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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煤矿供电系统安全管理的常见原因与措施分析

2013-08-15李建文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3年7期
关键词:漏电煤矿安全保护装置

李建文

(山西石楼华润联盛赵家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 石楼 032500)

煤矿供电系统是煤炭企业生产的主要动力来源,矿井的大部分设备都直接或间接地以电力为动力,一旦电力中断,生产将被迫停止。煤矿供电与其他企业相比有着很大的差别。其主要特点是高压、低压都高于地面工厂企业,换句话说,地面供电的电压等级煤矿可用,但煤矿供电电压等级工厂都不用,有交流电同时还有直流电,有普通电器也有隔爆式电器,井上井下系统比较复杂。井下供电不仅是井下变电所和配电点分散,供电距离长,又受巷道窄矮环境限制,电气设备和供电电缆随时都可能遭受挤、压、砸、水浸的自然恶劣环境的威胁,由于矿井湿度达90%以上,使电气设备绝缘容易受潮发生接地漏电短路、人身触电等事故。万一隔爆电气设备失爆,又容易引起矿井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其危害之大,后果之严重都是无法预计的。为此要加强矿井供电安全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的身心健康不受到伤害,促进矿井的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

1 因管理失误引发的灾害

1.1 矿井突然停电。中断矿井通风,使全矿井或局部作业场所的有毒或爆炸气体积聚,使人窒息中毒;中止矿井提升,不只是不能提升煤炭,而使竖井井下人员不能及时升井,若井下恰遇险情职工无法脱离险区,救护人员也无法入井救护;矿井不能排水,若储水仓已满有可能造成淹井事故;引起矿井生产秩序混乱,给职工心理带来恐慌。

1.2 漏电。产生火花能引起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引发火灾;机电设备不应带电的部位有电,会造成人身触电至死亡;引起电雷管火药爆炸,导致人员伤亡、冒顶塌方事故;铠装电缆漏电接地导致系统过电压,击穿设备绝缘,造成系统多处短路和接地,使系统瘫痪,扩大事故范围而造成灾害。

1.3 异常过电流。引起火灾使矿井工作人员窒息,烧毁矿井;由于电缆接触不牢,电流引起芯线过热,而烧断电缆芯线从而中断供电,引起火灾。

1.4 误送电。容易发生一人或多人触电伤亡事故;设备自行启动烧毁设备,使作业人员伤亡;引起瓦斯积聚,堆积煤尘,使不应送电的设备突然有电,导致重大事故。

2 确保矿井安全用电措施

2.1 井下保护接地网。为了避免人身触及设备外壳时发生危险,因设备意外漏电致使外壳有电,应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规定,必须设置保护接地网。凡井下电气设备外壳,铠装电缆统包层及钢带外皮和接地芯线,正常不应带电的部位必须与接地网联接。矿井主接地极应用钢板或镀锌的钢板等制成面积大于0.75m2,厚不小于5mm,埋放在井下主、副水仓中各一块,《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中均有明确规定。

2.2 井下漏电保护。发生漏电致使人身触电,雷管火药误爆炸,引起瓦斯事故,长时间漏电会引起重大突出性恶性事故,而在接地电流作用下造成短路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因此《煤矿安全规程》第423条规定,必须装有矿井漏电保护装置,其装用率和装用合格率都必须是百分之百。其作用有:(1)对保护的供电系统进行绝缘监视。(2)漏电时立即切断电源。未装有漏电保护装置的设施的供电系统,不准送电运行,发生漏电故障而跳闸的网路要及时查清原因,消除故障方可送电;未查清排出故障前,不准用绳捆绑强制送电,或拆除漏电保护。任何人都无权停用漏电保护装置。对漏电保护装置的使用管理应严格遵守《矿井漏电保护装置使用管理、维护细则》的决定。

2.3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是专为保护煤电钻使用者,以及防止工作面突然损坏煤电钻电源电缆,发生意外事故而设的。有供电变压器,有漏电、过电流、断相保护剂远程控制装置,装在防爆壳体内,具有超前断电的保护作用。只有打眼操作时合上煤电钻开关,煤电钻的电缆才能有电,这样就有效防止了电缆被挤、砸破皮或断线造成事故。

2.4 低压电网的过电流保护。过电流保护的整定值是系统正常运行的保证。它是经系统设计计算后得来的,不同的供电、馈电开关都有不同的规定值。整定后具有:(1)选择性好。它只切除过电流的电路,不应影响其他电路。(2)可靠性强。只在过电流动作,电机启动及正常运行中不误动作。(3)过流动作迅速。过电流整定值,不经整定程序,任何人均无权改变整定值或任意自行调整。

2.5 使用矿用隔爆电气设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要使用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在变电硐室内的变压器可用矿用安全型的;低压动力设备要用矿用隔爆型的,通信信号、测量仪表要用安全火花型或本质安全型等。

2.6 强化电力设施管理。由于煤矿企业位置一般较偏,电源线路较长,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煤矿为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执法部门的沟通,依靠执法部门打击偷盗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保证煤矿线路的安全。各电力企业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及时对政府部门公告关闭矿井停止供电;地方政府应当组织煤炭行业管理、电力监管和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非法转供电的整治和打击力度,做到不安全坚决不供电,杜绝外转用户的牵连事故,做到煤矿供电专网专用,保证矿井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2.7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用电规定。严格执行煤矿供电的“十不准”:不准带电作业;不准甩掉释放装置;不准甩掉检漏继电器和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不准甩掉风电闭锁和瓦斯断电闭锁;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放炮;不准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熔断器的熔体;不准对停风停电未经检查瓦斯的采掘工作面送电;不准使用失爆的设备和电器;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煤矿井下供电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三无”是指电缆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火接头“四有”指有过流和漏电保护、有螺丝和弹簧圈、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两齐”是指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指防护装置安全、绝缘用具安全、图纸资料齐全;“三坚持”指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电煤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

结语

总之,煤炭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电力是煤矿生产的主要能源,要想保证煤矿的正常生产,必然要保证供电的安全,做好安全管理是重要前提,在实际中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1]黄培生.煤矿井下漏电的预防措施[J].海峡科学,2010(4).

[2]熊文家.浅析煤矿供电安全的现状及对策[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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