宫出行的合称。对身死行军的征行卫士,要具录其随身资财及尸体,由同一军府的士兵送还; 同府无人的,由随近州县负责递送。对不送征行身死者还本贯的行为,律令作了处罚规定:“诸从征及从行、公使于所在身死,依令应送还本乡,违而不送者,杖一百。”[3]490

律令还规定,从行将领死亡可以得到政府的赙赠。《兵部式》规定:“从行身死,折冲赙物三十段,果毅二十段,别将十段,并造灵轝,递送还府。队副以上,各给绢两疋,卫士给绢一疋,充殓衣,仍并给棺,令递送还家。”[3]491律文对死亡的从行将士的殓葬与兵法存在出入,将领要造灵轝,士兵也要给以棺椁。

按唐代典制: “凡征、镇勋未授身亡者,其勋依例加授。其余汎勋未授身亡者,不在叙限。”[4]保证了阵亡将士的军功受勋待遇。唐五代帝王也时常给因军功阵亡者特别的勋赐: 贞观十五年(641) 十一月,李世勣大败薛延陀后,太宗下令:“赠战亡将士官三转,听授一子”;[1]卷135,149贞观十九年(689) 三月,太宗诏:“以征辽从行及辽东、平壤二道军人战死者,各加四级,听一子承袭,分遣使人就家吊祭”;[1]卷135,149载初元年(689) ,武则天下令:“战亡人格外赠勋两转,回授期亲”;[5]卷4,19至德间也下令对阵亡者“将褒赠其官爵”。[5]卷14,597

(三) 安葬阵亡将士的实际情况

在兵法的规定和律文的约束下,又加上出于增强军队战斗力的实际需要,唐五代政府在安葬阵亡将士方面还是做了不少具体的工作。

通常情况下,政府都要求将死亡将士的骸骨递送还乡。贞观十五年十一月,太宗在下诏“赠战亡将士官三转、听授其一子”后,还要求“递其尸柩还乡,棺敛而葬焉”。[1]卷135,149开元二十二年(734) ,对契丹的战局取得了重大胜利,玄宗大喜,于次年春的《藉田赦书》曰:“行人及防丁有身亡者,为造棺榇,递还本乡。”[5]卷74,415天宝 三载(744) 八月,玄宗下令:内外厢三卫彍骑等,“死者,各委所由,随事埋瘗,当日牒报本贯,令家人亲族,运致还乡”。[6]卷42,355十二月二十五日,玄宗下令:诸军行人,“有阵亡及在军亡殁、骸骨未还乡贯者,宜令节度使给官榇递归。若家内无人,付近亲收葬,仍令所繇郡县量事优恤,使得济办”。[5]卷74,417至唐后期,政府将递送死亡将士尸体还乡的任务直接指派给所在州县。德宗改元兴元(784) 赦曰:“诸道将士有死王事者,各委所在州县,给递送归本管,官为葬祭。”[5]卷5,27贞元五年(789) 韩全义大破贼徒后,德宗下诏: “将士如有身死王事者,委韩全义并给棺榇,送归本道。”[6]卷542,5498

对先未递送还乡的战亡骸骨,政府也再次要求节度使给棺榇递归。开元十三年(725) 正月,[7]174玄宗《赐兵士葬祭诏》曰: “自开元元年以来,诸军兵士殒殁,骸骨不归坟垅者,宜令军使为造棺,递送本贯,委州县府助其埋殡。”[6]卷29,331至开元十三年正月,尚有开元元年(713) 以来没有埋葬的将士骸骨。朝廷要求军使造棺递送本贯,贯属州县助其埋殡。

递送死亡将士还乡的律令在实际执行中也有变通。贞观十九年(645) ,太宗亲征高丽时就曾下诏:“从军死亡之徒,巩致湮没,埋人之处,宜立标榜,军回之日,各令将还,并给棺以葬焉。”[1]卷135,149会昌四年(844) 八月十八日,[7]512武宗在平潞州后亦下诏曰: “阵殁将士骸骨,先令所在埋瘗,不许便令将归。今已事平,如家口迁取,委所在州县量事应接发遣。如无亲属来取者,重与改瘗,勿令暴露,仍与设祭。”[6]卷77,810从诏书可知,在潞州平定之前,政府曾规定阵亡将士就地埋瘗,不得将归本贯。潞州平定后,政府又下诏,允许家口迁取,并要所在州县配合接应,无人迎取者也要重新改葬,反映了政府对死事将士葬事的重视。

因战事紧迫,死事将士的骸骨无法及时递送还乡者,也只能就地设祭,集中埋葬。武德八年(625) 八月,“令民部尚书皇甫无逸于并州设祭战亡将士”。[1]卷135,149贞观十九年(645) 十月丙午,太宗亲征高丽。“及军回,行次柳城,招集战亡人骸骨,设太牢以祭之,太宗恸哭尽哀,军人无不洒泣。兵士观者,归家以言,其父母曰: ‘吾儿之死,天子哭之,死无所恨。’”[2]卷152,3883此次安葬战亡者骸骨,设太牢之祭,与兵法“祭不必备牲牢”的规定相比,可谓隆重,而且天子亲临恸哭,这其中虽然有唐太宗“做秀”表演的成份,但也确实起到了收买军心、民心的效果。龙朔二年(662) ,郑仁泰等讨铁勒九姓不力,战士死亡十之八九,高宗换契苾何力前往招抚,并诏曰: “其兵士道死者,令所在差军收瘗之。”[1]卷135,149开元十三年正月,玄宗诏令“河曲陇外,往岁战场,殂殁无归,阴雨犹哭。言念于此,良用恻然。亦委朔方陇右河西节度使聚敛骸骨,就高燥处同葬。祭以酒脯,高大筑坟,使久远标识。”[6]卷29,331将河曲陇外往岁战场的死亡将士骸骨聚敛收葬。建中元年(780) 六月,平四镇、北庭留后刘文喜的泾州叛乱后,德宗“命给事中蒋镇吊祠泾州将士之阵亡者”。[1]卷135,152至德二载(757) 十二月十五日,[7]268收复两京后,肃宗诏曰:“其阵亡人,令所在郡县,收骸骨瘗埋,具酒食致祭,各与追赠。”[5]卷123,659[6]卷44,491至德(756 -758) 中,肃宗也下敕文曰:“战士阵亡,多委沟壑,已令收瘗,犹虑或遗。抚存哀殁,朕之所切。宜令节度使与郡县长官计会,悉收骸骨,埋葬致祭。仍勘责姓名,续行奏闻,将裦赠其官爵,优恤其妻子。”[6]卷367,3732从这一诏文可知,肃宗至德年间,虽然政府也频有诏书要求埋瘗死亡将士,但死亡将士不但没被埋葬,还多被委于沟壑。唐代宗平党项后也下令: “用兵以来,城镇曾遭陷没,官健百姓应被杀伤,亲戚既无,遗骸在野,委所在长吏,差人为收拾,如法埋瘗,仍量事致祭。”[5]卷130,710德宗改元兴元(784) 赦曰: “其有因战阵杀戮,及捕获伏辜,暴骨原野者,亦委所在逐近便收葬。”[5]卷5,27贞元六年(790) 十一月八日,德宗《南郊赦文》曰:“应诸道自艰难已来,战阵丧殁,及凶死夭亡骸骨暴露者,长吏各令收瘗奠酹。”[6]卷55,588[5]卷70,389-390贞元七年(791) ,刘昌“初城平凉,当劫盟后,将士骸骨不藏,昌始命瘗之。夕梦若诣昌厚谢者,昌具以闻。德宗下诏哀痛,出衣数百称,官为赛具,敛以棺槥,分建二冢,大将曰旌义冢,士曰怀忠冢,葬浅水原,诏翰林学士为铭识其所。昌盛陈兵卫,具牢醴,率诸将素服临之,边兵莫不感泣”。[8]卷170,5174这是地方官收葬死亡将士骸骨的事例。刘昌得到德宗支持后,对死事将士的葬礼盛陈兵卫,又具以牢醴,规格超出了兵法规定,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边兵为之感泣。

长庆元年(821) 七月,穆宗下诏: “应经战阵之处,所在州县,收瘗遗骸,仍量事与槥椟,兼以礼致祭。”[1]卷135,152长庆二年(822) 八月癸未,穆宗诏令诸军,有阵亡将士等“并委本军审勘,具名衔事迹申奏,当与甄奖,及加褒赠……并委所在州县速为收葬,量事致祭”。[6]卷67,708-709大和三年五月十三日,[7]473文宗《平李同捷德音》曰: “其长行官健阵亡者,并令所在长吏量与收葬,同为祭酹。”[6]卷74,781咸通七年(866) ,懿宗在大赦文中强调:“其诸将士,勇敢用命,当锋殁身,义节可嘉……遗骸在野,深可悯嗟……宜令所在长吏访寻收敛,如法瘗葬,仍以酒醪殷勤尊酹。”[5]卷86,489咸通十年(869) 九月,懿宗下诏曰: “如将士被贼杀害者,委所在州县量事救接,重与改瘗,勿令暴露,兼与设祭。”[9]卷19上,671光启三年(887) 七月,僖宗在诏书中讨伐凤翔节度使李昌符曰: “其陇州城内军吏百姓,不得辄令损伤。《戴礼》之文,务先掩骼,应有未葬骸骨,及横尸在路,委所在长吏速与收敛藏瘗。其自兵荒以来杀伤之处,委所在州县以孟冬赏死事之日,於北郭除地,用鸡豚设祭,所贵以导和气,且慰幽 魂。”[5]卷86,493“孟冬赏死事”源自《吕氏春秋·孟冬纪第十》所载:“立冬之日,天子亲率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冬于北郊。还,乃赏死事,恤孤寡。”[10]据此,孟冬赏死事当是延自古代的一种制度。后唐明宗《加恩汴州诏》曰:“应去年四月一日诸州府军燮内,有诖误身没者,并许子孙礼葬。顷以两军对垒,仍废交锋,亡殁甚多,暴露不少,宜令滑濮郓澶卫等州,各据地界内,有暴露骸骨,并与埋瘗,仍差官致祭。其馀诸道州府有暴露者,亦委长吏指挥埋瘗。”[6]卷107,1093-1094

从上引材料可知,在战乱频仍死伤较多之时,对死亡将士的埋葬只能以就地权宜行事,与兵法的规定更为接近。

政府还给阵亡将士立寺祈福。唐贞观三年(629) ,太宗颁诏曰:“虽复项籍方命,封树纪于邱坟;纪信捐生,丹青著于图史。犹恐九泉之下,尚沦鼎镬,八难之间,永缠冰炭。愀然疚怀,用忘兴寝,思所以树立其福田,济其营魂。可以建义以来交兵之处,为义士凶徒陨身戎阵者,各建寺刹,招延胜侣。”[6]卷5,60贞观十九年(645) ,太宗为悼念出征高丽阵亡的将士,诏令在幽州建寺,未果。武后万岁通天元年(696) ,于今北京法源寺前街建寺,赐名“悯忠寺”,安史之乱时改名“顺天寺”。今北京法源寺内悯忠台遗迹尚存。[11]

唐五代对阵亡将领的安葬格外重视,往往加倍厚葬,恩及子弟,旨在奖励军功。武德(618-626)初,骠骑将军刘感戍泾州,为薛仁杲所杀。贼平,高祖购得其尸,祭以少牢。[8]卷191,5497开元中,王君瑍被回鹘瀚海州司马护输所杀,护输弃尸而去。后“以丧还京师,官护其葬。诏张说刻文墓碑,帝自书以宠之”。[8]卷133,4547-4548镇西、北庭支度行营节度使李嗣业在平定安史之乱中被乱箭所伤,乾元二年(759) 卒,诏赠武威郡王,“其赙赠及缘葬事,所司倍于常式,仍令官给灵舆,递还所在。以其子佐国袭其官爵,食实封二百户”。[9]卷109,3300后唐指挥使姚洪,长兴中为反贼董璋“然镬于前,令壮士十人刲其肉而食,洪至死大骂。明宗闻之泣下,录其二子,而厚恤其家”。[12]358后周节度使史彦超,在对后汉太原之战中阵亡,世宗既惜彦超而愤无成功,“赠彦超太师,优恤其家焉”。[12]364

对死于叛军之手的忠义将领,朝廷更是大力褒奖,恩恤其家,尤加厚葬。贞元元年(785) ,孔巢父被河中节度使李怀光叛军所杀,德宗“闻之震悼,赠尚书左仆射,仍诏收河中日,备礼葬祭。赐其家布帛米粟甚厚,仍授一子正员官”。[9]卷154,4096兴元(784) ,后颜真卿被叛军李元济所杀,“淮、蔡平,子頵、硕护丧还,帝废朝五日,赠司徒,谥文忠,赙布帛米粟加等”。[8]卷153,4860-4861陈仙奇者,自希烈死,朝廷授淮西节度,为别将吴少诚所杀,“赠太子太保,赙布帛、米粟有差,丧事官给”。[9]卷145,3914

二、恤阵亡者家属

唐五代政府对死亡将士家属的救恤主要有免差科、优恤赈给和抚恤将士孤遗三个方面。

(一) 免赋役差科

对鳏寡惸独之老的优恤是历代帝王标榜仁政的重要内容。[13]对阵亡者之家,唐五代政府免除其一定时间的差科。前引龙朔二年(662) ,高宗派契苾何力招抚铁勒九姓,并诏令所在差军收瘗兵士道死者,“仍蠲免其家”。[1]卷135,149至德二载(757) 十二月戊午,肃宗下诏: “瘗阵亡者,致祭之,给复其家二载。”[8]卷6,159给复即免除课役。至德(756 -758) 中,肃宗《收葬阵亡将士及慰问其家口敕》亦曰: “战士阵亡……仍仰本道使者郡县,勿差科其家。”[6]卷367,3732[5]卷123,659可见,对阵亡战士之家的优恤,目的是恤其妻子,不差科其家。

(二) 优恤赈给

前引兵法和律令都规定,对阵亡将士家属要优给、吊赠。唐代田令规定,卫士“身死王事者,其子孙虽未成丁,身分地勿追”。[2]卷2,31不追身分地,其意在优恤死难者家属。唐初,征吐蕃失利,太宗下诏宣慰剑南将士曰: “其病医及阵亡之家,宜委陈繇与州县相知优恤。”[6]卷8,105要求将领及州县优恤阵亡者家属,其优恤方式,因文意笼统不得而知。玄宗时,曾要求对阵亡者家属中不支济者量事赈济。开元十七年(729) 十一月二十二日,玄宗《谒陵大赦文》曰: “诸道战亡人家,仰州县存恤,不支济者量事赈济。”[6]卷39,427开元二十年(732) ,玄宗下诏: “诸道阵亡人家,仰州县存恤,不周济者,量事赈给。”[5]卷66,374肃宗也要求州县对阵亡人家量事优恤赈给。乾元元年,肃宗下诏云:“鳏寡惸独,笃疾不能自存,及阵亡人家并捐免户,州县随事优恤赈给。”[6]卷45,496[5]卷69,384代宗要求对阵亡将士的妻子给以赏赐。大历九年,代宗下诏曰:“其阵亡将士,仰本路随事优恤,妻子各申锡赉。”[6]卷49,545懿宗咸通七年(866) 大赦文曰:“其诸将士,勇敢用命,当锋殁身,义节可嘉,孤弱是念,并委本道节度使据所申报,各须安存。如血属单弱,不能自存者,即厚加给恤。”[5]卷86,489从以上所引材料可以看出,唐前期政府虽然关注战亡者家属的恤养,但尚无较为一贯的救恤措施。同时,从将领与州县“相知优恤”,到对其中不支济者的量事赈济和对妻子的赏赐,政府的救助措施在逐渐明确。

从德宗朝开始,对死事将士家属进行一定年限的禀给。建中二年九月,德宗下诏: “禀死事家三岁。”[8]卷7,187禀给死事者家属三年是唐后期至五代较为常见的赈恤方式。兴元元年,德宗下诏:“其功臣已后虽衰老疾患,不任军旅,当分粮赐,并宜全给。身死之后,十年内仍回给家口。其有食实封者,子孙相继,代代无绝。”[6]卷460,4699显示了对功臣的特别优待。贞元五年(789) ,韩全义大破贼徒后,德宗下诏: 将士“如有身死王事者,已委全义并给棺榇,送归本道,令臣五年莫停衣粮者”。[6]卷542,5498此处,“莫停衣粮”的时间是五年。

宪宗致力于削藩,用兵既勤,对兵士及其家口的赏赐也时见诏书,还一度将对阵亡将士家属的优给时间延长为五年。元和元年(806) 十月五日,[7]397宪宗平刘辟后下诏曰:“官军阵亡将士等,并委崇文监军审勘,具名衔事迹申奏,即与襃赠。家口等并委本军优赏,五年不停衣粮,并委所在州县速为收葬,仍量事致祭。”[6]卷59,639[5]卷124,665元和十二年(817) 十月二十九日,[7]409宪宗平吴元济后又颁德音曰: “官军阵亡将士,并委韩宏、裴度与诸军审勘,具名衔事迹申奏,即与襃赠。其家口等,并委本军优赏,仍五年不停衣粮。”[6]卷62,668

此后仍恢复了廪给三年的做法。元和十四年(819) 二月廿一日,平李师道后宪宗所颁德音曰:“其官军有阵亡将士等,委本军审勘,具名衔事迹申奏,即与襃赠,仍令本军优赏其家,三年不停衣粮。”[6]卷62,669从上引宪宗一朝的材料可以看出,宪宗朝对阵亡将士家属的主要抚恤方式是“委本军优赏”,优赏内容是不停衣粮,时间由开始的五年变为后来的三年,“三年不停衣粮”成为此后直至唐末对阵亡将士家口的抚恤模式。长庆二年(822) 八月二十五日,[7]439穆宗下诏“瘗汴、宋、郑三州 战 亡 者,禀 其 家 三 岁”,[8]卷8,225其 诏 文 曰:“(诸军有阵亡将士等) 并委本军审勘,具名衔事迹申奏,当与甄奖,及加褒赠。仍令本军优给其家,三年不停衣粮。”[6]卷67,708-709大和三年(829) 五月十三日,[7]473文宗《平李同捷德音》曰: “其长行官健阵亡者……其家口在者,各委本军优恤,仍三年勿绝粮赐。”[6]卷74,781

从穆宗开始,对阵亡将士家属的抚恤又有所变化:若死事将士有父兄子弟可填替者,则许其填替,以支衣粮; 若无填替者,方可三年不停衣粮。长庆三年(823) 三月十日,[7]455穆宗诏曰: “官健有死王事者,三周年不得停本分衣粮,如有父兄子弟,试其武艺,堪在军中承名请衣粮者,先须收补。”[6]卷67,706[5]卷65,363会昌四年(844) 八月十八日,[7]512武宗平潞州后诏曰:“其行营将士阵亡者,先已有敕,便令子弟填替。如无子弟,三年不停衣粮。”[5]卷125,672[6]卷77,810懿宗咸通十年(869) 十月[7]552制曰:“应阵殁将士有父兄子弟愿从军者,便令本道填替。如无父兄子弟,仍且与给衣粮,三年不得停给。”[5]卷125,673[6]卷83,875僖宗《光启三年(887) 德音》曰:“行营将士,如身殁王事者,其衣粮并仰给与兄弟男姪。如有父母无给养者,切在安存,勿令冻馁,虽累有处分,可一切施行。”[5]卷86,493[6]卷892,926

从以上引文可知,直至唐末,对死事将士家属的抚恤需要先由子弟充替来换取。

虽然五代诸朝财政吃紧,但各朝也都留心于对军属的抚恤。梁太祖于开平二年(908) 三月壬申下诏:“以去年六月后,昭义行营阵殁都将吏卒死于王事,追念忠赤,乃录其名氏,各下本军,令给养妻孥,三年内官给粮赐。”[14]60开平三年(909)八月辛亥,梁太祖下制: “诸郡如有阵殁将士,仰逐都安存家属,如有弟兄儿姪,便给与衣粮充役。”[14]71后周太祖在平兖州后也下赦文曰: “外诸军将士等,勇于为主,奋不顾身,所有没于王事者,各等第给布绢,仍以本人半分衣粮与本家一年,有亲子者,官中并与收录安排。自军使都头以上,皆与赠官职。”[6]卷124,1248

(三) 养阵亡者之孤遗

对将士孤遗的恤养是唐五代优恤阵亡将士家属的一个重要方面。武则天改元载初诏曰: “战亡人格外赠勋两转,回授期亲,其子孤惸者,州县给粮安养。”[5]卷4,18[6]卷96,997肃宗朝元结所上的《请收养孤弱状》曰:

以前件状如前。小儿等无父母者,乡国沦陷,亲戚俱亡,谁家可归,佣丐未得。有父兄者,其父兄自经艰难,久从征戍,多以忠义,遭逢诛贼。有遗孤弱子,不忍弃之,力相恤养,以至今日。迄令诸将有孤儿投军者,许收驱使;有孤弱子弟者,许令存养。当军小儿,先取回残及回易杂利给养。谨录状上。[6]卷381,3867

另,元结在任水部员外郎参山南东道来瑱府时,给来瑱写过《请给将士父母粮状》的奏文,这一封奏文也应在此时或稍早。[8]卷143,4684-4685按当时的兵制为募兵制,兵士家属随军与否采取自愿原则,愿意同去者,由国家给田宅安置。这里的“小儿”即是随军家属,由于当时国家只提供田宅安置,而不提供口粮,所以元结有这样的奏请。前引懿宗咸通七年(866) 大赦文也要求本道节度使申报阵亡将士的孤弱家属,并厚恤安存之: “其诸将士,勇敢用命,当锋殁身,义节可嘉,孤弱是念,并委本道节度使据所申报,各须安存。如血属单弱,不能自存者,即厚加给恤。”[5]卷86,489

除帝王诏令恤军属外,地方长吏在救恤军属方面也很有作为。代宗大历四年(769) ,马燧被“改怀州刺史。乘乱兵之后,其夏大旱,人失耕稼;燧乃务修教化,将吏有父母者,燧辄造之施敬,收葬暴骨,去其烦苛”。[9]卷134,3690宪宗元和(806 -820)年间,李逊“代严绶镇襄阳,绶以八州兵讨贼在唐州。既而绶以无功罢兵柄,命高霞寓代绶将兵于唐州,其襄阳军隶于霞寓。军士家口在襄州者,逊厚抚之,士卒多舍霞寓亡归”。[9]卷155,4124宪宗朝卢坦治东川,“吴少诚之诛,诏以兵二千屯安州,坦每朔望使人问其父母妻子,视疾病医药,故士皆感慰,无逃还者”。[8]卷159,4960

综上,唐五代时期,兵法和律文对死亡将士的恤葬都作了相关规定。兵法规定: 将士死亡由本营(部) 将校上陈,需以礼祭葬、吊赠,并优给家室。祭葬之礼以权宜折衷,祭不必备牲牢,埋不必备棺椁。死于贼境者单酌祭哭,就地葬,墓深四尺;非贼境死者,祭哭如前,但尸体需递送还乡。律令对死亡将士尸体的递送及赙赠作了规定: 死亡将士由本府人或随近州县人递送还乡,并录其随身资财一并将还,违而不送者,杖一百; 赙赠随品级有等次,别将以上造灵轝,队副以下给棺。但在实际执行中,因战争不断,死亡无数,递尸还乡无法保障,死亡将士并不能以时祭埋,而往往是白骨蔽野。同时,为了稳定军心,增强军队的战斗力,政府也频频下诏,在安葬阵亡将士方面作了不少努力。这种掩埋多属集体安葬,所以,祭埋规格往往高于兵法及律令的规定,对阵亡将领往往加倍厚葬及恩赏。对阵亡将士家属的优恤是抚恤阵亡将士的重要内容: 政府优免阵亡将士家属的赋役差科,还给予了一定年限不停阵亡将士衣粮供给的优待。唐后期以至五代,政府允许阵亡将士的父兄子弟填替军阵以支取衣粮。收养阵亡将士孤遗是政府抚恤阵亡将士的又一重要内容。

[1]王钦若.册府元龟[M].北京:中华书局,1989.

[2]杜佑.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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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盛会莲.试析唐五代时期政府的养老政策[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7(1) :38-l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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