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中建金协[2013]18号)
2013-08-15
各省、市、、自治区及地方行业组织,各会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企业正当利益,引导企业提高建筑金属屋(墙)面产品生产、系统安装质量,推动建筑金属结构行业的健康发展,经建筑钢结构委员会在行业内为期一年的调研,和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并多次召开论证会的基础上,制定了《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现予以批准公布。
联系人:董春 顾文婕:010-58933731 010-58934476
附件:1、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等级标准
2、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3、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考核办法
4、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表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壹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及业绩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以上;
(2) 近3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①、②项及③、④、⑤中任意1项以上建筑金属屋(墙)面系统工程设计和安装,且工程质量合格。
① 金属屋(墙)面施工面积3万平米及以上项目2项;
② 金属屋(墙)面累计施工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
③ 金属屋面直立缝压型板的直板、扇形板及弧形板施工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
④ 装饰用金属屋(墙)面施工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
⑤ 特殊造型建筑金属屋(墙)面施工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
2、技术人员及管理
(1) 企业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金属屋(墙)面工程制作安装或工程的管理经历;
(2) 技术负责人有8年以上从事金属屋(墙)面工程制作安装或工程的管理经历,具有建筑或机械工程序列高级工程师职称,主持过二项本标准二级资质标准业绩所要求的项目系统设计或系统安装;
(3) 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过二项本标准二级资质标准业绩所要求的项目系统设计;
(4) 企业具有从事金属屋(墙)面系统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且建筑、结构、焊接、机械等专业齐全),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5) 企业具有不少于4人注册建造师或建筑金属屋(墙)面项目经理10人,其中项目经理应具有与本标准二级资质标准业绩要求相适应的建筑金属屋(墙)面系统安装管理经历;
(6) 企业具有持证建筑金属屋(墙)面安装工30人以上;
(7) 企业具有持证建筑金属屋(墙)面质检员10人以上;
(8) 企业具有持证建筑金属屋(墙)面施工安全员10人以上;
(9) 企业具有产品生产、设计管理、质量控制及售后服务程序文件,且运行良好。
3、生产设施与技术装备
(1) 企业生产厂房面积15000平米以上;
(2) 企业应具满足产品制作所需要的设备:
① 屋(墙)面用压型钢板成型机,夹芯板生产线(或者具有屋面用直立缝压型板成型机,扇形、弧形直立缝压型板成型机);
② 剪板机、折弯机;
③ 自动打孔Z型、C型檩条成型生产线。
(3)自动锁边机、拉铆枪、手电钻、自攻钉电动紧固枪、射钉枪、螺栓紧固扳手等工具;
(4) 具有经纬仪、水准仪、漆膜厚度计、彩板厚度测试仪及国家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设备和工具。
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贰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及业绩
(1) 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
(2) 近3年承担过下列3项中任意2项以上建筑金属屋(墙)面系统工程设计和安装,且工程质量合格。
① 金属屋(墙)施工面积1万平米及以上2项;
② 装饰用金属屋(墙)面施工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
③ 特殊造型建筑金属屋(墙)面施工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2 项。
2、技术人员及管理
(1) 企业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金属屋(墙)面工程制造安装或工程的管理经历;
(2) 技术负责人有6年以上从事金属屋(墙)面工程制造安装或工程的管理经历,具有建筑或机械工程序列高级工程师职称,主持过二项金属屋(墙)面工程项目设计或安装;
(3) 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建筑工程序列工程师职称;主持过二项金属屋(墙)面工程项目系统设计;
(4) 企业具有从事金属屋(墙)面系统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建筑、结构、焊接、机械等专业齐全),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5) 企业具有不少于2人注册建造师或建筑金属屋(墙)面项目经理6人,其中项目经理应具有建筑金属屋(墙)面系统安装管理经历;
(6) 企业具有持证建筑金属屋(墙)面安装工20人以上;
(7) 企业具有持证建筑金属屋(墙)面质检员6人以上;
(8) 企业具有持证建筑金属屋(墙)面施工安全员6人以上;
(9) 企业具有产品生产、设计管理、质量控制及售后服务程序文件,且运行基本正常。
3、生产设施及技术装备
(1) 企业生产厂房面积5000平米以上;
(2) 企业应具满足产品制作所需要的设备:
① 屋(墙)面用压型钢板成型机,夹芯板生产线;
② 剪板机、折弯机;
③ C型檩条成型机。
(3) 拉铆枪、手电钻、自攻钉电动紧固枪、射钉枪、螺栓紧固扳手等工具;
(4) 具有经纬仪、水准仪及国家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设备和工具。
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叁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
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及管理
(1) 企业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属屋(墙)面工程制造安装或工程的管理经历;
(2) 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从事金属屋(墙)面工程制造安装或工程的管理经历,具有工程(机械)序列工程师职称,及相适应的建筑金属屋(墙)面工程制造、安装、管理经历;
(3) 企业具有从事金属屋(墙)面系统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且建筑、结构、机械等专业齐全),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4) 企业具有1人以上注册建造师或建筑金属屋(墙)面项目经理2人(项目经理应具有相适应的建筑金属屋(墙)面系统安装管理经历);
(5) 企业具有持证建筑金属屋(墙)面安装工5人以上;
(6) 企业具有持证建筑金属屋(墙)面质检员2人以上;
(7) 企业具有持证建筑金属屋(墙)面施工安全员2人以上;
(8) 企业建立产品生产、设计管理、质量控制及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
3、生产设施及技术装备
(1) 企业生产厂房面积2000平米以上;
(2) 主要设备应有:
① 屋(墙)面用压型钢板成型机;
② 剪板机、折弯机。
(3) 拉铆枪、手电钻、自攻钉电动紧固枪、射钉枪、螺栓紧固扳手等工具;
(4)具有经纬仪、水准仪及国家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设备和工具。
承包业务范围
一、壹级资质企业:
可从事各类型建筑金属屋(墙)面系统工程的咨询、产品制造、系统集成、系统安装项目。
二、贰级资质企业
可从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中、小型建筑金属屋(墙)面系统的产品制造、系统集成、系统安装项目。
三、叁级资质企业
可从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小型建筑金属屋(墙)面系统的产品制造、系统安装项目。
附件二: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维护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保护行业正当利益,引导企业提高建筑金属屋(墙)面产品生产、系统安装质量,促进建筑金属屋(墙)面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申请《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屋(墙)面资质)证书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是指专业从事建筑金属屋(墙)面产品制造、工程设计与施工安装的企业(以下简称:屋(墙)面企业)。
第三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负责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审批、发证工作;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以下简称:钢结构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负责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受理、初审、考核、登记的组织和后期动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按照其技术特点、企业能力分设壹、贰、叁等三个等级。企业按照其拥有的资信、人员、技术装备和代表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关资质,经审核合格,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颁发《屋(墙)面资质》证书。
壹级资质企业:可从事各类型建筑金属屋(墙)面系统工程的咨询、产品制造、系统集成、系统安装项目。
贰级资质企业:可从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中、小型建筑金属屋(墙)面系统的产品制造、系统集成、系统安装项目。
叁级资质企业:可从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小型建筑金属屋(墙)面系统的产品制造、系统安装项目。
第五条 申请《屋(墙)面资质》,按以下方式进行:
申请《屋(墙)面资质》的企业,应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以上协会(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授权委托)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没有行业协会组织的,可直接向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申请。
第六条 申请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应当提交纸质资料、电子文档各一份,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一律使用A4型纸。
(一)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主要工程技术人员个人资料(包括学历证明、职称证书、注册证、社保证明、上岗证、业绩证明等)复印件;
(四)办公、生产场地证明;
(五)企业设备证明;
(六)企业制定的产品生产、设计管理、质量控制及售后服务程序文件;
(七)代表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请《屋(墙)面资质》等级升级,除提供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原资质证书。
第八条 钢结构委员会负责《屋(墙)面资质》的受理和初审;初审合格后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到企业现场实地核查。
第九条 钢结构委员会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材料后,对同意受理的,向企业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企业理由。
第十条 专家审查组实地核查后,将实地核查报告(《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实地考核表》)提交钢结构委员会,由钢结构委员会将意见汇总并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核准发证。
第十一条 《屋(墙)面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获得《屋(墙)面资质》证书的企业,资格证书将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等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屋(墙)面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企业应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申请程序向资质证书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后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仍为2年。
对市场信誉良好、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证书有效期满时经企业申请、原登记审核部门同意,对资质条件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四条 已获得《屋(墙)面资质》证书的企业在领取新的证书的同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销毁。
第十五条 企业遗失《屋(墙)面资质》证书,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钢结构委员会负责对取得《屋(墙)面资质》证书的企业实施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每年抽查复检一次。
第十七条 对从事建筑金属屋(墙)面工程项目的企业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除及时将企业违法事实抄报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外,还将在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并记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行业诚信档案。
第十八条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取得《屋(墙)面资质》证书的企业在企业资信、人员、技术和装备等未达到等级标准,钢结构委员会将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规定,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申报程序获得资质证书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质或不符合标准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
(四)违反现行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五)降低工程施工和服务标准,低于成本价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严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将证书交回原发证部门,发证部门应及时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依法歇业或因破产、倒闭、被依法终止的;
(二)《屋(墙)面资质》证书被撤销、撤回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发证部门不予受理或不批准其申请,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屋(墙)面资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结构委员会将通过相关媒体予以通报,并记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行业诚信档案。
(一)涂改、伪造证书的;
(二)超越等级范围承揽项目的;
(三)转让、出借证书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建筑钢结构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考核办法(略)
附件四:建筑金属屋(墙)面设计与施工资质申请表 (略)