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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重构及其完善路径

2013-08-15

山东工业技术 2013年11期
关键词:民商法市场主体信用

熊 靓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江西 南昌330100)

一个拥有高度评价的信用体系能够为交易双方创造一个公平、公开、透明的环境,其明确清洗的标准与界限,为公平交易创造了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一个社会一旦没有或者缺乏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交易双方丧失对彼此的信心,势必会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而言,其构建过程中应当先对其法律概念、相关特征等进行全面的了解,尤其要搞清楚其主体、客体等内容。不管是政府信用方面还是企业信用,亦或是个人信用方面,都应当明确目标,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套良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

1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现状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很多法律都体现出了对信用的规定,如《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等等。尽管如此,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还未形成一个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

1.1 信用调整力度缺乏信息性,财产性等是现代信用的特殊法律特征,因而需要依靠法律的调整

如果法律的发展无法达到市场对信用的需求,就无法实现法律调整的优势,然而在现行信用法律中,几乎找不到对信用的特殊调整力的法律规定。

1.2 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行法律中,很多的都没有涉及信用。由于我国的法律建设还不完善,因此远远不能满足市场主体对整个信用环节的要求。

2 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存在的问题

2.1 关于信用及其原则的定义不统一

目前对信用原则的定义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多种说法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信用原则的价值内涵,但是却没有一个清晰、确定的界定,在民商法法律中也没有对信用原则及其外延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众多企业、个体无法在明确信用原则概念的情况下正确的进行运用,为信用体系的构建造成了障碍。比如,有学者认为信用及其原则就是民事活动当事人遵守承诺,不欺骗;有学者认为坚持认为信用及其原则这一条款可以作为民事活动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正确指导标准;也有学者认为信用及其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使得立法者的意志能够实现,立法者的意志就是平衡三方利益,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还有学者认为信用原则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双重功能,使得法律法规更具有弹性和生命力。

2.2 信用及其原则滞后于其他内容及原则

信用及其原则是我国司法领域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之一,无论是在债权法还是在物权法中,都有信用原则的体系,但是现有立法序位角度来看,信用原则明显滞后于其他的基本原则,甚至处于最后一位,这与信用原则的最高行为准则的地位不相符合。例如,在我国的一些民事法律制度中,每一项法律法规都明确的遵循了信用原则处于最末位这样的序列,这与信用原则预先设定的帝王条款等地位相距甚远。

2.3 信用及其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

从我国现有的民商法法律法规来看,明确规定了信用原则,并将其作为民商法法律法规的指导性原则,其涉及面较为广泛。然而,从归纳角度分析,信用原则在这些法律法规中的下为原则非常的少。例如,情事变更原则是信用原则在一定意义上的合法应用,我国的合同法草案也承认了这一原则,然而在我国当前的合同法正式文本中,并没有提出情事变更这一原则。此外,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中,在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从某种程度上分析,市场经济仍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

2.4 信用体系主体、客体问题

2.4.1 个人信用问题

我国商品经济起步较晚,而且社会实践中还涉及到很多非常复杂的个人问题,多数情况下仍然要靠参与者去维护,这是远远不够的,产生消费信用体系问题。

2.4.2 企业信用问题

企业最主要的就是去参与民商事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也就意味着其行使权利行为时,也要具有独自承担债务的相应能力,而这一前提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这就与企业信用产生了巨大的关联性。

2.4.3 政府信用问题

政府的信用更多的应当是指将中央、地方政府为代表的一系列机构信用问题纳入到信用范畴; 对社会上应当承诺或者支付的信用来说,应当将公债作为代表,而政府确是能够向社会筹集相关的货币和财务,但同时也要在限定的日期之内,完成该方面的债务及相应的偿还工作。

3 重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完善路径

3.1 构建信用权

信用权应建立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实践中应当将信用权作为人格权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让法律更了解其内涵。简单地说,就是无论法人还是基本的自然人,都应当拥有自己的信用权,而且还将该种权利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最基础条件。与此同时,还可以在法律允许和保护的相关范围之内维护和应用信用权,这也是能够让整个社会都建立诚实守信秩序的的重要引导手段,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来非常有利。

3.2 加强民商法执行信用原则的力度

当前,我国民商法总则以及各项具体民商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信用的原则和要求,市场交易行为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3 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受到民商法等法律体制的信用建设规定,同时市场主体自身的信用建设也要加强和完善。信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市场主体的社会资本和道德资本,对于市场主体经济发展的意义和作用必须重视和加强。随着信用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重视,已经成为企业家的一种精神,成为企业的一种文化建设。

3.3.1 强化政府信用建设

研究和建立一个有效的行政法律系统,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一项重要保障。社会信用所占比例的最大部分其实就是政府的信用,较之政府的行为,信用只能由传统的专门、具体的法律进行评判。在当前市场主体引导下,所进行的相关活动更是非常有益的。政府内部人员本身更应当加强信用意识培养,遵纪守法,将诚信意识深植于自己的内心深处,全面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从本质上来讲,社会道德其实并非只是充当评判一切事物的标准,而是应当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持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政府部门在处理内部行政关系上,更应当坚持合法、合理等原则,对于失信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惩罚,只有这样,市场经济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3.3.2 企业信用建设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不健全的现状下,必然会出现欺骗违约等情况的发生,这就是信用缺失问题。企业信用关键组成部分的信用体系,是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如果缺失必然会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由此可见,这是一个相互促进和影响的过程,那么企业的信用建设就变得尤为重要了。

3.3.3 个人信用建设

人是市场交易行为的执行者,经济社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完整程度。个人信用建设牵扯到个人隐私方面的保护,如果不将个人信息置于法律保护下,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个人隐私的破坏势必会伤害到当事人,这就需要法律的保护和裁决。民商法对于个人信息收集的方式、目的以及其安全性,都是有考核的,对侵害行为也是有处惩规定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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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苏楠.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J].现代商业,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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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冯宏梅.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完善路径[J].金田,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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