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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维权,必须收集证据

2013-08-15魏敬乾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3年10期
关键词:公章黄某商贸

2011年5月,某建筑公司项目部与某商贸公司签订《钢材采购订货合同》,货到后建筑公司项目部只付了部分钢材款,还有427.7837万元拖欠商贸公司。无奈之下,商贸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商贸公司项目部没有承担责任能力,要求建筑公司承担拖欠的钢材款。法院经审理发现,《钢材采购订货合同》上加盖的建筑公司项目部公章是该项目部私自刻制的,商贸公司提供的入库单、《钢材核查认可单》等证据上均无建筑公司和项目部公章,而是几个人的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商贸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建筑公司是钢材购买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建筑公司又否认在相关证据上签字的是其公司人员。

实际上是建筑公司设立项目部后,项目部购买了商贸公司的钢材。经过审判员的努力,找到项目部的具体负责人黄某,黄某称项目部是建筑公司设立的,购买钢材的事实也认可。后经黄某与建筑公司和商贸公司共同协商,黄某同意为建筑公司提供担保,建筑公司向商贸公司支付了拖欠的钢材款及利息。这个简单而又复杂的案件经过法院巧妙的调解终于案结事了。

其实本案的法律关系就是卖钢材要钢材款的问题。商贸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向建筑公司索要钢材欠款,但缺乏项目部是建筑公司设立及相关签字人是该项目部人员的证据。避免此类问题并不难,与项目部签订合同之初向建筑公司索要一份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最后的结算单让建筑公司加盖公章或在入库单等交易单据上加盖项目部正规公章就可以了。

这个案例让人们知道证据在诉讼中对当事人的重要性。如今,人们遇到权益受损,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维权途中往往因证据不足导致自己的权益不被法律所认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证据不是在纠纷发生后收集,也不是全部由法院收集,而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自己重视,自己收集,一旦纠纷发生做到自己权益不会受损。因此,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必须收集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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