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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思想及现实启迪

2013-08-15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经济基础恩格斯哲学

吴 澌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恩格斯在晚年的重要著作《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将意识形态思想置于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阐述了“悬浮于空中”的各意识形态形式看似“远离物质经济基础”,实际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是其独立之处仅仅是有其“独立的外观”。恩格斯这一思想丰富和完善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意识形态的思想。最近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经济建设是党的中心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这对于我们党加强意识形态的引导和管理,巩固发展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晚年恩格斯对意识形态理论的完善

从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到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广泛深入的传播,马克思主义在工人运动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这一时期在英国和德国,新康德主义和新黑格尔主义思潮日益盛行,他们企图用新康德主义代替马克思主义哲学,主张人们应该在道德上自我完善,宣扬伦理社会主义,抹杀无产阶级世界观与资产阶级世界观的根本区别。恩格斯晚年为了捍卫马克思主义,通过对德国古典哲学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分析,系统地阐述了唯物主义历史观。恩格斯在阐述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首先肯定了意识形态的发展有其相对独立性。他认为,意识形态一旦产生出来,就会迸发出自己的力量,并且具有自己特殊的发展规律,他指出:“任何意识形态一经产生,就同现有的观念材料相结合而发展起来,并对这些材料作进一步的加工;不然,它就不是意识形态了,就是说,它就不是把思想当作独立地发展的、仅仅服从自身规律的独立存在的东西来对待了。”〔1〕254这表明意识形态的发展具有继承性和相对独立性。但是意识形态的独立性,并非绝对独立,绝对地脱离经济、脱离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它仅仅是相对的,只有独立的外观。恩格斯指出,尽管社会意识形态比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这些上层建筑部分更加“远离物质经济基础”,它们的“观念同自己的物质存在条件的联系,越来越错综复杂,越来越被一些中间环节弄模糊了。但是这一联系是存在着的”〔1〕253。因为“人们头脑中发生的这一思想过程,归根到底是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一事实,对这些人来说必然是没有意识到的,否则,全部意识形态就完结了”〔1〕254。因此,意识形态归根结底还是要受到经济状况、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

二、恩格斯认为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表现为三个方面

晚年的恩格斯从哲学、宗教、法律等不同角度论述了社会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意识形态反映并决定于经济基础的同时,具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规律,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意识形态能动地反映经济基础。意识形态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并非绝对独立于经济基础,它总是以自己特殊的方式反映着经济基础、反映着社会存在。

德国的哲学革命为1848年的政治革命作了思想准备,无论是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还是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都是当时德国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要求。19世纪初黑格尔哲学是德国资产阶级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意识形态,具有保守性和革命性的二重性,从根本上说是德国资本主义有了一定的发展却又有发展不足的表现,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资产阶级,尽管对当时的封建贵族不满,反对封建制度,但是在王权的保护下发展资本主义,这就是“为什么彻底革命的思维方法竟产生了极其温和的政治结论”〔1〕218。

宗教思想亦是如此,宗教并非从来就有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生产力低下的原始社会,自然知识极为贫乏,从梦幻感到神秘莫测,产生了灵魂不死的观念,出现了“万物有灵”论,也就出现了人类最初的宗教,这种虚幻的观念完全是对当时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宗教的变迁反映了经济关系的变化。在中世纪时期,基督教成为与封建经济关系相适应的宗教,成为封建统治阶级的精神支柱。在16世纪和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打着宗教的旗号,但到了18世纪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却抛开了宗教的外衣,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经济已经进一步发展,资产阶级力量足够强大,并且举起理性政治的旗帜,采取非宗教的形式,而这一变化正标志着“基督教进入了它的最后阶段。此后,它已不能成为任何进步阶级的意向的意识形态外衣了;它越来越变成统治阶级专有的东西,统治阶级只把它当作使下层阶级就范的统治手段”〔1〕256。

如果说哲学和宗教代表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那么法律看似应该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但事实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而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更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律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随着阶级的变化而变化,法律的职能是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和社会秩序。资产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是国家法,私法是民法。无可厚非,公法反映的是阶级利益,从表面上看,私法保护个人利益,看似与经济基础无关,事实上“私法本质上只是确认单个人之间的现存的、在一定情况下是正常的经济关系”〔1〕252。实质上“这种确认所采取的形式可以是很不相同的”〔1〕252。所以,法律维护的仍然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法权关系不过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意识形态的发展具有历史继承性。任何一种意识形态一经产生,其发展就会有着自己的历史,有其自身的历史继承性。宗教一旦产生“总要包含某些传统的材料”,“都具有由它的先驱传给它而它便由此出发的特定的思想材料作为前提”〔1〕703。因为一切意识形态领域都是一种巨大的保守力量,不仅如此,后人在前人提供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必然要同现有的观念材料相结合,并对遗忘的材料进行加工和改造。但是,这种继承性只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因为“头脑中发生这一思想过程的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归根到底决定着这一思想过程的进行”,就是说“这些材料发生的变化是由造成这种变化的人们的阶级关系即经济关系引起的”。具体表现为对现有思想材料加工改造过程中舍去什么,汲取什么思想内容,朝着什么方向发展。

在西欧大陆,许多国家的民法都以罗马法为基础,但是各国在继承罗马法的同时,又依据本国的历史条件作了适应性的改造,所以在其形式上又很不相同,因此,“如果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那么这种准则就可以依情况的不同而把这些条件有时表现得好,有时表现得坏”〔1〕253。

(三)意识形态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哲学、宗教作为一种手段推动着政治变革。19世纪的德国在哲学革命方面作了政治崩溃的前导。哲学革命发生在政治变革之前,为政治变革作舆论准备,先进阶级一方面用自己的世界观来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另一方面在摧毁统治阶级的思想统治。因而,《德国年鉴》指出,实践的最终目的主要还是穿着哲学的外衣出场,宗教改革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一种武器,欧洲16世纪的宗教改革正是与当时正在兴起的市民阶级的不可战胜相适应。

意识形态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同时这种反作用并非是无限的、无规律的。法律上的唯心主义认为,一种经济关系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就是合法的,就能存在,否则就不可能存在。因此,人们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时候,总是考虑这种活动是否合法,据此我们作出结论,法律决定经济,法律形式就是一切,经济内容则什么也没有。然而,这就把法学思想的反作用夸大成了决定作用,把一切都看成是由法律观念本身决定的,也就割裂了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三、意识形态理论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种深刻的变化与变革使我国意识形态领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领域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在此背景下,我们更要正确认识意识形态对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既要切实做好中心工作为意识形态工作提供物质基础,又要切实做好意识形态工作为中心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既不能因为中心工作而忽视意识形态工作,也不能使意识形态工作游离于中心工作,因此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是当务之急。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当今社会主义社会意识形态是一个复杂的多样性领域,这种多样性是对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客观现实的反映。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呈现出多种意识形态并存的局面。这些多样性的意识渗透在党内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和日常生活中,在党内形成不同看法,在社会上存在不同思想倾向。因此,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社会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成为我们意识形态建设的首要任务。我们党的性质和我国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决定了在社会主义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居指导地位的只能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先进的意识形态。它揭示了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指明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向,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又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马克思的核心价值观就成为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理论基础,是旗帜和灵魂。

(二)坚持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反对照抄照搬别国经验。意识形态的历史继承性决定了其形成和发展也必须继承和批判前人的成果,并在新的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马克思主义产生于19世纪的欧洲,当今我国的社会条件在很大程度上与当时马克思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条件不同,因而我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同时不能照抄照搬其理论或者别国经验,我们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立场、方法的前提下,结合当今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在不同时期,根据国内外的情况,结合中国革命和社会建设的实际,先后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两大成果,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两次质的飞跃,这是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的丰富和发展。只要我们在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又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马克思主义就能在中国大地上焕发出更加蓬勃的生机与活力,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就会坚如磐石,任何力量都不能把它动摇。

(三)引导人们树立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重视精神力量。马克思主义作为当前我国社会主导的意识形态,其主要作用是建设为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价值体系。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政策对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导向性、验证性的作用。意识形态所宣扬的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能把全国人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上来,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各项重大政策的过程。因此,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加强意识形态的引导和管理,巩固发展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要把意识形态所宣扬的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转化为政策、进而再转化为群众自觉行动的过程,如果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太远,意识形态很难获得广泛的认同。只有意识形态中的价值追求转化为可实际操作的政策,为人民带来实际的利益,意识形态的社会主义基本价值才能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支持。就现在而言,我们必须重视通过可操作的、合理的经济发展政策、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政策等,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让群众得到实惠,从而使群众由拥护党和国家的政策进而认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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