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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有关问题解答

2013-08-15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3年10期
关键词:劳务商务权益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出国为国外的企业或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近年来,全国各地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取得显著成绩,对于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加国民收入,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对外劳务合作领域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一些单位或个人非法组织劳务人员到境外打工,境外务工人员的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从制度上解决对外劳务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便于广大劳务人员了解《条例》精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期刊登国务院法制办和商务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作的解答。

——编 者

问: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应具备什么条件?为惩治非法组织劳务人员到境外打工行为,《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包括应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万元人民币,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等。

为惩治非法组织劳务人员到境外打工行为,《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对违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防范和制止非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行为;对非法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问:《条例》对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对外劳务合作涉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国外雇主三方主体,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都需要通过相应的合同予以明确。《条例》对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的有关合同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首先是规范合同的订立,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必须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并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订立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同时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负责协助劳务人员与国外雇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其次是规范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等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密切相关的事项作为合同的必备事项。为确保合同载明上述必备条款,《条例》还确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将相关合同的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合同未依照《条例》规定载明必备事项的,应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补正。三是保障劳务人员订立合同的知情权,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合同时,应将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劳务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劳务人员,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问: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什么责任?

答:劳务人员在国外是为国外雇主工作的,出现劳务人员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除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外,一般是由于国外雇主违约造成的。但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了服务合同,收取了服务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承担三个层面的责任:一是有责任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定义务、赔偿损失。二是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求赔偿。此外,《条例》还规定,因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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