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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问题的思考

2013-08-15何宏谋邓春蕾

中国水利 2013年3期
关键词:处理厂水源建设项目

何宏谋,邓春蕾

(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450003,郑州)

水资源论证制度实施十年来,其制度和技术框架体系初步建立。但随着水资源论证深度的不断加深以及项目建设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里的一些规定并未考虑周全或已不再适用现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编制,由此引起专家对问题处理办法的不统一,不仅增大了水资源论证编制单位的困惑,同时也影响了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正常审查,直接影响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污水再生利用的水量

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SL Z 322—2005)(以下简称《导则》)有关特殊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定,污水再生利用的水量一般按照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的50%~70%,最大不超过80%。

论证发现污水在处理过程中的损耗主要在排泥、渗漏等环节,与处理工艺及处理设备有很大的关系。如SBR法、SBQ法、CASS法污泥产生量均较少,且产生的污泥进行了脱水处理,脱水率可以达到80%以上,脱去的水仍可作为中水回用。采用ABS工程塑料材质的管路,阻力损失小,安全可靠。

在污水处理设备方面,以核心系统曝气系统为例,如曝气系统采用新型球冠可张孔型曝气头,则充氧能力可达0.135~0.212 kg/h,传统的只有0.108~0.155 kg/h;动力效率可达5.0~5.2 kg/KWh,是传统 2.4 kg/KWh的两倍。不仅优化了水质,还抑制了污泥膨胀的发生,减少了中水生产过程中的损耗。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再生水的出水率在93%以上,远远超过《导则》要求。因此,污水再生利用的水量是否一定在80%的限值内,值得考虑。

2.再生水、中水的备用问题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7.0.1 规定“工业用水采用再生水时,应以新鲜水系统作备用”。但此规范的发布距今已有十年。1996年前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体工艺是传统活性污泥法,其特点是去除有机物和悬浮物的效率高,去除氮(N)、磷(P)的效果差,微生物恢复活性的时间长,容易影响建设项目对水质的要求。此外,污水处理厂大多只有单条生产线,单回路电源供电,遇到停电、检修等情况,会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从而影响建设项目的稳定供水要求。由此提出再生水用户需备用新鲜水源的要求,并列入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中,但并无明确要求备用水源的量。综合考虑以上出水水质、动力保障及输水保障等多方面的影响,以往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所采用的备用时间是30天或45天,最长的达到60天。

但随着《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颁布实施,我国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尤其是对出水的氮(N)、磷(P)指标要求更加严格,同时,随着国家对环保产业扶持力度和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不断发展。近两年的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污水处理厂,无论是工艺的先进性,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还是厂区的动力保障程度都较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利用再生水作为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备用水量。经论证确需备用水量的,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取水要求和用水特点,综合考虑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要求确定备用水量的规模。”因此,是否备用以及备用时间和备用水量需要根据实际保障情况而定,标准的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3.水库取水

在水资源论证过程中,常常遇到建设项目将水库地表水作为取水水源,而水库设计和原批准的开发目标并不包含建设项目的取水用途,最突出的现象是工业项目取用水库地表水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修建8万余座水库,80%以上的水库以灌溉功能为主,特别是早期修建的水库,运用方式根本不涉及工业供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正在从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工业国转型时期,必然使各行业的用水结构发生较大的调整。工业用水在各部门用水量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很多新建建设项目需要以水库作为供水水源,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利用已建成的水库。这就涉及已建水库运用方式是否与新建建设项目取水用途相适应的问题。

4.北方缺水地区新(扩)建火电厂备用水源的选择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在北方缺水地区,新建、扩建电厂禁止取用地下水”,在北方缺水地区的中心城市城区热电联产电厂改(扩)建时,一般以污水处理厂中水作为主水源,备用水源选取时,由于当地地表水水源距离远、输水管线铺设困难、供水保证程度不高,一般以城市自来水作为备用水源。目前,北方缺水地区中心城市大多以地下水作为城市主要供水水源,导致电厂备用水源选取与国家发改委要求不符,水资源论证报告无法顺利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取水影响补偿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试行)》(SL Z 322—2005)规定:建设项目取水影响一般分为取水对区域水资源的影响和取水对其他用户的影响两部分进行分析,计算建设项目取水对相关利益方造成的用水权益损失,并提出具体的补偿方案建议。

目前,建设项目取水造成影响必须补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等。

水利部和原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如果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周围其他用水户的用水造成了较大影响,则建设项目应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水利部、财政部、原国家计委以水政资〔1995〕457号文件联合发布的《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和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实行有偿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规定“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三年以上的(含三年),占用者应当负责兴建与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设施效益相当的替代工程。无条件共建替代工程的,占用者应当按照新建被占用等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交纳开发补偿费”。

目前国家对建设项目取水影响虽然从法律法规层面作了规定,但由于存在诸多技术和政策的制约,具体的可操作性不强,并不能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阶段完全给予客观公平、符合实际的解决,从而影响补偿的有效实施。

二、实践经验

1.对污水处理厂的调研

为了使水资源论证更贴近目前的实际情况,黄委组织有关委属单位和相关专家通过对河南、内蒙古、宁夏等省(自治区)的数十个城市进行实地调研,深入了解污水处理厂的给水处理工艺、处理设备及实际运行情况。调研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污水处理厂规模;②工艺类型,尤其是在污染物去除方面的特色;③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状况;④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情况;⑤动力保障情况;⑥监督管理情况。

调研显示,调研地区的污水管网改造情况较好,基本上完成了由旧合流制排水体制改造为截流式合流制或完全分流制排水体制的管网改造。在动力保障方面,目前污水处理厂一般采用双回路电源专线供电,这两路电源同步工作,互为备用,可以完全保证污水处理厂的电力供应,基本不会出现问题。在工艺方面,大多为传统工艺的改良型,如厌氧好氧处理法(A/O法)、厌氧-缺氧-好氧法(A2/O法),序批式好氧活性污泥法或间歇式活性污泥法(SBR法)及其改进工艺,连续循环曝气法(氧化沟法)及其改进工艺。在污水处理设备方面,多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设备且自动化程度较高,设备的使用寿命明显高于老式设备。在运行保障方面,一般要求在线监测并接受环保部门的在线监督。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总体情况较好,极少出现污泥膨胀现象,出水水质较稳定,且能够达到设计要求,中水供应的可靠性大大提高。

2.改变水库运用方式

如果原开发目标不包含工业供水,即使水库有能力供水,建设项目取用水库水也是不合理的,不能作为供水水源。因此,在建设项目水源论证过程中,首先要对建设项目取水用途和水库运用方式适应性进行论证,提出明确结论,若不相适应,而水库确实还有一定的剩余供水能力,则应在补充原审批机关同意调整水库运用方式批复后,进行水源论证。

3.取水补偿

在水资源论证过程中,发现补偿的影响评价存在着技术上难以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在水资源论证阶段就要求给出较为准确的定量评估是不现实的,大多给出的是定性评价的结论,但要提出补偿的费用必须要求以定量结论为依据。如地下水水源地开发对周边农业灌溉用水井和农村生活用水井的影响,定性评价可以做得到但定量评价较为困难。事实是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阶段的定量评价结论,也是在给定边界条件下的计算结果,和建设项目投入运行的实际发生情况不可能完全一致,往往会存在差异,如果以计算结果作为评价的结论,无论偏大或偏小,对于补偿方和被补偿方都是不公平的。在政策上有关补偿的程序不规范,补偿期限、补偿费用、补偿方式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补偿往往流于形式,无法发挥真正的效益。此外,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这些都导致了补偿缺失。

4.备用水源

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利用各类水源作为备用水源,对提高供水保证率、降低建设项目投资、保障项目合法建设都起到重要作用。当地表水没有很好的利用条件,可考虑其他非常规水源为建设项目提供备用水源,例如黄委批复的国电宁夏吴忠热电厂,主水源采用吴忠市第一污水处理厂中水,备用水源采用吴忠市城市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中水。还可考虑采用修建蓄水池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供水保证率,华能天水热电厂即采用蓄水池储存一定量中水。

以上所述相关技术问题和政策问题,已影响了水资源论证报告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的修订过程中,考虑以上诸方面的因素,予以逐步完善。

三、建 议

①建议水资源论证项目以各地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回用工程的实际运行情况为基础,依据其工程规模、并考虑污水处理厂处理损失以及产水量安全裕度等因素,确定污水再生利用的水量。

②在水资源日趋紧缺的状况下,在前述工程和管理保障条件下,建议可以不作备用或根据情况少量备用。

备用情况下,如果当地水资源紧缺,还可以考虑其他备用水源方式,例如若建设项目附近有多座污水处理厂,采用中水互为备用的方式满足电厂用水保证率要求;还可以考虑建设中水蓄水池,在污水处理厂发生故障时,采取降低电厂运行负荷等方式降低生产用水量,直接从蓄水池取用中水。

③建议中水备用时间分工艺具体而定,对于先进的工艺、动力保障充分的厂,发生故障的概率小,考虑进厂主管网或泵站故障,并参考各城市管网及泵站的抢修时间,确定备用时间;对于落后的工艺,可以适当增加备用时间。目前黄河流域备用时间建议以15~30天为宜。

④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补偿:其一是加强监测。在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加强监测,以监测到的数据作为评价影响的基础,在办理取水许可证之前给出补偿的明确结论。其二是强化取水许可审批环节的管理。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环节,以承诺或保证金形式要求取水方承担补偿的责任,一旦其他用户用水受到影响,取水方按照承诺的责任实施补偿。

补偿程序可以借鉴黄河水权转让规定的补偿程序,目前黄河上实施的农业节水、水权转让的水权转让费用实际就是企业用水对灌区的补偿费用。黄河水权转让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要求同时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建设项目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试行)》(SL Z 322—2005)的要求编制,满足取水许可管理的要求;“建设项目水权转换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黄委颁布的技术要求编写,重点之一是水权转让补偿费用测算,并且要求两个报告同时报批审查,批复后作为水权受让方和出让方签订水权转让合同的重要依据。

要加强政府职能管理,在用水企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前,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有关取水对利益影响方补偿的协议、补偿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等进行核验。手续不具备或者不齐全不予行政许可受理。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试行)(SL Z322-2005)[S].2005.

[2]徐邦斌.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相关问题的思考[J].中国水利,2012(23).

[3]于义彬.对开展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的思考[J].中国水利,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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